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法案例(至今)最高法、最高检刑事指导性案例要旨汇总(全)
【收藏】刑事类指导案例分类整理(含最高法、最高检发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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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官隔壁整理:陈长均●截至202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28批162件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发布28批110件指导性案例。
为便于大家查阅,“法官隔壁”将其中所有(210件)刑事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或要旨,按罪名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条文顺序进行了分类整理。
“法案例*号”指的是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检例第*号”指的是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如未特别说明,括号内的法条为刑法条文。
由于有些指导性案例所用刑诉法条文序号与现行刑诉法条文序号不同,故在刑事诉讼法板块中的指导性案例后面未列刑诉法条文序号。
一、刑法总则(一)正当防卫法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20条)1.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
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法案例144号:张那木拉正当防卫案(20条)1.对于使用致命性凶器攻击他人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可以适用特殊防卫的有关规定。
全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第1
全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第1前言:2021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26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第144-147号),包括张那木拉正当防卫案、张竣杰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陈庆豪、陈淑娟、赵延海开设赌场案、张永明、毛伟明、张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截至到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计发布了26批共计147个指导性案例(第9、第20号指导性案例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参照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第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1-147号)| 裁判要旨汇编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裁判要旨】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
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刑事案例裁判要旨汇编
刑事案例裁判要旨汇编一、故意杀人罪。
案例1:激情杀人与预谋杀人的判定。
张三和李四因为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张三一时冲动,拿起旁边的水果刀就刺向李四,李四当场死亡。
裁判要旨:在判断故意杀人是激情杀人还是预谋杀人时,关键要看犯罪人的主观心态和行为的突发性。
像这个案子里,张三是在激烈争吵的瞬间被激怒,事先没有计划杀人,这种属于激情杀人。
但激情杀人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减轻很多刑罚,只是在量刑的时候会与预谋已久、精心策划的杀人行为有所区别。
案例2:正当防卫过当转化为故意杀人。
王五在自家院子里看到赵六拿着刀气势汹汹地冲进来,王五为了保护自己,先是拿起一根木棍进行抵挡。
在打斗过程中,王五将赵六打倒在地,赵六已经失去继续行凶的能力,可王五因为心中愤怒,继续用木棍猛击赵六头部,导致赵六死亡。
裁判要旨:这里就涉及到正当防卫和故意杀人的界限问题。
一开始王五面对持刀闯入的赵六,拿起木棍抵挡是正当防卫。
但是当赵六已经失去行凶能力的时候,王五还继续攻击并致其死亡,这就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转化成了故意杀人。
虽然他可能有被激怒的因素,但法律不能容忍这种过度的报复行为,在量刑时会考虑前面正当防卫的情节,但仍然要对故意杀人的部分进行惩处。
二、盗窃罪。
案例1:多次盗窃与单次盗窃数额的综合考量。
小明在一个月内,分三次在不同的超市盗窃商品,每次盗窃的商品价值都不是很高,但是三次加起来数额达到了当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小刚则是一次在商场盗窃了价值较高的物品,达到了盗窃罪的数额标准。
裁判要旨:对于盗窃罪,不管是多次盗窃累计达到数额标准,还是单次盗窃达到数额标准,都构成盗窃罪。
像小明这种多次盗窃的行为,虽然每次盗窃数额不大,但这种行为的多发性反映出他主观上有较大的盗窃故意,并且对社会秩序造成了多次侵害。
而小刚单次盗窃数额达到标准,同样也构成盗窃罪。
在量刑的时候,会综合考虑盗窃的数额、手段、是否有前科等多种因素。
案例2:盗窃中的转化抢劫。
小黑在偷东西的时候被失主发现,小黑为了逃跑,拿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威胁失主,然后逃离现场。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701-8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最⾼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701-8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张帅岭律师,专做刑事业务,因为专业,所以卓越。
-183********[第701号]周元军故意杀⼈案——不明知⾃⼰已被公安机关实际控制⽽投案的,不认定为⾃⾸,但可酌情从轻处罚[第702号]张某等抢劫、盗窃案——接受公安⼈员盘问时,当场被搜出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后,才交代犯罪事实的,不视为⾃动投案[第703号]蒋⽂正爆炸、敲诈勒索案——余罪⾃⾸中如何认定“不同种罪⾏”和“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第704号]刘长华抢劫案——如何判断⾏为⼈是属于“形迹可疑”还是“犯罪嫌疑”[第705号]李吉林故意杀⼈案——如实供述杀⼈罪⾏后,⼜翻供称被害⼈先实施严重伤害⾏为的,能否认定为对主要犯罪事实的翻供[第706号]王奕发、刘演平敲诈勒索案——“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功情节的具体认定[第707号]沈同贵受贿案——阻⽌他⼈犯罪活动,他⼈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为⼈的阻⽌⾏为仍构成⽴功[第708号]霍海龙等虚开⽤于抵扣税款发票案——劝说、陪同同案犯⾃⾸的,可认定为⽴功[第709号]吴江、李晓光挪⽤公款案——职务犯罪中⾃⾸及协助抓捕型重⼤⽴劝的认定[第710号]⽯敬伟偷税、贪污案——被羁押期间将他⼈串供字条交给监管⼈员,对进⼀步查证他⼈犯罪起了⼀定的协助作⽤,虽不认定为⽴功,但可酌情从轻处罚[第711号]胡国栋抢劫案——⾃⾸后主动交代获悉的同案犯的关押场所并予以指认的,构成⽴功[第712号]刘伟等抢劫案——带领公安⼈员抓捕同案犯,未指认同案犯及其住处的,不认定为⽴功[第713号]冯绍龙等强奸案——被告⼈亲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的,不认定为⽴功[第714号]杨彦玲故意杀⼈案——如实供述⾃⼰所参与的对合型犯罪中对⽅的犯罪⾏为,不构成⽴功[第715号]王岳超等⽣产、销售有毒、有害⾷品案——⽣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与相关罪名的辨析及办理⽣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犯罪案件时对⾏为⼈主观“明知”的认定[第716号]杨永承合同诈骗案——以公司代理⼈的⾝份,通过骗取⽅式将收取的公司货款据为⼰有,是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还是挪⽤资⾦罪[第717号]危甫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718号]张春亭故意杀⼈、盗窃案——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案发起因构成其他犯罪的,是否属于⾃⾸[第719号]周娟等⾮法获取公民个⼈信息案——⾮法获取⼤量公民个⼈信息的⾏为,如何定罪量刑[第720号]韩传记等抢劫案——提供同案犯的藏匿地点,但对抓捕同案犯未起到实质作⽤的,是否构成⽴功[第721号]王⽂勇、陈清运输毒品案——侦查⼈员出庭作证的范围和程序[第722号]王剑平等组织卖淫、耿劲松等协助组织卖淫案——如何认定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以及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第723号]杨勇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淫秽电⼦信息实际被点击数和注册会员数如何认定[第724号]朱永林受贿案——如何认定以“合作投资房产”名义收受贿赂[第725号]上海新客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志强虚开增值税专⽤发票案——依法成⽴的⼀⼈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笫726号]周敏合同诈骗案——如何理解和把握⼀⼈公司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第727号]刘溪、聂明湛、原维达⾮法经营案——以现货投资名义⾮法代理境外黄⾦合约买卖的⾏为,如何定性[第728号]吕锦城、黄⾼⽣故意杀⼈、拐卖⼉童案——拐卖⼉童过程中杀害被拐卖⼉童亲属的⾏为,如何定性[第729号]徐科故意杀⼈、强奸案——如何审查判断被告⼈的翻供和辩解及如何结合被告⼈的庭前认罪供述认定案件事实[第730号]陈惠忠等抢劫案——“吊模宰客”⾏为如何定性[第731号]周洪宝妨害公务案——以投掷点燃汽油瓶的⽅式阻碍城管队员依法执⾏职务的⾏为,如何定罪处罚[第732号]徐如涵⾮法进⾏节育⼿术案——如何认定⾮法进⾏节育⼿术罪中的“严重损害就诊⼈⾝体健康”[第733号]陈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律师在侦查阶段先后接受有利害关系的两名同案犯委托,在审判阶段⼜为其中⼀⼈辩护的,如何处理[第734号]王妙兴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案——对国有公司改制中利⽤职务便利隐匿并实际控制国有资产的⾏为,如何认定[第735号]李启红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如何确定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建议他⼈买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为如何定性以及如何区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736号]刘俊破坏⽣产经营案——⾮国有公司⼯作⼈员出于个⼈升职⽬的,以低于公司限价价格销售公司产品,造成公司重⼤损失的⾏为,如何定性[第737号]李飞故意杀⼈案——对民间⽭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案件如何适⽤死缓限制减刑[第738号]晏朋荣故意杀⼈、抢劫案——关键证据存在疑点,⽆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应当宣告⽆罪[第739号]宋江平、平建卫抢劫、盗窃案——对共同犯罪中判处死刑缓期执⾏的被告⼈如何决定限制减刑⽅⽂军[第740号]陈万学抢劫、刘永等⼈盗窃案——共同盗窃犯罪中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第741⼸]谢新冲出售公民个⼈信息案——⼿机定位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信息”[第742号]古丽波斯坦·巴吐尔汗贩卖毒品案——司法机关查获部分毒品后,被告⼈主动交代了实际贩毒数量,并达到死刑数量标准的,如何量刑[第743号]夏志军制造毒品、⾮法持有枪⽀案——如何认定制造毒品犯罪的“幕后⽼板”[第744号]朱丽清⾛私国家禁⽌出⼝的物品案——⾛私年代久远且与⼈类活动⽆关的古脊椎动物化⽯的⾏为如何定性[第745号]杨伟故意伤害案——如何确定犯罪⾏为对应的法定最⾼刑及追诉期限[第746号]刘祖枝故意杀⼈案——提供农药由丈夫⾃⾏服下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导致丈夫中毒⾝亡的,如何定罪处罚[第747号]汪某故意杀⼈、敲诈勒索案——如实供述的罪⾏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在事实上密切关联的,不构成⾃⾸[第748号]⾃诉⼈桥本郁⼦诉被告⼈桥本浩重婚案——涉外重婚犯罪的管辖及域外证据在刑事审判中的审核采信[第749号]蔡苏卫等抢劫案——以借钱为名劫取财物使⽤后归还并付利息的⾏为如何定性[第750号]韩江维等抢劫、强奸案——指认被害⼈住址并多次参与蹲守,但此后未参与实施抢劫的,是否属于犯罪中⽌[第751号]孙伟勇盗窃案——伪造证明材料将借⽤的他⼈车辆质押,得款后⼜秘密窃回的⾏为,如何定性[第752号]周帮权等赌博案——在内地利⽤⾹港“六合彩”开奖信息进⾏竞猜赌博的⾏为,如何定性[第753号]魏光强等⾛私运输毒品案——提供线索并协助查获⼤量案外毒品,但⽆法查明毒品持有⼈的,是否构成⽴功[第754号]陆某受贿案——国家⼯作⼈员通过其情⼈职务上的⾏为收取贿赂,为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为,如何定性[第755号]刘某、姚某挪⽤公款案——如何认定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及把握“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范围[第756号]肖时庆受贿、内幕交易寨——因获取让壳信息⽽指使他⼈购买让壳公司股票,后借壳公司改变的,是否影响内幕信息的认定[第757号]杜兰库、刘乃华内幕交易,刘乃华泄露内幕信息案——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知情⼈员和⾮法获取⼈员的认定以及相关法律适⽤问题的把握[第758号]赵丽梅等内幕交易案——内幕信息知情⼈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被动获悉内幕信息的,能否认定为“⾮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员”[第759号]王召成等⾮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中“危险物质”的认定[第760号]谢忠德危险驾驶案——对危险驾驶罪状中的“道路”如何理解[第761号]张某故意杀⼈案——如何在近亲属之间的杀⼈犯罪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第762号]苏光虎故意杀⼈案——对死刑案件如何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定案标准[第763号]王维喜强奸案——关于瑕疵证据的采信与排除[第764号]刘飞抢劫案——驾驶机动车“碰瓷”⾏为如何定性[第765号]孙超等抢劫、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抗诉期限届满后,上⼀级⼈民检察院在⽀持抗诉时增加抗诉对象的,如何处理[第766号]邓玮铭盗窃案——以⾮法占有为⽬的,在⽹络上利⽤出现系统故障的第三⽅⽀付平台,故意输⼊错误信息,⽆偿获取游戏点数,如何定性[第767号]蒋泵源贩卖毒品案——明知他⼈从事贩卖毒品活动⽽代为保管甲基苯丙胺的⾏为如何定性[第768号]蔡轶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如何区分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第769号]陈继明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仅为提⾼浏览权限⽽担任淫秽⽹站版主的⾏为,如何定罪处罚[第770号]董志尧组织淫秽表演案——招募模特和摄影者,要求模特摆出淫秽姿势供摄影者拍摄的,如何定性[第771号]李成兴贪污案——社保⼯作⼈员骗取企业为⾮企业⼈员参保并私⾃收取养⽼保险费的⾏为,如何定性[第772号]王宇⾛私珍贵动物制品案——《刑法修正案(⼋)》实施后刑法第六⼗三条第⼆款的适⽤[第773号]程瑞洁等⾛私废物案——⾛私的废物中混有普通货耢的,如何定罪处罚[第774号]⼘毅冰虚报注册资本案——委托中介公司代办公司登记,约定由中介公司代为垫资,资⾦由中介公司实际控制,并于公司登记前取出的,如何定性[第775号]陈黎明故意伤害案——死刑缓期执⾏期间因有漏罪⽽被起诉,在漏罪审理期间⼜故意犯新罪,是否属于死刑缓期执⾏期间故意犯罪情形[第776号]徐凤抢劫案——公安机关确定犯罪嫌疑⼈并以其他名义通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审判决前翻供的,不认定为⾃⾸[第777号]王伟华抢劫案——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第778号]胡建明抢劫案——在被告⼈翻供的情况下,如何排除合理怀疑[第779号]郑福⽥、傅兵抢劫案——对共同犯罪案件,如何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第780号]尚娟盗窃案——明知他⼈报案⽽留在现场,抓捕时亦⽆拒捕⾏为,且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是否构成⾃⾸[第781号]武亚军、关倩倩拐卖⼉童案——出卖亲⽣⼦⼥构成拐卖⼉童罪,具备特殊情况的,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782号]王平运输毒品案——拒不供认毒品来源,⼜不能证明系受⼈指使、雇佣运输毒品的,如何处理[第783号]童莉、蔡少英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管员⾮法侵⼊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清除车辆违章信息,收取违章⼈员钱财的⾏为如何定性[第784号]孙⼩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如何认定和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经济损失”和“违法所得”情节[第785号]李波盗伐林⽊案——以出售为⽬的,盗挖价值数额较⼤的⾏道树的⾏为,如何定性[第786号]刘某贪污案——适⽤减轻处罚情节能否减⾄免予刑事处罚[第787号]袁珏⾏贿案——配合检察机关调查似⼈受贿案件时,交代向他⼈⾏贿的事实,能否认定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第788号]刘本露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后,⾏为⼈因受伤在医院治疗,公安机关向其询问案情时,拒不交代肇事经过,并虚构⾝份信息,后逃离医院的⾏为,是否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第789号]屠桂军等故意杀⼈案——对共同犯罪中“零⼝供”的被告⼈如何认定其犯罪事实[第790号]张甲、张⼄强奸案——共谋轮奸,⼀⼈得逞,未得逞的⼈是否构成强奸既遂?如何区分该类犯罪案件中的主、从犯地位[第791号]刘友祝拐卖妇⼥案——为⽆民事⾏为能⼒妇⼥“介绍对象”收取费⽤的⾏为,如何定性[第792号]苑建民、李佳等绑架、强奸案——⾏为⼈实施强奸⾏为完毕离开现场后,其他帮助犯起意并对同⼀被害⼈实施轮奸⾏为的,能否认定该⾏为⼈构成轮奸[第793号]张超抢劫案——⾏为⼈在赌博完毕离开后返回赌博现场抢⾛赌资的⾏为,如何定性[第794号]张兴等绑架案——绑架犯罪案件中,⾮因被告⼈的故意、过失⾏为导致被害⼈死亡的,能否认定为“致使被绑架⼈死亡”[第795号]陈某盗窃察——窃取公司提供充值服务的密保卡数据,并进⾏⾮法克值,使公司QQ密保卡对应的等值服务资费遭受掘失的,是否构成盗窃罪?如何确定该类⾏为的盗窃数额[第796号]汪李芳盗窃案——盗窃移动公司代理商经营的⼿机SIM卡,代理商在⾏为⼈盗窃既遂后从移动公司获取销售⼿机SIM卡的返利,返利是否应当在认定盗窃数额时予以扣除[第797号]⽥友兵敲诈勒索案——暂予监外执⾏期满后发现在暂予监外执⾏期间犯新罪的,不应当数罪并罚[第798号]李冉寻衅滋事案——法院变更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在程序上如何处理?[第799号]吴秀龙等贩卖毒品案——对⾝患重病但因不符合暂予监外执⾏的罪犯,看守所或者监狱拒绝收监的,法院如何处理[第800号]凌万春、刘光普贩卖、制造毒品案——如何认定毒品共犯的地位、作⽤以及“制造”毒品⾏为。
最高法指导案例精炼全整理「刑事」
最高法指导案例精炼全整理「刑事」在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的共24批139件指导性案例中,刑事案件共计21件。
现将21件刑事案件按照案号+案情简介+裁判要旨的方式进行了超精炼的提炼整理。
下列案件以最高法发布的时间顺序倒叙排列:一、谢检军等四人开设赌场案——第20批指导案例之106案案号:(2016)浙01刑终1143号【案情简介】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向某(已判决)分别伙同被告人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邀请他人加入其建立的微信群,组织他人在微信群里采用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
期间,被告人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分别帮助向某在赌博红包群内代发红包,并根据发出赌博红包的个数,从抽头款中分得好处费。
【裁判要旨】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他人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二、洪小强等人开设赌场案——第20批指导案例之105案案号:(2016)赣0702刑初367号【案情简介】2016年2月14日,被告人李志荣、洪礼沃、洪清泉伙同洪某1、洪某2(另案处理)雇佣洪某3等人,运用智能手机、电脑等设备建立微信群拉拢赌客进行网络赌博。
洪某1、洪某2作为发起人和出资人,负责幕后管理整个团伙;被告人李志荣主要负责财务、维护赌博软件;被告人洪礼沃主要负责后勤;被告人洪清泉主要负责处理与赌客的纠纷;被告人洪小强为出资人,并介绍了陈某某等赌客加入微信群进行赌博。
该微信赌博群将启动资金人民币300,000元分成100份资金股,并另设10份技术股。
其中,被告人洪小强占资金股6股,被告人洪礼沃、洪清泉各占技术股4股,被告人李志荣占技术股2股。
参赌人员加入微信群,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将赌资转至庄家的微信或者支付宝账号计入分值(一元相当于一分)后,根据“PC蛋蛋”等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以押大小、单双等方式在群内投注赌博。
《刑事审判参考》第118辑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刑事审判参考》第118辑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总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法庭在审理案件时,经常需要参考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条文和以往的裁判案例,以便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刑事审判参考》作为我国法院判例研究中心编写的一部重要司法参考书籍,对于指导法官正确行使审判权、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本辑要点本辑收录了大量涉及刑事审判的指导性案例,涵盖了多个方面的刑事法律问题,对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的裁判要旨进行了全面归纳和总结,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主要包括以下要点:1. 证据的认定问题要旨:在刑事审判中,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各类证据,依法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能轻易排除某种证据,也不能片面看重某种证据,必须综合考虑,作出公正的认定。
2. 刑事责任认定标准要旨:刑事责任的认定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凭主观臆测或推测情节,必须以证据为依据,遵循法律原则,严格依法认定被告人的罪责。
3. 刑罚量刑问题要旨:量刑是刑事审判的关键环节,需要依法依规进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不能随意片面进行量刑,应当考虑罪行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多个方面因素,公正合理地确定刑罚的轻重。
4. 禁止酷刑和非法证据排除要旨:刑事审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禁止酷刑和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确保刑事审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切实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5. 适用法律适用的问题要旨:在刑事审判中,需要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法律适用不清晰或存在争议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6. 其他相关问题要旨:本辑还涉及其他一些刑事审判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例如亲自认罪、累犯问题等,对于这些问题的处理要点也进行了详细的总结和归纳,对法官正确行使审判权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三、案例要旨的价值本辑所收录的案例要旨,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对于审理类似案件的法官来说,可以直接参考本辑中的案例要旨,借鉴相关裁判理由和判决结果,帮助法官更好地行使审判权,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汇总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汇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是指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正确指导,对司法实践有重大影响的案例。
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有利于统一司法解释、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对于规范司法行为、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最高院指导性案例进行汇总,以便广大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和应用。
1. 民事案例。
最高院指导性民事案例包括婚姻家庭、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多个领域。
其中,对于婚姻家庭案件,最高院多次发布指导性案例,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为民众解决了很多实际困惑。
在物权领域,最高院指导性案例对不动产登记、房屋买卖、土地承包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为相关法律适用提供了明确指导。
此外,最高院还就合同履行、侵权责任等问题发布了一系列指导性案例,为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
2. 刑事案例。
最高院指导性刑事案例涉及盗窃、抢劫、故意伤害、贪污受贿等多个罪名。
这些案例对于罪行认定、量刑标准、证据采信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
特别是在处理职务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敏感案件时,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3. 行政案例。
最高院指导性行政案例涉及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执法等多个领域。
这些案例对于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行政裁量是否适当、行政赔偿的范围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为行政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指导。
尤其是在处理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等案件时,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于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4. 知识产权案例。
最高院指导性知识产权案例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侵权责任等多个领域。
这些案例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侵权行为的认定、赔偿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为知识产权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
特别是在处理跨境知识产权侵权、网络侵权盗版等新型侵权行为时,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于维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检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检十大典型案例1. 案例一: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在该案中,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多名企业主的贿赂,数额巨大。
最高检依法对其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判决,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2. 案例二: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该案涉及一伙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经济利益而实施多起暴力、恐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
经过最高检的侦查工作,该组织成员被逮捕并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3. 案例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一家公司盗用了另一家公司的商业机密,并将其作为自己的产品进行销售。
最高检依法介入,对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提起公诉,并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
4. 案例四: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该案涉及一家食品加工企业,违规添加有害物质,并销售给消费者。
最高检对该企业进行调查,发现其涉嫌犯罪行为,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提起公诉,并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
5. 案例五: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某企业非法排放废水,导致周边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最高检介入调查,对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提起公诉,并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6. 案例六:虐待儿童犯罪案件一名家长虐待其子女,造成严重身体和心理伤害。
最高检对该家长提起公诉,并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剥夺其监护权。
7. 案例七: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一名司机驾驶时违反交通规则,导致多人死亡和受伤。
最高检介入调查,对该司机提起公诉,并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吊销其驾驶证。
8. 案例八: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名诈骗团伙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欺诈活动,骗取大量财物。
最高检对该团伙成员提起公诉,并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
9. 案例九:走私犯罪案件一名走私团伙非法运输大量走私物品,严重侵害国家利益。
最高检介入调查,对该团伙成员提起公诉,并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10. 案例十:恶意伤害犯罪案件一名嫉妒心强的个人伤害了另一名无辜的人,导致其重伤甚至死亡。
最高检对该个人提起公诉,并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
刑事指导案例汇览
刑事指导案例汇览刑事指导案例是指在刑事审判中,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具体案件适用法律的原则和标准进行指引和解释的典型案例。
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指导案例具有指导性、示范性和权威性,对于维护司法公正、规范刑事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为您介绍几个典型的刑事指导案例。
首先是《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导案例。
该案例描述了一起故意破坏电线杆导致市政供电设施损坏的案件。
法院在指导中明确了以爆炸、放火、破坏交通工具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正当防卫行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正当防卫过当罪”指导案例。
该案例描述了一起被害人在高空作业时从楼上坠落,加之被告人使用木板击打被害人头部导致其死亡的案件。
法院在指导中明确了正当防卫行为与过当行为的界限,并根据案件具体情节进行量刑,为正当防卫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提供了指导和参考。
第三个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赌博罪”指导案例。
该案例描述了一起以QQ群组赌博作为赌博工具的案件。
法院在指导中明确了赌博罪的构成要件、赌博工具的界定以及量刑标准,为赌博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强调了对网络赌博的打击力度。
最后是《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指导案例。
该案例描述了一起酒后驾车逆行导致交通事故的案件。
法院在指导中明确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以及酒后驾驶的认定标准,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法律指引和依据。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刑事指导案例只是司法解释的一种形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法院在适用时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判断,确保判决结果公正合理。
最高法指导案例汇编1-52期
目录第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十批指导性案例(第1-52号)指导案例 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1)指导案例 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4)指导案例 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6)指导案例 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11)指导案例 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13)指导案例 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17)指导案例 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 指导案例 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23)指导案例 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27)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30)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 (33)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 (38)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41)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44)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46)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51)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55 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58 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60)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64)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68)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71)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73 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76)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80)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83)指导案例 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86)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90)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92)指导案例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96)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106)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109)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112)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 (120)指导案例35号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 (124)指导案例36号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 (129)指导案例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 (132)指导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137)指导案例39号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 (141)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145指导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149)指导案例42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152)指导案例43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156)指导案例44号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 (161)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66)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74)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81 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188)指导案例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193)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199)指导案例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203)指导案例52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2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216)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办公室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 (218)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办公室发布指导性案例样式 (221)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指导案例办案要旨:常见犯罪
指导案例办案要旨:常见犯罪检例第1号:施某等17人聚众斗殴案检察要旨:检察机关办理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案件,要从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角度,深入了解案件背后的各种复杂因素,依法慎重处理,积极参与调处矛盾纠纷,以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例第2号:忻某绑架案检察要旨:对于死刑案件的抗诉,要正确把握适用死刑的条件,严格证明标准,依法履行刑事审判法律监督职责。
检例第37号:张某盗窃案检察要旨:网络域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盗窃网络域名可以认定为盗窃行为。
指导意义:1、网络域名是网络用户进入门户网站的一种便捷途径,是吸引网络用户进入其网站的窗口。
网络域名注册人注册了某域名后,该域名将不能再被其他人申请注册并使用,因此网络域名具有专属性和唯一性。
网络域名属稀缺资源,其所有人可以对域名行使出售、变更、注销、抛弃等处分权利。
网络域名具有市场交换价值,所有人可以以货币形式进行交易。
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网络域名,其注册人利益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2、本案中,行为人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变更网络域名绑定邮箱及注册ID,实现了对域名的非法占有,并使原所有人丧失了对网络域名的合法占有和控制,其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取网络域名的财产价值,其行为给网络域名的所有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
该行为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产利益的盗窃罪本质属性,应以盗窃罪论处。
对于网络域名的价值,当前可综合考虑网络域名的购入价、销赃价、域名升值潜力、市场热度等综合认定。
检例第82号:钱某故意伤害案检察要旨:检察机关应当健全量刑协商机制,规范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形成过程。
依法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通过出示有关证据、释法说理等方式,结合案件事实和情节开展量刑协商,促进协商一致。
注重运用司法救助等制度措施化解矛盾,提升办案质效。
指导意义:1、有效保障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参与量刑协商。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与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进行充分有效的量刑协商。
《刑事审判参考》168个案例要旨汇总
《刑事审判参考》168个案例要旨汇总【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原载:刑事法譚整理汇总每辑,法官隔壁在此基础上将120—129辑(自125开始由“集”变为“辑”)汇总在一起。
整理:邓自华。
《刑事审判参考》第120—130辑168个案例要旨汇总第120集1.胡伦霞交通肇事案(第1297号)裁判要旨: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人同样可以构成本罪。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行为人事故责任的划分,可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合其他证据予以厘清。
2.吴小军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第1298号)裁判要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不限于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行为人在利用职务之便获知与相对方交易机会的情况下,未向本公司汇报,剥夺本公司交易机会而据为己有,属于经营同类营业行为。
即使该同类营业超出本公司法定经营范围,只要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亦不影响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性质认定。
3.高淑华、孙里海合同诈骗案(第1299号)裁判要旨:在合同诈骗案中,应当综合合同签订的背景、被告人为生产经营所作出的努力、钱款的去向和用途等方面来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不能简单地因被告人有欺骗行为直接得出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结论。
尤其是行为人资产负债问题并不突出,合同相对方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在一定程度上可挽回损失的,不宜轻易认定为诈骗犯罪,这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4.沈超故意杀人、抢劫案(第1300号)裁判要旨:犯罪记录封存并非犯罪记录消灭,并不排斥在封存后的刑事诉讼中对已封存的犯罪记录进行法律评价。
5.蒋伟伟抢劫案(第1301号)裁判要旨: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以杀人为目的,在实施杀人行为后,利用被害人已经死亡或者不能反抗的状态拿走被害人财物,实践中通常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性案例汇总(第1--16批)【范本模板】
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截止2017年3月)已经发布16批指导性案例共87例,其中刑事指导性案例14例,现汇总整理如下:1。
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关键词刑事受贿罪“合办"公司受贿低价购房受贿承诺谋利受贿数额计算掩饰受贿退赃裁判要点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基本案情2003年8、9月间,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在迈皋桥创业园区低价获取100亩土地等提供帮助,并于9月3日分别以其亲属名义与陈某共同注册成立南京多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多贺公司),以“开发”上述土地.潘玉梅、陈宁既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
2004年6月,陈某以多贺公司的名义将该公司及其土地转让给南京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潘玉梅、陈宁以参与利润分配名义,分别收受陈某给予的480万元。
2007年3月,陈宁因潘玉梅被调查,在美国出差期间安排其驾驶员退给陈某80万元。
案发后,潘玉梅、陈宁所得赃款及赃款收益均被依法追缴.2004年2月至10月,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之便,为南京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迈皋桥创业园购买土地提供帮助,并先后4次各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吴某某给予的50万元。
《刑事审判参考》第119辑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刑事审判参考》第119辑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1. 案例1:王某、赵某、孙某、李某抢劫案
裁判要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实际情况和证明其无罪的确凿证据,应依法宣告王某、赵某、孙某、李某无罪。
2. 案例2:林某受贿案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请托人财物,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亦未在收受财物时明确表示所有权转移的,不构成受贿罪。
3. 案例3:陈某破坏选举案
裁判要旨: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破坏选举,妨害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构成破坏选举罪。
4. 案例4:郑某滥用职权案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根据郑某犯罪情节较轻、积极挽回经济损失等情况,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5. 案例5:李某、张某、王某、赵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裁判要旨: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应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库汇总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库汇总1. 案例一:盗窃案在这起盗窃案中,被告人被指控盗窃一家珠宝店的贵重珠宝。
经过调查,警方在嫌疑人家中发现了被盗的珠宝,并找到了相关的监控录像。
法庭上,被告人辩称他是无辜的,但由于证据充分,最终被判定有罪。
2. 案例二:谋杀案这起谋杀案中,被告人被指控谋杀了他的前妻。
检方提出了多个证据,包括目击证人和DNA证据,都指向了被告人。
辩护律师则试图证明被告人的无罪,提出了证人的不可信性和可能的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经过审理,法庭最终判定被告人有罪,并判处他终身监禁。
3. 案例三:贩毒案这起贩毒案中,被告人被指控贩卖大量毒品。
警方在嫌疑人的住所找到了大量毒品和相关的贩毒工具。
被告人辩称他并不知道这些毒品的存在,但法庭上的证据表明他与贩毒团伙有密切联系。
最终,被告人被判定有罪,并被判处长期监禁。
4. 案例四:强奸案这起强奸案中,被告人被指控在夜间袭击了一名女性。
受害人提供了详细的描述,并且医学证据也证实了她的指控。
被告人辩称这是一场误会,但法庭上的证据表明他的指控不成立。
最终,被告人被判定有罪,并被判处长期监禁。
5. 案例五:故意伤害案在这起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被指控故意伤害他人。
受害人提供了多个目击证人和医学报告,证明了被告人的行为。
被告人辩称他只是为了自卫而行动,但法庭上的证据表明他的行为是故意的。
最终,被告人被判定有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
6. 案例六:贪污案在这起贪污案中,被告人被指控滥用职权并贪污公款。
审计报告和证人证言都证明了被告人的行为。
被告人辩称他只是为了公益而行动,但法庭上的证据表明他的行为是违法的。
最终,被告人被判定有罪,并被判处重刑。
7. 案例七:诈骗案这起诈骗案中,被告人被指控以虚假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
受害人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和通信证据,证明了被告人的欺诈行为。
被告人辩称他只是做了一些误导性的推销,但法庭上的证据表明他的行为是故意的。
最终,被告人被判定有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刑事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刑事撰写日期:2018-08-02(一)未成年人犯罪指导案例14 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关键词刑事/ 抢劫罪 / 未成年人犯罪 / 禁止令裁判要点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
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二)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指导案例27 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关键词刑事/ 盗窃 / 诈骗 / 利用信息网络裁判要点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指导案例32 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关键词刑事/ 危险驾驶罪 / 追逐竞驶 / 情节恶劣裁判要点1.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
2.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
(四)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指导案例13 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关键词刑事/ 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 / 毒害性物质裁判要点1.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危险性,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
2.“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指导案例70 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关键词刑事/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裁判要点行为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的虽然不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的物质,但如果该物质与上述名单中所列物质具有同等属性,并且根据检验报告和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能够确定该物质对人体具有同等危害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指导性案例的法律要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指导性案例不仅具有示范和引领司法实践的作用,而且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分析指导性案例的法律要旨,为我国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指导性案例的法律要旨1. 指导性案例的定义指导性案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在法律适用、证据认定、程序公正等方面具有典型性,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作用。
2. 指导性案例的法律要旨(1)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指导性案例的法律要旨之一是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通过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适用,为各级法院、检察院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减少法律适用争议,提高司法公正。
(2)规范司法实践指导性案例的法律要旨之二是规范司法实践。
指导性案例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和规范,促使司法人员提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同时,指导性案例有利于推动司法改革,提高司法效率。
(3)强化程序公正指导性案例的法律要旨之三是强化程序公正。
指导性案例强调程序公正,要求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这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
(4)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性案例的法律要旨之四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指导性案例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注重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公平正义、诚信友善、敬业奉献等。
这有助于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5)促进司法公开指导性案例的法律要旨之五是促进司法公开。
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和适用,有助于提高司法透明度,让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司法工作。
这有助于增强司法公信力,推动司法民主。
三、指导性案例制度完善建议1. 完善指导性案例的选编和发布机制为了提高指导性案例的质量和权威性,建议建立科学的选编和发布机制。
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案例:一起刑事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错误问题案情概述:201X年,某市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
受害者是一名年轻女性,被嫌疑人控制并遭遇致命伤害。
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并于若干日后将嫌疑人抓获。
后经公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案件移交至当地法院审理。
审理程序错误问题: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存在一系列的审理程序错误,严重妨碍了案件的公正审判和合法权益的保障。
1. 丢失证据:在初次开庭审理前,法院接到了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提出的丢失证据的辩护请求。
律师声称,关键证据在调查阶段丢失,且相关调查机关并未提供证明补救或调查原因的材料。
尽管法庭对此表示了关切,但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最终导致相关证据丢失的事实无法查明。
2. 无效的律师辩护权利:在审理过程中,法庭未能充分保障嫌疑人的律师辩护权利。
辩护律师多次要求逐证、反驳指控等,但法庭常常未能及时积极地予以引导和协调。
而且,在关键证据出示和法庭宣读的过程中,法庭未能对辩方提出的异议进行充分的审查和回应,对辩方的意见缺乏积极的倾听和反馈,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判。
3. 法官不公正行为:在审理过程中,存在法官不公正行为的问题。
在庭审中,法官不仅对辩方提出的有效证据和辩护意见持怀疑态度,还不断打断并限制了辩护律师的辩论权利。
法官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有时表现出对控辩双方并不公平的态度,指斥了辩方并对控方律师予以额外的宽容。
这些审理程序错误问题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判和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有可能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上诉申诉,要求更正错误并争取公正的判决。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裁判要旨
一、案件背景某市A县居民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A县人民检察院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A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李某是否构成盗窃罪,以及如何确定其盗窃数额。
三、裁判要旨1. 关于盗窃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关于盗窃数额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窃数额的认定应当根据以下原则:(1)以被告人实际非法占有的财物价值为基准;(2)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价值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市场交易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进行认定;(3)盗窃未遂的,可以参照已取得的财物价值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因被失主发现而未能取得财物。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盗窃数额的认定应当参照市场交易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进行认定。
3. 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与同案犯赵某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具有共同故意,构成共同犯罪。
4. 关于被告人李某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等规定,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应依法从重处罚。
同时,考虑到被告人李某具有以下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1)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2)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3)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与同案犯赵某共同实施盗窃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在认定盗窃数额时,应当参照市场交易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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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6号
罗甲、罗乙、朱某、罗丙滥用职权案
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实践中,对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指导案例7号
胡某、郑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诉讼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实践中,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应当坚持办案与监督并重,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善于在办案中发现各种职务犯罪线索;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送有关刑事案件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案例9号
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选择性罪名。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于实施数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应当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指导案例32号
张纪伟、金鑫危险驾驶案
旨在明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和“情节恶劣”的认定问题。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追逐竞驶”;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
该指导案例能够统一类似案件的裁判尺度,在社会公众中倡导自觉遵守交通秩序的良好风尚,并警示人们不能将公共道路作为赛车场、竞技场,任意突破危害公共安全的法律底线。
指导案例61号
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旨在明确对刑法有关援引法定刑规定的理解。该案例从立法目的、法条文意和立法技术方面,充分论证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援引法定刑的情形,是对同条第一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全部法定刑的引用,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
指导案例8号
杨某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
本案要旨有两点:一是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如果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从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那么,这些对危害结果具有“原因力”的渎职行为,应认定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二是渎职犯罪同时受贿的处罚原则。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有特别规定的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指导案例71号
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旨在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该指导案例从刑法及其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出发,统一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拒不执行行为的时间起算点,符合立法原意和立法目的,可以有效地促使义务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即迫于刑罚的威慑力而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从而形成尊重司法裁判权威的良好氛围,维护生效裁判威严,有效缓解“执行难”。
指导案例11号
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有关部门实施人员疏散,引起公众极度恐慌的,或者致使相关单位无法正常营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择一重罪处断。
指导案例12号
柳立国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指导案例11号
杨延虎等贪污案
旨在为处理新类型贪污案件提供指导。该案例进一步明确,认定此类型贪污罪,要考虑新形势下公共财产的新特点,利用职务上便利的新特点和行为人身份的新特点,不可只拘泥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传统观念。本案例说明,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作为贪污罪对象的“公共财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并包括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既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包括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属于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本质上属于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中的“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为贪污罪。该指导案例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型案件遇到的疑难问题,对于依法有效惩治新类型职务犯罪,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指导案例27号
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旨在明确划分利用网络进行盗窃与诈骗的界限。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该案对于审理网络钓鱼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62号
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旨在进一步明确犯罪既遂与未遂并存情况下的量刑规则。该案例论证了在数额犯中,当犯罪既遂与未遂情况并存时,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之后再按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最终应判处的刑罚。即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编号及案件名称
裁判要旨
指导案例1号
施某等17人聚众斗殴案
检察机关办理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案件,要从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角度,深入了解案件背后的各种复杂因素,依法慎重处理,积极参与调处矛盾纠纷,以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指导案例2号
忻某绑架案
对于死刑案件的抗诉,要正确把握适用死刑的条件,严格证明标准,依法履行刑事审判法律监督职责。
明知对方是食用油经销者,仍将用餐厨废弃油(俗称“地沟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供人食用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油脂经销者向饲料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销售豆油等食用油,仍将用餐厨废弃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向饲料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指导案例10号
卫学臣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关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对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经营、教学、科研等秩序的影响程度、对公众造成的恐慌程度以及处置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引起公众恐慌,或者致使航班无法正常起降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指导案例63号
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旨在明确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审查判断要素和方法问题。该案例指出,应当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所患精神病的种类、症状,案件审理时其病情是否已经好转,以及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有无严加看管和自行送医治疗的意愿和能力等情况予以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估。
指导案例12号
李飞故意杀人案
旨在为正确适用死缓限制减刑提供指导。死缓限制是仅次于死刑立即执行的严厉刑罚,其适用对象是罪行极其严重,论罪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具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判处死缓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罪的犯罪分子。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且系累犯,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亲属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并积极赔偿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节,从尽量化解社会矛盾角度考虑,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该案与4号指导性案例具有相同的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13号
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旨在为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提供指导。该案例根据立法本意,明确了剧毒化学品氰化钠等属于刑法规定的毒害性物质,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从而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分歧和争议,对于统一司法标准,依法惩治相关犯罪,促进危险化学品的依法安全生产、经营和管理,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防治环境污染,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编号及案件名称
裁判要旨及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3号
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旨在为处理利用新形式、新手段受收贿赂的案件提供指导。国家工作人员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的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受贿的,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以及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受贿犯罪而退赃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这对于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有效查处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类型受贿案件,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指导案例87号
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
旨在明确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对于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网络销售电子数据、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被告人等所作记账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辩解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的不真实交易,但无证据证实的,对其辩解不予采纳。该案例对于此类案件证据如何认定,打消犯罪分子企图通过辩解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的情况以否认非法经营数额和非法所得的目的,具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