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动物防疫章程制度
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
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确保生猪养殖场的动物健康,维护养殖场的正常运作,提高产出效益,制定本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生猪养殖场内的所有动物,包括猪、鸡、鸭等等。
3. 所有从外界引进的动物必须经过检疫合格后方可投放到养殖场内。
4. 养殖场必须配备专职的兽医进行动物的日常健康监测和疫病防控工作。
二、动物健康监测1. 养殖场兽医每天对动物进行巡查,监测动物的身体状况、饮食情况、活动情况等。
2. 对疑似生病的动物,应及时进行隔离,并立即上报给养殖场负责人和相关监管部门。
3. 养殖场应每周进行一次集体检查,全面检查动物的健康状况,记录相关数据。
4. 对于发现的动物疫病,养殖场应立即采取隔离、治疗或淘汰等相应措施进行处置。
三、疫病防控措施1. 养殖场应定期对动物进行疫苗接种,并建立相应的疫苗接种记录。
2. 定期进行消毒,保持养殖场内环境的清洁与卫生。
3. 养殖场应做好动物的隔离工作,特别是引进新动物时,必须进行隔离观察一段时间后方可与其他动物接触。
4. 饲料和水源必须保持清洁卫生,防止污染和传播病原体。
5. 养殖场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疫情爆发时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四、责任分工1. 养殖场负责人负责全面组织和指导动物防疫工作。
2. 兽医负责日常的动物健康监测、病症诊断和防疫措施的执行。
3. 养殖场员工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并及时上报发现的异常情况。
五、处罚与奖励1. 对于违反动物防疫管理规定的人员,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记录在案。
2. 对于表现出色的动物防疫工作人员,将给予奖励和激励,鼓励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随着养殖场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
以上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可据此进行养殖场的具体制度制定。
具体实施中还需根据当地政策法规和养殖场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养殖场动物防疫规章制度
养殖场动物防疫规章制度为了加强养殖场动物的健康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提高养殖效益,制定以下养殖场动物防疫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养殖场动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提高养殖效益,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养殖场,包括养猪场、养鸡场、养鱼场等各类养殖场。
第三条养殖场应制定健全的动物防疫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兽医保健体系,加强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四条养殖场应加强养殖环境的管理,保证养殖场的卫生、清洁和安全,防止疫病的传播。
第二章动物检疫第五条养殖场应定期对养殖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六条养殖场应建立养殖动物档案,记录养殖动物的生长发育情况、接种疫苗情况等重要信息。
第七条养殖场应对进场的新动物进行检疫,确保新动物没有传染性疾病,防止将疫病带入养殖场。
第八条养殖场应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禁止携带动物疫病的食品、药品等物品进入养殖场。
第九条养殖场应建立动物疫病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报告可能存在的疫情。
第十条养殖场应定期对养殖区域进行消毒,保证养殖环境的卫生和清洁。
第三章疫苗接种第十一条养殖场应制定疫苗接种计划,按照计划定期给养殖动物接种疫苗,提高养殖动物的抵抗力。
第十二条养殖场应选择正规的疫苗生产厂家,确保使用的疫苗质量安全、有效。
第十三条养殖场应建立疫苗接种记录,记录接种时间、接种种类等信息,便于动物防疫管理。
第十四条养殖场在接种疫苗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疫苗接种操作规范,确保接种效果。
第四章疫病防控第十五条养殖场应建立传染病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对养殖动物进行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养殖场应建立应急预案,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第十七条养殖场应定期组织进行防疫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疫情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养殖场应建立疫病防治档案,记录疫病监测情况、防控措施等信息,做到有据可查。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九条养殖场未按规定进行疫苗接种、疫病监测等动物防疫管理的,应视情况给予警告、罚款、停产等处罚。
2024年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文文县子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一)免疫制度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家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
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三)检疫申报制度1、本场饲养的家禽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福鼎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家禽迁移出市外,应将家禽运至指定地点,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文
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文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猪养殖场的动物防疫管理,防止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养殖场的生猪健康,提高养殖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生猪养殖场的动物防疫管理工作。
第三条生猪养殖场应当设立动物防疫管理部门,负责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四条生猪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动物防疫档案,包括养殖场的基本情况、动物种类和数量、疫苗和药物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五条生猪养殖场应当加强员工的培训,提高动物防疫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生猪养殖场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
第七条生猪养殖场应当定期进行动物防疫设施和设备的检修和维护。
第二章动物防疫措施第八条生猪养殖场应当对新进栏的生猪进行隔离观察,确保其健康状况。
第九条生猪养殖场应当定期消毒养殖环境和设施,防止病原菌的滋生和传播。
第十条生猪养殖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疫苗和药物,防止和控制疫病的发生。
第十一条生猪养殖场应当对疫苗和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和记录,保持药物的追踪能力。
第十二条生猪养殖场应当加强动物饲养管理,定期进行体温测量、疾病监测和防治工作。
第十三条生猪养殖场应当加强动物粪便的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
第十四条生猪养殖场应当加强人员卫生管理,防止人畜共患病的发生。
第十五条生猪养殖场应当加强防鼠、防蝇等工作,防止病媒虫的传播。
第三章疫情报告和处理第十六条生猪养殖场发现疫情或者怀疑疫情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生猪养殖场应当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疫情调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生猪养殖场发现疫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隔离、治疗和防控,避免疫情的扩散。
第十九条生猪养殖场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送动物防疫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生猪养殖场应当及时向养殖场的工作人员和附近居民宣传疫情防控知识,提高防疫意识。
第四章处罚和奖励第二十一条生猪养殖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所在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查封或者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
2024年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2024年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以规范养殖场的动物防疫管理工作,保障生猪养殖业良性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场所有的生猪养殖工作,包括繁殖、育肥、屠宰等环节。
第三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管理领导体制,制定相应的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四条养殖场应当加强对兽医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防疫技术水平,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动物防疫档案,做好防疫记录和防疫药品使用台账,定期检测和报告疫情,实施及时处置措施。
第二章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六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机构,分工明确,形成科学高效、协调配合的工作体系。
第七条养殖场应当定期组织防疫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进行防疫工作的总结和评估。
第八条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信息网络,及时了解疫情动态,采取相应的防疫措施。
第三章动物防疫工作的制度和措施第九条养殖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和标准,制定相应的动物防疫工作方案。
第十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动物防疫区域和屠宰区域,做好隔离和消毒工作,防止疫情传播和扩散。
第十一条养殖场应当定期进行动物健康检测和免疫,确保动物的健康和免疫力。
第十二条养殖场应当定期清理和消毒养殖环境,保持环境的卫生和清洁。
第十三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动物禁养区和野生动物防治区,防止野生动物的入侵和传染病的传播。
第四章动物防疫药品和疫苗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四条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购买合格的动物防疫药品和疫苗,严禁使用过期、伪劣或不合格的药品和疫苗。
第十五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动物防疫药品和疫苗的使用和管理制度,确保其合理、安全、有效的使用。
第十六条养殖场应当定期检测用药和用量,以及动物对药品的敏感性,及时调整和改进防疫措施。
第五章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相关政府机构应当加强对养殖场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动物防疫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养殖场动物的健康与安全,预防和控制动物疾病的发生和传播,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依据《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法规。
二、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责任1. 养殖场应设立专门的动物防疫管理机构,明确防疫管理责任;2. 动物防疫工作由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知识;3. 养殖场应配备必要的防疫设备和药品,确保防疫工作的顺利进行;4. 养殖场应定期进行防疫演练,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三、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1. 健康证明管理(1)进入养殖场的动物需携带有效的动物健康证明;(2)养殖场应加强对进入动物健康证明的验证,确保动物健康状况合格;(3)对疑似患病的动物,应及时隔离并送检,确保养殖场内动物群体健康。
2. 养殖场疫情监测(1)养殖场应建立完善的动物疫情监测制度;(2)定期对养殖场内动物进行疫情检测,确保动物群体健康;(3)发现疫情或疑似疫情,应立即上报相关防疫部门,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3. 养殖环境卫生管理(1)养殖场应加强场所环境的卫生管理,保持清洁、无异味、有良好通风;(2)定期清理养殖场内的垃圾、粪便,保持环境卫生;(3)加强甲醛等消毒剂的使用,定期对养殖场内进行消毒处理。
4. 动物饲养管理(1)严格遵守养殖场内规定的动物饲养标准;(2)采用科学合理的饲养方式,确保动物的营养需求;(3)定期对动物群体进行健康检查,发现不适应环境的动物应及时处理。
5. 动物疫苗接种管理(1)养殖场应按照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对动物进行必要的疫苗接种;(2)疫苗接种工作由有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进行,确保接种的安全和有效;(3)建立完善的疫苗接种记录,追溯疫苗接种情况。
6. 病死动物处理(1)病死动物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防止传染性疾病的传播;(2)病死动物处理应采取安全、环保的方式;(3)病死动物处理记录应及时填写,并做好追溯工作。
四、养殖场动物防疫违规处理1. 对违反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的养殖场,依法启动相关处罚程序;2. 对严重违反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的养殖场,相关责任人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三篇)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一、引言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是为了保证养殖场内动物的健康和安全,预防和控制疾病的传播和扩散,确保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该制度包括动物养殖环境管理、防疫措施、疫病监测和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二、养殖场动物养殖环境管理1.饲料和饮水管理(1)饲料和饮水应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动物获得营养均衡的饲料和清洁安全的饮用水。
(2)饲料和饮水的储存和配送应符合卫生要求,采用封闭式容器存放,并定期清理和消毒。
2.养殖场环境卫生管理(1)保持养殖场环境清洁,定期清理和消毒动物圈舍、饲养设备和运输工具。
(2)严禁养殖场内放置垃圾和废弃物,及时清理并妥善处理。
(3)加强鼠害和昆虫等害虫的防治,采用无害化方法进行杀灭和防止再次侵入。
3.环境温度和通风管理(1)根据动物种类和不同生理阶段,调节和控制养殖环境的温度和湿度,确保动物的舒适。
(2)养殖场内应设有通风设备,保持空气流通,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和扩散。
三、养殖场动物防疫措施1.动物疫苗接种(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易感动物进行规定的疫苗接种,提高免疫力,降低疾病的发生风险。
(2)疫苗接种应由具备资质的兽医师进行,记录接种情况,并及时更新动物健康档案。
2.动物隔离管理(1)新购进的动物应进行隔离观察,并进行必要的体检和检测,确保其健康状态。
(2)发现有可能携带疾病的动物,应立即隔离起来,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3.动物实验室检测(1)定期对养殖场内的动物进行实验室检测,包括血液、粪便、尿液等样品的检验,确保动物的健康状况。
(2)将检测情况记录并归档,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动物防疫消毒(1)定期对养殖场内的圈舍、设备、运输工具等进行消毒,采用有效的消毒剂和消毒方法。
(2)消毒记录应详细记录消毒的时间、地点和消毒剂的种类和使用方法,确保消毒工作的落实。
四、养殖场动物疫病监测和防控1.动物疫病监测(1)定期对养殖场内的动物进行监测,包括体温测量、观察行为和食欲等方面的情况。
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
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1. 目的与范围1.1 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确保养殖场的动物健康和生产经济效益。
1.2 本制度适用于生猪养殖场的动物防疫管理工作。
2. 动物防疫组织2.1 养殖场应设立动物防疫管理组织,明确负责人和工作职责。
2.2 动物防疫管理组织应定期召开会议,提出防疫计划、查验疫情、提出防疫建议等。
3. 动物疫情报告与监测3.1 养殖场应建立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动物疫情。
3.2 养殖场应定期对动物进行常规检查,动物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给动物防疫管理组织。
3.3 养殖场应与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持密切联系,接受定期的疫情监测。
4. 动物防疫处置4.1 养殖场应建立动物隔离区和防疫区,对接触到的病死、病故和疑似患病动物及时隔离处理。
4.2 养殖场应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工作,防止疫情的扩散。
4.3 养殖场应建立动物防疫档案,记录动物的疫苗接种情况、疫情防控措施等。
5. 疫苗接种与检测5.1 养殖场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定期对动物进行疫苗接种。
5.2 疫苗接种前应对动物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动物适合接种。
5.3 养殖场应定期对接种后的动物进行抗体检测,确保免疫效果。
6. 畜牧兽医卫生监督6.1 养殖场应接受当地畜牧兽医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6.2 当地畜牧兽医卫生监督部门有权对养殖场进行疫情查验和动物临床诊断,养殖场应积极配合。
7. 奖惩制度7.1 养殖场应建立动物防疫奖惩制度,对按规定进行动物防疫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7.2 对违反动物防疫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警告甚至处罚。
8. 完善与提升8.1 养殖场应定期开展动物防疫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防疫意识和防疫技能。
8.2 养殖场应关注和学习国内外相关的动物防疫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完善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以上为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细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维护动物健康,保障养殖业的稳定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养殖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养殖场的动物防疫管理。
第三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应遵循科学、安全、防控为主的原则,加强预防为主的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置动物疫情,防止病疫扩散。
第二章动物防疫机构第五条养殖场应配备充足的动物防疫专业人员,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负责养殖场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六条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动物疫病防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具备丰富的动物疫病防控经验和技术能力;(三)具备健全的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能力;(四)具备组织协调、应急处置能力;(五)具备严格的保密工作制度。
第七条养殖场应定期开展动物防疫培训,提高防疫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动物防疫措施第八条养殖场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养殖管理方案,严格控制动物密度,防止交叉感染的发生。
第九条养殖场应严格执行动物检疫制度,确保进入养殖场的动物健康,并及时报告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十条养殖场应建立完善的动物疫病监测体系,定期开展动物疫情调查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控制动物疫情。
第十一条养殖场应加强动物环境卫生管理,防止传染源的扩散和传播,保持养殖场的清洁卫生。
第十二条养殖场应加强动物采食管理,确保饲料的质量安全,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预防接种第十三条养殖场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合理的预防接种计划,加强对动物的预防接种工作。
第十四条养殖场应定期检查动物的预防接种情况,及时补充和更新疫苗,确保动物的免疫力。
第十五条养殖场应及时报告养殖业动物疫情监测中心和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做好预防接种的记录和统计工作。
第五章动物疫情的报告和处理第十六条养殖场发现动物疫情,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并及时报告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业主管部门。
2024年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2024年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养殖场动物健康、促进生猪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猪养殖场,包括规模养殖场和家庭养殖场。
第三条养殖场应当依法开展动物防疫工作,加强动物疫病的防控,确保养殖场动物健康。
第四条养殖场应当配备专业的动物防疫管理人员,负责养殖场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养殖场应当定期进行动物疫病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疑似疫情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第六条养殖场应当合理使用动物疫苗和药物,按照规定进行免疫和治疗,确保养殖场动物健康和食品安全。
第七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档案,保存相关防疫记录和数据,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动物疫病监测和检测第八条养殖场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动物疫病监测,并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的疫情抽检。
第九条动物疫病监测应当包括养殖场内所有动物的体温、粪便、血液等样本的采集和检测。
第十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动物疫病监测档案,记录监测数据和检测结果,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章动物免疫和治疗第十一条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免疫程序和标准,合理使用动物疫苗进行免疫。
第十二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动物免疫档案,记录免疫时间、免疫剂量、免疫方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免疫记录。
第十三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动物治疗档案,记录治疗时间、治疗药物、治疗方法等信息,并保存相关治疗记录。
第十四条养殖场应当定期对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疾病预兆,采取相应措施防控和治疗。
第四章家畜运输和交易第十五条养殖场应当对家畜运输车辆进行日常清洁和消毒,确保车辆卫生和动物健康。
第十六条运输家畜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严禁患病动物运输,确保动物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七条养殖场应当加强与其他养殖场的动物交易管理,确保交易动物的健康和安全。
第五章报告和应急预案第十八条养殖场发现疫情、疑似疫情或其他重大动物疾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维护动物健康,保障养殖业的稳定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养殖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养殖场的动物防疫管理。
第三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应遵循科学、安全、防控为主的原则,加强预防为主的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置动物疫情,防止病疫扩散。
第二章动物防疫机构第五条养殖场应配备充足的动物防疫专业人员,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负责养殖场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六条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动物疫病防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具备丰富的动物疫病防控经验和技术能力;(三)具备健全的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能力;(四)具备组织协调、应急处置能力;(五)具备严格的保密工作制度。
第七条养殖场应定期开展动物防疫培训,提高防疫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动物防疫措施第八条养殖场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养殖管理方案,严格控制动物密度,防止交叉感染的发生。
第九条养殖场应严格执行动物检疫制度,确保进入养殖场的动物健康,并及时报告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十条养殖场应建立完善的动物疫病监测体系,定期开展动物疫情调查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控制动物疫情。
第十一条养殖场应加强动物环境卫生管理,防止传染源的扩散和传播,保持养殖场的清洁卫生。
第十二条养殖场应加强动物采食管理,确保饲料的质量安全,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预防接种第十三条养殖场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合理的预防接种计划,加强对动物的预防接种工作。
第十四条养殖场应定期检查动物的预防接种情况,及时补充和更新疫苗,确保动物的免疫力。
第十五条养殖场应及时报告养殖业动物疫情监测中心和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做好预防接种的记录和统计工作。
第五章动物疫情的报告和处理第十六条养殖场发现动物疫情,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并及时报告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业主管部门。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样本(4篇)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样本一、引言动物防疫管理是养殖场保持动物健康和提高养殖效益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养殖场动物健康、安全和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一套完善的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旨在对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规范,以提供给养殖场参考和借鉴。
二、动物防疫管理的目的1.确保养殖场动物的健康和安全。
2.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和流行,避免养殖业因疫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
3.提高养殖场动物的生产力和养殖效益。
三、动物防疫管理的基本原则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科学、规范、全面的管理。
3.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
4.完善动物疫病预警和应急措施。
四、动物防疫管理的基本内容1.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档案,包括养殖动物的种类、数量、来源、质量等信息的记录,并按规定进行更新。
2.加强动物疫病的监测和监控,定期进行动物健康状况调查和疫情监测,及时掌握养殖动物的健康状况。
3.在养殖场入口处设置消毒设施,对进出养殖场的人员、车辆等进行消毒处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和动物的进入。
4.养殖场必须建立完善的隔离制度,将新进动物进行隔离观察,确保其健康状况符合要求后方可入场。
5.定期进行动物疫苗接种,按疫苗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做到疫苗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符合规范要求。
6.加强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对动物圈舍、饲养设施、饲料、水源等进行定期检查,切实避免疫源的传播和扩散。
7.建立科学、合理的用药制度,规范药物的购买、储存、使用等环节,避免药物滥用和残留。
8.严格执行动物疫病的报告和报告制度,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做到信息的及时、准确、全面。
9.建立动物疫病的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疫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和控制。
五、动物防疫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的监督由相关部门负责,定期对养殖场进行检查和评估。
2.养殖场应加强内部管理,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防疫责任人,负责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3.养殖场应定期进行动物防疫管理的自查和自评,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文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文
为了保障养殖场动物的健康与生产安全,制定了以下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1. 防疫计划制定
养殖场应根据不同动物的特点和需求制定防疫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实施。
防疫计划包括疫苗接种、疫病监测和预防药物使用等。
2. 动物健康监测
养殖场应定期对动物进行健康监测,包括体温、食欲、粪便等指标的观察和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 疫苗接种
养殖场应根据防疫计划,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剂量为动物接种相应的疫苗。
接种前应检查疫苗的有效性和质量,并妥善保存接种记录。
4. 环境卫生管理
养殖场应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定期清洁和消毒动物舍、饲料和饮水设施等。
减少病原微生物和病毒的滋生和传播。
5. 疫病防控
养殖场应配备专业的防疫人员,定期检测和监测动物的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隔离和治疗疫病。
同时,做好动物的隔离与销毁工作,确保疫病不扩散。
6. 饲料和水源管理
养殖场应购买符合质量标准的饲料和饮用水,并定期检测其质量,确保为动物提供安全的饲料和水源。
7. 人员培训和宣教
养殖场应定期组织防疫知识的培训和宣教活动,提高防疫人员对疫病防控的认识和技能水平,确保各项防疫措施的有效实施。
8. 记录和报告
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动物防疫记录系统,对动物的健康情况、疫苗接种情况、药品使用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
同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疫情和采取的应对措施。
羊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5篇)
羊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5篇)第一篇:羊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张波育肥羊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免疫制度1、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按畜牧部门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加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严格按照要求储存疫苗确保疫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7、疫苗接种及应激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按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强制免疫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二维码耳标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和完善免疫计划,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用药制度1、养殖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兽药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羊只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
按照畜牧部门要求规范使用兽药软件平台,及时记录上传兽药使用信息。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8、购买兽药要向商家索要收据,并保留收据1年以上。
9、定期进行药浴,药浴要使用安全有效的药物。
检疫申报制度1、严格执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2、本场饲养的羊出售或运输离开饲养地时,按照规定提前3天到防疫区域内的报检点或电话联系村防疫员申报产地检疫,经临栏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才能允许离开圈舍出售或运输。
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文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增强生猪养殖场的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保障养殖场生猪的健康和养殖业的稳定发展。
二、范围:适用于生猪养殖场内的动物防疫管理工作。
三、内容:1.确保动物健康:定期检查生猪的身体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避免疫病扩散。
2.疫苗接种: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生猪进行疫苗接种,建立疫苗接种记录,确保猪只的免疫效果。
3.病死动物处理:对于发现的病死动物,必须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尸检和处理。
4.饲料卫生:定期清理饲料堆放区,确保饲料的卫生质量,避免饲料污染引发疾病。
5.消毒措施:加强生猪圈的消毒工作,保持环境的清洁和卫生,减少病原体传播的机会。
6.防鼠防蝇:采取措施控制鼠类和蝇类等害虫的数量,减少病毒传播和交叉感染的风险。
7.核查与报告:定期检查养殖场的防疫管理工作,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进行整改。
四、责任:1.养殖场经营者:负责制定和实施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组织养殖场的动物防疫工作。
2.兽医人员:负责对生猪进行疫苗接种和养殖环境的卫生消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治疗疾病。
3.养殖场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的动物健康监测和卫生管理工作,遵守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五、惩罚措施:对违反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的行为,给予相应的惩罚,包括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措施。
六、监督与检查:由相关部门定期进行动物防疫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以上是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的一个范本,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进。
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文(二)为加强生猪养殖场的动物防疫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1.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是生猪养殖场控制动物疫病的基本措施,适用于所有生猪养殖场。
2. 生猪养殖场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采取科学、规范、有效的动物防疫措施,确保猪群健康。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确保养殖场动物的健康和生产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养殖场,包括畜牧场、禽场、水产场等。
第三条养殖场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管理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员工的防疫意识和技能。
第四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动物防疫档案,记录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情况,并定期报送相关部门。
第五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和规程,制定详细的防疫方案,包括预防、监测、报告、处置等方面的措施。
第六条养殖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动物防疫工具和设备,保持动物防疫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预防措施第七条养殖场应当根据动物的特点和所处环境,制定合理的防疫计划,包括疫情监测、疫苗接种、防疫药物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养殖场应当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场地清洁、消毒、排水等工作,防止病原体的传播和滋生。
第九条养殖场应当加强对动物的健康检查,及时发现疾病,采取相应的防疫措施。
第十条养殖场应当规范运输和引进动物的程序,对来自疫病流行区域的动物必须进行检疫和隔离。
第十一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卫生监测系统,定期检测动物、饲料、水源和环境等方面的卫生情况。
第三章报告处置第十二条养殖场发现有动物患病或疫情发生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农牧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养殖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发生疫情的动物进行隔离、治疗和淘汰等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养殖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疫情的调查和溯源工作,提供真实的情况和相关证据。
第十五条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措施不力,导致疫情扩散或传播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各级农牧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场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养殖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十七条养殖场应当配合农牧行政部门进行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第十八条对于不配合检查和不履行动物防疫责任的养殖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2023年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
2023年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以规范养殖场的动物防疫管理工作,保障生猪养殖业良性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场所有的生猪养殖工作,包括繁殖、育肥、屠宰等环节。
第三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管理领导体制,制定相应的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四条养殖场应当加强对兽医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防疫技术水平,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动物防疫档案,做好防疫记录和防疫药品使用台账,定期检测和报告疫情,实施及时处置措施。
第二章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六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机构,分工明确,形成科学高效、协调配合的工作体系。
第七条养殖场应当定期组织防疫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进行防疫工作的总结和评估。
第八条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信息网络,及时了解疫情动态,采取相应的防疫措施。
第三章动物防疫工作的制度和措施第九条养殖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和标准,制定相应的动物防疫工作方案。
第十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动物防疫区域和屠宰区域,做好隔离和消毒工作,防止疫情传播和扩散。
第十一条养殖场应当定期进行动物健康检测和免疫,确保动物的健康和免疫力。
第十二条养殖场应当定期清理和消毒养殖环境,保持环境的卫生和清洁。
第十三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动物禁养区和野生动物防治区,防止野生动物的入侵和传染病的传播。
第四章动物防疫药品和疫苗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四条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购买合格的动物防疫药品和疫苗,严禁使用过期、伪劣或不合格的药品和疫苗。
第十五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动物防疫药品和疫苗的使用和管理制度,确保其合理、安全、有效的使用。
第十六条养殖场应当定期检测用药和用量,以及动物对药品的敏感性,及时调整和改进防疫措施。
第五章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相关政府机构应当加强对养殖场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动物防疫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模版
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模版动物防疫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猪养殖场的动物防疫管理,提高生猪养殖场的防疫能力,保障生猪养殖场的生产安全和养殖场周边环境的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猪养殖场应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管理制度,具体规范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监督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动物防疫管理制度适用于生猪养殖场的所有动物防疫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生猪养殖场应设立动物防疫管理部门,负责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动物防疫管理部门应有专职人员,具备相应的动物防疫知识和技术能力。
第六条生猪养殖场应建立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动物防疫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生猪养殖场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动物防疫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二)组织动物防疫工作的推广和培训;(三)负责养殖场内动物的健康监测和检疫工作;(四)负责协调养殖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三章动物防疫工作流程第八条动物防疫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疫病预防:落实定期的动物疫苗接种、消毒和环境卫生等措施,预防常见动物疫病的发生。
(二)动物饲料和环境监测:定期对饲料和养殖场环境进行检测,确保饲料和环境的卫生安全。
(三)动物监测:定期对养殖场内的动物进行监测,发现异常症状及时报告并进行对策处理。
(四)疫情报告与处置:发现动物疫情应立即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疫情的处置。
第四章动物防疫措施第九条生猪养殖场应建立健全动物疫苗接种制度,实行定期和应急接种,确保养殖场内动物的免疫力。
第十条生猪养殖场应做好饲料和环境的卫生管理工作,定期消毒,保持养殖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第十一条生猪养殖场应建立健全动物疫病排查制度,定期对养殖场内的动物进行检测和监测。
第十二条生猪养殖场应建立健全动物健康档案制度,对养殖场内的动物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生长情况、免疫情况、疫病历史等。
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文
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文为加强生猪养殖场的动物防疫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1.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是生猪养殖场控制动物疫病的基本措施,适用于所有生猪养殖场。
2. 生猪养殖场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采取科学、规范、有效的动物防疫措施,确保猪群健康。
3. 生猪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疫情监测与报告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及时报告疫情,配合检疫工作。
二、管理职责1. 生猪养殖场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动物防疫管理人员,负责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动物防疫和养殖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能够正确判断动物疫情,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3. 生猪养殖场应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动物防疫工作的认识和技能。
三、动物防疫设施和设备1. 生猪养殖场应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建立健全动物防疫设施和设备,包括隔离舍、消毒室、洗浴池等,确保能够进行有效的病毒杀灭和动物隔离。
2. 隔离舍应只用于临时隔离或重大疫情隔离,隔离舍的清洁和消毒工作应做到位,确保隔离效果。
3. 消毒室应配备专业的消毒设备和消毒药剂,按照规定的消毒措施进行操作。
4. 洗浴池应使用清洁的水源,定期更换水,并进行消毒处理。
五、疫情监测与报告1. 生猪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疫情监测制度,每天对猪群进行观察,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防疫管理人员。
2. 防疫管理人员应根据疫情监测情况,定期进行疫情分析和病原学检测,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3. 生猪养殖场应及时报告疫情,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疫情调查和防控工作。
六、动物接种计划和管理1. 生猪养殖场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动物免疫规划,制定猪群动物接种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进行接种。
2. 接种疫苗应选用合法、合格的疫苗,按照疫苗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3. 接种记录应详细、准确,包括接种时间、地点、接种者、接种疫苗的批号和产地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动物防疫制度
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原则,预防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养殖场(小区)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建设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动物防疫各项制度,定期做好场内环境清洁、消毒、灭鼠、灭蝇等工作,履行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职责。
四、提倡自繁自养,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实行封闭性管理,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
定期对生产区、栏舍、用具等进行严格消毒。
禁止无关人员、动物、车辆随意进出,对进出人员、车辆要严格消毒。
六、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疫、调运备案、隔离观察、疫情报告、疫苗使用管理、疫病监测等防控工作。
七、严格按规定建立和规范填写防疫档案、免疫证(卡),加施免疫标识。
各类档案记录应真实、完整、整洁并有相关人员签名。
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八、接受市畜牧水产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畜牧兽医站和挂牌兽医的依法监管和抽样监测。
动物免疫制度
一、严格执行政府强制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病种及其它疫病的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格疫苗产品。
三、严格按规定和疫苗说明书分类保管、储藏、规范管理疫苗。
失效、废弃或残余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一律按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四、落实养殖场(小区)按程序自主实施免疫制度,按需领用国家免费强制免疫疫苗。
领用前,应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畜禽种类、饲养规模、疫苗品种及用量等,经审核后方能领取疫苗。
五、严格按免疫操作规程、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正确免疫途径、部位、剂量等,确保有效性。
认真做好免疫各环节的消毒工作,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六、按照国家关于免疫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
七、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抗体监测,落实补免措施,确保防疫质量。
八、按规定做好免疫记录、填写免疫证(卡)。
九、接受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挂牌兽医的监管。
消毒制度
一、合理选择消毒方法、消毒剂,科学制定消毒计划和程序,严格按照消毒规程实施消毒,并做好人员防护。
二、生产区出入口设与门同宽,长至少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适时更换池(垫)水、池(垫)药,保持有效药液容量和浓度。
三、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
所有人员必须经更衣、对手消毒,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后才能进入生产区。
工作服、胶鞋等要专人使用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带出。
四、进入生产区车辆必须彻底消毒,同时应对随车人员、物品进行严格消毒。
五、定期或适时对圈舍、场地、用具及周围环境(包括污水池、排粪沟、下水道出口等)进行清扫、冲洗和消毒,必要时带畜禽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同时要做好饲用器具、诊疗器械等的消毒工作。
六、畜禽周转舍、台、磅称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畜禽后大消毒1次。
圈舍空置1周后方可再饲养。
七、畜禽发生一般性疫病或突然死亡时,应立即对所在圈舍进行局部强化消毒,规范死亡畜禽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八、所有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执行消毒制度。
九、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消毒记录。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应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食用、不销售、不转运、不乱丢,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无害化处理应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修建与处理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挂牌兽医监督指导下进行。
采取深埋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应远离人口集聚区、畜禽养殖场(户)、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四、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废弃物等,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并深埋。
五、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六、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七、当养殖场(小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服从重大动物疫病处置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畜禽进行扑杀,对病死、扑杀畜禽和相关畜禽产品、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无害化处理记录。
一、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养殖场(小区)业主是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本场突发动物疫情,并按规定按月上报本场动物发病死亡情况。
二、养殖场(小区)动物疫情报表以书面报告为主,紧急情况时可电话报告。
三、任何人不得乱报、谎报、漏报、瞒报重大动物疫情,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处罚。
四、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或重点控制的人畜共患病),应立即采取隔离、控制转运和消毒等防控措施,同时电话报告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经其诊断核实为可疑疫情的,在当地动物防疫机构的指导下,按规定开展先期处置。
五、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动物疫情记录。
一、出售或迁移畜禽,应提前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或其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合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从区外引进非种用乳用畜禽和区外市内引进种用乳用畜禽,引进前应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
对从市外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应按规定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同意。
三、市外调入畜禽必须来自非疫区,应具有合法检疫证明等材料(含动物检疫证明、动物调运备案单或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等),并须经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合格并签章。
四、市外引进畜禽到达目的地后,应在24小时内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按规定进行隔离检疫观察。
五、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动物检疫申报记录。
进出人员管理制度
一、所有与饲养、动物疫病诊疗及防疫监管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生产区。
确因工作需要进出生产区的,需经养殖场(小区)负责人批准并严格消毒后方能进入。
二、进出生产区的饲养员、兽医技术人员及防疫监管人员等都必须依照消毒制度和规范,进行严格消毒方可进出。
三、场内兽医不得随意外出诊治动物疫病。
特殊情况需要对外进行技术援助支持的,必须经本场负责人批准,并经严格消毒后才能进出。
四、各养殖栋舍饲养人员不得随意串舍,不得交叉使用圈舍的用具及设备。
五、任何人不得将本场之外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等带入场内。
六、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人员进出及消毒记录。
畜禽隔离观察制度
一、养殖场(小区)须建立隔离观察舍。
隔离观察舍大小要满足养殖规模和引进畜禽需要。
二、隔离观察舍在每次使用前后,均应彻底清洗、消毒,并空置1-2周。
三、对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观察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并严格消毒,防止连续感染和交叉感染。
四、凡引入畜禽均应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
隔离观察期间,要密切观察畜禽体态、特征和生理指标是否正常,检查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是否合格。
抗体不合格的要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化免疫;发现异常,要立即采取规范的诊疗措施。
隔离期满,并经检测合格的动物,方可销售或混群饲养。
五、畜禽隔离观察期间,若发现有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应立即向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并采取隔离、消毒、控制移动等紧急措施。
六、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畜禽隔离观察记录。
涪陵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
免疫标识管理制度
一、新出生畜禽,在实施首免时加施免疫标识。
二、免疫标识只能从当地畜牧兽医站领取,不得从非法渠道获得。
不得买卖、转让,不得重复使用。
三、实施免疫后,应在猪、牛、羊左耳中部加施免疫标识,需要再次加施免疫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在防疫档案中记录标识编码。
四、免疫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防疫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五、猪、牛、羊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接种后必须加施免疫标识,没有加施免疫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小区)。
六、免疫标识号应与畜禽免疫记录、免疫证(卡)上的信息对应一致,实现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