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考核表
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办理操作南引
办理事项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办理方式登录“互联网+海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进入“行政审批”模块,选择“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后办理,或到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现场相关业务窗口办理。
申请条件(一)出境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1.厂房、工艺、设备和设施:(1)厂址应当避开工业污染源,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2)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3)工艺设计合理,符合安全卫生要求;(4)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仓储设施;(5)具备有害生物(啮齿动物、苍蝇、仓储害虫、鸟类等)防控设施。
2.具有与其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与安全卫生控制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4.管理制度:(1)岗位责任制度;(2)人员培训制度;(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4)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自检自控;(5)卫生标准操作规范(SSOP);(6)原辅料、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7)饲料标签管理制度和产品追溯制度;(8)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9)投诉处理制度;(10)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5.海关总署按照饲料产品种类分别制定的出口检验检疫要求。
审查合格,准予注册登记;审查不合格,不予注册登记。
6.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口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9号)的要求,出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输入国家或地区无注册登记要求的,免于向海关注册登记。
(二)出境新鲜水果(含冷冻水果)果园和包装厂1.申请注册出境新鲜水果(含冷冻水果)果园须符合下列要求:(1)连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2)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3)有专职或者兼职植保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果园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等工作;(4)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9号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质检总局第69号局令
质检总局第69号局令《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免熏蒸证明(完整版)
免熏蒸证明免熏蒸证明,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
第四篇:浅析免熏蒸托盘的历史沭阳县牡丹木业浅析免熏蒸托盘的历史免熏蒸托盘历史成因:未经处理的木质因可能会藏有昆虫及虫卵,传入有害生物的风险较高,会打破输入国的生态平衡,导致生物入侵,可能对农业和森林资源产生严重危害。
usda颁布了降低木质包装传入有害生物风险的准则。
由于木质包装经常重复利用,真实来源很难确定,因此其处理状况很难确定。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细则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细则
企业名称: 考核人员:
考核内容
考核部门
考核时间: 日
考核结果
年月 简要说明
明确生产质量方针和目标,将除害处理质量纳入质 □符合
量管理目标;
□不符合
木质包装检疫及除害处理相关文件收集齐全;
□符合 □不符合
制定热处理、熏蒸处理操作流程,明确技术指标、 □符合
度检测仪;配备木材水分检测仪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配备视频监管系统
□符合 □不符合
设施布局合理,设备安装准确,检测仪表检定合格 □符合
(符合国家标准计量标志或有关行业标准)
□不符合
数据监控具备自动打印、不可人为修改或数据实时 传输功能 设备运行能够达到热处理技术指标要求
室外水泥周转场地面积达热处理库面积2-3倍
□符合 □不符合
熏蒸库外水泥周转场地面积不应小于熏蒸库面积的 □符合
2-3倍
□不符合
原材料经过验收后进入生产环节,无树皮、虫孔和 蓝变现象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树皮、边角料等下脚料及时处理 、集中堆放
半成品无树皮、虫孔和蓝变现象
半成品与成品分库存放,合理区分 生产 过程 成品无树皮、虫孔和蓝变现象 管理
标识加施方法是否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
设施能够防爆。
□不符合
熏蒸库密闭性能良好,使用加热设施使冬季低温条 □符合
件下,能维持窑内温度10℃以上。
□不符合
具备符合要求的强制排毒设备,排风口距离地面高 度不得低于10米。强制排毒设备应能够在5-8分钟内 将库内空气排空;
□符合 □不符合
配备熏蒸气体浓度检测仪、以及木材水分检测仪, 检测仪表检定合格(符合国家标准计量标志或有关 行业标准);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69号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结果报告单
年 月 日 (盖章)
结果评定:
该批木质包装热处理过程符合要求,准予加施标识。
检验检疫人员(签名): 备注:
年 月 日 (盖章)
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交检验检疫机构(白);第二联标识企业留存(红);第三联交使用企业(黄)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结果报告单
编号:
标识加施 企业名称 包装种类 木材最大厚度 生产批次 处理日期 木材中心温度达到: 干球湿度达到: 相对湿度为:
规格/数量 处理库号 实施热处理,请检验检疫机关予以审核。
热处理技术操作人员(签名):
业务负责人(签名):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
12.熏蒸处理条件:填写企业熏蒸处理设施、环境、除害处理队伍资格等情况,热处理企业填“不适用”。
13.防疫措施:填写企业防疫设施情况。
14.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和防疫管理人员名单:填写企业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和防疫管理人员的姓名、部门、职务、职责及联系电话。
15.法人代表(签字):由企业法人代表确认并签字。加盖公章。
16.随附材料:按照清单提供全部材料,并勾选。
17.隶属海关初审意见(附考核报告):不填。
18.直海关考核意见ຫໍສະໝຸດ 不填。防疫措施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和防疫管理人员名单
姓名
部门
职务
职责
电话
上述报告内容属实,请海关予以审核。
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随附材料:
□厂区平面图
□除害处理设施情况
□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及质量管理人员资料
□防疫、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其它
隶属海关初审意见(附考核报告)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直属海关考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
申请考核表》填表说明
1.企业名称: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或“企业名称”,其他组织机构填写相应证书上的“机构名称”。英文名称填写对应的英文名称。加盖公章。
2.企业地址: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企业住所”,其他组织机构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地址。
附件6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
资格申请考核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地址:
申请日期:
企业名称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办事指南-南宁海关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服务指南一、办理项目名称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3.《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9号令)4.《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检验检疫分支机构四、办理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符合《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五、办理材料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基本流程图附后)(一)申请单位向辖区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交纸质《出口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二)受理机构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三)受理申请后,广西检验检疫局组织评审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
(四)符合要求的,在广西检验检疫局门户网站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提交申请;不符合要求的,不给予资格,并连同不予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江苏省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一览表
监管局 无锡局 苏州局 南京局 南京局 南京局 连云港局 连云港局 连云港局 连云港局 连云港局 连云港局 淮安局 南通局 南通局 南通局 南通局 南通局 南通局 南通局 泰州局 泰州局 扬州局 扬州局 常熟局 常熟局 常熟局 昆山局 昆山局 昆山局 昆山局 昆山局 昆山局 张家港局 江阴局 江阴局 吴江局 吴江局 宜兴局 宜兴局 常州局 常州局 常州局 镇江局 企业名称 无锡市前程木业包装有限公司 苏州市东吴出入境商品卫生除害服务有限公司 南京凯德实业公司 江浦县宏业木器厂 南京雨花台区金华木材加工厂 连云港军振木业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立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连云港建利木业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连云熏蒸服务公司 连云港东方检验检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连云港兴港出入境货物检测卫生除害有限公司 淮安威灵清江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南通市华东木材有限公司 通州市通洋铁木包装箱有限公司 南通神龙健身包装器材有限公司 南通兴盛木业有限公司 南通市华洋铁木机械有限公司 南通华美贸易有限公司 南通市检验检疫协会 姜堰市五环木制品厂 泰州市苏中木业有限公司 扬州市新城迎新包装厂 扬州市康平木业中心 常熟市浒浦包装箱有限公司 常熟市鑫磊木业制造厂 常熟市华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昆山市兵希镇祥和包装制品厂 昆山市智艺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昆山市大地木业有限公司 昆山宏威木业有限公司 昆山市胜丰五金木业有限公司 环球木业(昆山)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赛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江阴市南闸裕兴工贸有限公司南永包装箱厂 江阴新庄木业包装有限公司 吴江市卓诚包装有限公司 吴江益农木业有限公司 宜兴市宏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宜兴市双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常州市佳宇机械包装有限公司 常州市长江模型包装厂 常州市顺达熏蒸消毒有限公司 镇江市京口物资供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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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规定国家局第令修订稿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规定国家局第令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局第69号令
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05-01-10)第69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五年一月十日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简称第15号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附件4),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附件5),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附件6)。
免熏蒸证明(精选多篇)
免熏蒸证明(精选多篇)免熏蒸证明1,做过熏蒸消毒后的木质托盘才可以出具免熏蒸证明2,需要熏蒸证明的,是一个托盘盖一个章,然后再统一做熏蒸处理3,一般都是走一次并且去同一个国家的货物,统一出具一个证书、免熏蒸证明1.免熏蒸证明翻译英语翻译为:freefumigation;同时也可以翻译为英文:nonfumigation2.免熏蒸证明的材质a.胶合板b.刨花板c.塑料材质d.纸质3.免熏蒸证明背景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纸质材料、塑料制品、胶合板、刨花板、模压板等通过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后,藏在木质中的昆虫及虫卵对进口国不会造成生物入侵的危害。
保护进口国的农业和森林资源的生态平衡。
4.免熏蒸证明实例a.ifthepalletismadefrommdf,canyoupleasesendusamanufacturersde clarationtocertifythatthisproductismadefrommdf"如果该卡板是由中纤板,可以请你寄给我们的制造商声明,以证明该产品是由密度纤维板制造"5.免熏蒸证明中卡板的优点a.出入境方便快捷;彻底免去杀虫和消毒处理的烦恼,直接报关出口,不受有效期限制,可以长期存放使用。
b.卡板的各种材质外型美观、同时具有高抗压、高承重性能;c.避免传统木质包装的木结、虫蛀、色差、湿度高等缺点;6.制造商提供的免熏蒸证明韩国和日本地区的进口货物必须要有非木质包装证明?,写非木包装证明格式可参照装箱单,注明goodsispackedbyplywood就可以了。
不论需不需要熏蒸,都提供packingdeclaration出口木质包装需要什么证明文件吗?,实话说,这个意思不太明白,直译发音是木质包装熏蒸证明=木质包装熏制证明书(もくしつほうそうくんせいしょうめいしょ)木制捆包消毒证明书も有几个样品要送到希腊,木材包装请问这样国际快递需不需要熏,你的意思那边因为有木的要求熏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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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
加施资格申请考核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地址: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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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
格
申请考核表》填表说明
1.企业名称: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或“企业名称”,其他组织机构填写相应证书上的“机构名称”。
英文名称填写对应的英文名称。
加盖公章。
2.企业地址:企业、个体工商户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企业住所”,其他组织机构填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地址。
3.申请日期:填写递交申请资料当天的日期。
4.法人代表:企业法人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填《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个体工商户填《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姓名”、个人独资企业填《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投资者姓名”,其他企业填工商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姓名,其他组织机构填相应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营业执照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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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联系人:填写企业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7.邮政编码:填写工商注册地址对应的邮政编码。
8.传真:填写企业传真号码。
9.申请登记类别:按照企业情况勾选。
10.企业情况:依次填写木质包装年生产数量(单位为个)、出口主要国家/地区、人员情况等。
11.热处理条件:填写企业热处理设施和环境情况。
熏蒸处理企业填“不适用”。
12.熏蒸处理条件:填写企业熏蒸处理设施、环境、除害处理队伍资格等情况,热处理企业填“不适用”。
13.防疫措施:填写企业防疫设施情况。
14.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和防疫管理人员名单:填写企业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和防疫管理人员的姓名、部门、职务、职责及联系电话。
15.法人代表(签字):由企业法人代表确认并签字。
加盖公章。
16.随附材料:按照清单提供全部材料,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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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选。
17.隶属海关初审意见(附考核报告):不填。
18.直海关考核意见: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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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示范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
加施资格申请考核表
企业名称(盖章):X X公司
企业地址:X X省X X市X X区X X路X X号申请日期:201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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