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标准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精编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0.6
受压构件
一侧纵向钢筋
0.2
受弯构件、偏心受拉、轴心受拉构件一侧的受拉钢筋 0.2 和 45ft/fy 中的较大值
9.2.1
保
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mm)
表 9.2.1
环境 类别
板、墙、壳
梁
柱
C25~
C25~
C25~
≤C20
≥C50 ≤C20
≥C50 C20
≥C50
C45
C45
C45
一
20 15 15 20 25 25 30 30 30
a
—
20
—
—
30
30
— 30
30
二
b
—
25
—
—
35
30
— 35
偶然荷载 按空间的变异性质: 固定荷载
自由荷载
按反应的变异性质: 静力荷载 动力荷载
荷载标准值:是指荷载在结构预期寿命期内的荷载最大值。它可以通过对同 类荷载的长期观测和普遍调查,在取得其统计规律的基础上加以确定,也可 以根据设计实践的工程经验,经判断后给以估计。
荷载代表值:在设计表达式中直接采用的荷载值。其中,荷载的标准值应为 基本代表值。任何荷载在实际情况中,都具有明显的随机性。
其他情况的保护层厚度的规定
对处于一类环境中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房屋结构, 保护层厚度应增加40%,并且还应采取表面保护及定期
100年使用年限时的要求 维修等措施。
混凝土结构的防火要求
9.5.1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 表 9.5.1
受力类型
最小配筋百分率
全部纵向钢筋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注: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2)开挖深度大于10m;3)与邻近建筑、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米,且周围环境无需特别要求的基坑。
3、除一、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GB50739-20116.1.3 土方开挖应与土钉、锚杆及降水施工密切配合,开挖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复合土钉墙施工必须符合“超前支护、分层分段、逐层施作;限时封闭、严禁超挖”的要求。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8.1.3 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土钉、锚杆、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8.1.4 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8.1.5 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8.2.2 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30-200215.1.2 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等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严禁无序大开挖、大爆破作业。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3.0.1 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7.0.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1、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2、监测数据变化大或者速率加快;3、存在勘察未发现的不良地质;4、超深、超长开挖或未及时加撑等违反设计工况施工5、基坑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线出现渗漏;6、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7、支护结构出现开裂;8、周边地面或临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9、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条文,适用于所有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2. 规定2.1 建筑功能1.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功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考虑到使用方便、实用性和安全性等因素。
2.建筑功能应明确,建筑面积布局合理,功能之间相互独立,相互联系合理,满足人类生活和工作需要。
3.住宅建筑应考虑日常生活便利,如阳光、通风、采光等。
2.2 建筑结构1.房屋建筑工程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应按照耐用、安全、可靠的原则进行设计。
2.建筑结构应满足抗震、防火、隔音、保温等要求。
3.建筑结构应具有良好的空间结构和美观的外形,符合环保要求。
2.3 环境保护1.房屋建筑工程应满足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对环境的影响应最小化。
2.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3.在建筑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保护水、土壤和空气等环境。
2.4 施工质量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施工工艺合理,结构牢固,符合质量标准。
2.施工中应使用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模式,做到建筑质量可控可测。
3.施工现场应符合环保要求,保证施工现场、周边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环境质量。
2.5 安全生产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施工过程中应保证安全和防护。
2.施工现场应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应急预案和人员,实行安全管理制度。
3.施工中应注意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避免发生施工安全事故。
2.6 验收规定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定,保证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2.竣工验收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验收过程应公开透明,验收结果及时发布。
3.本标准是保障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保证使用安全的重要依据,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认真遵守和执行。
同时,各地监管部门和检测单位应做好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管和检测,保障工程质量。
关于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精)
关于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几点说明一、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修订背景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系将工程建设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条文进行摘录而成(摘录标准95项、1544条),于2000年4月20日批准发布。
81号部长令明确了其性质及法律地位,通过实施,有力地促进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全面贯彻执行。
应该说,《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对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规范建筑市场、保护民族产业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近两年来,一批重要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同时又有一批新制定的标准相继批准发布。
这些标准发布时,都同时公布了该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从而涉及《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中大量条文需要修改或补充;此外还有一批标准虽还未修订,但《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中摘录的这些标准中的部分内容和新修订的标准内容需要协调。
鉴于上述情况,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提出对《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进行修订是必要的。
鉴于这次修订和补充的内容较多,决定发布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
二、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编制原则1.修订时仍然遵照制定《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时的总原则,即将工程建设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的,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条文纳入强制性条文。
2.修订中,经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研究,确定了在编制新版强制性条文中的几点原则性意见:(1)强制性条文应具有可操作性;(2)对争议较大,且未完全取得一致意见的条文,暂不纳入;(3)强制性条文之间应协调一致,对不一致的条文要协调,使其不出现矛盾,且不重复;(4)强制性条文中不应引用其它标准中非强制性的内容以及推荐性标准的内容;(5)强制性条文仅摘自国家和行业标准,不包括推荐性标准;(6)强制性条文的用词采用“必须、严禁”和“应、不应、不得”等用词,一般不采用“宜、不宜”等用词;(7)对新发布的标准中已公布的强制性条文,应慎重对待。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施工质量8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施工质量1 总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 地基基础2.1 基本规定《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施工质量篇发布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施工质量篇发布版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施工质量篇1总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20135.0.8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3.0.1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3加层、扩建建筑;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5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
3.0.11当建筑变形观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告委托方,同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或调整变形测量方案:1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2变形量达到或超出预警值;3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滑坡;4建筑本身、周边建筑及地表出现异常;5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GB 50618 - 20113.0.3检测机构必须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3.0.4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0.10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
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h。
3.0.13检测试件的提供方应对试件取样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
4.1.1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人员。
4.2.1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设备。
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1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2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3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4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建部分模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 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 建设厅) , 计划单列市建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 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 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 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 凡有强制性条文的, 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 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 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 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建筑设计第二章建筑防火第三章建筑设备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第五章结构设计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第八章施工质量第九章施工安全第一章建筑设计1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2.1.2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 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
(2020年)(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房屋建筑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精编
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壹管道系统。
2室内环境设计
2.1热工和节能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壹93
3.2.5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等围护结构,应进行保温验算,其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于地区要求的最小传热阻。
4.3.1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壹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Zm。楼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2.4栏杆凡阳台沙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7.2.3教室黑板应设黑板灯。其垂直照度的平均值不应低于200lx。黑板面上的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黑板灯对学生和教师均不得产生直接眩光。
2.3隔声和噪声限制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壹88
3.1.1住宅内卧室、书房和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表3.1.1
4.4.4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壹、于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II级水平。
二、于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III级水平。
空气声隔声标准表5.2.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施工质量篇发布版2014112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施工质量篇1总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20135.0.8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3.0.1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3加层、扩建建筑;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5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
3.0.11当建筑变形观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告委托方,同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或调整变形测量方案:1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2变形量达到或超出预警值;3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滑坡;4建筑本身、周边建筑及地表出现异常;5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 - 20113.0.3检测机构必须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3.0.4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0.10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
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h。
3.0.13检测试件的提供方应对试件取样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
4.1.1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人员。
4.2.1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设备。
4.4.10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1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2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3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4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GB50300-200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第八章施工质量1 总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0.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 地基基础2.1 基本规定《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4.1.5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2020年)(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房屋建筑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精编
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dB)
特级
壹级
二级
三级
客房
≤35
≤40
≤45
≤55
会议室
≤40
≤45
≤50
多用途大厅
≤40
≤45
≤50
--
办公室
≤45
≤50
≤55
餐厅、宴会厅
≤50
≤55
≤60
--
6.2.1客房围护结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客房空气声隔声标准表6.2.1
2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
4.2.1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略)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3.0.3/4.0.4/4.0.4/4.0.7/4.0.8/5.0.5/6.0.2条款
2.2照明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
2.2.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壹、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地面排水
壹、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4.2.1楼梯
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壹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且不应少于俩股人流。
壹、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且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一、房屋建筑标准体系
1、《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抗震、结构安全、耐久性及环境、功能及效果等要求,以满足建筑特性和需求;
2、《住宅建筑设计标准》,规定住宅建筑的设计要素,包括住
宅建筑的朝向、尺度、布局及空间宜人性,要求住宅建筑的设计应当
遵循新型建筑材料的形式、色彩及独特的使用功能等;
3、《建筑水电设计标准》,规定建筑水电系统应合理布置,住
宅建筑中水电系统设计应具有节约资源、防腐蚀、使用安全、噪声低、工程施工快捷等特点;
4、《建筑消防设计规范》,规定建筑消防设施应根据建筑的使
用性质、占地面积、使用人数及建筑结构设计,具有防护性能及抗火
性能等;
5、《建筑墙体设计规范》,规定墙体设计应采用可拆装式结构
或夹心结构,使建筑具有较好的抗地震性能,而且要求墙体夹层应采
用耐热材料,且要求抗水性能较高。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施工质量篇发布版2014112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施工质量篇1总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20135。
0。
8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
0.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20073。
0。
1下列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变形测量: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3加层、扩建建筑;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5需要积累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3.0.11当建筑变形观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报告委托方,同时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或调整变形测量方案:1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2变形量达到或超出预警值;3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滑坡;4建筑本身、周边建筑及地表出现异常;5由于地震、暴雨、冻融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其他变形异常情况。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 — 20113。
0.3检测机构必须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3。
0。
4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3。
0。
10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
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h.3.0.13检测试件的提供方应对试件取样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
4。
1.1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人员。
4。
2。
1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设备。
4。
4.10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1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2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3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4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一、施工质量1总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0.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地基基础2.1基本规定《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4.1.5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建筑设计(已上传)第二章建筑防火第三章建筑设备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第五章结构设计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第八章施工质量第九章施工安全第一章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2.1.2 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目录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3《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4《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5《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6《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7《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8《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9《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1)10《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11《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12《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13《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14《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15《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85-2010)16《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17《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18《钢结构防火涂料》(GB14907-2002)19《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2002)20《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21《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22《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23《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24《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2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26《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27《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2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9《水质检验方法》(GB5750-2006)30《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99)3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3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33《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3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06版35《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36《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37《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38《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2009)3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4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1第3.0.3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总则与第一章)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总则与第一章).txt两个男人追一个女人用情浅的会先放弃。
两个女人追一个男人用情深的会先放弃。
╰︶ ̄—你的话,我连标点符号都不信男女授受不亲,中国哪来13亿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Building(2002年版)建设部关于发布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建标[2002]219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对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进行了修订,形成了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业经批准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本《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本《强制性条文》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八月三十日前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层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关于印发<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85号)的要求,由《强制性条文》咨询委员会对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进行了修订,由建设部审批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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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标准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
建筑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均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和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壹章建筑设计
1设计基本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壹87
2.1.2基地高程
壹、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和空地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壹、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地面排水
壹、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4.2.1楼梯
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壹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且不应少于俩股人流。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壹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Zm。
楼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2.4栏杆凡阳台沙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壹、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且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4.4.4楼地面
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和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
4.5.2窗
四、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7.1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壹、上述用房不应布置于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
防渗漏。
4.8.1管道井
三、于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于同壹竖井内。
4.9.1烟道、通风道
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壹管道系统。
2室内环境设计
2.1热工和节能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壹93
3.2.5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等围护结构,应进行保温验算,其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于地区要求的最小传热阻。
4.3.1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4.4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壹、于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II级水平。
二、于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III级水平。
5.1.1于房间自然通风情况下,建筑物的屋顶和东、西外墙的内表面最高温度,应满足下
式要求:
θi·max≤te·max(5.1.1)
6.1.2采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允许增量,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采暖期间保温材料重量湿度的允许增量[△w](%)表6.1.2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
4.2.1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略)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3.0.3/
4.0.4/4.0.4/4.0.7/4.0.8/
5.0.5/
6.0.2条款
2.2照明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
2.2.1图书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略)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4.3.3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4.3.3的规定(略)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7.2.2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表7.2.2的规定,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7.2.3教室黑板应设黑板灯。
其垂直照度的平均值不应低于200lx。
黑板面上的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黑板灯对学生和教师均不得产生直接眩光。
2.3隔声和噪声限制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壹88
3.1.1住宅内卧室、书房和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表3.1.1
3.2.1分户墙和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表3.2.1
3.2.2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表3.2.2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三级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于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4.1.1学校建筑中各种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表4.1.1
注:1、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语言教室、录音室、阅览室等。
壹般教室指普通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琴房、视听教室、美术教室等。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健身房、舞蹈教室;以操作为主的实验室,教师办公及休息室等。
2、对于邻近有特别容易分散学生听课注意力的干扰噪声(如演唱)时,表4.1.1中的允许噪声级应降低5dB。
4.2.1不同房间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表4.2.1
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4.2.2不同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2.2
撞击声隔声标准表4.
2.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5.1.1病房、诊疗室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表5.1.1
5.2.1病房、诊疗室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表5.2.1
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有噪声或振动设备的房间。
5.2.2病房和诊疗室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表5.2.2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病房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于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6.1.1旅馆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表6.1.1
6.2.1客房围护结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客房空气声隔声标准表6.2.1
6.2.2客房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客房撞击声隔声标准表6.2.2
注:机房于客房上层,而楼板撞击隔声达不到要求时,必须对机械设备采取隔振措施。
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客房和客房间楼板三级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于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