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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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2024年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2024年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2024年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4.05.09•【字号】厦工信投资函〔2024〕68号•【施行日期】2024.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2024年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各区工(科)信局、火炬管委会,各有关企业:根据《厦门市关于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发展提质增效的若干意见》(厦府办规〔2023〕4号)、《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实施细则》(厦工信投资〔2023〕137号)要求,为推动工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和做好2024年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兑现工作,现将《2024年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予以发布。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各企业按要求申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年5月9日2024年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一、支持方向(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

(二)聚焦我市“4+4+6”现代化产业体系,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机械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领域和我市传统特色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的增资扩产项目。

(三)工业固投补助资金支持工业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生产设施、生产工艺条件、生产环境等进行改造提升,促进企业产品结构升级、主导产品及关键配套件升级、技术装备水平升级。

重点支持企业实施以数字化转型、绿色化升级为重点的大规模设备更新,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二、政策标准(一)支持对象本市工业企业2023年实施的增资扩产(含技术改造)项目,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年度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不含税,下同);2.年度设备投入500万元及以上(不含税,含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案、工业软件、系统建设等技术投入,下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1995年5月4日财税字[199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为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在1995年内,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由企业提供纳税凭证,经审核批准,按已入库增值税税额的70%返还企业。

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

发生欠税的企业,必须先将税款足额缴纳入库后才可办理返还手续,否则不适用税款返还的政策。

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内贸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称留抵退税)制度。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五、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

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退(抵)税申请表及填表说明(2019版填表范本)

退(抵)税申请表及填表说明(2019版填表范本)

附件1退(抵)税申请表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退(抵)税申请表》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办理汇算结算、误收税款退税、留抵退税。

二、纳税人退税账户与原缴税账户不一致的,须另行提交资料,并经税务机关确认。

三、本表一式四联,纳税人一联、税务机关三联。

四、申请人名称:填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名称。

如申请留抵退税,应填写纳税人名称。

五、申请人身份:选择“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如申请留抵退税,应选择“纳税人”。

六、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八、联系人名称:填写联系人姓名。

九、联系电话:填写联系人固定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

十、申请退税类型:选择“汇算结算退税”、“误收退税”或“留抵退税”。

十一、原完税情况:填写与汇算结算和误收税款退税相关信息。

分税种、品目名称、税款所属时期、税票号码、实缴金额等项目,填写申请办理退税的已入库信息,上述信息应与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完税费(缴款)凭证原件或完税电子信息一致。

十二、申请退税金额:填写与汇算结算和误收税款退税相关的申请退(抵)税的金额,应小于等于原完税情况实缴金额合计。

十三、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或实际经营期至少3个月)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

十四、年月至年月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同期全部销售额,占比%。

:如十三选“是”,填写本栏。

如申请退税前经营期满12个月,本栏起止时间填写申请退税前12个月的起止时间;本栏销售额填写申请退税前12个月对应项目的销售额。

如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本栏起止时间填写实际经营期的起止时间;本栏销售额填写实际经营期对应项目的销售额。

十五、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起止时间:如十三选“否”,填写本栏。

软件企业即征即退辅导

软件企业即征即退辅导

一、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基本概述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 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 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 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 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 权属于受托方,受托方应征收增值税可享受即征即 退;著作权属于委托方,受托方按提供软件服务征 收增值税,因不属于自行开发,受托方不享受本政 策;著作权属于双方共有,均不享受。)
二、操作实务
(一)软件产品开票规范 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应符合规定,货物名称应 和著作权登记的内容一致,数量、单价应填写完整。 2.对纯软件,应单独开具软件收入发票,发票上注 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对嵌入式软件,开票时 应在货物栏分别列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货 物栏直接填写产品名称的,应在备注栏注明软件名 称及其销售额。 3.整理已开具的发票,应按时间顺序和发票号码顺 序整理,顺序不要乱,数据不要出现错误。
4.企业当月申报中若有包含免税收入以及简易征收办法的收
二、操作实务
(三)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计算方法
1.纯软件产品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 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软件企业即征即退辅导
泉州速德税务师事务所 2018.02
主要内容
一、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基本概述 二、操作实务
1.软件产品开票规范 2.软件产品进项税额的划分 3.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计算方法 4.资料报送 三、软件企业相关优惠政策文件
一、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基本概述
(一)基本概念 1.软件产品的界定和分类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它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 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 分的软件产品。

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法规RegulationsI举创新提升超越引领纲;铸爱党爱国敬业爱岗魂;立企业强寓行业兴盛本;树诚信和谐公平竞争德;筑美丽建材员工富裕梦。

各相关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一、汇算清缴对象(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参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非居民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二、汇算清缴时限非居民企业应当在2021年5月31日前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电子税务局或大厅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三、申报和汇算清缴(一)年度申报表非居民企业应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进行年度申报。

非居民企业应及时、准确办理年度申报,避免出现错误填报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情况。

(二)需要报送的资料非居民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非居民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方式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可以不提供纸质资料。

(三)申报流程非居民企业可以到申报大厅或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年度申报,网上申报的路径为: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非居民)(2019版)。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_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_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
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
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现将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二、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
— 1 —
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2011年第5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1年12月8日印发
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司
—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的顺利实施 , 税务总局决定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 税月( 度预缴纳税 申报表) 季) 等报表的公告》2 1 年第 6 号) ( 1 0 4
票 。现将有 关事项 公告如下 :

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 (
税暂行条例》 的相关规定 申报缴纳房产税。房产税 由产权所 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 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 或者产权
未确 定及 租典 纠纷未解 决 的 , 产代 管人或 者使用 人缴 纳 。 由房
点变动 , 按照相关规定 ,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
理 , 因涉及 改变税 务登 记机关 , 但 需要办 理注 销税 务登记 并重 新 办理 税务 登记 的 , 在迁 达地重 新办 理税务 登记 后 , 值税 其增
移进 项税 额转移 单》 见附件 ) ( 。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一式三份 , 迁
出地 主管税务 机关 留存一 份 , 交纳税 人一份 , 递迁达 地主管 传 税务 机关一份 。
和 6 示 三联 和六联 )第 l 位代 表 发票 金额 版本 号 ( 表 , 0 目前 统
用集 中便 利 的优 势 , 实现对 纳税人 集 中管理 。 三、 人保 投资 控股有 限公 司应 按照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房产
般纳 税人 资格 是否可 以继 续保 留 以及 尚未 抵扣 进项税 额是
否允许 继续抵 扣 问题 公告 如下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以下简称纳税人 ) 因住所 、 经营地


增 值税 一 般纳税 人 取得 的增 值税 扣 税凭 证 已认证 或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退税后评估有关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退税后评估有关问题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退税后评估有关问题的公告【标 签】湖北省,增值税即征即退,评估【颁布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发文日期】2012-02-07【实施时间】2011-12-01【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增值税注释:法规部分条款修订:第七条中“(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3号)”修订为“(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参见《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现对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退税后评估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湖北省境内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软件产业和动漫产业等所有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办理退税后,主管国税机关均应按《公告》的规定,实施先退税后评估。

二、对已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后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告》中销售额变动率中的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销售额累计同比变动率、增值税税负率等指标,初步计算筛选评估对象,然后结合纳税人申报表数据、财务报表数据、主要原材料投入产出比、产销比、库存变动比和从第三方采集获取的纳税人电耗、水耗等相关信息,进行案头分析,综合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销售额累计同比变动率、增值税税负率等指标异常幅度由各市州、直管市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三、对确定纳税评估的企业,各地应组织专班,按照纳税评估的工作程序组织实施。

重点要做好案头分析,评估专班要根据该类企业经营特点(如农产品收购和加工企业淡旺季)、企业财务报表数据、第三方信息和投入产出比,结合税收综合征管软件数据,进行认真分析,确定疑点。

萍乡市国家税务局

萍乡市国家税务局

萍乡市国家税务局萍乡市国家税务局萍国税函[2009]83号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开发区税务分局: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函〔2009〕34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销售额变动率由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等四项指标构成,这四项指标测算有任何一项异常,即为指标异常。

二、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各单位在执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措施时,可结合退税审批情况按季对退税企业进行评估。

如有特殊情况或其它原因,可对退税企业按月评估。

三、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自2009年9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此件只发电子文件,发文联系电话:6789177)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赣国税函〔2009〕343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确定销售额变动率大于或小于50%为异常,增值税税负率低于《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2008年各明细行业及重点企业增值税税负预警下限的通知》(赣国税函〔2008〕242号)发布的各行业或企业税负预警下限为异常,若有新发布的税负预警下限,按新下限执行。

二、各地在评估过程中对指标的异常标准有不同意见或好建议的,应及时向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反馈,省局将适时予以调整。

三、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自2009年9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对通知下发前各地已办理退税的企业,应补充评估,发现问题的,应按规定追缴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年第号发文日期:年月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税率的,税率调整为;原适用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原适用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

年月日前(含年月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适用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

年月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自年月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点、第二条第(一)项第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年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先评估后退税,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即征即退【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9﹞432号【发文日期】2009-08-13【实施时间】2009-09-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增值税注释:全文废止。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部分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对其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开展纳税评估。

(一)销售额变动率的计算公式: 1. 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2. 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3. 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4. 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二)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进出口税收业务大比武模拟试卷(三)

进出口税收业务大比武模拟试卷(三)

进出口税收业务大比武模拟试卷(三)20202020年全国税务系统“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已经开始了,今年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组织开展全员、全岗练兵;主要内容包括征管评估类(货物和劳务税进出口税收)、信息技术类(电子税务管理中心信息安全岗)和税务稽查类(待定)。

希望更多的同仁支持我们,加入我们的队伍,为大家提供更好的服务。

考试互助群1.2020征管评估大比武群2.2020信息技术大比武群3.2020税务稽查大比武群如果群满了,无法加入,请联系她(weiweitax):(点赞或转发可以领取完整试卷--含试题解析的PDF文件)2020年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征管评估类(货物和劳务税进出口税收岗)模拟试卷(三)一、单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1.5分)1.根据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的国家机关是()。

A.财政部B.国家税务总局C.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答案:B2.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

A.出口当日人民币汇率买入价B.出口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C.记销售当月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D.销售额发生的当天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答案:D3.一外贸公司购进一批货物出口,增值税发票注明进项金额50000元,税额6500元,征税率13%,退税率5%,该批货物全部出口,收汇额7500美元,记帐汇率8.28元/美元,则该企业可退增值税多少元()。

A.2500元B.6500元C.3750元D.3105元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实行的出口增值税办法是()。

A.不退B.即征即退C.先征后退D.免征答案:D5.出口退税率的调整由()确定。

A.财政部B.国家税务总局C.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D.国务院答案:D6.外贸企业在出口货物发生退运时,凭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

A.《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B.《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C.《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D.《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答案:A7.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其增值税的退(免)税环节和方法是()。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办税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和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现将我省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备案(一)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以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1.纳税人可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资料作为纳税申报资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纳税人也可在第一次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前,提交备案资料进行备案。

2.纳税人备案后,在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条件期间,备案资料内容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再办理备案。

3.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仍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条件的,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变更备案。

如不再符合规定的,应当停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纳税人提交备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1.《税务资格备案表》;2.相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要求提供的书面申明资料,包括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可参考附件范本提供);3.相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证明资料,其中纳税人需要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的,应提交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明资料;4.相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三)纳税人提交的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技术标准、证书、批准文件等证明资料存在有效期的,其备案有效期不应超过证明资料有效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1996年9月9日国税发[1996]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有利于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严格执行税法和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现就各地提出的有关增值税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二、对福利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申报,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按“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给企业。

三、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管道运输费用,可以根据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10%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五、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结束——。

最新出口退税39号文件

最新出口退税39号文件

文号:财税〔2012〕39号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 2012-05-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9.11•【字号】石国税函[2009]161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石国税函〔2009〕161号)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冀函[2009]3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从2009年9月1日起,各单位对提出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其税款所属期包括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税款。

对2009年9月1日至发文之日期间已办理即征即退手续的,也要按本通知第3条规定重新审核。

对经稽查有问题的要追缴已退税款。

对2009年9月1日至发文之日期间已办理即征即退手续的,也要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重新审核。

对经稽查有问题的要追缴已退税款。

2、省局下发增值税税负率指标的异常标准如无对应行业的,参照市局下发的税负标准。

3、根据政策要求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审批程序和留存资料。

审核中要先按照总局、省局的确定的方法、标准值进行测算,退税审核资料中必须包括测算过程,测算结果正常的才能办理退税,异常的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结论无问题的办理退税,并将评估报告与退税审批资料一并留存;纳税评估有问题的移交稽查局检查,经稽查检查无问题的办理退税,并将稽查报告与退税审批资料一并留存;稽查检查有问题的不能退税。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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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
题的补充通知
【标 签】先评估后退税
【颁布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厦国税函﹝2009﹞118号
【发文日期】2009-09-22
【实施时间】2009-09-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32号)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09﹞21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现行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范围,详见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闽国税函﹝2009﹞215号文。

二、销售额变动率暂定为30%。

三、对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其他未列举的行业和产品的税负率异常的标准暂定如下:
1、飞机维修劳务 10%
2、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3.48%
3、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印刷 4.29%
4、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2.94%
5、通用设备制造业 3.10%
6、农副食品加工业 1.13%
7、纺织业 2.62%
8、造纸及纸制品业 3.42%
9、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2.91%
10、金属制品业 2.46%
11、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69%2.98%
12、塑料制品业 2.98%
13、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2.76%
14、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4.12%
四、各单位在评估过程中对销售额变动率异常暂定标准以及增值税税负率异常暂定标准有不同意见的,以及实际工作出现省局、市局未列举的行业和产品,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以上通知,请一并执行。

附件:1.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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