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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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带征率
【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厦地税发﹝2003﹞80号
【发文日期】2003-06-23
【实施时间】2003-06-23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随着经济发展变化,各行业的盈利水平发生了较大变化,市局2001年核定的所得税带征率,与企业实际盈利水平不相符合,各基层局在执行中也反映存在一定问题,要求市局予以调整,以利加强税收管理。经过全面系统的调查测算和广泛征求基层局意见,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本着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经研究决定,从今年7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结合落实起征点和定额调整时机,适当调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详见下表),请遵照执行。
销售不动产仍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二﹝2000﹞24号)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厦地税发﹝2002﹞12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但对发现企业财务管理混乱,帐证不全,无法进行查帐征收或不能单独核算单个项目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无正当理由而不办理汇算清缴的,按不低于销售收入总额3%的比例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报市局核准。
岛外各基层局可在本文规定的所得税带征率基础上的20%幅度内调整定率并报市局备案。
其他事项请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所得税带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
发﹝2001﹞4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知识:
1.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所得税带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