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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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起诉状
篇一:杨某某诉吴某某、杨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诉吴某某、杨某某公路货物运输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同纠纷案一审民事
判决书
来源:【法艺花园】/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三民初字第169号
原告杨某某,男,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屯某某号之二。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供的证据,经审查核实,该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其证明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由于被告吴某某、杨某某没有到庭应诉、答辩、质证,视为放弃这些权利。
四、甲方同意用属于夫妻共有的位于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屯某某号的木板结构房屋(土地使用证号:某某集建字第某某号)作上述还款担保,如甲方到期不能还清乙方的欠款本息,乙方有权依法申请变卖甲方该房产及其它财产至清偿欠款本息为止;五、甲方该房产保证还款期间,甲方不得再将该房产用作其它抵押,该房产也不得转让给他人;六、如甲方未能按期还款须按每年壹仟元的违约金支付给乙方;七、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一份。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当日双方在某某县公证处,对该还款协议作了公证。但被告没有按还款日期付款,被告又分别在XX年1月22日、XX年1月30日写了保证书给原告。但到期后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于XX年5月28日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杨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依据其诉请所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并已经过某某县公证处对该还款协议作了公证。被告吴某某、杨某某没有按照《还款协议》及时付款给原告,属于违约行为。原告提出的诉请,应当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9500元的诉请,根据双方的约定,被告应当按照已约定的利率和违约金给付原告。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则应当按照逾期利息计付利息。
原告杨某某诉称:XX年至XX年期间,我为被告鞋厂用车拉货总共运费人民币41500元。后经原、被告同意,于XX年1月24日到广西某某县公证处公证,被告同意分期付给原告运输款并约定逾期给付利息和违约金给我,但到期后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拖欠到现在,致使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尚拖欠原告的运输款3XX元,以及逾期的利息和违约金9500元,共计人民币41500元,并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某、杨某某应支付运费本金3XX元给原告杨某某;
二、被告吴某某、杨某某应从XX年1月24日起,至XX年农历12月28日止,按照还款约定分别支付3XX元本金的银行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给原告杨某某;
综合本案证据,本院确认本案以下法律事实:原告杨某某在XX年至XX年期间,为被
告吴某某、杨某某鞋厂拉货。由于被告资金紧张,未能及时付清原告运费,遂于XX年3月14日写了欠条给原告,尚欠原告杨某某运费人民币28900元。由于被告到期未及时给付运费,被告于XX年3月9日在同一欠条下方补写了“暂时无法结算,延期XX年8月归还叁万贰仟元整”。后经原告多次催问运费无果,双方于XX年1月24日经协商达成了如下还款协议“甲方: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屯某某号杨某某、吴某某;乙方: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屯某某号之二杨某某。乙方于XX年至XX年期间为甲方夫妇经营的东莞市厚街福达鞋面加工店承运鞋面料,甲方欠乙方运费共人民币28900元整,因甲方到期未能按期支付该欠款,于XX年3月9日甲方承诺延期至XX年8月支付欠乙方的欠款共人民币3XX元整,逾期甲方仍未能按期支付欠款给乙方,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双方就欠款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一、甲方共欠乙方人民币3XX元;二、乙方同意甲方分期偿还欠款3XX元整,分三年付清,XX年农历12月28日前还1XX元整;XX年农历12月28日前还10000元整;XX年农历12月28日前还10000元整;三、甲方同意第一期还款1XX元按一年期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给乙方利息,第二期还款10000元接二年期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给乙方利息,第三期还款10000元按三年期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给乙方利息;
被告吴某某,男,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屯某某号。
被告杨某某,女,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屯某某号。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杨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郑小林,审判员唐勇鸣,人民陪审员杨盛国组成合议庭,于XX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黄韦丽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杨某某经本院依法按公告程序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期限届满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欠条原件一份,证实被告吴某某、杨某某欠原告杨某某运费的事实;2、公证书复印件一份,证实被告吴某某、杨某某拖欠原告杨某某运费3200元,双方签订还款协议,被告保证在三年内付清原告欠款经过公证的事实;3、保证书原件两份,证实被告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催款的事实;4、某某村委证明一份,证实被告吴某某、杨某某常年在外务工,无法联系的事实。
三、被告吴某某、杨某某应从XX年农历12月29日起,至XX年5月28日止,给付原
告杨某某3XX元的逾期贷款利息;
四、被告吴某某、杨某某应支付3000元违约金给原告杨某某(从XX年1月24日起每年支付1000元,总共3000元);
案件受理费83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38元,由被告吴某某、杨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
篇一:杨某某诉吴某某、杨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诉吴某某、杨某某公路货物运输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同纠纷案一审民事
判决书
来源:【法艺花园】/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XX)三民初字第169号
原告杨某某,男,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屯某某号之二。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供的证据,经审查核实,该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其证明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由于被告吴某某、杨某某没有到庭应诉、答辩、质证,视为放弃这些权利。
四、甲方同意用属于夫妻共有的位于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屯某某号的木板结构房屋(土地使用证号:某某集建字第某某号)作上述还款担保,如甲方到期不能还清乙方的欠款本息,乙方有权依法申请变卖甲方该房产及其它财产至清偿欠款本息为止;五、甲方该房产保证还款期间,甲方不得再将该房产用作其它抵押,该房产也不得转让给他人;六、如甲方未能按期还款须按每年壹仟元的违约金支付给乙方;七、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一份。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当日双方在某某县公证处,对该还款协议作了公证。但被告没有按还款日期付款,被告又分别在XX年1月22日、XX年1月30日写了保证书给原告。但到期后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于XX年5月28日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杨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依据其诉请所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并已经过某某县公证处对该还款协议作了公证。被告吴某某、杨某某没有按照《还款协议》及时付款给原告,属于违约行为。原告提出的诉请,应当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9500元的诉请,根据双方的约定,被告应当按照已约定的利率和违约金给付原告。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则应当按照逾期利息计付利息。
原告杨某某诉称:XX年至XX年期间,我为被告鞋厂用车拉货总共运费人民币41500元。后经原、被告同意,于XX年1月24日到广西某某县公证处公证,被告同意分期付给原告运输款并约定逾期给付利息和违约金给我,但到期后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拖欠到现在,致使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尚拖欠原告的运输款3XX元,以及逾期的利息和违约金9500元,共计人民币41500元,并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某、杨某某应支付运费本金3XX元给原告杨某某;
二、被告吴某某、杨某某应从XX年1月24日起,至XX年农历12月28日止,按照还款约定分别支付3XX元本金的银行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给原告杨某某;
综合本案证据,本院确认本案以下法律事实:原告杨某某在XX年至XX年期间,为被
告吴某某、杨某某鞋厂拉货。由于被告资金紧张,未能及时付清原告运费,遂于XX年3月14日写了欠条给原告,尚欠原告杨某某运费人民币28900元。由于被告到期未及时给付运费,被告于XX年3月9日在同一欠条下方补写了“暂时无法结算,延期XX年8月归还叁万贰仟元整”。后经原告多次催问运费无果,双方于XX年1月24日经协商达成了如下还款协议“甲方: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屯某某号杨某某、吴某某;乙方: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屯某某号之二杨某某。乙方于XX年至XX年期间为甲方夫妇经营的东莞市厚街福达鞋面加工店承运鞋面料,甲方欠乙方运费共人民币28900元整,因甲方到期未能按期支付该欠款,于XX年3月9日甲方承诺延期至XX年8月支付欠乙方的欠款共人民币3XX元整,逾期甲方仍未能按期支付欠款给乙方,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双方就欠款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一、甲方共欠乙方人民币3XX元;二、乙方同意甲方分期偿还欠款3XX元整,分三年付清,XX年农历12月28日前还1XX元整;XX年农历12月28日前还10000元整;XX年农历12月28日前还10000元整;三、甲方同意第一期还款1XX元按一年期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给乙方利息,第二期还款10000元接二年期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给乙方利息,第三期还款10000元按三年期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给乙方利息;
被告吴某某,男,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屯某某号。
被告杨某某,女,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屯某某号。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杨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郑小林,审判员唐勇鸣,人民陪审员杨盛国组成合议庭,于XX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黄韦丽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杨某某经本院依法按公告程序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期限届满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欠条原件一份,证实被告吴某某、杨某某欠原告杨某某运费的事实;2、公证书复印件一份,证实被告吴某某、杨某某拖欠原告杨某某运费3200元,双方签订还款协议,被告保证在三年内付清原告欠款经过公证的事实;3、保证书原件两份,证实被告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催款的事实;4、某某村委证明一份,证实被告吴某某、杨某某常年在外务工,无法联系的事实。
三、被告吴某某、杨某某应从XX年农历12月29日起,至XX年5月28日止,给付原
告杨某某3XX元的逾期贷款利息;
四、被告吴某某、杨某某应支付3000元违约金给原告杨某某(从XX年1月24日起每年支付1000元,总共3000元);
案件受理费83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38元,由被告吴某某、杨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