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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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地税国税涉税鉴证报告统一格式范本(试行)(厦地税发[2012]24号)

厦门地税国税涉税鉴证报告统一格式范本(试行)(厦地税发[2012]24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鉴证报告统一格式范本(试行)的通知厦地税发[2012]24号各税务师事务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涉税鉴证业务,提高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质量,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业务准则的参考文本及有关规定,市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制定了4种常用类型鉴证报告的统一格式范本,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承揽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相应类型的统一格式文本编制鉴证报告(包括封面、报告、审核事项说明及附表),报告统一采用Α4纸,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退回税务师事务所予以更正。

二、凡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明意见以及持否定意见鉴证报告的税务师事务所,要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将有关情况及原因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以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

三、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报送给税务机关的鉴证报告时,须登陆地税网站“涉税鉴证业务报备”系统,按要求进行鉴证业务报备,具体操作办法另文通知。

同时,按照《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11]203号)要求,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客户(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事务所20××年为××局企业出具企业涉税鉴证报告清单》,向事务所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事务所20××年为厦门市企业出具企业涉鉴证报告汇总表》,以备税务机关进行检查。

四、执行过程中如有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国税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或市地税局征收管理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鉴证报告封面样式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审核事项说明及附表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审核事项说明及附表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审核事项说明及附表5.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审核事项说明及附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二○一二年三月七日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涉税鉴证报告规范格式模板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各税务师事务所:3月14日下午厦门市注税管理中心召集各税务师事务所,对涉税鉴证报告统一格式范本文件及三种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鉴证报告模板进行了解读,并对事务所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收集整理。

厦门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流程

厦门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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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总结近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10.20•【文号】国税发[1998]182号•【施行日期】1998.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10月20日国税发〔1998〕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规范工作,明确责任,更好地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分别简称《条例》、《细则》和《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

第五条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税务事项需报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审批。

所有需审核、审批的事项原则上均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

第六条每一纳税年度,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所辖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税务机关人员情况,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第七条在申报期内,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当年新出台的政策法规,掌握汇算清缴工作的程序,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带征率【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厦地税发﹝2003﹞80号【发文日期】2003-06-23【实施时间】2003-06-23【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企业所得税注释:全文废止。

参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随着经济发展变化,各行业的盈利水平发生了较大变化,市局2001年核定的所得税带征率,与企业实际盈利水平不相符合,各基层局在执行中也反映存在一定问题,要求市局予以调整,以利加强税收管理。

经过全面系统的调查测算和广泛征求基层局意见,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本着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经研究决定,从今年7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结合落实起征点和定额调整时机,适当调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详见下表),请遵照执行。

销售不动产仍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二﹝2000﹞24号)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厦地税发﹝2002﹞12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但对发现企业财务管理混乱,帐证不全,无法进行查帐征收或不能单独核算单个项目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无正当理由而不办理汇算清缴的,按不低于销售收入总额3%的比例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报市局核准。

岛外各基层局可在本文规定的所得税带征率基础上的20%幅度内调整定率并报市局备案。

其他事项请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所得税带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发﹝2001﹞4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知识:1.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所得税带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3.04•【字号】闽地税发[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52号)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现将《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各级地税机关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税管二处)反映。

二OO九年三月四日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深化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指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将企业按一定方法进行分类,并根据企业类别特点,合理配置征管力量,突出类别管理重点,实施类别专业管理。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目标:建立“管理对象明细、管理重点突出、管理方法有效、管理手段先进、管理人员适应”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增强税源监控能力,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税收成本,全面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基本要求:分类科学、重点突出、管理到位、服务优化。

第五条依托信息化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就是各级地税机关应依托信息化管理手段,不断扩充征管系统信息资料,并加以充分利用,为分类管理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地税机关企业所得税的监控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办法第七条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收入规模、行业特点、企业类型等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以下方法进行分类管理。

财税(2000)91号文

财税(2000)91号文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四)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六条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政三[2000]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政三[2000]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政三[2000]2号2000年2月2日)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全面、准确掌握房产税的税源及其增减、租用变动状况,强化征收管理责任制,确保国家税收及时征收入库,在总结我局多年房产税征管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税法及有关规定,并经多次调研、征求意见,经研究,制定《厦门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各单位,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局要加强税法及本办法的宣传,促进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开展。

利用我局计算机广域网络,建立健全全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房产税户管档案,是落实《厦门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基础。

为此,市局决定于2000年上半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产税税源普查工作(暂于企业及有经营行为或出租房产行为的机关、事业、团体中开展)。

从2月起,各基层局要结合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展房产税税源普查登记工作,每家企业都必须就其使用房产的项目逐项填报,填报内容必须完整、准确(本次登记的数据一律填报至沪1999年12月底)。

备基层局要做好填报的辅导工作并认真审核,于2000年5月底前收回登记表并审核完毕。

从2000年起,全市内外资企业房产税申报征收期统一改为每年3月和9月,对今年1月己按原规定申报纳税的企业所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

附表一:房产税税源情况表(略)附表二:房地产开发项目使用情况表(一)(略)附表三:房地产开发项目使用情况表(二)(略)附表四:房地产开发项目使用情况表(三)(略) 附表五:房产情况变动申报表 (略)附表六:金融机构抵偿房产申报表 (略)附表七:房产税申报附表(略)——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2.09•【文号】国税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现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协查函2.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处理联络函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据实申报企业适用)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核定征收企业适用)5.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标分析表(据实申报企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二月九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制定本规程。

一、汇算清缴工作内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首先按照《办法》的规定,自行调整、计算本纳税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自核本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缴纳应补税款;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下发汇缴事项通知书,办理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工作,并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和工作总结。

二、汇算清缴工作程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要求安排如下:(一)准备阶段。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宣传辅导。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1.04•【字号】闽地税政二[1995]001号•【施行日期】1995.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二〔1995〕001号1995年1月4日)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辖市各地方税务分局,省局稽征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2号、229号、250号三个文件的有关政策摘转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2号、229号、250号三个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关于某些地区仍要求企业上缴利润问题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已明确,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都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对利改税时未缴纳所得税而实行各种承包上交利润办法以及享受各种减免税政策的,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继续执行原政策以外,一律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依法征收所得税。

各个地区和部门都应遵照这个原则执行,不得擅自决定要企业上交利润而不按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发现与统一税法不符的任何做法,税务机关应予抵制和有权拒绝执行。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交叉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中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措施,这对一个企业可能会有减免税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三)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乡镇企业的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这里的乡镇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一、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其中,“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二、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作废,以本补充通知附件为准。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7.17•【文号】国税函[2009]388号•【施行日期】2009.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报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七月十七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清算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单位:元(列至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经办人签字:纳税人盖章: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填报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经办人签字:纳税人盖章: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填报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经办人签字:纳税人盖章: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

二、填报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表头项目1.“清算期间”:填报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

2.“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缴纳个人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2.01.20
•【字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2号
•【施行日期】2012.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2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核定征收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其“税后利润”(按应税所得率计算的所得额减企业所得税额)的40%作为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依20%税率征收该税目的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收入全额×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1-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
×40%×20%
二、采用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承包承租户、个体工商户、独资、合伙
企业(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除外)仍按我局规定的带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连载】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之二十二: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税额抵免优惠

【连载】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之二十二: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税额抵免优惠

【连载】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之二十二: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税额抵免优惠1.1优惠内容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政策一、五)上述目录,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政策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详见政策三。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详见政策四。

上述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政策五)上述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政策五)1.2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1.3限制条件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标 签】税收规范性文件【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厦地税发﹝2009﹞88号【发文日期】2009-07-13【实施时间】2009-07-1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做好网站税收法规库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对本单位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我局转发上级文件但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5件 1.《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地税政二〔1998〕28号) 2.《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厦地税政二〔1999〕8号) 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政二〔2000〕3号) 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一﹝2000﹞18号) 5.《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摘转〈厦门市引进留学人员若干规定〉〈厦门市留学人员进驻创业园的管理规定〉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二〔2000〕22号) 6.《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厦门市市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厦地税发〔2001〕2号) 7.《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摘转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促进风险投资发展若干试行规定〉的通知》(厦地税发〔2001〕13号) 8.《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地税发〔2001〕46号) 9.《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厦地税发〔2001〕75号) 10.《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地税发〔2001〕102号) 11.《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2〕13号) 12.《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发〔2002〕81号) 1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和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厦地税发〔2003〕156号) 1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4〕83号) 15.《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厦工〔2005〕52号) 二、我局制定的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40件 1.《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1989〕综176号) 2.《关于印发税收若干业务问题审批权限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1996〕012号) 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厦税政一〔1997〕09号) 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作建房行为确定计税营业额政策依据的通知》(厦地税政一〔1997〕15号) 5.《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二〔1997〕23号) 6.《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厦地税政三﹝1998﹞4号) 7.《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厦地税政二〔1999〕27号) 8.《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厦地税政一〔2000〕4号) 9.《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代理业税收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一〔2000〕6号) 10.《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工作的通知》(厦地税征〔2000〕8号) 11.《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二〔2000〕12号) 12.《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车公司收取承包费征税问题的批复》(厦地税政一〔2000〕12号) 1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外税收审核评税实施规程的通知》(厦地税政二〔2000〕20号) 14.《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地税〔2000〕22号) 15.《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利用计算机广域网络征管信息系统加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厦地税发〔2001〕27号) 16.《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地税发〔2001〕82号) 17.《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民主评税管理暂行规定》(厦地税发〔2001〕155号) 18.《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2〕14号) 19.《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厦地税函〔2002〕46号) 20.《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审核评税实施暂行办法》(厦地税发〔2002〕68号) 21.《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发〔2002〕105号) 22.《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起征点的补充通知》(联合发文厦财税〔2003〕4号) 2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三级市场房地产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厦地税函〔2003〕41号) 2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的通知》(厦地税函〔2003〕54号) 25.《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的通知》(厦地税函〔2003〕54号) 26.《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厦地税函〔2003〕70号) 27.《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厦地税发〔2003〕80号) 28.《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厦地税发〔2003〕115号) 29.《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及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4〕76号) 30.《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4〕79号) 31.《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车船使用(牌照)税申报期的通知》(厦地税函〔2005〕25号) 32.《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管的通知》(厦地税函〔2005〕60号) 3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牌照)税滞纳金加收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5〕64号) 34.《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厦地税发〔2005〕64号) 35.《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非正常户处罚标准的通知》(厦地税发〔2006〕144号) 36.《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7〕59号) 37.《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设备扣除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8〕27号) 38.《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邮电局关于推行邮寄纳税申报的联合通知》(一般文) 39.《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境外企业或个人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地税发〔2006〕26号) 40.《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反避税工作管理规程的通知》(厦地税发〔2005〕55号) 三、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5件 1.《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对外籍个人申报工资薪金不实或拒不申报采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厦地税政二〔1997〕20号)附件1中第三条、第四条失效。

厦门市房产税实施细则

厦门市房产税实施细则

厦门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房产税可以为筹集地方财政收入做出重要贡献,并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

下文是厦门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厦门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一、税源管理(一)各基层局应认真做好房产税税源管理工作,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归档、分析、管理工作,责任到人,要根据房产税源普查的结果,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建立起一套全面、翔实的房产档案,实行动态跟踪管理,重点是高层建筑物、外来企业在厦购房、企业自有(含自建、购买)房产、出租房产等。

(二)及时了解、掌握企业房产变动及自用与出租情况,定期分析企业财务报表,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会计科目变动数额较大的,应查明原因,属于购入房产或自建房产已投入使用的,要相应审核房产税的缴纳情况。

(三)实行房地产开发报备制。

房地产开发商须于房地产项目竣工后30日内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备,填写房地产开发报备表,内容包括:企业代码、建筑面积、单元数、购房者(仅限法人)、购买价及楼层等。

以后每年逢3、9月分别就房产自用、出租、出售、待售变动情况向主管地税局汇总报备,税务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各种增减变动情况录入计算机广域网络。

(四)金融机构实行取得抵偿房产申报制。

金融机构在明确贷款方无力还贷,以房产抵偿贷款后,应按季于季后20天内向地税主管部门申报取得抵偿房产情况井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五)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时,需登记经营等用房情况,并提供有关凭证报地税备案。

(六)做好房产税税源分析。

(略)二、申报征收管理(一)房产税要素1.课税对象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

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征收。

2.计税依据、税率内资企业和个人自用房产,以房产原值扣除25%比例后为计税余值,年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按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自用房产,按当年1月1日账面房产净值计征,年税率为1.2%房屋出租的按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

上述个人(或外籍人员)自用房产均不包括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厦门市房产税实施细则

厦门市房产税实施细则

厦门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房产税可以为筹集地方财政收入做出重要贡献,并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

下文是厦门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厦门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一、税源管理(一)各基层局应认真做好房产税税源管理工作,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归档、分析、管理工作,责任到人,要根据房产税源普查的结果,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建立起一套全面、翔实的房产档案,实行动态跟踪管理,重点是高层建筑物、外来企业在厦购房、企业自有(含自建、购买)房产、出租房产等。

(二)及时了解、掌握企业房产变动及自用与出租情况,定期分析企业财务报表,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会计科目变动数额较大的,应查明原因,属于购入房产或自建房产已投入使用的,要相应审核房产税的缴纳情况。

(三)实行房地产开发报备制。

房地产开发商须于房地产项目竣工后30日内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备,填写房地产开发报备表,内容包括:企业代码、建筑面积、单元数、购房者(仅限法人)、购买价及楼层等。

以后每年逢3、9月分别就房产自用、出租、出售、待售变动情况向主管地税局汇总报备,税务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各种增减变动情况录入计算机广域网络。

(四)金融机构实行取得抵偿房产申报制。

金融机构在明确贷款方无力还贷,以房产抵偿贷款后,应按季于季后20天内向地税主管部门申报取得抵偿房产情况井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五)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时,需登记经营等用房情况,并提供有关凭证报地税备案。

(六)做好房产税税源分析。

(略)二、申报征收管理(一)房产税要素1.课税对象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

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征收。

2.计税依据、税率内资企业和个人自用房产,以房产原值扣除25%比例后为计税余值,年税率为%,房产出租的按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自用房产,按当年1月1日账面房产净值计征,年税率为%房屋出租的按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

上述个人(或外籍人员)自用房产均不包括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一键零申报指引 (1)

【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一键零申报指引 (1)

系统会自动判别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纳税人核对信息无误后,点击 “正式申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居 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三、 点击一键零申报进入申报界面。
四、 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一键零申报数据采集表“,该模式需企业确认收入、成 本、费用均为零。
纳税人只需录入资产总额(该项单位为“万元“)、从业人数(需大亍 0)后点 击确认,系统会展示出”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填报表单“。
一键零申报
适用对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以外的其他查账征收企业; 2、税款所属年度第四季度为零申报。 3、除基础信息表外,年度申报表其他填报事项均为 0。
操作流程: 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址:
/
点击左上角“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登陆。
企业所得税一键零申报指引
尊敬的纳税人,请亍 2018 年 5 月 31 日前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我局 专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开发了网上办理 2018 年企业所得税一键零申报功能, 只需两分钟便可以搞定。为了避免汇算后期网络拥堵,建议您尽快申报,感谢 您的配合。
(本文居民企业(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为例)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1.05.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通告为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纳税申报负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我省自2021年6月1日起,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十个税种的合并纳税申报。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合并纳税申报的范围。

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进行合并申报,不再单独使用分税种申报表。

新申报表由一张主表和一张减免税附表组成,主表为纳税情况,附表为申报享受的各类减免税情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加税种,将与增值税、消费税合并申报,不纳入此次财产和行为税合并范围。

二、合并纳税申报的步骤。

在纳税申报前,需先维护税源信息。

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确认无变化后直接进行纳税申报;税源信息有变化的,通过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税源信息维护既可以在申报期之前,也可以在申报期内进行。

税源信息正确维护后,申报时系统将根据税源明细表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从而减少申报次数、缩短办税时间。

三、合并纳税申报的渠道。

可以通过福建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其他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模块对各税种的税源信息进行维护后,点击右上角的【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按钮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模块进行申报;也可以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按期应申报”模块,选择需要申报的税种,点击【填写申报表】按钮,确定后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模块进行申报;或通过“搜索”栏直接搜索模块名称,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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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厦地锐发[2001]7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01.19
【实施日期】2001.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地锐发[2001]7号2001年1月19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完善我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明确责任,更好地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为规范完善和加强我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8]182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印发的《福建省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闽地税政二[1999]37号)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一)年度申报期限
1、纳税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从1996年度汇算清缴开始,实行汇算清缴改革的企业自行汇缴的中报期可暂延长到2月底。

对试行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上市股份公司和部分资产、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企业自行汇缴的申报期可暂延长到4月底。

2、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 )的有关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逾期未申报又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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