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案例分析及启示
2010年度政府采购十大典型投诉处理案例
2010年度政府采购十大典型投诉处理案例01 案例名称浙江省某局航空摄影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处理时间:2011年8月基本案情:今年6月,浙江省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浙江省某局航空摄影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
因为对采购结果以及代理机构拒收质疑函行为的不满,两家竞标供应商北京四维远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西安华测航摄遥感有限公司向浙江省财政厅提起投诉。
投诉供应商认为,中标供应商与其他4家投标供应商相差100多万元的报价低于民航总局1994年颁布的《关于调整通用航空收费标准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标准,是低于成本价格的恶性竞争,而且中标供应商在公开报价文件里没有说明交货及安装日期也应属于未响应招标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慎重审查了此次招标活动的相关材料,对各方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评定,认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受理供应商质疑,但投诉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证据和行业标准均不足以判定中标供应商的报价低于成本,并且中标供应商已经在投标文件中对工期进度作出承诺,故对两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启示:浙江省财政厅抓住了中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这一关键问题,同时将中标供应商在公开报价文件里没有说明交货及安装日期是否属于未实质性响应等复杂情形逐一剖析,依法作出合理处理决定,给供应商恶意低价投标情形的判定提供了借鉴。
江苏省教育厅农村合格幼儿园建设工程户外活动器械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理时间:2009年11月15日基本案情:2009年9月8日,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了预算为1.09亿元的江苏省教育厅农村合格幼儿园建设工程户外活动器械项目公开招标。
评标结果宣布后,按照招标文件约定,采购人应对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样品进行封存,而未中标供应商的样品则由其自行带走。
但在此过程中,多家未中标供应商阻挠中标供应商拆除中标样品,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直至公安机关到场才控制住混乱局面。
未中标的8家供应商随即提出质疑且对答复不满意,于10月13日投诉至江苏省财政厅。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及启示
第四局部 供给商违法违规质疑投诉案
案例十五 案例十六 案例十七 案例十八 案例十九
可惜!痛惜! 心软的代价 罚还是不罚 真假合同 “告〞出一个中标来
案例十五:家具
可惜!痛惜! 对一起家具采购案的思考
案情 分析 一、关于对行政处分的考虑。 二、关于对行政处分的把握。 启示
依法采购。 公平竞争。 老实信用。 依法妥善处理。
案例十六:助听器
没带样品,投标人苦苦恳求评委给予投标时机;最终落标,却状告评 委让本无投标资格的供给商投标-助听器
心软的代价 案情 分析 该案例存在两个争议点,一是供给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带样品是否可
以参加投标?二是该投标供给商是否符合提出质疑、投诉的条件? 一、根据招标文件规定。 二、该投标供给商权益未受到损害,是否符合提出质疑投诉的条件? 启示 采购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标准操作。包括监管部门和操作机构
及各方当事人,招标文件制定、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现场组织、结果 公示、合同签订、履约监管、档案保管、质疑及投诉受理、审查、调查、 处理、送达等。
案例十七
供给商提供的虚假材料并不影响评标结果
罚还是不罚?
案情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供给商提供的虚假材料不影评标结果 时,是否应当处理?如何处理? 关键要看问题的性质。即主要看供给商行为的性质是否违法, 而不是数量多少、对评标结果有无影响、影响有多大。
一、供给商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采购人提出的要求依据缺乏。 三、潜在供给商是否可以提起质疑和投诉要根据情况。 四、采购文件涵盖的内容比招标文件宽泛。 启示:必须依法采购 处理问题必须依法有据〔法律依据、相关证据〕,做到依据合法、程序合法、 结论合法。 采购人提出的要求,必须合法、合理。 遇到疑难问题多论证,寻找法律依据。 加强协调与沟通,在合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妥善处理。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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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律纠纷案例评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招标人”)因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对其所属部门进行设备采购。
招标人于2021年5月1日发布了招标公告,公告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15日。
经过资格预审,共有5家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具备投标资格。
在投标截止日,招标人收到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其中两家投标人(以下简称“A公司”和“B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A公司与B公司在投标过程中互相串通,约定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进行投标,并在评标过程中互相推荐、支持对方。
招标人得知此事后,立即停止评标工作,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案例评析1. 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属于串通投标行为。
2. 评标委员会的处理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A公司与B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后,立即停止评标工作,并向招标人报告。
这体现了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以及对公平竞争原则的坚守。
3. 招标人的处理招标人在得知A公司与B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后,立即采取措施,停止评标工作,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这表明招标人对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重视,以及对公平竞争原则的尊重。
4. 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以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招标项目的,中标无效。
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因串通投标行为,其投标无效,招标人有权撤销招标。
5. 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各方参与者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2)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报告招标人。
采购事件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事件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该市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交易等。
2019年3月,交易中心在组织一项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违规行为,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事件经过1. 招标文件发布2019年2月,交易中心发布了一项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项目内容为采购一批办公设备。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并进行投标报价。
2. 投标人质疑在招标文件发布后,部分投标人质疑招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
他们认为,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投标报价等存在不公平竞争的情况。
投标人要求交易中心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但交易中心未予理睬。
3. 投标人投诉2019年3月,部分投标人向某市纪检监察部门投诉,反映交易中心在组织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投诉内容包括:招标文件不公开、不透明;技术参数设定不合理,导致部分投标人无法参与竞争;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等。
4. 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对交易中心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发现以下违规行为:(1)招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导致部分投标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2)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设定不合理,导致部分投标人无法参与竞争;(3)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评标专家不具备相应资质。
5. 处理结果根据调查结果,纪检监察部门对交易中心进行了严肃处理:(1)责令交易中心撤销该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重新组织招标;(2)对交易中心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给予警告处分;(3)对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的评标专家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交易中心在组织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未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违反了该法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文件,并按照规定时间发布。
从一起政府采购投诉案看规范招标的意义及举措
作为市场竞争的一种重要方式,招标的最大优点就是能够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原则,招标人通过招标采购,让众多投标人进行公平竞争,获得优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招标也是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领域最为广泛的选择合格货物、服务和工程供应商的方式,但招标人在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合格供应商的同时,往往忽略了如何规范开展招标,以及如何避免招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本文从一起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被投诉的案例出发,进而探讨在招标模式下招标人如何开展规范招标,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导入基本情况案例来自甘肃政府采购网2022年4月12日公开的一份《灵台县农业农村项目2021年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备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从该决定书可以看出,灵台县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年初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了《灵台县农业农村项目2021年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公开发布后不久,就被举报人以“招标□文/高攀从一起政府采购投诉案看规范招标的意义及举措文件编制不规范,多项条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向灵台县财政局进行了举报。
在举报文件中,举报人共列举了16项举报内容,经财政局核查后,其中14项成立,而这一采购项目本身的采购金额不超过484万元。
投诉内容及认定结果如前所述,举报人共列举了16项举报内容,这里采用表格的方式予以展示,见表1。
最终处罚结果在该决定书的处理决定部分,灵台县财政局给出了最终的处理结果,分别是:表1 关于灵台县农业农村项目2021年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的16项举报内容1.终止该项目本次招标程序,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依法依规开展后续采购活动。
2.对灵台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警告行政处分,责令其对采购文件编制、审查把关不严,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问题限期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财政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关于一起政府采购举报案例的处理及思考
复议 、 甚至行政诉讼案件也越来越 多,但据 不完全统计 , 真正有 效的质疑 、投诉 ,举报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甚少 。为此 ,本文
对 一 起 政 府 采 购举 报 案 例 的 回顾 分析 及处 理 , 引 起 有 关各 方 对 以
政府采购举报事项的高度重视。
一
优 质客户质疑此事。直至 7月9日开标前 ,没有新业务代表所说
南 通 市 某 采购 单 位 采 购 通 用 设备 项 目于 2 1 年 5月 3 日第 00 1
一
次 在 南通 政 府 采 购 网 发 布 招标 公告 , 月9 6 日因 报 名符 合条 件 的 ;新业务代表可能授权 同他关系密切的上海 公司 ( 现在看来这个上
供应商不足 3 家而 中止采购。6 1 月 1日按原需求对该项 目第二次 发布采购 公告 , 为便于更多的潜在供应商前来响应本项 目, 招标
文件, 保证 了投标 人有足够 充分的时 间响应招标文 件, 开标评标
工 作 也按 规 定 的时 间 、地 点 和 程 序进 行 , 目前 为止 从未 收 到 过 到
任何 供 应 商 质疑 。 上 所 述 , 综 本次 招标 未 出现 影 响采 购公 正 的 违 法违 规 行 为 ,也 不 构成 对投 标 人 实 质性 权 益 的 损 害 。 2 根 据 资 金 预 算 盘 子 , 据 库 预 算 只 占项 目预 算 的 5 5 根 . 数 .%。
6 2 月 4日某 数据 库 供 应 商 新 业 务 代表 要 求 采 购 单 位 购 置 4 套 数据 库 , 与 采 购单 位沟 通 无 果 的 情 况 下 , 来采 购 中心 反 映相 在 前
关情 况 。按 照 其 公 司营 销 策 略 ,4台 小 型 机须 配 4 数 据 库 ,否 套 则 不 予销 售 。并 说按 市场 价 应 为 10 元 , 次 可 给 采 购 单 位最 6万 本
一起投诉无效的政府采购案例
一起投诉无效的政府采购案例随着《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20号令)的深入贯彻落实,广大供应商的维权意识越来越浓,投诉案件也越来越多,但据不完全统计,真正有效的投诉甚少。
为此,本文试图通过下列案例分析,以引起有关各方对投诉事项的高度重视。
一、案例今年1月,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受该市教育局的委托,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批教学仪器设备。
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后,按规定程序在监管机构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了采购信息,广泛邀请供应商参加。
由于本次未涉及特许经营,采购文件也未对供应商资格提出特殊限制条件,除规定供应商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条件外,仅要求,供应商提供所供仪器设备是正品的证明,并保证售后服务即可。
然后政府采购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组成谈判小组,并按规定程序,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于2月16日履行了谈判等程序。
外市的一家公司M从4家供应商中胜出,成为第一候选人。
7天后,政府采购中心正等待教育局确认结果时,收到本市一家供应商H的内装有书面投诉书的挂号信。
其主要内容:供应商H是成交货物生产商在本市的唯一代理商,M公司不是代理商,其授权书是假的,现M公司正在外地联系货源,要求政府采购中心查处造假者,且查处之前不得公布成交结果。
政府采购中心收到挂号信后不到2小时,H公司的代表也来到政府采购中心,又当面提出了上述要求。
与此同时,该市财政局党委、纪检组,市纪委、监察局等部门也都收到了H公司的投诉书,内容都是反映政府采购中心“暗箱操作”,使“造假者成交”,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市财政局党委、纪检组,市纪委、监察局等部门立即调查处理,并要求查处之前不准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成交结果。
后来,政府采购中心没有接受H公司的要求,只向其进行了解释,仍按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了成交结果,市财政局党委、纪检组也没有接受H公司的要求,而是要H公司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正确对待本次采购。
如何做好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及案例分析ppt课件(47张)
投诉:《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 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 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管部 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维权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权益受到损害 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一)询问。询问是供应商针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不清楚、不明白、不了解的 事项,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问题、征求意见或者了解情况; 条例五十二条规定了询问的答复期限: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 内作出答复。 (二)质疑。质疑是供应商认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 而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并要求其必须给予明确答复的疑问;书 面形式;
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 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由财政部门将该供应商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投诉期间可否暂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 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 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 十八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 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第三章
第三章政府采购的原则与功能案例分析1:兼顾双方权益采购中心遭遇“无奈”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受当地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委托,采购500台“全热线”电脑体育彩票销售终端机。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提供的全热线销售终端机的入围企业名单,一共有五家企业,本次采购活动于是就采取了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其程序却一波三折,生出了许多事端。
谈判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全热线”产品,“兼容半热线”供应商却也在谈判供应商之列,而且竟然成了评审结果第一名,之后又发生了采购人选择排名第二的“全热线供应商”的意外。
事情最终走向了投诉。
当地政府采购办公室做出“采购过程影响了成交结果,责令重新组织谈判活动。
”的处理决定……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谈判文件商量着卖《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出人意料的是,因为种种原因,这五家企业中只有两家购买了谈判文件。
不到三家,怎么办?就在这时,谈判之前,一家能提供兼容半热线产品的供应商来买谈判文件,并出示了国家体育总局体彩中心的一份文件,证明兼容型的机型也能满足采购人的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采购中心就该兼容型产品能否满足采购人需求,到底卖不卖给该供应商谈判文件的问题,与采购人商议,并且召开了共6人参加的商讨会。
政府采购中心还做了会议记录。
现场商议无果。
采购单位的3个会议代表表示要回去和领导商量之后再做决定。
在与领导商量之后,采购人代表电话通知政府采购中心,表示同意将谈判文件卖给“兼容半热线”的供应商。
政府采购中心于是就放心地把谈判文件卖给了该供应商。
就这样,通过“商议”,谈判文件卖给似乎根本就不具备竞争谈判资格的“兼容供应商”,在一定程度上对谈判文件做出了实质性修改,但是因为竞争性谈判的日子马上就到,政府采购中心也没有采取更改谈判文件、上网公告、通知其他供应商的做法,就直接进入了下一个环节。
从一起政府采购投诉案例看评委回避问题的处理
CASE ANALYSIS I案例分析本文通过一则案例提出评委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问题的后续处理建议。
从一起政府采购投诉案例看评委回避问题 的处理文/仇卉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一、案例回放2020年1月,某市财政部门受理了一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A公 司参加了某市医院物业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经评审成为中标供应商。
中标结果公告后,B公司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
理由是本项目中的一名评委会成员C曾与A公司等四家企业共同投资办了一家装饰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并任总经理,A公司的法人是这家装饰公司的副董事长。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五点的规定,该评委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要求取消A公司的中标资格,重新招标。
2021年第3期I中国政府采K 69案例分析 I CASE ANALYSIS采购代理机构经调查B公司反映 的情况属实,但该装饰公司已于本项 目招标前6个月被注销。
根据调查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宣布,原中标结果无效,重新采购。
A公司对中标资格被取消不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 购代理机构驳回A公司质疑,A公司 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某市财政部门 提出投诉,并提供证据说明评委C与 A公司没有利益关系,要求恢复其中 标资格。
某市财政部门经调查,确认C 评委确曾担任某装饰公司总经理,但 该公司已于本项目招标前6个月被工 商部门注销,根据A公司提供的证据,进一步调查发现装饰公司的出资方中 A公司、C评委和另一家公司的投资一直至该公司注销也没有兑现,且 该公司一直没有开展任何经营活动,既没有产生任何销售收入,也没有发 生任何成本支出,税务部门出具了几 年来零纳税申报证明,后因股东之间 的矛盾,该公司申请注销,并完成了 相关手续。
此外,在该项目的评审中 C评委的评分没有出现畸高畸低的情 况,且剔出C评委的评分后,其他 6个评委的得分汇总,供应商的得分排名顺序没有发生变化。
二、相关法规链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评委回避问题的规定有以下几项。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及案例分析
随 着社 会进 步 ,人们 依 法维权 意 识增 强 ,政 府采 购质 疑投 诉不断 增多 。依法做 好质 疑投 诉工 作 ,给 政府 采购 监管部 门 、采 购人 和操 作机 构提
出了 更高 要求 。从实 践看 ,供 应商 质疑 投诉 主要
法维 权 方式 ,提 起质 疑投 诉的 时 间,质疑 投诉 的
二 是供应 商不 懂法律 法规 ,不熟 悉政府 采购
时 限 ,质 疑投 诉的范 围 ,质疑 投诉 的要求 ,处理 操 作程 序规 则。 投诉 期 f a - J 可否 暂停 采 购活动 ,经审查 ,认 定可能 三 是供应 商恶 意维权 。只 要没 中标 就告 ,恶
析。
通过 对政 府采 购各 个环节 ( 包括 招标 环节 、 投 标环节 、评标环节 、质疑投诉等 )发生的 1 8个 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剖析质疑投诉案发生的成因 , 分 享启 发 ,提 出建议 。如何 正确 适用 法律 ,如伺 依 法妥善 处理 质疑投 诉 ,对 各方 当事人 有哪 些教
影 响中标 、成 交结果 或存 在违 法行 为的处 理 ,投 搞 竞争 对手 ,我不 中你也 别想 中 ;有 的是想 取 而 诉处 理 的通知 ,关于 废标 、无 效投标 、中 标无 效 代之 ,特 别是第 二中标候 选人。 及中标结果无效的情形及处理 。 其 次 ,结 合上 述条 文对 政府 采购进 行 案例分
( 一) 明确 捕
为采购主体的核心责任。
目前 政府 采购法律体系 以专家评审委员会作为 政府采购的决策主体 ,既限制了实施机构应享有的 权力 ,也忽略了实施机构在采购活动中应当承担的 责任 。未来立法应当充分考虑实施机构的权责平衡 ,
采购法律纠纷案例评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府采购活动日益增多。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日益复杂,由此引发的采购法律纠纷也呈上升趋势。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采购法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对案例进行评析,以期为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于2019年6月对一项市政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备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在投标过程中,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认为交易中心发布的招标文件存在不公正竞争的问题,遂向某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投诉。
财政局受理后,经调查认为招标文件确实存在不公正竞争的问题,遂责令交易中心重新组织招标。
建筑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交易中心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评析1. 案例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公正竞争的问题,以及交易中心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案例分析(1)招标文件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技术要求、投标资格要求、投标保证金、评标标准等内容。
在本案中,交易中心发布的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备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这一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然而,建筑公司认为招标文件存在不公正竞争的问题,其主要理由是: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要求投标人具备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经验,而其他类似项目的招标文件均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关经验。
对此,法院认为,招标文件中的资质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未明确要求投标人具备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经验,确实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
然而,这并不构成不公正竞争,因为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人具备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备该资质的投标人自然具备相应的施工经验。
(2)交易中心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按照评标标准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政府采购举报案例的处理及思考
关于一起政府采购举报案例的处理及思考南通市政府采购中心施克俭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2004年第20号令)的深入贯彻落实,参与政府采购的广大供应商的维权意识越来越浓,质疑、投诉、举报、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但据不完全统计,真正有效的质疑、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甚少。
为此,本文对一起政府采购举报案例的回顾分析及处理,以引起有关各方对政府采购举报事项的高度重视。
一、案例回顾南通市某采购单位采购通用设备项目于2010年5月31日第一次在南通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6月9日因报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而中止采购。
6月11日按原需求对该项目第二次发布采购公告,为便于更多的潜在供应商前来响应本项目,招标文件定于6月30日供应商报名并资格初审,7月9日开标。
7月16日举报人上海某公司通过电子信箱向南通市财政局进行举报,8月5日举报人上海某公司向江苏省财政厅网上再次举报。
事件回放:6月9日第一次采购时,共有7家供应商报名,分别来自北京1家、南京2家、南通2家、上海1家、云南1家,具备某数据库厂商授权的有6家。
举报人上海某公司也参与了报名,但无数据库厂商的授权。
后因报名的供应商其他相关资料提供不全,经采购单位对供应商资格初审,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而中止采购,当日在南通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中止采购公告。
举报人上海某公司举报信中表述的6月9日资格初审中,只有4家有授权入围,属不实捏造,且当时某数据库供应商新业务代表还未接手原属政府口的业务。
6月24日某数据库供应商新业务代表要求采购单位购置4套数据库,在与采购单位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前来采购中心反映相关情况。
按照其公司营销策略4台小型机须配4套数据库,否则不予销售。
并说按市场价应为160万元,本次可给采购单位最低优惠价为100万元左右。
采购单位因考虑该项目有个逐步开发使用的过程且预算资金不足,所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开发初期只采购1套数据库的采购需求。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案例分析及启示
二、案例分析
通过对政府采购各个环节(包括招标环节、投标环节、 评标环节、质疑投诉等)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剖析 质疑投诉案发生的成因,分享启发,提出建议。
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如何依法妥善处理质疑投诉,对各 方当事人有哪些教训和启示。
依法采购,严格程序,规范操作,注意方法,做好服务。
随着社会进步,人们依法维权意识增强,政府采购质疑投诉不断增多。 依法做好质疑投诉工作,给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和操作机构提 出了更高要求。 从实践看,供应商质疑投诉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依法维权。主要是采购人提出的需求不合理,招标文件有限制性 和倾向性,评审专家未按要求评审等。 二是不懂法律法规,不熟悉操作程序规则。 三是恶意维权。只要没中标就告,恶搞竞争对手,我不中你也别想中; 有的是想取而代之,特别是第二中标候选人。
质疑投诉-要求
应当有明确的请求:明确对采购文件还是对采购过程还是对中标、成交结果提 出质疑、投诉;
想要达到的结果:如中标、成交无效、废标、重新采购、赔偿、追究法律责任 等。
必要的证明材料:包含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参加采 购项目的证明、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证明提出质疑的事实存在的材料。此 条所规定的是“必要”的证明材料并非“充分”的证明材料,即供应商不负责证 明质疑、投诉是否属实、是否成立。质疑、投诉是否属实、是否成立由处理质疑、 投诉方调查后才能决定。
吴晓明
2017年6月
一、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维护合法利益的权益。 询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
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质疑:《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
采购法律纠纷案例评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6年5月,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了一份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公告,该公告涉及一批办公用品的采购。
经过投标,共有三家供应商参与了投标,分别是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甲公司向某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异议,认为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要求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取消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投标资格。
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收到甲公司的异议后,组织了调查。
经调查,发现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投标文件确实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 乙公司的投标文件中,产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涉嫌哄抬价格。
2. 丙公司的投标文件中,产品规格参数与实际产品不符,涉嫌提供虚假信息。
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在调查结束后,作出了取消乙公司和丙公司投标资格的决定。
乙公司和丙公司不服该决定,向某市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二、评析(一)本案的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本案中,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虚假信息,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3. 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异议的处理程序和标准。
本案中,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收到甲公司的异议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了取消乙公司和丙公司投标资格的决定,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本案的处理结果分析1. 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作出取消乙公司和丙公司投标资格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
其次,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在调查过程中,依法履行了调查职责,确保了调查的客观、公正。
2. 乙公司和丙公司不服某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决定,向某市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采购投诉案例(二)
案例一【案例要点】不得因形式问题剥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被授权人姓名栏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手写而采取机打签字,但被授权人现场参与投标的,不影响授权书合法性,应认定投标有效。
【基本案情】A供应商参加了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人“XXX应用建设项目”,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被授权人姓名”签字不能以签字章代替,且该项内容系符合性审查内容,如不满足将直接导致无效投标。
后评标委员会以A供应商授权书被授权人未手写签名为由,不予通过符合性审查,认定投标无效。
A供应商遂提起质疑,因质疑答复维持原评标结论,A供应商遂提起投诉。
投诉人A供应商认为:评标委员会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结论存在错误。
A供应商已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材料并通过资格审查。
虽被授权人姓名为机打签字,但已经完整体现授权对象,且被授权人携带身份证现场参与投标,表明其自愿接受授权参与投标活动。
本项目因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认定A供应商为无效投标,对其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处理理由】当地财政部门认为,首先,投诉人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姓名一栏为手写签字,被授权人姓名一栏为机打签字。
被授权人未采用手写签字确实不符合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要求,存在瑕疵。
其次,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是否有效的核心应是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以及公司公章,被授权人姓名一栏虽不是手写签名,但不影响该授权书的合法有效,且被授权人接受委托到达评审现场,以实际行为表明其愿意接受授权参与投标,该瑕疵不应认定为未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最后,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条规定,符合性审查的目的是确定供应商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条款亦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故是否为手写签字,不是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
采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为了扩大生产规模,甲公司决定进行一次大规模的采购,包括原材料、零部件、生产设备等。
在采购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原材料。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以下是该案例的详细分析。
二、案情介绍1. 合同签订2019年5月,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采购意向书,要求乙公司提供一批原材料。
乙公司同意供货,并于同年6月与甲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
合同约定:(1)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原材料,数量为100吨,单价为每吨1万元,总价款为100万元。
(2)原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甲方有权对原材料进行抽检。
(3)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30天内。
(4)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 合同履行乙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将原材料运抵甲公司。
甲公司在收到原材料后,组织了相关人员对原材料进行了抽检。
抽检结果显示,原材料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严重缺陷。
3. 纠纷发生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乙公司则认为,其提供的原材料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
双方就合同解除和赔偿损失问题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1)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严重缺陷,已经致使甲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因此,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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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投诉-时间 质疑:7个工作日内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 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投诉:15个工作日内 质疑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应在收到答复或答复期满(答复期为7个工 作日)后15个工作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申请行政复议:60天内; 提起行政诉讼:3个月内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逾期未作处理的,应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期满(处理期为30个工作 日)后60天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质疑投诉-时限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 条例五十三条明确了标准: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
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
一、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维护合法利益的权益。 询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 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质疑:《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
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和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投诉:《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 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 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管部 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查,认定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存在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九条:财政
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
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可按以下处理: (一)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
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合同已经签订的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 采购活动;
(三)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
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财政部门在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 同时也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
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由财政部门将该供应商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投诉期间可否暂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
维权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权益受到损害 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一)询问。询问是供应商针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不清楚、不明白、不了解的 事项,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问题、征求意见或者了解情况; 条例五十二条规定了询问的答复期限: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 内作出答复。 (二)质疑。质疑是供应商认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 而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并要求其必须给予明确答复的疑问;书 面形式; 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 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三)投诉。投诉是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其质疑的答复不满意 或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答复而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的申诉; (四)申请行政复议。是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 而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的复议请求; (五)提起行政诉讼。提出行政诉讼是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作出的处 理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控告。
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
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 十八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 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 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 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
满之日。
质疑投诉-范围 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 采购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文件以及包含的
评判标准和合同文本
相关的澄清 不可质疑的采购文件:
采购活动记录、定标文件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内部资料
采购预算是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对采购人的批复 质疑答复、投诉应当按照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处理
投标文件不属于可质疑的采购文件
质疑投诉-要求
应当有明确的请求:明确对采购文件还是对采购过程还是对中标、成交结果提 出质疑、投诉;
想要达到的结果:如中标、成交无效、废标、重新采购、赔偿、追究法律责任
等。 必要的证明材料:包含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参加采 购项目的证明、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证明提出质疑的事实存在的材料。此 条所规定的是“必要”的证明材料并非“充分”的证明材料,即供应商不负责证 明质疑、投诉是否属实、是否成立。质疑、投诉是否属实、是否成立由处理质疑、 投诉方调查后才能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