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细则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日常监督管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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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并持续30分钟以上。 * 2.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他方法只要达
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 、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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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压下的标准处理 *2.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 *3. 来自松材线虫疫区国家或地区的针叶树木质包装最低熏蒸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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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
按热处理(HT)、溴甲烷 熏蒸处理(MB)和国际植 物检疫措施标准或输入 国家/地区认可的其他 除害处理方法,实施检 疫除害处理,并按出境 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 标识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
*《办法》要求,对木质
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 施标识的企业(标识加 施企业),应向所在地 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 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 标识加施企业进行考核 ,符合要求的,颁发除 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 书;不符合要求的,不 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 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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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 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 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
资料仅供参考,实际情况实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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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报检的品名、规格与实际是否相符 *19、原材料库、生产区以及成品库是否明显区分标识,或虽有
标识,但是否存有乱堆乱放情况
*20、处理好的包装是否分批堆放 *21、处理后木材含水率是否高于20%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
附件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一、热处理设施1、热处理库应保温、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供热、调湿、强制循环设备,如采用非湿热装置提供热源的,需安装加湿设备。
2、配备木材中心温度检测仪或耐高温的干湿球温度检测仪,且具备自动打印、不可人为修改或数据实时传输功能。
3、供热装置的选址与建造应符合环保、劳动、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要求。
4、热处理库外具备一定面积的水泥地面周转场地。
5、设备运行能达到附件1热处理技术指标要求。
二、熏蒸处理条件及设施1、具备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或签约委托的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
2、熏蒸库应符合《植物检疫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SN/T1143-2002)的要求,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低温下的加热设施,并配备相关熏蒸气体检测设备。
3、具备相应的水泥硬化地面周转场地。
4、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
三、厂区环境与布局1、厂区道路及场地应平整、硬化,热处理库、熏蒸库、成—0 —品库及周围应为水泥地面。
厂区内无杂草、积水,树皮等下脚料集中存放处理。
2、热处理库、熏蒸库和成品库与原料存放场所、加工车间及办公、生活区域有效隔离。
成品库应配备必要的防疫设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
3、配备相应的灭虫药械,定期进行灭虫防疫并做好记录。
四、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1、建立职责明确的防疫管理小组,成员由企业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除害处理技术人员等组成。
防疫小组成员应熟悉有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
2、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协管员,应掌握木质包装检疫要求及除害处理效果验收标准,协助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监管工作。
协管员应为防疫管理小组成员。
3、主要管理和操作人员应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
除害处理技术及操作人员应掌握除害处理操作规程。
五、防疫、质量管理体系1、明确生产质量方针和目标,将除害处理质量纳入质量管理目标。
2、制定原料采购质量控制要求,建立原料采购台帐,注明来源、材种、数量等。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69号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出境木质包装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5]9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出境木质包装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出境木质包装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2月26日国质检动函[2005]90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传出,规范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管理,参照木质包装国际标准,总局会同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了2005年第4号公告,并制定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管理办法的有序实施,避免我出口企业遭受经济损失,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局要高度重视木质包装公告和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做好对木质包装生产加工除害处理企业、使用单位及物流公司等的宣传工作,并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尽快对辖区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进行考核,合格的予以公布并报总局备案。
二、请各局按照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木质包装国际标准时间表(见附件)适时做好木质包装检疫监管工作。
总局将及时在网站上公XXX补充各国实施木质包装国际标准的情况。
三、各局可接受标识加施企业对待进行除害处理的木质包装集中报检,并要求在出境货物报检单上注明企业名称、木质包装种类、规格、数量及处理方法等信息,同时做好监管核销工作。
四、各局在实施管理办法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动植司报告。
联系人:高志方,电话82261905,传真82260157,电子邮件:***************.cn。
特此通知。
附件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木质包装国际标准(ISPM15号)时间表┌─────┬───────┬──────────────────────────────────┐│国家│实施时间│备注│├─────┼───────┼──────────────────────────────────┤│新西兰│2003年4月16日│可按照ISPM15号要求处理并加施标识。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办事指南-南宁海关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服务指南一、办理项目名称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3.《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9号令)4.《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检验检疫分支机构四、办理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符合《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五、办理材料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基本流程图附后)(一)申请单位向辖区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交纸质《出口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二)受理机构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三)受理申请后,广西检验检疫局组织评审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
(四)符合要求的,在广西检验检疫局门户网站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提交申请;不符合要求的,不给予资格,并连同不予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出境木质包装加施标识企业资格申请办事指南
出境木质包装加施标识企业资格申请办事指南一、许可依据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69号局令《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Regulation of wood packaging material in international trade (2009)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企业的资格申请。
三、申请条件(一)热处理条件及设施。
1、热处理库⑴热处理库应当具备良好的密闭和保温性能,墙面和门应设保温层,地面为平整的水泥地面。
⑵热处理库应配有观察小门。
⑶热处理库附属供热装置的选址与建造应当符合环保、劳动、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要求。
2、供热设备和调湿设备。
⑴配置压力锅炉的,须提交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锅炉使用证。
⑵采用蒸汽作为热处理库供应热源的,可配备小型(蒸发量低于1t/h)低压(蒸汽压力小于0.09Mpa)锅炉,库内应配备与热处理库容积及升温要求相匹配的蒸汽散热器数量以及配置调湿用的喷蒸管等调湿设备。
⑶采用导热油作为热处理库供应热源的,可配备适当的的导热油炉,库内应配备与热处理库容积及升温要求相匹配的导热油散热器数量以及配置喷蒸管等调湿装置。
⑷采用干热风作为热处理库供应热源的,应配备足够大的炉灶,在炉灶中铺设足够数量、直径和厚度的无缝钢管,钢管必须耐温1000℃以上,并应定期检修更换;热处理库外干热风进出口处应装置足够功率的离心风机;应设置大型水锅,向热处理库内供进湿热蒸气。
3、气体循环和气体排放系统。
⑴库内气体循环系统。
为促使热处理室内的温度、湿度均匀分布,保证热处理效果和木材干燥质量,应根据热处理库容积的大小,安装匹配强制循环风机,使通过木堆的循环气流速度达到1米/秒以上。
强制循环风机,应选用由耐热防潮电机驱动轴流循环风机,绝缘等级为F级。
⑵气体吸入与排放系统。
为防止热处理或木材干燥时过热以及木材干燥过程排放湿气的需要,热处理室应有进气口和排气口,并配置与容积匹配的进风机和排风机。
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为规范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带有有害生物活体、活的有害生物为害迹象及树皮、树枝、土壤等。
(二)按本办法附录1所列的除害处理方法经过处理,并按附录2的要求在每件包装上加施标识。
来自松材线虫疫区国家或地区(附录3)的进境货物针叶树木质包装必须采用附录1中的热处理方法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其他有效方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需向国家质检总局通报批准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名单及标识式样。
第六条依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结果,本办法附录1所列除害处理方法不能有效杀灭中国关注的有害生物时,国家质检总局可要求输出国家或地区采取其它的除害处理方法。
第七条出口商应在相关贸易单证上注明是否带有木质包装。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凭上述相关贸易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无木质包装或使用纤维板、胶合板等作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说明。
第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相关贸易单证上注明有无木质包装的,按规定实施抽查;未注明的,实施批批查验。
第九条需实施检疫或除害处理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将货物运往指定地点接受检疫或除害处理。
出口货物木质包装标识要求
ISPM15标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于2002年制定了第15号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目的在于规范国际贸易中货物木质包装质量,防止农林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和扩散。
1. ISPM15标准对木质包装的检疫处理要求ISPM15标准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必须进行检疫处理,并加贴国际标识。
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中的处理方法:1.热处理: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其他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
(新规定的木材中心温度达到56℃,持续240分钟以上,其中超过71℃,持续60分钟以上。
)2.溴甲烷熏蒸处理: 熏蒸最低温度不低于10℃,时间不少于16小时。
(新规定熏蒸时间不少于24小时。
)3.输入国家或地区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我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CN—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中国国家编号、000—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三位数登记号、YY—除害处理方法、ZZZZ—各直属检验检疫局4位数代码。
世界各国实施ISPM15标准的时间及检疫措施1、美国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所有的进境木质包装均按ISPM#15国际标准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2)不符合ISPM#15号国际标识的将立即要求退运。
2、加拿大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所有的进境木质包装(除美国)均按ISPM#15号国际标准实施除害处理;(2)标识可以采用国际标准的要求,也可自行制定,但必须事先通报CIFA.(3)不符合ISPM#15号国际标准的将实施退运处理。
3、澳大利亚新木质包装检疫措施:(1)按国际标准处理并标识,同时不带树皮,且溴甲烷熏蒸处理应符合澳大利亚检疫处理规程要求;(2)不得带有树皮、虫孔及活的有害生物为害迹象。
取消处理到装船不超过21天的期限;(3)无IPPC标识的须出具除害处理证书或由A QIS实施除害处理、销毁。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办事指引-南宁海关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办事指引-南宁海关随着我国出口贸易的不断发展,出境货物的包装方式也日益多样。
而木质包装则是其中的一种常见形式,但是如果木材本身存在病虫害,而没有处理干净的话,这就会对国外的农业和生态环境产生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障出口贸易安全及我国对出口木质包装制品做好全程管理,南宁海关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进行了考核认定,并制定了如下的办事指引。
1.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1.1 考核对象出口货物与出口木质包装制品的企业。
1.2 考核要求考核要求如下:•参照通关单(电子清单)提供的有关信息,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木质包装是否经过除害处理。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式应符合出口国或地区要求,并标注完整、清晰和真实。
•提供出口货物的整个物流环节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实施和监管记录资料,并进行自查报告表上报。
•整个物流环节内包装木材必须为处理干净的木材,禁止采购、使用未经除害处理的木材。
•企业要确保出口包装木材加施了合法、有效的除害处理,并提供符合要求的处理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3 考核范围本考核认定是对企业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检查,主要针对经南宁关区出口的木质包装产品及其配套产品。
1.4 考核流程考核流程主要包含以下步骤:•公告发布:南宁海关将发布相关公告,明确考核对象、考核要求、考核范围和考核流程等信息。
•申报备案:企业需按照海关要求主动向南宁海关申报备案,提交有关资料并签署相关承诺书。
•审核认证:南宁海关将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核查,并对合格企业颁发认定证书。
•考核检查:对被认定的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检,对不符合要求的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2. 办事指引2.1 企业备案企业在开展出口货物业务时,需向南宁海关主动申报备案,提交有关资料并签署相关承诺书。
主要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出口合同、发票等单据;•货物清单、计量单、品质保证书、处理证书等。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69号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办事指南-南宁海关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服务指南一、办理项目名称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3.《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9号令)4.《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检验检疫分支机构四、办理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符合《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五、办理材料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基本流程图附后)(一)申请单位向辖区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交纸质《出口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二)受理机构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三)受理申请后,广西检验检疫局组织评审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
(四)符合要求的,在广西检验检疫局门户网站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提交申请;不符合要求的,不给予资格,并连同不予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标准》(ISPM15号)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标准》(ISPM15号)
第15号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
料管理准则》
2002年3月IPPC发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出版物《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Guidelines for Regulating Wood Packing Material in International Trade),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即为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措施标准。
木质包装是有害生物传播和扩散的重要途径,由于木质包装往往重复使用,产地难于确定,不可能通过风险分析来确定采取措施的必要性。
因此,IPPC制定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建议所有国家或地区采取统一的木质包装管理措施,降低有害生物传播和扩散的风险。
标准所指的木质包装,指用于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仓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木楔等。
经人工合成的材料或经加热、消毒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不在此列。
标准明确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及标识方法,建议所有国家或地区采用该标准,而不再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等。
标准要求输出国对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过程实施监控,给予实施除害处理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特定的编码。
输入国有权对采用第15号国际标准的木质包装实施检疫。
标准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包括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处理。
IPPC 将根据国家植保机构提供的信息,审查修订已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批
准其它的除害处理方法。
标准规定,标识标识必须加施于木质包装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标识应清晰易辨、永久且不能移动,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明确出境木质包装标识加施资格企业考核流程的通知-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明确出境木质包装标识加施资格企业考核流程的通知正文:----------------------------------------------------------------------------------------------------------------------------------------------------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明确出境木质包装标识加施资格企业考核流程的通知各分支检验检疫局:为加强和规范浙江检验检疫局出境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监督管理,根据质检总局和省局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现就企业申请及考核流程明确如下:一、浙江检验检疫局动植处建立由省局行业主管部门及分支局组成的考核人员专家库(见附件)。
专家库成员应认真履职,确保考核工作质量;同时,专家库成员负责出境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质考核所需知识题库的编写和修订工作。
浙江检验检疫局动植处负责对专家库成员名单进行审核并做动态调整。
知识题库内容将以网络或其他形式公布。
二、拟申请出境木质包装标识加施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分支局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分支局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并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至申请企业。
初审合格的,将初审报告及企业申请资料上报省局动植处。
四、浙江检验检疫局动植处在收到分支局初审报告后,确定由3-5人组成的考核组,考核组负责人从专家库产生。
五、考核组在接到考核任务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考核组应通知申请企业补正。
六、现场考核采用笔试和现场检查、审核方式进行。
考核组随机抽取3-10名被考核方主要管理人员、防疫小组成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笔试。
试卷由浙江检验检疫局动植处从知识题库抽取并封存。
试卷满分为100分,及格为60分,被考核方主要管理人员及防疫小组成员合格分为75分。
考核人员根据“考核表”,通过“查问、查阅、观察、验证”等方式,收集客观证据,将检查情况及时记录在“考核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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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细则
企业名称: 考核人员:
考核内容
考核部门
考核时间: 日
考核结果
年月 简要说明
明确生产质量方针和目标,将除害处理质量纳入质 □符合
量管理目标;
□不符合
木质包装检疫及除害处理相关文件收集齐全;
□符合 □不符合
制定热处理、熏蒸处理操作流程,明确技术指标、 □符合
度检测仪;配备木材水分检测仪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配备视频监管系统
□符合 □不符合
设施布局合理,设备安装准确,检测仪表检定合格 □符合
(符合国家标准计量标志或有关行业标准)
□不符合
数据监控具备自动打印、不可人为修改或数据实时 传输功能 设备运行能够达到热处理技术指标要求
室外水泥周转场地面积达热处理库面积2-3倍
□符合 □不符合
熏蒸库外水泥周转场地面积不应小于熏蒸库面积的 □符合
2-3倍
□不符合
原材料经过验收后进入生产环节,无树皮、虫孔和 蓝变现象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树皮、边角料等下脚料及时处理 、集中堆放
半成品无树皮、虫孔和蓝变现象
半成品与成品分库存放,合理区分 生产 过程 成品无树皮、虫孔和蓝变现象 管理
标识加施方法是否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
设施能够防爆。
□不符合
熏蒸库密闭性能良好,使用加热设施使冬季低温条 □符合
件下,能维持窑内温度10℃以上。
□不符合
具备符合要求的强制排毒设备,排风口距离地面高 度不得低于10米。强制排毒设备应能够在5-8分钟内 将库内空气排空;
□符合 □不符合
配备熏蒸气体浓度检测仪、以及木材水分检测仪, 检测仪表检定合格(符合国家标准计量标志或有关 行业标准);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热处理库保湿性能良好(在窑内温度达到80℃时, 窑体外侧任取1平米,测5-10个点的窑体表面温度, 不能超过环境环境温度15℃)
□符合 □不符合
热处理库密闭性能良好(窑内温度达到80℃时,热
热处 处理库内可以形成100%的相对湿度,且能保持30-60 理设 分钟) 施 配备两组以上耐高温干、湿球温度检测仪、中心温
起始、终止的确认标准,安全防护要求等;
□不符合
制定从原料、加工生产到成品的检验标准;
企业所用标识是否全部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防疫 制定标识加施管理要求,明确专人负责标识管理, 、质 使用时履行批准手续; 量 管理 制定成品库防疫管理要求,明确专库专用,成品进 体系 出库管理程序;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员具备相应的资质
□不符合
防疫管理小组发生重大变化时是否及时向检验检疫 □符合
机构通报
□不符合
主要管理和操作人员应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并考核 □符合
合格。
□不符合
除害处理负责人或技术人员应对除害处理效果负责 □符合
并确认
□不符合
防疫小组成员熟悉木质包装检疫等相关法规
□符合 □不符合
协管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掌握出境木质包装检 □符合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
签字: 日期:
年月日
签字: 日期:
年月日
疫要求、除害处理技术指标及标识的加施要求
□不符合
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及操作人员掌握除害处理操作规 人员 程 管理
防疫小组成员应熟悉各项规章制度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主要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协管员经检验检疫机构 □符合
培训合格
□不符合
能够按照要求定期对相关关键环节人员进行培训
□符合 □不符合
*企业及其检疫处理设施的选址与建造符合环保、消 □符合
□符合 □不符合
建立职责明确的防疫管理小组,成员由企业负责人 组织 、相关部门负责人、除害处理技术人员等组成。 机构 及职 木质包装生产、除害处理各环节的负责人,除害处 责 理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应为管理小组成员,并对各
自环节质量负责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除害处理操作人员、协检员和锅炉工等关键பைடு நூலகம்位人 □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制定环境防疫控制要求,定期做好下脚料处理环境 防疫; 制定异常情况处置、报告程序,明确异常情况种 类;
制定产品溯源管理制度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企业获得IS09000认证,且包含木质包装质量控制制 □符合
度。
□不符合
重要管理制度保留在醒目位置
标识加施清晰度、位置、数量等符合要求
如在处理后有继续加工、组装的环节;应建立专门 区域和相关管理制度防止二次感染
成品仓库专用、清洁整洁,配备纱窗、灭虫灯等防 虫设施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配备消防设施与安全防护用具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熏蒸单位或签约委托的熏蒸单位经检验检疫机构考 核认可
熏蒸 处理 设施
熏蒸库密闭性良好,墙壁、地面无裂缝,通往库房 外的管线在穿墙处封堵严密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熏蒸库管线、设备采取耐腐蚀处理,照明灯等电气 □符合
配备溴甲烷浓度检测仪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配备温度检测仪,具备温度实时采集功能,并确保 □符合
温度记录不可人为更改
□不符合
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及防毒面具等安全防护用品
□符合 □不符合
熏蒸库是否远离生活区或办公区50米以上或与其它 □符合
区域有效隔离
□不符合
熏蒸库高度不超过4m,体积不超过120M3
*热处理库运行满足热处理技术指标要求,单个库房 □符合
有效处理能力不低于60立方米
□不符合
*热处理库数量满足业务需要(年产10万件以下应至 少配备一个热处理库;年产10万件以上应至少配备 两个)
热处理库具备供热、调湿、强制循环设备(强制循 环设备应使通过材堆的气流速度不小于1.2± 0.2m/s;窑内最大温度绝对偏差不应超过5℃,平均 值均方差不应超过2℃
成品库面积应不少于除害处理库面积的3倍且满足业 □符合
务需要
□不符合
成品库四周无原料、废料等堆放
□符合 □不符合
成品应不同批次分区堆放 通过现场审核共发现不符合项
□符合 □不符合
项,不符合项描述如下:
不符 合项 描述 及整 改意
见
审 被考核单位负责人:
核 意
考核人员: 见
所在 地局 意见
省局 主管 部门 审核 意见 备注
识清晰,相对隔离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企业厂区面积应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 热处理库、熏蒸库、成品库及周围为水泥地面 树皮、边角料等下脚料处理集中堆放,及时处理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配备灭虫药械 热处理库、熏蒸库、成品库等均悬挂明显标志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防等要求并取得相应证明
□不符合
厂区道路及场地是否平整、硬化 厂区主要区域有无杂草、积水、不清洁死角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厂区布局全理,生产加工及检疫处理区和生活区分
环境 与布
开,内销木质包装与出境木质包装的生产、加工、 存放区域有效隔离
局 设有原料堆放区、生产车间、待处理区、标识加施
区、成品库及下脚料堆放区,各区域划分明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