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港口岸线管理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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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港口岸线管理办事指南

(修订)

一、审批权限

使用港口岸线,实行两级审批制度。

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各市(设区的市,下同)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省交通运输厅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后,向交通运输部提出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申请;交通运输部在进行评估后,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各市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省交通运输厅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后审批,审批结果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由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单独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二、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

(二)《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九条;

(三)《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交通部2004年第5号);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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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加强我省港口岸线管理的通知》(粤交规〔2009〕24号)。

三、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项目岸线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使用岸线项目的功能、性质、用途和建设规模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规划及港口总体规划;

2.岸线使用能贯彻深水深用、集约使用的原则;

3.对港口总体规划后续实施无不利影响。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可按规定申请使用岸线,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岸线使用人申请文件(原件);

2.《港口岸线的使用、延期、使用人变更申请书》(原件);

3.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过省厅审查或评审同意)3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

4.海事、航道、水利等相关部门意见;

5.港区总体规划图、港区现状图和工程总平面布置图(要求明晰项目的具体位置,与周边设施的关系,安全距离等);

6.使用岸线地形(水上水下)测图(1:2000)和相应电子版本。

四、审批流程

(一)港口总体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或者其他工程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在项目立项(核准)前向市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

(二)市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后,经初审确—4—

认其符合条件的,报省交通运输厅;

(三)省交通运输厅对岸线申请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认是否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的将退回并告知原因;

(四)省交通运输厅受理岸线申请后,提出岸线使用意见经征求省发展改革委意见后,按照审批权限对岸线申请进行审批或转报交通运输部。

五、岸线使用其他手续的办理

(一)岸线使用变更的办理

港口岸线使用经批准后,如因企业更名、改制重组、合资合作、资产转让、股权变化等原因导致港口岸线使用人改变的,原批准使用人应按照岸线审批规程逐级向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变更港口岸线使用人的书面申请,并附上工商、国资、商务、发改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由原审批机关按照相应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位置、性质、规模或用途等,如确需改变的,则应按照相应程序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二)岸线使用延期的办理

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应自批准使用港口岸线之日起2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投入建设的,岸线使用人可在两年期届满60日前参照岸线审批规程逐级向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书面申请应附相应材料充分说明不能按时开工的理由,提供目前的工作完成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含计划开工期),由原审批机关在两年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岸线使用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并根据项目实际进度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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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延期的时限,原则上延期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已满仍未投入建设的,原港口岸线批文自动失效;如在原批文失效后继续建设并使用港口岸线的,必须按照相应程序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附件:1.岸线管理流程图

2.港口岸线使用、延期、使用人变更申请表及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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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附件1

岸线管理流程图

注:申报材料中“工可”报告需经厅审查(评审)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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