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进一步搞好工业经济体制改革的请示》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进一步搞好工业经济体制改革的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4.06.20•【字号】京政发[1984]89号•【施行日期】1984.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进一步搞好工业经济体制改革的请示》的通知(京政发〔1984〕89号)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委《关于进一步搞好工业经济体制改革的请示》,现发给你们,望按此试行。
工业经济体制改革,涉及面较广,市政府各委办、财政、税务、银行、劳动、工商行政、物价等部门都要大力协同,密切配合,使改革配起套来,同步进行。
改革是当前全市工作的重点,城市改革的步子要加快。
只有敢于改革,关于改革,才能真正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才能开创首都建设的新局面。
当前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是要认真贯彻经济责任制,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改变企业经营好坏一个样,职工干多干少一个样,吃“大锅饭”的状况,奖励先进,鞭策后进,奖勤罚懒,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
为了进一步推动改革,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清除“左”的影响,解放思想,勇于探索,敢于实践,根据本行业的特点,拟定实施办法,不断检查落实,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使改革健康地、深入地发展,开创出首都经济建设的新局面。
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搞好工业经济体制改革的请示市政府: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改革的指示精神和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批复》的,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打破国家与企业、企业内部的两个“大锅饭”,把经济搞活,提高企业素质,提高经济效益,尽快把北京市的工业转到适合首都特点的轨道上来,现对进一步搞好本市工业经济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在国家和企业关系上,对不同类型的企业,采取不同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和相应的管理办法,调整好国家和企业的关系。
质量奖的核心是卓越绩效模式——访首届“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专家组组长之一刘天峰
质量奖的核心是卓越绩效模式——访首届“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专家组组长之一刘天峰作者:暂无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 2015年第6期文/中国质量万里行李颖随着首届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揭晓,近日,《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采访了首届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专家组组长之一刘天峰,从专业角度解析此次质量奖评审活动的特点和意义。
高规格、严要求、专业化、重长远回顾评审过程,刘天峰首先用“高规格、严要求、专业化、重长远”四个词,概括了首届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的总体特点。
与其他城市的评选不同,“北京市质量奖”是经过国务院特别审批的,由王安顺市长亲自担任评委会主任,人大代表参与到评审过程中,地方质监局作为监督员全程督导。
据刘天峰介绍,此次北京市质量奖在评审的过程中有几大特点:其一,评审组不接受企业接待、交通、住宿等,均由北京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统一派车保障;其二,担任这次评审的团队,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都是全国质量奖评审员,组长也都是全国质量奖资深评审组长,确保了评审工作的专业权威;其三,考虑该项工作的长期性,北京市把这次质量奖评审过程当作一项人才培养工程,加强自己评审员队伍建设,实现了评审员队伍与评审工作的同步成长。
“自身这种‘高规格、严要求、专业化、重长远’的评审组织,最大程度上体现了评审的公平、公开、公正,确保了评审结果的说服力。
”刘天峰如是说。
正是这种高规格的评审,使得各家企业广泛参与。
本次评选,北京市共有60家企业报名参加,呈现出了“多、近、高、全”的特点,不仅是申报企业数量比较多,而且行业比较丰富,囊括了“制造业、建筑业、食品业、商业、服务业、农业、旅游业、养老产业”等;北京汽车、联想科技、三元牛奶、菜百市场”等北京市自己的名牌企业悉数参与,一些企业则是长期导入了卓越绩效模式,甚至荣获过全国质量奖,这种大范围、高品质的申报群体,改变了过去北京是纯“政治中心”的印象,集中反映出近些年首都企业的高速发展水平。
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中小企业申报表.doc
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中小企业申报表申报组织名称:(公章)组织所属行业:组织所属区:填表日期:年月日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印制注:①所属行业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填写小类代码。
②注册类型指国有、有限责任、股份、集体、联营、私营、港澳台资、外商投资企业等。
详见《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其中,外商投资企业需注明外商出资比例。
③组织规模划分详见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及其说明。
特大型工业企业划分详见国家统计局《特大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
④带“□”的项目,请在符合项的“□”内打“√”。
二、申报企业相关指标情况带“□”的项目,请在符合项的“□”内打“√”。
四、主要产品/服务质量水平五、主要经济与质量指标注:以上27个指标原则上都要填写,如遇企业不适用指标,可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取舍,并在表内空格栏合理增加本行业惯用指标及结果并附指标定义。
六、主要安全、环保、节能、诚信等有关社会责任指标制造业“安全生产事故率”、交通行业“百万公里事故率”、教育行业“伤害事故发生率”、医疗行业“差错事故率”等。
②“公益支持”指在公益投入、社会福利、慈善捐款、社区支持等方面付出的现金或货值。
③企业信用等级为相关信用评级机构给出的企业信用评级,列出评级机构名称。
七、近三年与质量安全相关的其他情况2.较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3.如有相关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事故状况,请在“情形简述”栏中简要说明情况及处理结果。
八、主要竞争对手和标杆注:市场占有率指标可采用政府部门、中介机构、权威媒体等提供的数据,无法填写请予以说明。
九、知识产权注:只列出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数量的具体情况,并按授权日期时间顺序排列。
严谨 严肃 严格——首届“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材料评审阶
严谨严肃严格——首届“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材料评审阶段工作侧记(一)作者:暂无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 2015年第6期文/中国质量万里行雷玄作为独家跟进报道评审过程的专业媒体,《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见证着评审的科学、公正和公平过程,同时也近距离地感受着专家们严谨、严肃和严格的工作态度。
“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的评审过程,包括:发布通知、组织申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查评议、社会公示、审定报批、表彰奖励等九个环节。
材料评审是评审过程的第三个阶段。
这一阶段的重点,实际上是考核企业自我总结、自我审查、自我评价的水平和能力。
材料评审阶段的评审内容包括:企业是否符合基本条件的要求;申报材料是否翔实、完整;申报材料能否反映企业或组织贯彻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方法、展开和结果。
最终要由评审组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及分数。
据评审专家组介绍,“材料评审,主要将企业的实际情况用文字进行表述出来,得分表的背后,是对企业管理各方面的汇总的体现,是量化的体现。
实际评奖还是以现场评审为主,根本的还是要看企业具体管理做得怎么样。
”在材料评审过程的5天时间里,专家组上午进行一次组长碰头会,下午召开一次组员讨论会,会上沟通意见后,组员各自回去“做作业”——看资料打分,晚上再进行组员讨论,最后获奖的企业,严格按照材料评审的得分顺序进行排名。
评审专家组采取“一人主看,三人辅看”的模式,各自打分,评价意见时小组讨论。
“当遇到一些意见分歧的时候,尤其打分差距在10?15分时,组长就要组织组员进行集中讨论,各自阐述打分理由。
”通过讨论,使组员意见趋同,如果还有争议,就需要进行再一次讨论,直至达成一致。
每一家企业的材料,要求至少不低于6万字。
阅读大量材料,不停地讨论甚至争论,专家们的辛苦也是在所难免。
有一天,在完成最终报告前一晚凌晨,某个专家组的组长刚入睡,就接到了一个组员的电话,继续讨论某家企业的某一项评审情况。
肩负使命的评审专家们,有一半以上来自全国质量奖的组员或组长,不少评审员有过担任企业申报质量奖、评审专家、辅导企业等多个角色。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京政发[1999]4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京政发〔1999〕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财政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区、县政府发展经济和加强城市管理的积极性,市政府决定对本市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市及区县财政管理体制。
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多年来,本市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在首都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源合理配置在统一市场中的作用不断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现行体制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财政收入分级管理有碍全市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总体协调;市级财权较为集中,影响区、县政府加强城市管理的积极性;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区县间财力差距逐步扩大,部分区县难以维护正常开支;财政分配类型过多、政策差异较大,产生了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影响了全市正常的经济秩序。
总体看,本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已难以继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客观要求,应当进行改革。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借鉴中央对地方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经验,确定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为:按照市政府与区、县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划分为市级税、区县税和市与区县共享税;科学核定区县需求,保证政府公共服务的基本需要;实行激励调节机制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缩小区县间财政供给能力的差异;规范各级政府预算管理行为,提高市及区县预算管理水平。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京政办发[2009]52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对外可使用北京市公务员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名义开展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是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北京市人事局、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社保局。
2.国家外国专家局下放的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的职责。
3.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的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将制定本市公民境外就业工作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核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四)转变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本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政策和服务体系,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京政发〔2016〕62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16〕6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本市政务服务体系,切实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服务体系,转变服务方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更加优质便捷服务,为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规。
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规范政务服务行为,限制自由裁量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努力提高政务服务工作的制度化和法治化水平。
坚持统一规范。
积极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的标准体系,不断提高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事项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坚持公开透明。
推动政务服务信息公开,实现政务服务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可核查,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坚持开放共享。
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强化部门联动,推进数据共享,打通信息孤岛,实现互联互通,提升政务服务整体效能。
坚持便民高效。
以需求为导向,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让群众和企业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率。
(三)工作目标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以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管理为核心,以标准化建设为手段,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为重点,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支撑,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管理体制机制,推动政务服务实体平台和网上服务平台深度融合,2019年建成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功能于一体,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贯通、协同联动、一网办理、运行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有效服务社会民生。
高标准 高质量——第二届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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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 高质量
第二届北 京 市人 民政 府质 量管 理 奖解读
文 本刊记者 李颖
关于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细则
关于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4.30•【字号】京发[1993]8号•【施行日期】1993.04.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党内其他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细则(1993年4月30日京发〔1993〕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京发〔1991〕2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均适用本细则。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是指以市委名义表彰奖励,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以及市委、市政府联名表彰奖励。
第三条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是本市除劳动模范以外的最高荣誉。
受到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属于市一级先进,必须严格挑选,控制数量,保证质量。
第四条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以下简称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厅)和北京市人事局,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对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实施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单位为主办单位。
主办单位必须是市委、市政府所属的部、委、办、局。
第二章表彰奖励项目第六条表彰奖励项目必须是主办单位主管的在本市两个文明建设中起重要作用的综合性工作事项。
在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必须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表彰奖励项目分为常设项目和非常设项目两种。
常设项目指经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批准的有一定评选周期的项目;非常设项目指经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批准的一次性项目。
第八条常设项目因情况发生变化,可以调整或取消。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九条主办单位设置表彰奖励项目,事先必须行文请示,内容包括:(一)表彰奖励的理由、依据;(二)评选范围、条件,参评单位和人员数量;(三)拟表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数量;(四)常设项目的评选周期及其理由;(五)奖励的形式;(六)表彰奖励经费数额、来源及拟使用情况;拟对表彰集体和个人颁发较大数额奖金的,须申明理由。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密政发〔2016〕16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密政发〔2016〕1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密云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2016年3月22日密云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北京市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工程规模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建设工程分为限额以上工程、限额以下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三类进行监督管理。
限额以上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中工程建设投资额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
限额以下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中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农民自己建设的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
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应根据本地区工程建设情况建立或者明确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配备或者聘请人员,监督检查本地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或者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应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改正或者排除,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23日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行为,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正版软件是指具有合法授权,应用于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掌上电脑、服务器等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上的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等三类通用软件。
第三条全市各级政府机关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禁止购买、安装、使用非正版软件。
各级政府机关应编制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配置规范,建立软件安装、卸载审核机制,并采用安全可靠的技术手段,及时对本单位使用软件情况进行检查。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在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中安装或卸载软件。
第四条全市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机关、各级政府部门对本部门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政府机关应建立软件正版化工作责任制度,明确软件正版化工作牵头部门及负责人,并及时报送本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应每年组织开展著作权法律法规、正版软件安装使用等培训,普及相关知识,提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
第六条全市各级政府机关要按照勤俭节约、确保政府信息安全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软件采购年度计划和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机关软件采购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市、区县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软件集中采购工作,及时公布软件集中采购招标结果。
区县政府机关可共享市级政府机关集中采购招标结果。
质量管理奖惩制度
质量管理奖惩制度
一、宗旨
本制度旨在通过科学、公正、公平的奖励机制,激励质量管理人员积极参与质量管理,搞活质量管理,从而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提高质量管理工作效率,促进企业发展和增强企业竞争力。
二、质量管理奖励
1、重大成就奖:对集团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成就进行表彰,如改善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研究新技术等。
2、优秀质量管理团队奖:对质量管理工作获得突出成绩的团队进行表彰,奖励一次性奖金和优秀团队称号。
3、优秀质量管理个人奖:对质量管理工作获得突出成绩的成员进行表彰,奖励一次性奖金和优秀个人称号。
4、其它:其它的物理奖励。
三、质量管理处罚
1、行政处罚:对有质量问题的质量管理人员,依据企业有关规定可以予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罚。
2、经济处罚:对有质量问题的质量管理人员,对造成的损失可以进行经济赔偿;
3、其它:其它措施。
四、奖惩办法
1、对于表现优良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及时发放一次性奖金或其它形式的奖励;
2、对于表现不佳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及时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3、所有质量管理奖惩,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国内各地方政府质量奖一览表
序号省份奖项名称设立时间奖项设置采用标准
1北京北京市人民政
府质量管理奖
2014年
正奖5个
提名奖5个
《北京市人民政府管理奖评价准则》国内各地方政府质量奖一览表
《中国质量监管》2021年第9期 | 地方质量奖专题报道
15山东
山东省
省长质量奖
2009年
组织奖10个
个人奖10个
《山东省省长质量奖评审通则》
16河南
河南省
省长质量奖
2009年组织奖8个《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17湖北
湖北省
长江质量奖
2009年
正奖5个
提名奖5个
《长江质量奖评审标准》
18湖南
湖南省
省长质量奖
2010年
组织奖8个
个人奖8个
《湖南省省长质量奖评审准则》
19广东
广东省
政府质量奖
2008年组织奖10个
《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价细则》+管理
模式
责任编辑/施京京。
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转型发展,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引导和激励企业追求卓越绩效,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推进质量首善之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是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本着为企业或组织创造价值的宗旨,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自愿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获得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家,同时,另外设置不超过5家的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
获得市政府质量管理奖和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间隔两届后,可再次申报市政府质量管理奖。
第五条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应体现权威性、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评选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在此基础上,根据北京城市的发展定位和质量发展的需要,增设一定比例的加分项和分值。
第六条获奖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
第七条鼓励制造业、服务业、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以及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积极申报。
提名奖向中小科技创新企业、文化创意企业等新兴行业倾斜。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1.27
•【字号】京政法制发[2014]4号
•【施行日期】2014.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政法制发〔20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有关部门法制机构:
现将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印发公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1月27日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京政办发[2001]27号
京政办发[2001]2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建委《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市建委二00一年三月二十日)为了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市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首都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关系到首都的形象和社会稳定,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质量管理,力求工程建设质量达到规划一流、设计一流、施工一流、环境一流。
二、建立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对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地区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
按照项目所属关系,分别由各级政府行政领导人和主管部门领导人负责。
三、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凡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工程项目,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按规定可以暂不组建项目法人的,由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项目法人必须具备与工程项目规模、性质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资质进行审查,凡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
不具备资质条件又不委托中介机构的,不批准工程项目开工。
违章开工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承建单位领导人工程质量责任制。
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因承建单位工作过失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承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五、强化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查。
市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重点加强对政府全额投资和政府参与投资工程项目的审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5•【字号】京政发[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9〕23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本市建立并实施了从严治政工作目标督查考核制度,对提升政府执行力、促进部门协调配合、强化基础工作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水平,现将《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政府绩效管理,是市委市政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行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举措;是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统筹指挥各项工作、狠抓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是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促进勤政优政的有力保障,对于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切实转变观念,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研究探索,尽快适应新的管理模式,既要重视落实结果,更要注重履职过程;既要重视目标管理,更要注重效果评价;既要重视内部管理,更要注重外部监督。
二、健全工作机制,务求管理实效政府绩效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常态工作,各单位要切实落实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绩效计划落实、日常监控管理、内部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完善本部门、本系统绩效管理实施的工作流程,按照“月底自查、季度抽查、半年检查、年终考评”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和反馈。
指标要科学合理,方式要简便易行,管理要讲求实效。
三、强化服务意识,注重服务效果政府绩效管理的多元评价和服务效果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抓手。
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中央单位的联系和服务,强化协调配合,深入基层加强服务和指导,特别是要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评价工作的重要标尺,不断提升服务公众的水平。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25•【字号】京政办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22〕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提升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推动装配式建筑向绿色化、低碳化、智能化方向迈进,切实提高以装配式建筑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业化水平,加快推动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5%,基本建成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建筑产业体系;以新型建筑工业化带动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提升创新发展水平,培育一批具有智能建造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高水平技能队伍。
(三)实施范围1.新立项政府投资的地上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其中单体地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采用钢结构建筑。
新建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和安置房,下同)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2.通过招拍挂文件等方式设定相关要求,商品房开发项目、新建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工业用地上的新建厂房和仓库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京政发[1985]9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京政发〔1985〕99号文件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明确企业主管部门各级领导和企业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保障劳动者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本市范围内的工业、交通运输、建筑企业,均应按本办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本办法由本市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组织实施。
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监督执行。
第四条企业主管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各职能部门均有权拒绝上级违反安全规程的生产指令,并向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报告。
第二章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局长(总经理)职责:(一)对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每季度应至少研究一次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针对问题,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规章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在组织审批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六条主管生产的副局长(副总经理)职责:(一)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直接领导本系统技术安全部门的工作。
(三)在编制、安排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编制安排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列为考核生产、建设计划成绩的指标。
(四)在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并定期向局长(总经理)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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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引导、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进一步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推进质量首善之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是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政策,质量管理成效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好中择优的原则。
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评定不向申报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获得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家,同时,另外设置不超过5家的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
获得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企业或组织间隔两届后,可再次申报市政府质量管理奖。
第五条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六条获奖企业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发挥模范带动作用。
第七条鼓励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申报市政府质量管理奖。
积极推动科技创新企业、文化创意企业等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以及符合北京市倡导的新兴行业企业积极申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为加强对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的组织管理,设立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另设二名副主任,分别由市质量
工作主管部门和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社会各界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社会组织人员组成。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研究、确定市政府质量管理奖工作的方针、政策,审核重要工作规范;
(二)审查评审结果,审议确定提请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拟获奖名单。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下设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评审办工作职责:
(一)编制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计划;
(二)制订评审人员资格标准及管理制度,建立评审人员库,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三)组织开展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
(四)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情况;
(五)负责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承担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企业或组织申报市政府质量管理奖,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持续改进效果显著;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四)在鼓励创新,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
(五)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国内或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政府质量管理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资质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在各类评奖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四)近三年在质量、安全、环保、卫生、劳动保障等方面出现重大事故,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事件;
(五)近三年内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在市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开始之前,由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就奖项评选方案函商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经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与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会签并印发评选工作通知。
第十五条企业和组织申报。
申报企业或组织如实填写《北京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注册地区(县)质量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资格审查。
各区(县)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符合标准、申报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通过后,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评审办。
第十七条材料评审。
评审办从评审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材料评审和打分,并将评审结果报评审办。
评审办遵循好中选优原
则,按不超过评奖数1:2的比例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办书面告知。
第十八条现场评审。
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九条综合评价。
评审组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向评审办提交现场评审报告及评分结果。
评审办对各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汇总与审查,形成综合评价报告,依据参评企业或组织的综合评价情况以及北京市产业发展定位,提出不超过10家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
第二十条审议公示。
评审办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汇总,连同拟获奖建议名单、综合评价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市政府质量管理奖和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候选名单。
评审办向社会公示候选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拟获奖名单。
第二十一条审定报批。
由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就评选结果与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进行会签,呈报市政府批准。
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与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会签并印发评选表彰决定。
第二十二条颁奖。
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向获市政府质量管理奖和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颁奖。
第五章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向获得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授予奖牌和荣誉证书,给予奖励性经费资助200万元;向获得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授予奖牌和荣誉证书。
市政府优先向国家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推荐获得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申报参评中国质量奖。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质量管理奖的奖励经费以及评审管理工作经费由市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奖励性经费资助主要用于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方法持续改进、标准制定、技术攻关、科技研发、实验室建设等项目以及质量专业培训、质量方面课题研究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申报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对以弄虚作假或不正当手段谋取奖项的企业或组织,尚未授奖的,取消其评选资格;已经授奖的,经核实后,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所获奖项,并向社会通报。
第二十六条参与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推荐和评审的机构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
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将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获奖企业或组织禁止将市政府质量管理
奖和提名奖称号及标志用于具体产品的广告、宣传、说明和包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政府质量管理奖标志,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企业或组织获奖后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和市奖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联合报请市政府撤销其所获奖项,并向社会通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