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对企业经营策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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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经济评论
经济导刊72
2011 / 03
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2008年8月日至2009年4月1日期间,连续6次提高出口产品增值税退税率,主要是调高劳动密集型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促进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提高出口整体效益。
出口退税政策对产品出口企业利润有很大影响,进而影响经营策略:对产品结构调整、对生产方式、对出口货物离岸价及内外销比例等的影响。
降低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后,出口产品包含部分未退增值税,按规定应及时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金中转入成本。例如: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其退税率调低到13%, 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4%,出口100万美元,则增加4万美元成本,汇率按6.95(以下均按此汇率)计算,减少27.8万元销售利润;而进项税额小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要申报缴纳增值税。对国家鼓励出口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假如由5%调高到13%,退税率提高8%对于出口企业,出口100万美元,可增加8万美元,即55.6万元利润。
对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企业要负担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引起的税负,而对于生产国家鼓励出口产品,一般性出口产品,企业无税负或低税负,可降低出
出口退税对企业经营策略的影响
【关键词】 出口,出口退税,经营策略
文 | 李培红
口成本,提高国际竞争力,增加企业效益。企业可通过以相对较低固定投资,改变生产加工过程和科技含量,使初级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产品附加值,变生产低退税率产品为生产相对高退税率的产品,达到既顺应国家宏观调整方向,又提高企业效益的目的。
通过解读出口退税政策,“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可以分析其对生产方式的影响。
首先计算应纳增值税,按照实际申报程序以1个月为1个周期,假设出口货物与内销货物征税率相同,上期留抵税额为零。实际工作中,当期应纳增值税于应纳税额次月1-10日申报,而后于15日前进行退税申报。
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上期期末留抵税额。如果产品全部内销,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如果部分出口,部分内销,出口产品要负担由于退税率低于征税率而不予退税的税款,计入销售成本。例如,企业产品征税率17%,退税率13%,出口FOB 收入20万美元,那么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5.56万元。
如果本期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10万元,
那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0.4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5.16万元。
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如果产品部分出口,部分内销,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若本期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10万元,那么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由于购进免税原材料,使得免抵退税额由18.07万元,减少1.3万元,而销售成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只减少0.4万元。可能造成少退0.9万元税款,因此,在本例中免税原料比重越少越有利。
通过分析,可得出结论:税率=退税率时,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0,销售成本减少=0,而免抵退税额减少=免税原材料×退税率,企业不使用免税原材料最有利。征税率>退税率时,退税率越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越大,销售成本减少额越大,税负越低;免抵退税额减少额也越小,企业使用免税原材料最有利。出口货物离岸价越高, 免抵退税额越大,
公司管理
当免抵退税额与进项税额差较大时,可不考虑免税原材料对免抵退税额的不利影响。
出口退税政策对内销价格及内
外销比例的影响
以产品全部出口为例进行分析。假设以1年为1周期,剔除原料购进、生产过程、产品销售等因素,在1个月为1周期计算时,不均衡变动的影响, 当年购进原材料,当年生产并销售,办理退税单证齐全。(出口货物征税率R, 出口货物退税率r,,内销收入I, 销项税额T, 进项税额t,出口收入(FOB)U,免税购进原材料M应纳税额A VT)
当征税率R>退税率r时,我们知道退税率r最大只能等于征税率R,企业产品征退税率差额R-r是定值且大于零,当出口收入与征退税率差的积大于全年进项税额时,则应纳税额大于零,不能退回生产环节产品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t,并且出口环节要交纳由于退税率低于征税率产生的税负,在数值上等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减进项税额的差。附加值越高,税负越高。应退税额等于零,免抵税额等于出口收入与退税率的积。应纳税额
AVT= U(R-r)-t≥0,且出口收入U越大,
应纳税额A VT越大(R>r,即U(R-r)≥t ;
这种情形产品可能属于一种或兼而有之,国
家限制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征税率
高,退税率低;产品成本中能取得增值税专
用票的原材料构成低;出口产品附加值高。
应纳税额AVT= U(R-r)-t<0,出口环节
交纳税负等于零,部分退回生产环节产品耗
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
税额t,在数值上等于Ur和U(R-r)-t的较
小值。这种情形,产品可能属于一种或兼而
有之,退税率较高,征退税率差小;产品成
本中能取得增值税专用票的原材料构成高;
出口产品价格低。在销售给国外关联公司时,
有可能使税务机关认为存在转移定价避税的
可能。
当征税率R=退税率r,出口和生产环
节税负均等于零。这时,征退税率差额
R-r=0,应纳税额A VT= U(R-r)-t=-t<0,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减进项税额U(R-r)=0,
即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负等于零,生产过程
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
项税额t,满足免抵退税额Ur≥t时,全部
得以退还。
企业可以通过对内外销产品价格,出口
比例的规划,使企业利益最大化。
如果产品部分出口,内销产品的销项税
额T减去进项税额t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U(R-r)的差,如应纳税额≥0,则,退税额
=0,如果产品征退税率差较大,通过对出口
价格的调整和内外销比例的调整使税负下降
的空间不大;
如果产品征退税率差较小或等于零,即
产品退税率较高或等于征税率,企业则可降
低内销产品的售价以扩大市场份额,增大出
口所占比例,只要满足:出口收入U与退税
率r的乘积大于留抵税额,就可退回部分进
项税额的较小值,此情况下退回的进项税额
则包括生产内销产品所消耗原材料等的进项
税额,这并不违反免抵退税政策的规定。
出口企业应认真研究免抵退税政策,及
时调整产品结构及经营策略,实现价值最
大化。
(作者单位: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导刊73
2011 / 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