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加施IPPC专用标识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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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加施
IPPC专用标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规范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出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动函〔2008〕805号)的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须按规定进行检疫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规定的检疫处理标识)。
为避免对台州出口贸易造成影响,根据《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69号令)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出境货物包括所有出境货物,不论是否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二、本通知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三、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须经检验检疫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出境货物木质包装使用单位委托标识加施企业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同时要求该企业提供出境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四、根据有关国家按照国际标准制定的进境检疫要求,对于无IPPC标识、未正确加施IPPC标识或检出有害生物的木质包装,将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销毁、拒绝入境等措施。据了解,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及欧盟国家等对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木质包装,通常会采取连同货物一并退运的严厉措施。
五、IPPC专用标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检疫标识。伪造、变造、盗用、违规使用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取消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加施资格等,情节严重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台州出境木质包装首次使用单位办事程序及台州辖区标识加施企业名单请查询台州检验检疫局外网(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检疫-植物检验检疫-出境木质包装)(/dqj/taizhou/Article_Show.a sp?ArticleID=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