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企业自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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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3.25施行日期2008.04.01文号国税发[2008]32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规范税收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将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出口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四)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二、对拟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的骗税企业,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或稽查局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点。

三、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的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代理出口货物等,一律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出口退税审核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出口退税审核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出口退税审核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出口退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税明电[1996]56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失效]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6.10.02
【实施日期】1996.10.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出口退税审核加强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6]56号1996年10月2日)
1995年以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国税发[1995]037号)的要求,进行了大量的发、回函工作,对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各地函调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如“回函率不高,回函内容不清楚,甚至长期不回函等。

为了严格出口退税审核,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执行国税发[1995]037号文件,主管局领导要亲自抓好回函工
作,征税机关要及时、如实地回函。

在收到退税机关函调后三个月内必须将函调情况回复发函地退税机关,如因特殊情况确实查不清楚的,应先回函说明暂时查不清的原因及下次回函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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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1.20•【文号】国税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强化出口退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切实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以下简称退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退税评估是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退税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退税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把开展退税评估工作与加强纳税评估管理、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有机结合起来。

二、退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文件要求,对出口企业一定时期内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系统的分析、评价,并据此作出定性、定量判断和采取进一步管理措施的行为。

三、退税评估由税务机关内设的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或从事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人员负责,可以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设立专门的退税评估岗位,合理配备人员。

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要与其他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共同做好退税评估工作。

四、各地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出口退税信息、数据,建立退税评估数据库。

数据库内容应涵盖出口企业的各项评估指标、预警值、历次评估结果等详细资料,并纳入“一户式”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退税评估指标可分为外贸企业退税评估指标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评估指标两部分,主要涉及出口增长评估、出口价格评估、国内货物流向评估、报关口岸评估、进料加工手册核销评估、应退税额比重评估等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6.14•【文号】税总货劳函〔2022〕83号•【施行日期】2022.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2〕83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稳外贸稳外资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对信用好的企业阶段性加快出口退(免)税办理进度的要求,促进外贸保稳提质,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现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税务部门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

到期将视外贸发展和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明确办理时间要求。

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是指出口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和二类的出口企业。

正常出口退(免)税,是指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现行规定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出口退(免)税业务。

二、做好宣传解读和纳税人辅导工作(一)加强一线人员培训。

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好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和办税服务厅等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关于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要求的相关培训,重点针对本通知加快办理退税进度要求、前期《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以下称《十部门通知》)内容、报送资料、业务口径等进行强化培训,全面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开展政策精准推送。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机制,通过本省电子税务局就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相关举措,针对一类、二类出口企业等适用主体开展政策精准推送,并主动通过本地征纳沟通平台等多种渠道方式,区分企业不同类型人员开展更具针对性的信息推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国家税务总局2000-12-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二、三、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生产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税。

四、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

{就低原则}五、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六、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一)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二)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三)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四)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七、外商投资企业在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间购买的可退税的国产设备,如不能提供所购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也可凭购进国产设备的普通发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该国产设备已纳税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申请退税。

其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十税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第二条第六款修订为:老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对其“免、抵”的税款,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2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调库处理。

【2018-2019】出口退税自查报告范文-范文模板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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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出口退税自查报告范文篇一:出口货物退税自查情况出口货物退税自查情况瑞安市国家税务局:我公司:瑞安市奥宝斯机械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地址:瑞安市平阳坑镇马前村,主要生产不锈钢制品,201X年8月14日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登记。

根据通知要求,对201X年1月1日报关出口货物进行认真自查自纠,现将自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销售情况:〈一〉201X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52.16万元其中:1.自营出口销售收入52.89万元、内销出口销售收入99.27万元、自营出口销售收入占内销出口销售收入比例为53%。

出口退税单证收齐免、抵、退税额5.08万元其中:免抵税额0万元,退税额5.08万元。

〈二〉201X年1-9月度实现销售收入239.27万元,其中:1、自营出口销售收入104.97万元,内销出口销售收入134.30万元,,自营出口销售收入占内销出口销售收入比例为78.16%。

出口退税出口退税单证收齐免、抵、退税额8.24万元其中:免抵税额4.89万元,退税额3.35万元。

二、货物出口情况:我公司自营出口产品全部为自产产品,业务是经由业务员跟国外客户商妥,签订销售合同。

因我公司没有报关员,因此委托报关行、货代公司报关。

货物报关出口流程,我公司将出口报关资料、核销单寄给报关行、货代公司,委托有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报关行、货代公司报关。

没有国税发[201X]2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的七种情形。

三、出口货物退税单证备案情况:我公司根据国税发[201X]199号文件、国税发[201X]904号文件、国税发[201X]104号文件要求,对出口货物退税单证进行备案,并有专人负责,每份报关单出口货物退税单证备案所附资料:出口货物明细表、装箱单、提单、委托报关委托书。

出口货物退税单证备案所附资料是出口货物报关后报关行或货代公司连同报关单、核销单退回我公司。

(税总函〔2015〕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5〕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充分发挥出口退税的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以下简称《退税规范》)是持续推进出口退税管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各地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好〈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29号)要求,切实抓好出口退税管理岗位设置、审批权限下放、分类管理等重点工作,规范出口退税管理,不断提升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要按照《退税规范》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出口货物税收函调情况的通报》(税总函〔2015〕156号)等有关要求认真抓好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

二、准确、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是国税机关履职尽责、服务外贸发展的具体体现。

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分析研究影响退税进度的因素,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予以解决。

近期,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的退(免)税,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退税规范》及税总函〔2015〕29号文件规定的时限办结。

(二)开展出口退税未退税款清理和排查工作。

各地国税机关要对本辖区的出口企业在2014年12月31日以前申报,在2015年4月1日以前尚未办理的出口退税,进行清理和排查,分清原因,妥善处理。

对属于审核发现有疑点的,要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核查。

对发函后回函结果不清晰的,要重新发函调查;对经核查后排除相关疑点的,要及时审批办理退税;对经排查后按规定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或暂缓办理出口退税的,要及时告知出口企业。

复函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复函工作。

各省国家税务局应于7月15日以前,将未退税款清理情况连同填报的《出口退税未退税款清理情况表》(见附件1),一并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2.03.10•【文号】国税函发[1992]474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1992年3月10日国税函发〔1992〕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为了正确贯彻出口退税政策,针对目前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现将几个政策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销售原材料、零配件(包括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等给生产企业加工,并将加工产品购回后出口的,对销售原材料、零部件的亏损,按我局国税发(1991)075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销售原材料、零部件的盈利,如出口产品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按原材料的增值税扣除税率计算应抵扣的税款;如出口产品属于产品税征税范围并按综合退税率退税的,按出口产品的综合退税率减去规定税率后的差率计算扣除税款;如出口产品属产品税征税范围且按产品税规定税率退税的,销售原材料的盈利,不再扣除税款。

二、对外承包工程公司用于国外承包工程的施工机械,报关出口后可以退税,运回国内的要照章全额补税。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外修理修配企业和外轮供应公司出口产品的退税,属于中央企业的,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他的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三、没有出口经营权的工业企业将自产产品委托有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出口的产品,应纳入受托方的出口计划和出口退税计划,由受托方办理申报退税。

计税价格一律按照离岸价执行。

受托方向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后,应将所退税款如数拨付给委托方,凡因不拨付退税而发生争议的,由经贸部处理。

四、本通知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税务自查报告情况说明

税务自查报告情况说明

税务自查报告情况说明税务检查自查报告范文一:一、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制度建设我局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单晨光为组长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税务自查报告。

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规划、重大事项、重要文件的审核与决策,全面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同时,局内各单位均安排了专兼职人员担任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负责信息采集、信息发布、综合协调等工作。

各市、州地税局也相应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各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整体部署和统一指导,在系统内形成了责任明确、层层落实的工作格局。

我局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切实维护纳税人利益及容易产生不正之风和滋生的环节入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制定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对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资料进行整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和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制度汇编》印发局内各单位。

在各市、州局及扩权试点县、市局办公室业务培训中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重点培训内容。

二、拓宽发布渠道,提升信息质量大力加强内外网信息建设。

内外网站是地税系统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

全系统统一使用内网信息编报平台并由专人负责编审,实现了省局处室、市、州局及扩权试点县、市局及时采编报送和信息登载,确保了信息工作的时效性,提高了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完成了外网改版,开设了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及时、全面地公开与纳税人及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

截至2019年7月31日,外网共公开各类信息870条。

积极主动报送专报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出口货物税收检查情况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出口货物税收检查情况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出口货物税收检查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6.07.25•【文号】国税发[1996]129号•【施行日期】1996.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5年度出口货物税收检查情况的通知(国税发[1996]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出口退税工作,强化出口货物税收监督、检查及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于1995年7月27日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5]148号),要求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全面深入的开展1995年出口货物税收大检查工作。

在企业自查和各地检查的基础上,从1995年9月10日至1996年4月29日,总局先后从全国各地税务机关抽调税务干部292人次,组成27个检查组对浙江、宁波、海南、安徽、福建、厦门、黑龙江、哈尔滨、山西、河南、河北、广西、甘肃、新疆、湖北、武汉、上海、广东、北京、江苏等20个地区1995年出口货物税收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这次检查是自1985年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以来规模最大、时间最长的一次,参加人员、检查户数之多、检查之深和查出的问题之多都是前所未有的。

总局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多次听取检查情况的汇报,及时解决检查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总局领导还亲赴广东和北京两个重点地区直接布置检查工作,保证了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地税务机关对这次检查工作也给予了大力支持和配合。

各地克服出口退税工作繁忙,人员少、经费紧张等方面的困难,抽调大批人员参加总局检查组。

对检查组发出的函调信件,各地都认真作了调查函复。

20个被查地区态度明确,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对检查组发现的问题,都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落实。

经统计,1995年全国出口货物税收大检查通过企业自查,各地税务机关检查以及总局组织的重点抽查,已查实有问题的税款17.97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充分运用税务稽查信息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认识近年来,税务稽查部门查处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如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能比对汉字信息和销货清单的缺陷,套开发票或变造销货清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或接受虚开运输业发票;改变货物品名逃避缴纳消费税;骗取出口退税以及部分行业大量利用假发票偷税等。

这些涉税违法案件,反映日常税收征管仍存在不少漏洞和薄弱环节,为加强税源管理提供了方向和线索。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以查促管的自觉性,通过对税收违法案件相关信息的梳理分析,摸清违法行为发生的环节和规律,查找内部管理不足,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二、强化以查促管措施(一)加强对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隐患的重点企业监控。

对既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又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或相关企业,包括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免税粮食企业、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所的成员单位、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的企业等,要加强监管。

同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对钢材、建材、煤炭、服装、医药经销和黄金经销等行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项评估,加大对虚开、“有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查处力度,重点检查货物流和资金流不匹配的情况。

(二)加强对内河及公路运输运费发票进项税抵扣管理。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转内销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转内销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二、对出口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

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三、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标 签】出口退税有关批复,关于高新技术产品
【颁布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厦国税函﹝2002﹞4号
【发文日期】2002-01-22
【实施时间】2002-01-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
你局《关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厦国税外管﹝2001﹞103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因此,对出口企业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申请出口退税,具体品名、执行时间按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闽国税函﹝2001﹞102号《关于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和2001年通过局域网下发的出口产品退税率文库商品代码后标
有“GX、“8”标识的产品所适用的品名、时间审核办理。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标 签】工作规范,出口退税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国家机关内部管理出口退税,企业分类管理,国家机关内部管理,管理规范【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税总发〔2015〕162号【发文日期】2015-12-24【实施时间】2016-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 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 工作规范(1.1版) 第一章 总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应按本规范设置出口退(免)税管理岗位,并按本规范的岗位监督制约规定配备人员。

第三条 国税机关应使用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税收管理系统等相关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

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包括: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出口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一简称审核系统),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以下简称传输系统),出口退(免)税宏观分析及预警监控系统(以下简称预警系统)等。

第四条 对出口企业申报符合规定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从受理申报之日起至将《税收收入退还书》传递至国库之日止)办结相关手续。

第五条 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原则上由主管征税的县(区)以上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外贸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原则上由地(市)以上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出口退(免)税的审批机关。

第六条 国税机关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的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贷物。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三)卷烟;(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原油;(二)援外出口货物;(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

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四)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

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除或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出口退税自查报告

出口退税自查报告

出口退税自查报告尊敬的税务机关:您好!我司_____(企业名称),成立于_____(成立时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_____,主要从事_____(经营范围),产品主要出口至_____(出口国家或地区)。

现根据相关税务法规和政策要求,对我司的出口退税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自查,特向贵机关呈交本自查报告。

一、企业基本情况我司自成立以来,始终秉持合法经营、诚信纳税的原则,致力于开拓国际市场,为国家的出口创汇事业贡献力量。

公司拥有一支专业的管理团队和技术人才队伍,具备完善的生产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际标准和客户需求。

在财务管理方面,我司建立了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财务法规和税收政策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

同时,我们还积极参加税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活动,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税收法规意识。

二、出口退税业务情况1、出口业务概况在过去的_____(时间段)内,我司累计出口销售额为_____元,涉及_____(主要出口产品)等产品。

出口业务主要通过_____(贸易方式)进行,客户分布在_____(主要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

2、退税申报情况我司严格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按时、准确地进行出口退税申报。

在申报过程中,我们认真收集和整理相关单证,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并确保单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在过去的_____(时间段)内,我司共申报出口退税_____次,累计退税金额为_____元。

3、退税资金使用情况我司收到的出口退税款主要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原材料采购、设备更新、技术研发、员工培训等方面,有效地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三、自查工作开展情况为了确保出口退税业务的合规性和准确性,我司成立了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由财务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财务、销售、采购等部门的相关人员。

自查工作小组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制定了详细的自查方案,明确了自查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并对自查工作进行了合理的分工和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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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出口退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8]32号
【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8.03.25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规范税收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将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出口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出口退税自查报告

出口退税自查报告

出口退税自查报告出口退税自查报告(通用5篇)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报告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通常情况下,报告的内容含量大、篇幅较长。

写起报告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出口退税自查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出口退税自查报告1近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为了有序开展20xx年税收专项检查,厦门市国税局决定以企业自查为先导、以税务机关抽查和重点检查为保障,组织该市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的出口企业及外贸供货企业开展税收自查。

此次自查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在20xx年度和20xx年度办理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免)税的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的外贸出口供货企业。

以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及供货源为自查重点,对照检查是否存在税收违法与违规事项。

如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本次自查实施“阳光稽查”,鼓励自查自纠。

税务机关将筛选出口退税企业自查名单,告知企业出口退税相关法规政策、税收检查重点及企业自查自纠的法律责任与权益,根据企业自查报告审查情况,确定抽查和重点检查对象。

企业自查出的税收问题,可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自查阶段隐瞒问题不报告,或不按规定如实报告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将依法处理。

企业还应逐条对照税收检查问题,如实填写自查报告,若违规应逐笔列示;应缴(收回)税款的,需说明税款的所属期间,经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解缴入库。

相关企业可从市国税网上下载自查表报,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递交自查报告。

企业应报送税收自查>承诺书,出口退(免)税企业自查报告及附表,外贸供货企业税收自查报告及附表。

报表均以纸质与电子数据两种方式报送所属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方法为登录国税网站—“办税大厅”—“自查报告报送”。

检查安排意见对我单位20xx年至20xx年1至5月底以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

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企业概况实收资本xx—xx,公司下设工程部、财务部、销售部、办公室等职能科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进行处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进行处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进行处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进行处罚的通知河北、江苏、福建、湖北、重庆、广东、广西、海南、陕西、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1999年2月,总局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函》(国税函[1999]68号),要求有关地区对部分出口企业将空白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单证交给不法分子,以“四自三不见”方式从事假出口贸易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

最近,有关的12个地区已将调查情况上报总局。

经查,共有涉案出口企业29户,其中有的企业属单证丢失,被他人利用从事假出口活动;有的企业在自查中发现问题,并自动停止交易;有的企业将空白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退税单证交给不法分子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因海关查实为假出口,扣押了有关单证,因而未能继续成交;有4户出口企业已办理了退税,退税款合计908.2万元。

鉴于上述情况,为严肃税收法纪,维护正常的外贸经营秩序,防止骗税案件的继续发生,根据《国家税务局、外经贸部关于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方式成交出口的产品不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规范出口贸易和退税程序防范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通知》(国税发[1998)8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决定对以下29户出口企业进行处罚:1、鉴于陕西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湖北省孝感市进出口公司、广东省茂名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珠海经济特区进出口公司等4户企业将有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提供给不法分子,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并已申报办理退税,骗税事实存在的实际情况,对其处罚如下:(一)对上述4户企业已退税款,必须于1999年10月1日前追缴入库,逾期不缴的,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已退税款2‰的滞纳金;(二)对上述4户企业处以已退税款l倍的罚款,并限定于1999年10月1日前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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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企业自查工作的通知
【标 签】自查,出口退税企业
【颁布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厦国税函﹝2014﹞188号
【发文日期】2014-11-20
【实施时间】2014-11-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相关企业:
为了进一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遏制骗取出口退税多发频发势头,维护正常出口退(免)税秩序,税务总局决定2014年11月至12月集中开展打击骗取出口退(免)税专项行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行动的通知》(税总
函[2014]53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我市出口退(免)税企业自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根据《通知》要求,以下三类企业必须开展自查:
(一)近期出口退税进度迅速上升的企业;
(二)近期退税数额较大,而且退税产品骗税风险较高(电子产品、纺织服装、家具等)的企业;
(三)2013年以来新成立的出口企业和出口综合服务企业中业务量较大者。

自查企业仅限于我局相关部门依据风险监控指标,筛选出的有关外贸企业检查名单(检查名单另行通知)和自营生产出口企业。

自营生产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自查由各区国家税务局根据《通知》要求组织开展。

二、自查年度 自查年度为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期间的出口退税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自查要求 (一)自查企业必须在12月15日前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随后税务机关要对其中疑点企业开展重点抽查。

(二) 自查企业要高度重视自查工作,认真负责地开展自查,纠正自身在退(免)税方面存在的问题,化解税收风险。

对企业自查出税收问题并补缴税款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
不予处罚;隐瞒问题不报告,或不按规定如实报告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将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处理。

对涉嫌骗税的企业要暂停对其退税,对违规退税的企业要全力追缴已退税款,严格审核其退税申请,对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企业要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列入“黑名单”管理。

(三)自查企业应认真学习国家的退(免)税政策规定,严格对照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自查提纲(附件一),逐条如实填写自查报告,逐条在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必须逐笔列示;应缴(收回)税款的,需说明税款的所属期间,经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解缴入库。

三、自查材料的发(报)送 (一)自查通知及相关表报、材料在厦门国税网站发布,同时以税企邮箱和短信平台等方式通知自查企业办税人员,请自查企业从网站自行下载。

(二)自查企业必须在自查期限届满前,向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自查表报。

1.出口退(免)税企业自查报告(附件2);
2.纳税人自查申报确认表(附件3)。

(三)自查表报报送时限及途径 自查企业必须于2014年12月15日前递交自查报告和自查申报确认表。

请自查企业登录国税网站—;“办税大厅”—;“2014出口退税专项自查报告报送”,以电子数据报送厦门市国税局稽查局。

附件: 附件1: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自查提纲.d o c
附件2:出口退(免)税企业自查报告.d o c
附件3:纳税人自查申报确认表.xls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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