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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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登记编号: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
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合同
项目名称:内蒙古克什克腾旗煤化工循环经济
园区服务集聚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和压覆矿产资源调查
甲方:克什克腾旗工业开发园区
乙方:内蒙古龙旺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
资质证书编号:
签订地点:
总则依照的法律和有关文件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
依据以上法律和文件的规定要求,合同双方就“内蒙古克什克腾旗煤化工循环经济园区服务集聚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作内容和要求
1.工作范围:内蒙古克什克腾旗煤化工循环经济园区服务集聚区建设项目拟征地范围。
2.工作内容: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基本查明评估区及周边的地质环境条件,对其复杂程度做出评价;通过野外综合地质调查,基本查明评估区范围内地质灾害发育类型、现状、分布、规模、稳定状态及危害对象,进行地质灾害现状评估;基本查明评估区范围内潜在的地质灾害、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及其危险性,以及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可能遭受的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综合地质灾害现状和预测评估结果,对评估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综合评估和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估。针对评估区地质灾害发育特征和
危险程度提出防治措施和建议。
(2)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建设用地区域及周边地区自然地理概况;查明矿产资源分布及采矿权、探矿权设置,走访矿业权人及区、市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了解其对压覆矿业权范围内矿产资源的要求;明确说明是否在压覆矿产资源或影响矿产资源开发情况及压覆的矿种、位置、范围、数量、质量等情况;对压覆的矿产资源进行资源储量、潜在经济价值估算。
3.执行技术标准: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
4.提交成果:《内蒙古克什克腾旗煤化工循环经济园区服务集聚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相关图件3套;《内蒙古克什克腾旗煤化工循环经济园区服务集聚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3 套。
5.工作安排:截止至2010 年 6 月15 日,完成全部工作,乙方提出技术成果。
第二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图纸、工程用地拐点坐标、工程平面布置图,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并保证提供数据的可靠真实。
2.协调乙方工作中当地关系,为乙方提供交通及食宿便利(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按合同规定及时付款。
(二)乙方
1.根据相关技术要求,精心组织实施;
2.加强与甲方的工作关系,及时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3.负责组织相应的审查、审批等工作,并承担其费用。
第三条履行的期限、地点
乙方于2012 年 6 月15 日前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履行地点:克什克腾旗开发园区办公室
第四条技术资料和资料的保密
本项目所设计的技术资料及成果属保密范围,双方都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五条风险责任的承当
1.由于甲方原因致使工作返工,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由于乙方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或未按提交成果等原因,造成误工时,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由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时,时间顺延。
第六条技术成果的分享
1.本合同涉及的工作成果,甲乙双方共享。
2.本项目涉及的技术资料及成果属保密范围的,双方都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验收标准和方法
1.乙方编制的各项报告必须符合国家、省及地方的有关规定。
2.乙方编制的各项报告由当地国土资源局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
资源厅审查、审批,并办理相应的资料汇交,以省厅或当地国土资源局的审查、审批意见及相应的资料汇交证明作为项目验收依据。
第八条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1.本项目合同总价为元整(大写),为固定包干价格。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元整;剩余部分即元整,待乙方提交评审合格的正式评价报告和国土资源部门相关批准手续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费用。
2.如果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现调查区范围内存在探矿权、采矿权及采空区,乙方的工作难度及工作量将大大增加。双方另行协商需追加的费用并且延长工作期限。
3.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适合的发票给甲方,否则不视为甲方迟延付款。
第九条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1、甲方未按约定付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损失给乙方。
2、因报告书质量原因未通过国土资源部门评审的,不视为乙方已经提交成果,由此引起的成果延误提交,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须在甲方限定的合理期限内按合同第一条要求的所有工作内容和要求重新完成工作,直至能够向甲方提交评审合格的正式评价报告和国土资源部门的相关批准手续;甲方也可解除合同并转委托他人代为完成该项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未按期完成报告书的,每逾期一天减收5‰的服务
费;延期10天未完成报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20%的违约金并赔偿所有经济损失。
4、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违约解除方应赔偿另一方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均可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
1.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另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4份,双方各执2份。
第十二条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全部条款履行完毕后自然失效。失效条款不包括第四、六条。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住所:住所:
经办人:经办人:
日期: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