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
客运班线及其标志牌之分类

客运班线及其标志牌之分类、管理道路旅客运输简称道路客运,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又称客运班线,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按照起讫地、线路长度分为一、二、三、四类,按照许可权限分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客运,按经营方式分为直达班车、普通班车。
直达班车,指以三级及以上客运站为起讫站点,除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在起讫地的城区范围内的客运站上下旅客外,由始发地直达终点地的客运班车。
普通班车,指以等级客运站(乡镇含简易客运站)为起讫站点,在沿途合法站点停靠上下旅客的客运班车。
(二)客运班车的节点,指客运班线的起讫地。
(三)客运班线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1、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所有权归国家。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2、客运班线的经营权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许可给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即指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拥有客运班线的经营权。
3、具有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者可以委托其分公司或授权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其客运班线经营,即拥有客运班线的使用权。
(四)客运班线经营期限:根据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使用更新年限、运力结构调整和客运市场发展规律等因素,客运经营的经营期限为6年。
经营期限从许可之日的季度末开始计算。
(五)客运标志牌之分类:客运标志牌是经营者经过合法程序取得经营道路旅客的标志,分为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和临时客运标志牌。
班车客运标志牌分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同理分四种;临时客运标志牌分为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和一个运次使用的省际临时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
(六)客运标志牌管理:⒈用于加班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只能发放给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经营者和客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五年七月十二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道路客运标志牌制式规范

道路客运标志牌制式规范一、班车客运标志牌制式规范(一)尺寸:1.600mm×300mm,用于大型客车;2.480mm×220mm,用于中小型客车。
(二)材质和工艺:底版为银白色铝质材料,正面底贴白色环保反光膜,背面底色为磨砂铝本色。
(三)“×际(县内/毗邻县)”视情确定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毗邻县”,分别对应一类客运班线、二类客运班线、三类客运班线、四类客运班线中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客运班线、四类客运班线中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其他规范:1.大型客车使用的班车客运标志牌。
第一行字为黑色宋体,字高35mm×字宽35mm。
第二行字为红色黑体,字高130mm×字宽100mm—110mm,随字数多少而改变。
横线为黑色,宽度20mm,长度随字数多少而改变。
横线中间上方套印红色的许可机关专用章。
第三行字为黑色宋体,字高25mm×字宽18mm,号码为红色阿拉伯数字。
2.中小型客车使用的班车客运标志牌。
第一行字为黑色宋体,字高28mm×字宽28mm。
第二行字为红色黑体,字高110mm×字宽80mm,随字数多少而改变。
横线为黑色,宽度15mm,长度随字数多少而改变。
横线中间上方套印红色的许可机关专用章。
第三行字为黑色宋体,字高20 mm×字宽15 mm,号码为红色阿拉伯数字。
3.班车客运标志牌背面。
左侧粘贴《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
右侧在磨砂铝底板上直接印制“遵章守法”和“安全优质”,分两行排列,黑色宋体,在大型客车使用的班车客运标志牌上字高25mm×字宽25mm,在中小型客车使用的班车客运标志牌上字高20mm×字宽20mm。
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制式规范(一)尺寸:215mm×160mm。
(二)底色:白色。
(三)材质:白纸质,背后贴不干胶,正面填写后覆盖透明不干胶薄膜。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管理行为,提高道路旅客运输服务水平,保障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相关业务的,应遵守本办法。
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站场经营。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市之间、城镇之间、乡镇之间按照规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指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调配客车按原线路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途经线路行驶,按行驶里程或包用时间计费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游客旅游观光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四)客运站场经营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道路客运管理应遵循便民、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的宗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第五条县级及以上运管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市场供求情况,并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情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对道路客运市场实施宏观调控。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第一节道路客运线路分类第六条根据道路客运经营区域和线路长度的不同,道路客运线路可分为以下四类,适用于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一类客运线路: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线路、营运里程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线路、营运里程在15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客运线路。
从事包车客运的,必须按照约定的目的地运输吗

从事包车客运的,必须按照约定的⽬的地运输吗在乘客乘坐客运车的时候,司机有时会不按原先的路线⾏驶,到其他路段揽客的现象,那么这种⾏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呢?客运车辆必须按照约定的⽬的地运输吗?店铺⼩编为⼤家解答。
⼀、客运车辆是否要按约定⽬的地运输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客运车辆要按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只有在客运班车不能满⾜需要或者⽆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的⽅式。
⼆、对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的地和线路⾏驶的处罚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驶的;(⼆)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驶的;(三)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的地和线路⾏驶的;三、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章客运经营管理的内容第三⼗三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三⼗四条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公司,其⾃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或者⾃有中⾼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时,可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本条所称绝对控股是指母公司控制⼦公司实际资产51%以上。
第三⼗五条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暂停、终⽌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三⼗六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正当理由不得改变⾏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经许可机关同意,在农村客运班线上运营的班车可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式运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第二次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第二次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12.06•【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包车客运纸质标志牌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湘交运输〔2017〕27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包车客运纸质标志牌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包车客运纸质标志牌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湘交运输〔2017〕27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交运发〔2012〕738号)的规定,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纸质包车客运标志牌,省运管局于2013年11月1日启用新版纸质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旅游客运每一运次在湖南省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备案。
为进一步改进包车、旅游客运管理方式,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规范包车客运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包车客运纸质标志牌管理(一)从2017年5月1日起,全省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在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中实行备案管理。
(二)从2017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的市际、县际、县内包车客运纸质标志牌(见附件1—3),由各市州按照本文件规定的样式和要求统一印制,由经营市际、县际、县内包车、旅游客运的企业按规定向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不得向经营者收取费用。
省际包车纸质标志牌的样式仍为交通运输部统一样式,由省运管局统一印制。
(三)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包车和旅游客运业务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本运次线路起讫点、车牌号、道路运输证号、驾驶员姓名、从业资格证号、包车标志牌顺序号、载客人数、主要途经地、运行时间、有效期、企业签发人等信息,以及承运业务凭证(电子版)。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12.17•【文号】交运发[2012]738号•【施行日期】2012.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交运发〔2012〕7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包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运输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新修订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8号令,以下简称《客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多样化、高品质包车出行需求不断增长,包车客运市场发展迅速,成为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一个重要增长点。
截至2011年,我国客运包车数量近12万辆,比2006年增长70%。
在包车客运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包车客运运力调控不科学、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市场监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新修订的《客规》,重点对改进包车客运管理方式,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规范省际包车客运管理等内容做了规定,这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包车客运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维护道路客运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推进道路客运发展方式转变具有积极意义。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强化运力调控,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监管措施,对省际包车客运实施重点监管,全力打造公平竞争、安全有序、和谐稳定的道路包车客运市场。
二、科学有序发展包车客运运力包车客运市场发展既要充分满足经济发展、旅游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又要防止结构失衡、运力过剩、恶性竞争等现象。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维护包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 7 座以上(不含 7 座)客车包租给客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与客户签订包车合同,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四条包车客运分为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和非定线包车客运。
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路线至少有一端是旅游景区(点),且定点定线定时运行。
非定线包车客运是指除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外的其他包车客运。
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由《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做具体规定。
第五条按照经营区域的不同,包车客运分为县内、县际、市际、省际包车客运。
第六条包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经济高效、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科学发展,安全第一,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七条国家实行包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包车客运车辆星级评定制度,鼓励包车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九条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条件:(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18565 )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 )的要求;(3)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T198 )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4)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JT/T325 )规定的中级以上;(5)尾气排放量应符合国Ⅲ及以上标准,车辆燃料消耗限值符合《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要求》;(6)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疆道路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和新版包车客运标志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疆道路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和新版包车客运标志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新运客[2013]17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疆道路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和新版包车客运标志牌的通知(新运客〔2013〕17号)伊犁州运管局,各地、州、市运管局,各口岸国际运管局:为规范我区道路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维护道路包车客运市场秩序,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交运发〔2012〕738号)要求,自治区运管局组织开发了道路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并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投入使用。
为保证道路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顺利启用,做好道路包车客运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道路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实施范围为省际包车、市际包车和市际非定线旅游包车。
省际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行。
市际包车和市际非定线旅游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的实行时间另行通知。
县际包车、县内包车、县内旅游包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州、市)级运管机构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道路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实行运行趟次管理。
包车客运标志牌一个趟次(往返)有效,客运包车线路一端必须在车籍地(执行运管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除外),其有效期由各地(州、市)级运管机构根据实际包车计划行驶里程等情况确定。
省际包车牌有效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0天,市际包车牌有效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5天。
三、执行运管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线路起讫点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车辆包车备案申请由车籍所在地运管机构核准,但须经载客地运管机构出具紧急调用运力证明。
省际客运包车标志牌管理系统建设浅析

l 系统 建 设 的必 要 性
系统开发建设以上海 市省际包车客运行业 为背 景。上海市 共有长途 客运 站 3 7 个 ,从事
随着我 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 升,国内 包车业务的企业共计 1 4 5家,全行业营运客车 旅游业也得到 了快速发展 。公众在旅游 出行方 1 0 0 0 0余辆。2 0 l 1 年全 市共发送旅客 3 6 3 3 . 9 4 式的选择上越来越多元化 。当前随着 交通运输 万人次 。对 省际包车运营 业来说 ,企业承接
科技 园地
≮ 誓~
囊戮 辫≤ ≯ 0
l I l
省际客运包车标志牌管理系统建设浅析
上 海理 工 大学 蔡作 章
摘 要 介绍 了一种面向行 业管理部 门和客运企业 的客运 包车管理与服 务的电子 信息平 台—— 省际客运 包车标志牌 管理 系统 。该 系统采用 面向服务 ( S O A)的技 术架 构 ,使省际客运 包车标志牌 的申领 、审核 业务流程 高效 、可靠和科学 。
包车业务进行管理 审核 。对于突发性 、临时性 写水 平 影 响 ,填 写 的 字迹 不 同 , 为道 路 稽 查 工 的包车业 务,企业往往 由于无法及时办理而错 作及管理带来诸多不便;② 目的地填写 范围有 失业务发展的机会 ;而对于管理部 门来说,这 限,并且在填写时 能共 享业户 的车辆 、人员 种 低 效率 的管 理方 式也 带来 了很 大 的管 理成 违 章 , 以及 质 量信 誉等 信 息 ,是 比较 落 后 的管 本 ,管理部 门需要专设人员来应对 包车标 志牌 理 方 式 ;③ 如要 解 决非 工 作 日期 间企 业 的 包 车 的发放工作 。省 际客运包车标志牌 管理系统将 标志牌 申领 ,需安排 工作人员 2 4小时值班 ; 通过信息化平 台的建设优化旅游客运包车 的管 ④人工发放 、登记牌证信息 的方式不能为管理 理 ,降低运营企业的办事成本,提 高主管部 门 部 在包车运 能管理方面提供必要 的统计分析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总16页)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总16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维护包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7座以上(不含7座)客车包租给客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与客户签订包车合同,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四条包车客运分为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和非定线包车客运。
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路线至少有一端是旅游景区(点),且定点定线定时运行。
非定线包车客运是指除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外的其他包车客运。
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由《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做具体规定。
第五条按照经营区域的不同,包车客运分为县内、县际、市际、省际包车客运。
第六条包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经济高效、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科学发展,安全第一,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七条国家实行包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包车客运车辆星级评定制度,鼓励包车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八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九条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条件:(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4)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5)尾气排放量应符合国Ⅲ及以上标准,车辆燃料消耗限值符合《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要求》;(6)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道路客运标志牌制式规范、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

附件10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套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章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背面(起点)--- (讫点)(省简称)运包字XXXXXX号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背面道路客运标志牌制式规范一、班车客运标志牌制式规范(一)尺寸:1、600mm×300mm,用于大型客车;2、480mm×220mm,用于中小型客车。
材质和工艺:底版为银白色铝质材料,正面底贴白色环保反光膜,背面底色为磨砂铝本色。
(三)"X 际(县内)”视情确定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
(四)其它规范: 1、大型客车使用的班车客运标志牌第一行字为黑色宋体,字高35 mm><字宽35 mm o第二行字为红色黑体,字高130 mm×字宽100T10 mm,随字数多少而改变。
横线为黑色,宽度20 mm,长度随字数多少而改变。
横线中间上方套印红色的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章。
第三行字为黑色宋体,字高25mmX 字宽18 mm,号码为红色阿拉伯数字。
附件11(二)2、中小型客车使用的班车客运标志牌第一行字为黑色宋体,字高28mm><字宽28 mπu第二行字为红色黑体,字高110 mmX字宽80 mm,随字数多少而改变。
横线为黑色,宽度15 mm,长度随字数多少而改变。
横线中间上方套印红色的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章。
第三行字为黑色宋体,字高20 mmX字宽15 mm,号码为红色阿拉伯数字。
3、班车客运标志牌背面左侧粘贴《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右侧在磨砂铝底板上直接印制“遵章守法”和“安全优质”,分两行排列,黑色宋体,在大型客车使用的班车客运标志牌上字高25 mmX字宽25mm,在中小型客车使用的班车客运标志牌上字高20 mmX 字宽20mm o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制式规范(一)尺寸:215mmX 160mm。
(二)材质:白纸质,背后贴不干胶,正面填写后覆盖透明不干胶薄膜。
省际临时班车、包车客运标志牌2020

附件10㊀㊀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
省㊀际㊀临㊀时㊀班㊀车
套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专用章
(起点) (讫点)
(省简称)运班临字ˑˑˑˑˑˑ号
1
5
㊀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背面经营主体
经营许可证号车牌号码
起讫地及客运站点(起点地客运站点)至(讫点地客运站点)
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
途经路线使
用原因有效期自㊀㊀㊀年㊀月㊀日起至㊀㊀㊀年㊀月㊀日止
说㊀㊀明一㊁此牌适用范围:1.在特殊时段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班车客运经营者不能满足运力需求,需要调用其他客运经营者的营运客车的;2.
因车辆故障㊁维护等原因,需要调用其他客运经营者的营运客车接驳或者顶班的;3.
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灭失,等待领取的.
二㊁属于上述第1㊁2种原因使用此牌的,有效期为一个运次所需时间;属于上述第3种原因使用此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30日.
经办人签字:
具体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盖章)
年㊀月㊀日 2
5
附件11
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省㊀际㊀包㊀车(二维码)(起点) (讫点)
某运包字㊀㊀㊀号车牌号码:
驾驶员:
主要途经地:运输企业(章):企业签发人:有效期: 3
5。
道路旅客运输《班车客运标志牌》制作规范和要求

附件7班车客运标志牌班车客运标志牌背面遵章守法安全优质附件8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客运班许字号附件9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附件10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附件11道路客运标志牌制式规范一、班车客运标志牌制式规范(一)尺寸:1.600mm×300mm,用于大型客车;2.480mm×220mm,用于中小型客车。
(二)材质和工艺:底版为银白色铝质材料,正面底贴白色环保反光膜,背面底色为磨砂铝本色。
(三)“×际(县内)”视情确定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
(四)其它规范:1、大型客车使用的班车客运标志牌第一行字为黑色宋体,字高35 mm×字宽35 mm。
第二行字为红色黑体,字高130 mm×字宽100mm-110 mm,随字数多少而改变。
横线为黑色,宽度20 mm,长度随字数多少而改变。
横线中间上方套印红色的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章。
第三行字为黑色宋体,字高25mm×字宽18 mm,号码为红色阿拉伯数字。
2、中小型客车使用的班车客运标志牌第一行字为黑色宋体,字高28mm×字宽28 mm。
第二行字为红色黑体,字高110 mm×字宽80 mm,随字数多少而改变。
横线为黑色,宽度15 mm,长度随字数多少而改变。
横线中间上方套印红色的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章。
第三行字为黑色宋体,字高20 mm×字宽15 mm,号码为红色阿拉伯数字。
3、班车客运标志牌背面左侧粘贴《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右侧在磨砂铝底板上直接印制“遵章守法”和“安全优质”,分两行排列,黑色宋体,在大型客车使用的班车客运标志牌上字高25 mm×字宽25mm,在中小型客车使用的班车客运标志牌上字高20 mm×字宽20mm。
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制式规范(一)尺寸:215mm×160mm。
(二)材质:白纸质,背后贴不干胶,正面填写后覆盖透明不干胶薄膜。
客运班线及其标志牌之分类

客运班线及其标志牌之分类、管理道路旅客运输简称道路客运,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又称客运班线,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按照起讫地、线路长度分为一、二、三、四类,按照许可权限分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客运,按经营方式分为直达班车、普通班车。
直达班车,指以三级及以上客运站为起讫站点,除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在起讫地的城区范围内的客运站上下旅客外,由始发地直达终点地的客运班车。
普通班车,指以等级客运站(乡镇含简易客运站)为起讫站点,在沿途合法站点停靠上下旅客的客运班车。
(二)客运班车的节点,指客运班线的起讫地。
(三)客运班线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1、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所有权归国家。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2、客运班线的经营权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许可给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即指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拥有客运班线的经营权。
3、具有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者可以委托其分公司或授权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其客运班线经营,即拥有客运班线的使用权。
(四)客运班线经营期限:根据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使用更新年限、运力结构调整和客运市场发展规律等因素,客运经营的经营期限为6年。
经营期限从许可之日的季度末开始计算。
(五)客运标志牌之分类:客运标志牌是经营者经过合法程序取得经营道路旅客的标志,分为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和临时客运标志牌。
班车客运标志牌分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同理分四种;临时客运标志牌分为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和一个运次使用的省际临时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
客运标志牌管理办法

客运标志牌管理办法一、道路旅客运输标志牌分类道路旅客运输标志牌分为道路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临时客运标志牌三类,每类标志牌证分别包括省际、市际、县际、县境内4种,其中:(一)班车客运标志牌适用于从事道路班车客运以及定线旅游客运,按营运方式划分为直达和普通两种形式。
(二)包车客运标志牌适用于从事包车客运以及非定线旅游客运;(三)临时客运标志牌适用于标志牌正在制作、灭失等待领取时或用于临时加班、接驳、顶班的客车,其中临时加班客车使用的临时客运标志牌仅适用于发生突发事件时和春运、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
二、道路旅客运输标志牌的制作(一)省际、市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临时客运标志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式样统一印制。
(二)县际、县境内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临时客运标志牌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式样统一印制。
三、道路班车客运标志牌证的核发道路班车客运标志牌的发放,坚持“谁审批、谁发放”的原则及“谁签字、谁发放、谁负责”的发放制度。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核发省际、市际班车客运标志牌;(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核发县际班车客运标志牌;(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核发县境内班车客运标志牌。
四、临时客运标志牌和包车客运标志牌核发(一)省际、市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临时客运标志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季度申请计划发放给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发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有关标志牌的登记和汇总上报工作。
(二)县际、县境内临时客运标志牌和包车客运标志牌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季度申请计划发放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有关标志牌的登记和汇总上报工作。
(三)临时客运加班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核发。
1.包车客运标志牌核发,按包车客运管理有关要求执行。
2.临时客运加班标志牌核发,应符合以下条件:(1)原有正班车已经满载,需要开行加班车的;或因车辆抛锚、维护等原因,需要接驳或者顶班的;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灭失,等待领取的;(2)投入的客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和类型、配有有效的《道路运输证》;(3)有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保单。
交通部关于发布《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1995]828号
![交通部关于发布《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1995]8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e5ab3406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3a.png)
交通部关于发布《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发布《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1995]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现发布《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一九九五年九月六日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旅客运输的管理,促进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省际客运)健康发展,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营业性省际客运的经营者应遵守本办法;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运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省际客运包括:(一)毗邻省之间以及跨越一省或数省的道路旅客运输。
(二)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外省)设置经营机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
第四条省际客运线路规划、协调、审批工作由交通部负责:(一)交通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制定省际客运的发展规划。
(二)重点的省际客运班线由交通部审批。
其范围由交通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
(三)一般的省际客运班线,由交通部授权相关省的省级运政管理机关协商审批;协商发生争议时,由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报交通部协调、裁决。
第五条省际班车客运线路按以下程序审批:(一)申请从事省际客运的经营者,应向当地县及县以上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一),并提交可行性报告(有对开协议或进站代办协议等材料的,应一并提交)。
运政管理机关受理申请后,逐级审核上报至省级运政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