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事局通航水域管理规定(暂行)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州港出海航道水域调度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州港出海航道水域调度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8.06.20•【字号】粤交港[2008]593号•【施行日期】200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州港出海航道水域调度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粤交港【2008】593号)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市交通局(委),广东海事局:《广州港出海航道水域调度管理规则(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广东省交通厅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广州港出海航道水域调度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广州港出海航道水域管理,维护出海航道水域的公平使用及正常运输秩序,保障港口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及《印发广东省双重领导港口下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2〕9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广州港出海航道水域(以下称出海航道水域)是指从西基调头区起至桂山岛引航锚地止的主航道及两侧的水域范围,出海主航道全长115公里。
船舶(含水上移动设施,以下统称为船舶)使用出海航道水域的顺序、引航、广州港港区公用锚地(以下称港区锚地)的安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指的船舶包括外国籍船舶、3000载重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
第三条广州港通讯调度指挥中心的职责广州港通讯调度指挥中心(以下称调度中心)依据本规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公道和安全有序的原则,对使用出海航道水域的船舶进出顺序、引航、港区锚地的使用实施统一调度和安排。
调度中心主要职责:(一)负责船舶使用出海航道水域顺序调度安排,编制船舶使用出海航道水域总计划(以下称总计划);(二)负责港区锚地使用的申请和安排;(三)负责出海航道水域港口生产调度水上无线电通信的相关管理工作;(四)负责重点物资应急运输保障措施的落实;(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使用出海航道水域的船舶遇紧急情况时的应急与救援工作;(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风、防台、防汛等灾害性天气的防范与抗御工作;(七)执行上级机关的指令。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7.11.21•【文号】海通航[2007]629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海通航[2007]629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通航安全评估工作,促进水运经济科学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使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航行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海域、内河通航水域内,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而开展的通航安全技术评估工作。
第三条下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时需要进行通航安全评估:(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三)建设船闸、水闸、坝、浮桥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五)设置海上平台、系船浮简单(多)点系泊、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六)设置、构筑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等航道、河道整治建筑物;(七)建设取水口、滑道、下河坡道等设施和构筑物;(八)航道疏浚、航标、锚地、泊区等港口类建设;(九)沉船沉物打捞;(十)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
广东海事局关于实施《广东海事局辖区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海事局关于实施《广东海事局辖区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海事通[2008]48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海事局
【发布日期】2008.08.20
【实施日期】2008.08.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引航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实施《广东海事局辖区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海事通〔2008〕483号 2008年8月20日)
有关引航单位,汕头、湛江、广州、珠海、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阳江、茂名、潮州、揭阳海事局:
为加强广东海事局辖区水域内引航活动的安全监管,我局制定了《广东海事局辖区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实施。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径与广东海事局通航处反映。
广东海事局辖区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海事局辖区水域内引航活动的安全监管,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海事局辖区水域内的一切引航活动。
第三条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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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关于颁布《广东海事局海上施工作业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粤海事通[2002]314号
广东海事局关于颁布《广东海事局海上施工作业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正文:---------------------------------------------------------------------------------------------------------------------------------------------------- 广东海事局关于颁布《广东海事局海上施工作业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粤海事通〔2002〕314号2002年6月26日)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海上施工作业的管理,保护通航环境资源,规范海上施工作业行为,现颁布《广东海事局海上施工作业管理规定(暂行)》,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海事局海上施工作业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海上施工作业的管理,维护通航秩序和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海事局管辖范围内的海上施工作业。
包括海上平台施工作业,铺设、撤除、检修海底电缆和管道,地质钻探和调查,扫海、疏浚和修建各类堤岸、人工岛屿、人工渔礁以及其它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通航环境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第三条广东海事局是本规定的实施机关,负责对海上施工作业进行审批,并组织实施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作业申请第四条申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合格的资质及足够的施工和管理能力。
第五条外国施工单位必须通过国内代理进行申请。
施工申请报告一律使用中文。
第六条申请施工作业时须填写《施工作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文件或资料:(一)施工作业申请书;(二)施工作业者的资质认证文书;(三)施工作业方案、安全及防污计划书;(四)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委托书或协议书;(五)有关施工图纸、资料或施工占用水域示意图等;(六)施工船舶或设施的证件正本及复印件;(七)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文件粤海法规〔2017〕361号2017年7月18日)各有关单位:《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有关后评估、修订工作。
下列规范性文件自《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珠海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珠海VTS用户指南〉的通知》(粤海事法〔2011〕589号)、《关于印发〈虎跳门水道通航安全规定〉的通知》(粤海事法〔2011〕634号)、《关于印发〈东平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事法〔2011〕635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海马骝洲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事法〔2012〕794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湛江VTS用户指南〉的通知》(粤海事法〔2013〕19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海水域船舶试东海事局关于印发〈顺德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7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西江干流佛山段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9号)、《广东海事局关于修改〈佛山容桂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73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东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东莞VTS用户指南〉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74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汕头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汕头VTS用户指南〉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75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州港东河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84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90号)、《广东海事局关于修改〈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粤海通航〔2014〕426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海港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安全航行规定(试行)〉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475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惠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惠州VTS用户指南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545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东莞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5〕104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徐闻港区水域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6〕21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山海事局辖区主要《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倒运海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6〕24号)、《关于印发〈广州海事局通航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暂行)〉的通知》(穗海事通〔2006〕54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穗海事通〔2006〕141号)。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水上加油站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水上加油站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公布日期】2006.03.18•【字号】粤海事危[2006]110号•【施行日期】2006.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水上加油站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粤海事危〔2006〕110号2006年3月18日)各直属局:现将《广东海事局水上加油站管理工作程序(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广东海事局水上加油站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由于水上加油站的主要功能是向船舶供应燃油,供应的燃油具有火灾危险性和污染危害性,且船舶靠离泊作业频繁,容易引发事故。
为此,应规范水上加油站管理工作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现结合我局实际,制订如下工作程序。
一、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工作程序。
(一)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是水上加油站设立的依据,其规划必须符合辖区实际,并按照“宁缺毋滥”原则编制辖区布点规划,规划点数量与船舶燃油需求量相适应。
设置水上加油站的水域必须满足国家行业标准要求(标准出台前暂执行地方或部门规定)。
(二)分支局会同当地经贸部门对辖区水域环境勘察后编制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水域涉及渔港的增加海洋渔业部门),并报广东局和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
二、水上加油站的设立程序(一)广东局和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审定批复水上加油站布点规划后,分支局受理水上加油站报建申请。
(二)分支局负责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应包括:书面申请报告、水上加油站具体位置环境概况资料(包括水深、航道、占用水域范围及坐标、附近水域和岸线环境状况等)、单位通讯录(包括单位名称、船舶或设施名称、所有人或经营人、单位地址、联系人及电话等)、《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证书和文书。
(三)申请进入规划点从事水上供油活动的水上加油站,应聘请具有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防污染和通航环境方面的评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0•【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4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2014年5月20日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桥梁水域通航秩序,保护桥梁和过往船舶(包括浮动设施,下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桥梁水域范围内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桥梁建设、施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桥梁水域,是指桥梁桥轴线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通航水域。
桥梁跨越内河的,其范围为桥轴线上游400米至下游200米;桥梁跨越海域或者对水域范围有特殊需求的,其范围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论证确定并予公告。
第三条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维护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发布航行通(警)告,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交通运输、铁路、水利、住房与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桥梁水域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通航水域修建的桥梁,应当依据桥梁通航论证和设计要求,设置符合规定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
第五条桥梁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期间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桥梁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桥梁建设单位应当在桥梁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有关桥梁通航安全的资料:(一)桥梁地理位置、总长度、桥孔分布;(二)桥梁防撞能力及防撞设施的情况;(三)桥梁助航标志、设施以及安全标志;(四)经论证的通航限制要求,包括桥梁通航净空高度和净空宽度、桥孔通航状况(单向通航、双向通航或者禁止通航)、桥梁水域限制航速;(五)桥梁水域水深扫测图、流速、流向与桥梁法线夹角等资料;(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1.03.02•【文号】海通航字[2001]113号•【施行日期】2001.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通航字[2001]113号2001年3月2日)各直属海事局,长江、黑龙江海事局:为了加强通航水域的现场监督管理,规范巡航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1年第一次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实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域现场监督管理,加大水上巡航执法力度,规范巡航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部属海事机构的巡航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负责管理全国海事系统的巡航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各局)负责本辖区巡航工作的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巡航工作按巡航水域范围分为三类:(一)港区巡航。
指港界线以内的进出港航道、码头、港内锚地。
港池及其他通航水域的巡航;(二)辖区巡航。
指港界线以外某直属局辖区或海事行政管理水域的巡航;(三)跨辖区巡航。
指涉及两个以上直属局辖区或海事行政管理水域的巡航。
第二章巡航工作的墓本任务和主要内容第五条巡航工作的基本任务:依照国际公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对国家管辖水域进行航行安全和防污染监视、行政执法。
抢险救助;维护国家权益,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环境,保障船舶。
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砂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砂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公布日期】2008.05.07•【字号】粤海事通[2008]241号•【施行日期】2008.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砂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粤海事通〔2008〕241号2008年5月7日)各直属局:为加强对砂石挖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了《广东海事局砂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贯工作。
广东海事局砂石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对砂石挖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海事局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广东海事局辖区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和从事相关活动的砂石挖采、运输船舶(以下简称“砂石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公司应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逐步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船公司在接受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
第五条船公司应规范砂石船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船舶操作规程,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
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第六条船公司应建立船员,尤其是委托经营管理砂石船的船员安全知识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档案,结合实际制订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断增强船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其安全生产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七条砂石船应当按照标准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但船员总数不得超出救生设备配员定额。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粤海事通[2008]211号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正文:----------------------------------------------------------------------------------------------------------------------------------------------------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粤海事通〔2008〕211号2008年4月25日)各直属局:为加强对辖区桥区水域船舶通航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了《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贯工作。
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辖区桥区水域通航秩序,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广东海事局辖区桥区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行第四条船舶(包括浮动设施、下同)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通航桥孔通过,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富裕水深,并与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禁止船舶从有禁航标志的桥孔通过;(二)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前,应当备车,并对船舶主要航行设备、号灯等进行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状态;(三)加强了望,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四)如发现大桥水域助航标志等有异常情况,不能确保安全过桥时,不得强行通过,并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同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五)禁止在桥区水域内追越、掉头、试航或并排航行;(六)配备有效的航海图书资料(包括航行通告),并按规定进行更新;(七)外国籍船舶及需申请引航的其它船舶,必须申请引航;(八)主管机关的其他规定。
船舶进入珠江口水域要注意什么——广东海事局通航监督管理处就新修订的《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
《 江水 运 》 :请 问 为什 么要 对 《规 定 》进 行修 订 ? 珠 黄 斯 深 :随 着 珠 江 三 角 洲 航 运 经 济 的快 速 发 展 ,珠 江 口
《 定 》 的 颁 布 和 实 施 ,对 进 一 步 规 范 珠 江 口水 域 船 舶 的航 规 行 行 为 , 维 护 船 舶 的航 行秩 序 , 保 障 船 舶 的航 行 安 全 将 发 挥
更 大 的作 用 , 对 建 设 珠 江 口安全 便 捷 的水 上 绿 色 通 道 ,2 0 年 已经 发 生 很 大 变 化 。 据 广 东 省 航 海 02
学 会 姜 运 清 秘 书 长 介 绍 , 随 着 南 沙 新 港 、虎 门港 、 中 船 龙 穴 造 修 船 基 地 的 建 设 使 用 , 进 出港 口 的十 万 吨级 以上 船 舶 明 显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 已经 成 为 中 国 对 外 贸 易 的 主 要 窗 口 , 珠 江 口沿 岸 已 形 成 了 一 个 由 十 几 个 港 口、 近 两 干 个 码 头 泊 位 组 成 的港 口群 ,仅 对 外 开 放 的 国 家 一 类 口岸 就 有 l 个 之 多 ,年 2 通 航 船 舶 达 i 0多 万 艘 次 , 是 我 国 通 航 密 度 和 通 航 量 最 大 的 5
有 限 公 司 等 2 余 家 相 关 单 位 和 企 业 的 代 表 约 1 0 参 加 了宣 7 0人
贯会 。
02 珠 试 为 护 航 “畅 通 高 效 平 安 绿 色 的 低 碳 交 通 ~ 一 内 河 航 入 调 研 , 2 0 年 出 台 了 《 江 口 水 域 船 舶 安 全 航 行 规 定 (
水 域 之 一 , 水 上 交 通 安 全 监 管 任 务 非 常 艰 巨 。广 东 海 事 部 门从 1 9 年 开 始 探 索 珠 江 口水 域 船 舶 水 上 交 通 安 全 综 合 治 理 99 措 施 。 大 力 开 展 辖 区 船 舶 活 动 规 律 和 海 事 科 学 监 管 课 题 研 究 , 着 力 构 建 “海 事 科 学 监 管 体 系 ”新 机 制 。 经 过 广 泛 深
广东海事局通航水域管理规定(暂行)
广东海事局通航水域管理规定(暂行)广东海事局通航水域管理规定(暂行)广东海事局通航水域管理规定(暂行)发布日期:[08-07-09 22:46:16] 点击次数:[ ]广东海事局通航水域管理规定(暂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粤海事通[2022年]405号2022年8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航水域的安全管理,明确广东海事局(以下简称广东局)及各直属局在通航环境和秩序中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对通航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广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局负责全面管理辖区内的通航环境、通航秩序及vTS运行管理工作,并指导、协调各直属局的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管理工作。
各直属局具体负责其辖区日常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管理工作。
VTS中心具体实施vTS系统运行和监控管理工作,充分发挥VE系统的作用。
第二章内容和要求第三条加强对辖区通航环境工作的管理力度,搜集、汇总、掌握辖区内通航安全管理的情况:(一)航道水深、宽度、航标的设置、桥梁和跨河电缆的高度、海(河)底电缆,管道及水下建筑物的位置;(二)码头及装卸作业设施技术资料,允许靠泊码头船舶的吨位,码头前沿水深,掉头区水深和宽度,消防和防污设备的情况;广东海事局通航水域管理规定(暂行)(三)港口的消防船、消拖船、防污船等应急船舶的情况和应急能力;(四)辖区内的打捞船舶和设备及技术力量。
第四条做好辖区内通航水域的基础管理工作:(一)规划通航水域的锚地,包括过驳锚地、临时停泊锚地、危险品锚地、联检锚地、防台防风锚地,并制订锚地的安全管理规定;(二)规划通航水域的分道通航区、船舶穿越区,并制订船舶航经上述区域和事故多发的航行密集区的安全管理规定;(三)掌握通航水域船舶的最大高度和吃水最深的尺度,为辖区建设桥梁、过河管线提供依据,保护通航资源;(四)编制辖区水域通航指引图,有条件的逐步向电子海图发展;(五)制订辖区水域安全监督规划,包括VTS设备的建设和升级,现场监督网络的设置、监督船舶的配置、监督用车的配置。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公布日期】2002.01.15•【字号】粤海事通[2002]37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粤海事通〔2002〕37号)各有关单位:为整治珠江口水域通航环境,确保航行安全,我局制定了《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并将于2002年3月1日起实施。
现将该《航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事局2002年1月15日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珠江口水域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珠江口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与人员。
珠江口水域是指珠江口北纬21°48′00″纬度线以北,东经113°07′00″经度线以东,114°20′00″经度线以西和黄埔水道113°25′36″经度线以东,铁桩水道113°28′00″经度线以东的广东海事局管辖水域范围。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行通则第四条遇有下列情况船长应在驾驶台指挥或值班:(一)1600总吨以上船舶进出港航行或在港内移泊时;(二)航行中遇能见度不良或天气恶劣时;(三)在台风期间,当本港区升挂二号以上风球时。
第五条船舶航行应利用视觉、听觉以及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的了望,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第六条船舶航行必须使用安全航速,当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减速航行,必要时应将船速减至维持舵效的最慢速度或者把船停住:(一)能见度不良;(二)发现来船显示号灯不明确,航向左右不定;(三)前方情况不明或来船避让动态不明显时;(四)对他船的意图和动向有所怀疑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进出中国沿海港口水域深吃水船舶监督管理的通知-海通航〔2011〕5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进出中国沿海港口水域深吃水船舶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进出中国沿海港口水域深吃水船舶监督管理的通知海通航〔2011〕574号沿海主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引航站,中国远洋运输集团、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各直属海事局:近年来,因航运企业、港口调度、引航站等对航道实际水深掌握不准确,导致一些深吃水船舶在进出中国沿海港口水域时富裕水深不足,搁浅事故多发,给港口经营企业和船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
为加强对进出中国沿海港口水域深吃水船舶的监督管理,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有关方面在认定港口水域航道水深时,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版发行的海图(包括电子海图)水深为法定的航行参考依据。
水深变化快、测量频度大,且无法及时更新海图或电子海图水域的水深认定,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最新测量的结果为准。
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协商当地港口、航道等部门,结合水文地质条件,结合港区、航道淤浅和疏浚情况,合理确定扫海测量频率。
三、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对深吃水船舶进出本辖区吃水受限水域实施严格控制,水深控制标准要在海事管理机构出版发行的海图水深基础上,充分考虑船型、潮高、航速、底质和淤浅等因素,切实保证船舶留有安全的富裕水深。
四、疏浚和新建航道验收后,各业主单位应主动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扫海、测量。
水深测量结果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外公布。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结束——。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2010年修订)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1.07•【字号】粤海事通[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粤海事通〔2010〕7号)各直(附)属单位:现将修订后的《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试行)》(粤海事通〔2002〕37号)同时废止。
广东海事局2010年1月7日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珠江口水域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珠江口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与人员。
珠江口水域是指珠江口21°48′00.0″N纬度线以北,113°07′00.0″E经度线以东,114°20′00.0″E经度线以西和黄埔水道113°25′36.0″E经度线以东,铁桩水道113°28′00.0″E经度线以东的广东海事局管辖水域范围。
第三条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驾驶台值班遇有下列情况,船长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必要时应当直接指挥船舶:(一)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时;(二)航行中能见度不良或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时;(三)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
第五条富裕水深(一)船舶应保留足够的富裕水深;(二)在马友石灯船至南沙港区(广州港出海航道41号灯浮)之间水域航行时,船舶保留的富裕水深应不小于吃水的12%;在南沙港区以北水域航行时,船舶保留的富裕水深应不小于吃水的10%。
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9.0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维护我省桥梁水域通航秩序,保障桥梁和过往船舶(包括浮动设施,下同)安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桥梁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等活动,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桥梁建设、施工、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职责分工】海事、交通、水利、建设、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桥梁建设通航安全保障】修建跨越航道的桥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防洪要求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应开展通航安全论证。
修建跨越航道的桥梁,涉水桥墩应设置防碰撞设施并设置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桥梁水域监控设备。
第五条【桥梁通航安全资金保障】桥梁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并确保桥梁通航安全的资金投入。
桥梁建设单位应确保水上通航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在编制桥梁工程设计文件时,应当明确水上通航安全设施建设及其投入使用后的日常维护所需的费用,以及桥梁工程项目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环境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
第六条【桥梁建设水上水下施工安全管理】桥梁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有关安全保障措施,保障工程的建设安全和水域的通航安全,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桥梁建设水上水下施工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对施工水域通航安全和施工安全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单位须得到施工作业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后方可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并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发布航行通(警)告。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01.25•【文号】海通航[2010]586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海通航〔2010〕5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规范海事水上巡航管理工作,提高海事现场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维护水上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范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通航字﹝2001﹞113号)和《关于印发〈加强海上辖区巡航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海通航﹝2004﹞269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水上巡航管理工作,提高海事现场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维护水上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海事系统使用海事执法船(以下简称“执法船”)开展的水上巡航工作,使用飞行器开展水上巡航的有关工作规范另行制定。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海事系统水上巡航工作,负责大型执法船统一调度,负责制定大型执法船年度海区巡航计划(以下简称“海区巡航计划”)。
大型执法船是指80米级以上执法船。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指定巡航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上巡航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防治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污染水域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防治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污染水域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公布日期】2008.04.03•【字号】粤海事危[2008]165号•【施行日期】2008.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防治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污染水域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事危〔2008〕165号2008年4月3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辖区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的防污染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我局组织制定了《广东海事局防治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污染水域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直属局按本规定对辖区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单位进行备案后,请将《船舶修造或拆解单位备案申请表》和备案材料于每年9月1日前报送广东局,广东局统一对外公布备案单位名单。
广东海事局防治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污染水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辖区船舶修造和拆解作业的防污染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辖区水域内从事船舶修造、拆解作业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船舶。
第三条广东海事局及其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修造、拆解作业及其相关活动实施防污染监督管理。
第二章报备和审批第四条在综合港港区水域和水上设置船舶修造、拆解厂(点)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经有关部门核准,符合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有关管理规定。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征求海事部门意见,海事部门应就环境影响报告书所提出的防治船舶污染的对策和措施提出意见。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广东海事局首页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广东海事局首页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实施机关:广州海事局
受理部门: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政务受理岗
申请人:岸线使用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涉及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
2. 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3. 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提交材料:
1.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申请书》;
2. 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3. 设计单位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4. 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及其复印件;
5. 相关部门关于使用岸线的项目的批准文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
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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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通航水域管理规定(暂行)发布日期:[08-07-09 22:46:16] 点击次数:[ ]广东海事局通航水域管理规定(暂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粤海事通[2001]405号2001年8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航水域的安全管理,明确广东海事局(以下简称广东局)及各直属局在通航环境和秩序中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对通航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广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局负责全面管理辖区内的通航环境、通航秩序及vTS运行管理工作,并指导、协调各直属局的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管理工作。
各直属局具体负责其辖区日常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管理工作。
VTS中心具体实施vTS系统运行和监控管理工作,充分发挥VE系统的作用。
第二章内容和要求第三条加强对辖区通航环境工作的管理力度,搜集、汇总、掌握辖区内通航安全管理的情况: (一)航道水深、宽度、航标的设置、桥梁和跨河电缆的高度、海(河)底电缆,管道及水下建筑物的位置;(二)码头及装卸作业设施技术资料,允许靠泊码头船舶的吨位,码头前沿水深,掉头区水深和宽度,消防和防污设备的情况;(三)港口的消防船、消拖船、防污船等应急船舶的情况和应急能力;(四)辖区内的打捞船舶和设备及技术力量。
第四条做好辖区内通航水域的基础管理工作:(一)规划通航水域的锚地,包括过驳锚地、临时停泊锚地、危险品锚地、联检锚地、防台防风锚地,并制订锚地的安全管理规定;(二)规划通航水域的分道通航区、船舶穿越区,并制订船舶航经上述区域和事故多发的航行密集区的安全管理规定;(三)掌握通航水域船舶的最大高度和吃水最深的尺度,为辖区建设桥梁、过河管线提供依据,保护通航资源;(四)编制辖区水域通航指引图,有条件的逐步向电子海图发展;(五)制订辖区水域安全监督规划,包括VTS设备的建设和升级,现场监督网络的设置、监督船舶的配置、监督用车的配置。
第五条加强水域的现场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完善管理手段,提高管理能力,使辖区水域有一个良好的通航秩序。
现场监督管理工作主要有:(一)监督船舶执行有关水道、航道、港池、锚地、掉头区、禁航区等水域有关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维护交通管制区、交通密集区、捕捞作业区、事故多发区等水域正常的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二)清除通航水域内违章设置的碍航物;(三)检查制止船舶的违章航行行为;(四)监视水域环境,制止和纠正船舶对水域污染的违章行为,对现场发现的船舶污染水域事故进行初步调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五)检查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状况;(六)检查码头、港区系泊点、装卸作业点、船闸及渡口等靠泊设施的安全状况;(七)制止影响通航安全的捕捞、水上养殖、挖沙作业及水上娱乐活动等;(/L)监督执行船舶定线制、船舶报告制的情况;(九)监督检查水上过驳、水上水下施工、海上平台及其他水上设施的作业情况,核查有关航行警(告)的执行情况;(十)检查航标、水上建筑物安全标志的使用状态,纠正危害航标安全和损害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十一)对水域内发现的有碍航行安全的漂流物、碍航物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十二)根据通知(协查通报),核查过往船舶;(十三)按要求观察、记录交通密集区的船舶通过情况,跟踪了解该区域船舶状况;(十四)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处罚规定》给予处罚,并视情况采取强制措施。
第六条有关防抗热带气旋的工作,按广东局及其各直属局防抗热带气旋预案(方案)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加强清道护航工作,液化气船的清道护航严格执行《广东海事局液化气船清道护航管理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施强制清道护航:(一)拖带长度超出规定要求的;(二)限于吃水的船舶进出港口;(三)主管机关认为需清道护航的。
第八条通航水域出现碍航物、漂浮物或进行施工作业、搜寻救助等活动,对船舶的航行安全构成威胁时,海事机构应对有关水域实施交通管制措施。
交通管制的方式有:(一)全封航,禁止所有船舶通过;(二)限制通过封航,允许某一吃水以下或载重吨以下船舶通过;(三)间歇性封航,允许船舶在某一特定时间内通过。
第九条实施交通管制,海事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有关水域的上下游部署警戒力量,并应尽可能地将对过往船舶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主要措施有:(一)征用施工单位的船舶或港航单位的船舶;(二)施工船、警戒船按规定悬挂港口施工信号;(三)发布航行警(通)告。
第十条认真审核有关部门举办的水上活动(龙舟、焰火晚会、水上体育比赛等)方案,部署有关水域的安全保障工作,根据活动的不同要求对有关水域采取不同的措施:(一)封航;(二)警戒;(三)清道护航。
第十一条有关辖区巡航管理,按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帽行)执行。
各直属局应根据辖区的实际制定相应的《辖区水上巡航管理办法》,并做好辖区的巡航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VTS中心负责vTS覆盖区内的船舶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健全值班制度和设备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充分发挥vTS系统的应有作用。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三条广东局负责海域监督管理及作业审批,有关现场监督管理等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或指定有关直属局负责。
广东局的主要工作有:(一)海上勘探开发、测量等海洋开发利用的综合性管理;(二)海上过驳作业及穿越禁航区的审批及监管;(三)负责海上巡航的组织实施;(四)珠江口水域大型锚地的过驳作业,由有关直属局受理,提出初审意见,报广东局审批;(五)超出码头靠泊能力的大型船舶进出港及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人广东局辖区未开放水域通航安全的审核;(六)其他需直接由广东局组织、指挥或办理的事项。
第十四条各直属局负责其辖区水域的通航环境及通航秩序管理,落实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工作有:(一)对港口水域、内河干流等重点水域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通航秩序;(二)负责辖区水域过驳作业、水上水下施工、锚地使用等审批工作;(三)根据广东局的授权,审批港区外水域、公共水域、锚地使用、过驳作业申请;(四)根据广东局的授权,负责港区外水域、公共水域、海域有关现场监督管理工作;(五)VTS中心负责VTS监管区域船舶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六)完成广东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广东局按照方便、有效监管及各直属局的资源综合考虑,指定或委托某一直属局负责其分工职责以外的审批及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审批及程序第十六条广东局负责审批的申请,申请单位可直接向广东局提出书面申请,广东局在核准后,通报有关辖区直属局;在港外水域的,委托或指定某一直属局实施具体的现场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各直属局权限内的审批,申请单位向直属局提出书面申请,由直属局核准,并负责具体的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工作有:(一)直接受理审批:I·港区内水域、锚地作业及经特别授权的港外水域作业;2·大型拖带以及其他特种拖带活动的拖带作业;3.辖区内水域测速、试航(车)、试放焰火信号等事务;4·外国籍船舶临时进港避风及遇险紧急申请;5·对有关挖沙船公司及挖沙船的资质认定。
(二)审批后需报广东局备案:1·水上养殖区、挖沙作业区等特殊区域的设立;2·大型水上活动(焰火晚会、守口查船、水上竞赛等)的组织及水域安全保障措施;3,水上游览、水上体育活动;4·大型船舶拖带、过驳等作业;5·交通管制措施(对通航有较大影响的)。
(三)提出初审意见,报广东局审批:1·大型船舶进出港申请(水道正常通航能力及码头靠泊能力以内的由各直属局审批);2·辖区内水域助航标志的布设、变更、撤除方案。
第十八条由广东局直接受理的审批,其受理程序为:(一)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有关文书及安全保障措施(方案)等;(二)受理人经初审合格者确定受理,不合格者退回申请;(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研、论证,必要时召集有关直属局或申请单位、施工单位了解情况所取意见,研究、协调,甚至到现场调研,符合安全要求的予以批准;(四)指定或委托某一直属局负责现场水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将有关批文抄送负责现场监管工作的直属局。
第十九条各直属局受理的审批,其受理程序为:(一)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有关文书及安全保障措施(方案)等;(二)经初审合格者确定受理,不合格者退回申请;(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研、论证;(四)符合安全要求的予以批准;按规定需报广东局审核时,拟同意的,提出初审意见,连同有关材料呈广东局审批(核),直至广东局回复审批(核)意见;(五)发批准证明文书,有关批文抄送负责现场监管工作的海事处,并组织做好现场水域的监督管理工作;(六)按规定需报广东局备案的,各直属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广东局备案。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令、法规、规定及广东海事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海域"是指海港、海河港港区水域以外的我国海上管辖区域。
第二十二条"公共区域"是指珠江口水域涉及到两个以上直属局的水域。
这一水域的动态管理原则上以广州局为主,静态管理以周边的海事局为主,具体工作由局通航处代表广东局进行协调。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为广东局。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