诉讼费减免缓交规定
法律规定缓交诉讼费条件是什么?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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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个月(含6个月),年利率:4.35%;6个月-1年(含1年),年利率:4.35%;1-3年(含3年),年利率:4.75%;3-5年(含5年),年利率:4.75%;5-30年(含30年),年利率:4.90%。
虽然说诉讼是国家设置出来让公民能够在面对强势的侵害者的时候有一个公平的救济方式,但是法院的运营肯定不能仅仅依靠国家的扶助就能够更好的为人民做好诉讼服务的,这就需要当事人事前先提交必要的所诉讼费用,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有能力直接缴纳的。
那么,法律规定缓交诉讼费条件是什么?一、法律规定缓交诉讼费条件是什么?(一)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情形: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诉讼费减免缓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诉讼费减免缓的申请条件有哪些在我国,进⾏诉讼是需要⼀定的诉讼费⽤的,⽽出于加强法律保护与⼈性的因素,有⼀些情况可以减少甚⾄是免除诉讼费⽤。
那么诉讼费减、免、缓的申请条件有哪些?今天,店铺⼩编就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诉讼费减免缓的申请条件有哪些㈠根据⼈民法院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当事⼈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⒈当事⼈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的;⒉当事⼈追索养⽼⾦、社会保险⾦、劳动报酬⽽⽣活确实困难的;⒊当事⼈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伤事故或者其他⼈⾝伤害事故的受害⼈追索医疗费⽤和物质赔偿,本⼈确实⽣活困难的;⒋当事⼈为⽣活困难的孤寡⽼⼈、孤⼉或者农村五保户的;⒌当事⼈为没有固定⽣活来源的残疾⼈的;⒍当事⼈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活困难的;⒎当事⼈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其他收⼊,⽣活困难的;⒏当事⼈因⾃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造成⽣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产经营难以为继的;⒐当事⼈起诉⾏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义务,⽣活困难的;⒑当事⼈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⒒当事⼈为福利院、孤⼉院、敬⽼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㈡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可将申请减、缓、免的书⾯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递交⽴案庭⼯作⼈员,⽴案庭主管⼈员审查签注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告本院主管副院长或院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通知申请⼈。
㈢⼈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缓交诉讼费的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
⼈民法院审理同意当事⼈减、缓、免交诉讼费后,按照法定诉讼程序开始对案件进⾏审理。
㈣以上诉讼费的减、缓、免,只适⽤当事⼈⽴案时的预交,最终诉讼费的承担由合议庭决定。
根据以上内容可以知道,当事⼈申请减、免、缓诉讼费⽤的时候,需要上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再由相关⼈员确定,因此建议当事⼈多咨询律师,否则可能错过时机。
诉讼费减免缓交法规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诉讼费减免缓交法规《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章司法救助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关于减免缓诉讼费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关于减免缓诉讼费的申请条件和程序1. 引言缴纳诉讼费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一种行政收费,用于弥补国家司法机关的运行成本。
然而,有些当事人由于经济困难或特殊情况,无法承担诉讼费用。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我国法律规定了减免缓诉讼费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本文将详细介绍减免缓诉讼费的相关事宜。
2. 减免缓诉讼费的申请条件想要申请减免缓诉讼费,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2.1 经济困难申请人应当证明自己具有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
经济困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证明:•个人收入:申请人应提供自己的工资、福利、奖金等收入来源的证明材料。
•财产状况:申请人应提供自己的不动产、汽车、存款等财产的证明材料。
•家庭收入:申请人应提供与自己有经济关系的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材料。
2.2 特殊情况除了经济困难之外,申请人还应当证明自己具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缓诉讼费用。
特殊情况可以包括以下几种:•丧失劳动能力:申请人应提供医院或专家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等相关材料。
•重大疾病:申请人应提供医院或专家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等相关材料。
•自然灾害:申请人应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自然灾害证明材料。
3. 减免缓诉讼费的申请程序申请人符合减免缓诉讼费的条件后,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3.1 提供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在诉讼前或者诉讼期间向法院递交减免缓诉讼费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需要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减免缓诉讼费的原因等内容。
•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如前文所述,申请人应提供个人收入、财产状况和家庭收入等相关证明材料。
•特殊情况证明材料:如前文所述,申请人应提供丧失劳动能力、重大疾病或自然灾害等相关证明材料。
3.2 法院审查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后,法院将进行审查。
法院将综合考虑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特殊情况,作出是否减免缓诉讼费的决定。
审查期间,法院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
3.3 审查结果法院将就申请人的减免缓诉讼费申请作出裁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案件诉讼费收费标准
案件诉讼费收费标准案件诉讼费是指在司法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按照法定标准缴纳的费用。
案件诉讼费的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合理、透明的收费标准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促进法治建设至关重要。
下面将就案件诉讼费的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案件诉讼费的种类。
案件诉讼费主要包括立案费、裁判费、执行费等多种种类。
其中,立案费是指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裁判费是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缴纳的费用;执行费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需要缴纳的费用。
二、案件诉讼费的收费标准。
1. 立案费。
立案费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案值大小而不同,一般情况下,案件的立案费在100元至500元之间。
对于特殊类型的案件,如知识产权案件、涉外案件等,立案费的标准可能会有所调整。
2. 裁判费。
裁判费主要包括文书费、送达费、鉴定费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费。
文书费按照文书的页数和复印数量来确定;送达费根据送达的次数和方式来确定;鉴定费根据鉴定的复杂程度和专家费用来确定。
3. 执行费。
执行费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需要缴纳的费用,包括执行裁定文书费、执行传票费、执行查封、扣押财产费等。
执行费的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执行情况来确定,一般情况下,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案件诉讼费的减免和减免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交案件诉讼费。
具体减免条件包括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被害人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请保全措施等。
四、案件诉讼费的收费程序。
当事人需要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缴纳案件诉讼费,具体收费程序包括填写缴费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费用、领取缴费凭证等环节。
在缴费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注意保存好缴费凭证,以便日后的查询和核对。
五、案件诉讼费的监督和管理。
为了确保案件诉讼费的合理收取和使用,人民法院对案件诉讼费实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等措施,确保案件诉讼费的合法使用和监督。
民事诉讼中如何申请缓交诉讼费用
民事诉讼中如何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是当事人参与诉讼过程中需要承担的一项重要支出。
然而,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来说,这笔费用可能会成为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障碍。
为了保障当事人能够平等地行使诉权,法律规定了缓交诉讼费用的制度。
那么,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如何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什么是诉讼费用以及为什么会有缓交的规定。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
而缓交诉讼费用的规定,旨在确保那些经济上确实存在困难,但又有合理诉求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的当事人,不会因为暂时无法支付诉讼费用而被剥夺了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接下来,我们详细了解一下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条件。
一般来说,当事人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有资格申请缓交诉讼费用:1、确实存在经济困难,无法按时足额交纳诉讼费用。
这里的经济困难通常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低保证明、贫困证明、失业证明等,以证明其收入状况或者财产状况不足以支付诉讼费用。
2、所提起的诉讼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也就是说,当事人的诉求不是毫无根据或者恶意滥用诉讼权利的。
那么,申请缓交诉讼费用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通常包括以下几种:1、缓交诉讼费用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申请缓交的理由、缓交的金额以及缓交的期限等内容。
2、证明经济困难的材料。
如前面提到的低保证、贫困证明、失业证明等,或者能够证明收入情况、财产状况的相关材料,如工资单、银行流水、房产证明等。
3、与案件相关的材料。
例如起诉状、证据材料等,以证明所提起的诉讼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在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当事人应当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呢?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1.14•【字号】琼财防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费用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各级人民法院: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9〕283号)、《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现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海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14日海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9〕283号)、《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现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费,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人民法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费用。
第三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管理。
其中,应缴诉讼费70%缴入省级国库;30%划入省本级财政专户,作为各级人民法院按规定办理诉讼费退付和移送的备用金。
第四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票据分为《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诉讼费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诉讼费专用缴款书》)和《海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退费书》(以下简称《诉讼费退费书》)。
关于诉讼费用收取的补充规定
关于诉讼费用收取的补充规定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当放宽司法救助条件,防止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结合本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司法救助方面。
(一)诉讼费用缓交申请的审核由立案庭庭长负责;减、免交申请的审核由案件承办庭、局长负责。
1、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的,由立案庭填写缓交诉讼费审批表,经院长批准后,复印一份交存院财务部门窗口,原件随立案的相关材料移交有关业务庭。
2、当事人申请减、免交诉讼费、执行费的,由相关业务庭、执行局填写减、免诉讼(执行)费审批表,经院长批准后,复印一份交存立案庭,原件装订入卷宗。
3、缓交期限、收缴以及减、免诉讼(执行)费用的监督。
缓交期限从立案时起到一审裁判文书送达时止;受理案件的业务庭负责在裁判文书送达时向当事人追缴;审管办在案件审结报送卷宗时负责对缓减免交诉讼、执行费用的监督。
(二)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法律援助的案件,可以依照《办法》规定进行诉讼(执行)费用缓交、减交或免交。
(三)下列案件免交诉讼费、执行费。
1、追索赡养、扶养、抚恤金案件,义务人经济困难的;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担诉讼费用的案件;3、确实需要减、免交其他情形的。
(四)立案庭统一建立缓、减、免交诉讼费台帐。
二、财产型案件收费。
标的在30万元以下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按《办法》的规定减半收取诉讼费用;标的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全额收取诉讼费用。
当事人申请增加诉讼请求标的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一律转普通程序审理,全额收取诉讼费用。
三、调整几类案件的收费标准。
1、当事人申请确认合同效力之诉、变更之诉、继续履行合同、协助房产过户等无明确诉讼金额的,以涉及的合同标总额按《办法》计算交费。
2、返还企业公章、营业执照等;企业股东知情权、股东会议召集权等,每件收费500元(适用普通程序);3、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0元。
申请书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申请书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背景介绍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起诉一方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向法院支付特定的诉讼费用,这些费用涵盖了律师费,诉讼服务费等。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能无力支付这些费用,诉讼程序可能受到影响。
因此,法律制定了一些规定来减轻或免除当事人支付诉讼费用的负担。
减免诉讼费用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法》,在以下情况下诉讼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减免或免除诉讼费用: 1.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涉及国务院规定的重大国计民生案件中的一方申请减半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经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减半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2. 贫困当事人自诉和民事诉讼案件中,一方因贫困难以支付诉讼费用的,经法院核准,可以减半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3.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时已经缴纳了一定数额的诉讼保证金,且涉案数额已照付保证金总数的数额,可以免交诉讼费用; 4. 行政诉讼案件中,符合法定减免和豁免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减半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5. 商标、专利、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案件中,符合法定减免和豁免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减半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6. 指定仲裁机构仲裁的案件中,仲裁费已经缴纳,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调解或者诉讼的,可以免交诉讼费用。
申请书的内容要求如果当事人符合以上情形,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减免或免除诉讼费用。
以下是一份可供参考的申请书范文:法院:本人为(原告/被告)(姓名/单位),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住址(或地址):____________,申请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现因(请具体列明申请免(减)交诉讼费的原因及调查结果):____________,请法院让本人(减/免)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现提供的证据有(列明证明信函、证明材料、证明电话等,最好附上有关法律和政策条文以供参考):____________。
此致敬礼!(申请人签字/盖章)年月日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结构清晰,以便法院审查。
民事法律案件诉讼费标准(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案件诉讼费,是指当事人因提起民事诉讼而向人民法院缴纳的费用。
诉讼费是人民法院正常运作的重要经济来源之一,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民事法律案件的诉讼费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民事法律案件诉讼费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二、诉讼费的计算方式1. 诉讼费按照下列标准计算:(1)财产案件:按照财产总额的百分比计算。
财产总额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对方当事人反诉的财产请求。
(2)非财产案件:按照件数计算。
(3)知识产权案件:按照件数计算。
2. 诉讼费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财产案件:诉讼费=财产总额×费率其中,费率分为以下几种:①财产总额在1万元以下的,费率为5%;②财产总额在1万元(含)至10万元的,费率为4%;③财产总额在10万元(含)至20万元的,费率为3%;④财产总额在20万元(含)至50万元的,费率为2%;⑤财产总额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费率为1.5%;⑥财产总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费率为1%。
(2)非财产案件:诉讼费=件数×费率其中,费率分为以下几种:①知识产权案件:每件1000元;②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元。
三、诉讼费的具体标准1. 财产案件诉讼费标准(1)财产总额在1万元以下的,诉讼费为500元;(2)财产总额在1万元(含)至10万元的,诉讼费为4000元;(3)财产总额在10万元(含)至20万元的,诉讼费为6000元;(4)财产总额在20万元(含)至50万元的,诉讼费为10000元;(5)财产总额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诉讼费为15000元;(6)财产总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诉讼费为20000元。
2. 非财产案件诉讼费标准(1)知识产权案件:每件1000元;(2)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元。
四、诉讼费减免和缓交1. 诉讼费减免(1)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减免诉讼费;(2)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诉讼费的,可以申请减免;(3)当事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诉讼费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免。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3〕275号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3〕2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高(中)级人民法院: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精神,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纳入预算后的管理,更好地促进法院业务建设,现将《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提高诉讼费用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法院的业务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人民法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第三条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
诉讼费用的收取、使用要纳入财政管理范围,并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要纳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单位预算,全部用于法院的业务经费支出。
第四条诉讼费用的收取项目、标准、管理方式、开支范围、收费票据式样等,由财政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定。
第二章诉讼费用的收取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由主管院长批准。
减免诉讼费的条件
减免诉讼费的条件减免诉讼费是指法院根据特定条件减少或免除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费用。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的司法制度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申请减免诉讼费。
本文将以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减免诉讼费的条件。
1. 财产状况减免诉讼费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当事人的财产状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法》的规定,减免诉讼费的条件之一是当事人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诉讼费用。
具体来说,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1 月收入水平法院会考虑当事人的月收入水平,如果收入水平较低,无法支持支付高额的诉讼费用,可以视为经济困难,有可能获得减免诉讼费的待遇。
当事人的财产和负债情况也是判断减免诉讼费的重要依据。
如果当事人的财产非常有限或者同时背负了高额的债务,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无力支付诉讼费。
2. 民事案件特定条件在民事案件中,还存在一些特定的条件可以申请减免诉讼费。
2.1 民事诉讼案件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法》的规定,对于一些纠纷金额较低的民事案件,可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视情况减免诉讼费。
例如,对于诉讼金额在一定范围内的案件,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减免诉讼费。
当事人在民事纠纷中,如果对争议事实和责任认定较为明确,且对方当事人明显违法或者过错的,法院也可以视情况减免或免除当事人的诉讼费用。
3. 刑事案件特定条件在刑事案件中,减免诉讼费的条件也存在一些差异。
3.1 没有经济能力的被告对于作为被告的人来说,如果被告在经济能力方面十分困难或无力支付诉讼费用,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诉讼费。
3.2 申请无效刑事案件对于某些无效刑事案件,如果被害人或其法定继承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同样可以申请减免诉讼费。
4. 申请减免诉讼费的程序当事人如果符合减免诉讼费的条件,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
具体程序如下:4.1 书面申请当事人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减免诉讼费的申请。
申请书应该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财产状况证明材料以及申请的理由和依据等内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诉讼费用缓减免交申请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诉讼费用缓减免交申请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完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办理制度,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当事人在本院进行民事、行政诉讼,应当依照国务院颁发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交纳诉讼费用。
2、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
已经获得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可以允许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免交诉讼费用只适用于自然人。
3、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交纳办法以及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条件和程序,通过本院立案大厅免费提供的诉讼指引材料或者本院门户网站等方式和途径予以公开。
4、原告向本院起诉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可以在接到交纳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上诉人向本院上诉的二审民事、行政案件,可以在提起上诉的同时通过原审法院、或者直接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原告、上诉人不能同时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提出申请。
5、原告、上诉人提交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并附上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单位、住所和联系电话;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2)需要交纳诉讼费用的金额;(3)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金额和期限;(4)理由和依据。
6、原告、上诉人依照上列规定提出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申请由本院立案一庭负责审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并将理由和依据书面通知原告、上诉人:(1)不符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规定条件的,驳回原告、上诉人的申请,要求其在接到交纳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并告知逾期交纳将按自动撤诉处理;(2)符合缓交诉讼费用规定条件的,同意原告、上诉人的缓交申请,规定其缓交的期限,要求在缓交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并告知逾期交纳将按自动撤诉处理;(3)符合减交诉讼费用规定条件的,同意原告、上诉人的减交申请,规定其减交的金额,要求在接到交纳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其余的诉讼费用,并告知逾期交纳将按自动撤诉处理;(4)符合免交诉讼费用规定条件的,同意原告、上诉人的免交申请。
申请缓交诉讼费的条件
申请缓交诉讼费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经济困难等原因,申请法院暂时减免或延期缴纳诉讼费用的一种特殊情况处理方式。
具体条件可能会有所差异,但通常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考虑:
1. 经济困难:申请缓交诉讼费的当事人需要证明其经济状况确实困难。
可以提供财务状况证明,如银行对账单、收入证明、负债证明等文件,以说明当前无力支付诉讼费用。
2. 合理合法理由:当事人需要陈述和证明其请求缓交诉讼费的理由合理合法。
可能的理由包括突发事件、家庭经济危机、丧失劳动能力等。
3. 诉讼费用金额:通常,申请缓交诉讼费需要针对具体案件中的诉讼费用进行申请,而非一概而论。
因此,当事人需要详细列出需要缓交的具体费用项目及金额,并提供相应的解释和材料。
4. 申请程序和时机:当事人应该按照法院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法院提出申请。
通常需要在诉讼过程中或者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相关材料和表格。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司法管辖区可能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因此
在具体情况下,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以了解适用法律、相关规定和最佳策略。
律师将能够根据特定情况为您提供更加具体和周全的建议。
诉讼费的规定
诉讼费的规定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诉讼费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费用。
诉讼费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的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告主张反诉的,应当交纳适当的诉讼费。
被告主张反诉的案件,应当交纳的诉讼费按照主被告地位交纳。
被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或者作出容易作出的其它不予审理的声明的,不需交纳诉讼费。
2. 原告的诉讼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原告在诉讼中请求确认自己的权利或者解除与被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应当提前交纳适当的诉讼费。
原告在诉讼中请求确认自己的权利的,应当按照权利进行交纳。
原告在诉讼中请求解除与被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应按照原告请求解除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行政事业性质的诉讼费标准进行交纳。
3. 第三人的诉讼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在诉讼中申请介入的,按照原告的请求所涉及的诉讼费标准交纳,但第三人单独提出的新的请求,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应当提前交纳适当的诉讼费。
4. 行政诉讼的诉讼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与行政行为有关的案件,按照基本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交纳诉讼费。
行政诉讼中的行为保全、诉讼费用垫付、强制执行等具体诉讼行为需要支付特定费用。
5. 税务诉讼的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诉讼法》的规定,涉及税务行政争议的案件,按照税额或者税收追加额确定诉讼费的支付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费的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会根据不同的诉讼案件和地区而有所差异,具体费用可以咨询当地法院或税务部门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同时,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关法律也规定了豁免、减免和缓交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以便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司法保护。
国务院公布诉讼费交纳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诉讼费用缓减免规定
诉讼费用缓减免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符合申请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他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符合申请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符合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申请司法救助须提交的材料: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其他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本资料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各类案件诉讼费收交办法-法发[2003]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各类案件诉讼费收交办法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各类案件诉讼费收交办法(法发[2003]15号)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各类案件诉讼费的收交和缓、减、免交申请的办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各类案件诉讼费的收交和缓交、减交交申请的办理,统一由立案庭负责。
第三条一审法院报送的上诉案件,当事人已交纳诉讼费的,立案庭予以立案,并将案件卷宗移送相关审判庭。
一审法院报送的案卷中未附诉讼费交款收据,也未附上诉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的,立案庭向上诉人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待收齐诉讼费后,立案庭予以立案,并将案卷移送相关审判庭。
第四条上诉人自收到我院预交诉讼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既不交纳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且无其它正当理由的,立案庭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第五条上诉人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立案庭经审查决定缓交的,应当通知上诉人。
缓交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上诉人按照批准的缓交期限交纳诉讼费的,立案庭予以立案,并将案卷移送相关审判庭。
逾期不交的,立案庭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立案庭经审查认为缓交诉讼费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当作出不予缓交诉讼费的决定,并向上诉人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
逾期不交的,立案庭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第六条上诉人提出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立案庭经审查决定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应当通知上诉人。
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批准减交的数额交纳诉讼费或被批准免交诉讼费后,立案庭予以立案,并将案卷移送相关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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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减免缓交规定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章司法救助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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