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省港口岸线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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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规〔2009〕24号

关于加强我省港口岸线管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广州港务局,珠海市港口局,汕头市港口局,湛江市港务局:

为规范全省港口岸线的使用和审批管理,我厅于2005年8月印发了《广东省港口岸线管理办事指南》(粤交办字〔2005〕586号);2007年《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厅又对我省港口岸线管理提出了要求。我省实行港口岸线审批管理近五年来,各地交通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陆续反映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各种问题,为此,我厅于2008年12月4日组织召开了广东省港口岸线管理工作座谈会议。结合座谈会议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港口岸线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一、关于新、改 、扩建港口设施等使用港口岸线

(一)进一步重申岸线审批权限

根据《港口法》、交通部2004年第5

号公告令和《广东省港

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使用港口岸线(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或其他工程需使用港口岸线)的,不论使用深水岸线或浅水岸线,均应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交通或港口管理部门根据使用人的申请提出意见报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根据港口规划要求、结合地方各有关部门意见对项目使用岸线合理性进行评估(主要依据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使用深水岸线且评估合理的,省交通厅会省发展改革委后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使用浅水岸线且评估合理的,由省厅办理审批手续。

(二)进一步明确申报材料和 “工可”评估工作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全省交通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及港区内港航设施使用岸线审批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实施。

使用港口岸线为项目核准(或批准)的前置审批事项,岸线使用人向项目所在地级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岸线使用申请,并附上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规划、海事、水利、航道、发改局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涉及项目建设以及申请人资质证明等方面的意见(或批复),由省交通厅按相应的审批程序办理。

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是评估岸线使用合理性和下一步项目核准(或批复)的重要依据。由于部分港口码头项目经评估后经常涉及到港口选址、工程方案、码头规模、岸线长度和通过能力的调整,而相关的专题研究又必须涉及到码头的工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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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少不必要的重复调整,提高项目岸线审批工作效率,原则上要求各港口码头项目在申请使用岸线前先将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厅(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市组织审查,省厅派员指导)组织评审(包括对岸线使用合理性进行评估),然后再进行相关专题的研究和报批。

二、关于岸线批复延期的办理

港口岸线使用项目自岸线批复之日起两年内未按批准的要求开工建设的,岸线使用人可在两年期届满60日前参照岸线审批规程逐级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书面申请应附相应材料充分说明不能按时开工的理由,提供目前的工作完成情况(包括资金、人员、材料等到位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含计划开工期),由原审批机关在两年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岸线使用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并根据项目实际进度确定延期的时限,原则上延期不超过壹年。

港口岸线使用人自岸线批复之日起两年内未按批准的要求建设、使用岸线,也未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被批准的,该岸线批复文件在两年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三、关于港口岸线使用人以及使用要求的变更

港口岸线使用人经批准后,如因企业更名、改制重组、合资合作、资产转让、股权变化等原因导致港口岸线使用人改变(但岸线使用要求未变的),原批准使用人应按照岸线审批规程逐级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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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变更港口岸线使用人的书面申请,并附上工商、国资、商务、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关于企业更名、改制重组、合资合作、资产转让等意见,由原审批机关按照相应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港口岸线使用人如确需改变已批准使用的港口岸线的位置或性质、规模、用途等,应按照相应程序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四、关于沿海及内河港口岸线的界定

我省沿海港口岸线与内河港口岸线的界限位置,目前按《广东省沿海港口岸线与内河港口岸线范围界线专题研究报告》

(省厅委托和审查、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等单位完成)当中的主要研究结论试行(仅限于港口岸线审批管理)。

五、其它有关事项仍按粤交办字〔2005〕586号文执行。

二○○九年一月九日

主题词:交通 港口 岸线 管理 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9年 1月 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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