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审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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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审核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工程结算审核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事宜,现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陈述
乙方陈述其承揽该工程具有相应的合法资质,同时参与工程结算审核的人员具有相应资质,保证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即审计)报告真实、合法、有效。签订本合同时将乙方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认证书、参与项目人员资质证书、名单等复印件提供给甲方。
第二条、审核工程概况
审核工程名称、审核工程地点、原装修合同约定费用等审核工程基本情况届时根据单项审核需求以《工程结算审核基本情况表》确定。
第三条、服务范围
乙方为甲方提供甲方需要进行装修工程结算审核的相应服务,具体的服务范围和内容届时由乙方制作相应的表格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条、审核期限
1、单项工程结算审核期限记载于《工程结算审核基本情况表》。
2、单项工程结算审核期限届满的前的最后一天,乙方向甲方出具该单项工程合法有效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报告一式肆份。
第五条、审核成果要求
1、乙方承诺完成的所有服务,包括出具的所有单项《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均符合甚至高于现行的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
2、乙方提交的成果文件,除加盖乙方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
3、如果甲方或者原装修工程施工方对乙方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工程结算审核报告》7日内书面告知乙方,乙方收到异议7日内对该《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说明。
第六条、审核服务费用
1、审核昆明项目按云价综合【2012】66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服务收费基准费率表中相对应服务收费项目下浮20%计取,地州项目按以上收费标准通知计取不下浮,省外项目基本费按1%计取,审减金额不另行收取其他费
用。
2、单项审计具体计算如下:
审核最终价款低于200万元(含200万元)的计算。例如:装修合同金额70万元,审核最终价款为65万元,则审核费用为收费如下:(1)昆明市:65万×4‰×80%(下浮20%)=2080元。
(2)云南地州:65万×4‰=2600元。
(3)云南省以外的其他地方:65万×1%=6500元。
3、审核后的工程价款超过200万的,超出部分的审核收费标准:在以上约定的收费基数上逐级下调0.5‰。例如,审核后的工程价款为220万元,则超过部分的审核费用计算如下:
(1)昆明市:20万元×(4‰×80%-0.5‰)=540元
(2)云南地州:20万元×(4‰-0.5‰)=700元
(3)云南省以外地区:20万元×(1%-0.5‰)=1900元
第七条、费用的支付
1、该费用为包干价,包含税金、人工等全部费用。
2、费用实行每月一结,每月20号甲乙双方核对上月乙方交付甲方且甲方和原装修工程施工方均没有异议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甲乙双方共同确定上月应当结算的审核费用单据后5个工作日内向
乙方支付。
支付款项前,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出具相应金额发票给甲方。
3、根据乙方要求,甲方将款项汇入乙方以下指定银行账号: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第八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在确定单项审计的《工程结算审核基本情况表》后5 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装修工程合同》、平面图纸给乙方。
2、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配合乙方联系甲方公司相关部门。
第九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当挑选具有资质的人员完成该工程结算的审核,完成该项目的人员数量由乙方根据审核期限自行决定,但应当保证在约定时间内完成。
2、乙方人员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行为,应当报甲方知晓,并在2日内进行人员更换。
(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3、乙方应当自行完成承包的该审核,不得进行转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乙方在进行审核时,不得损坏房屋的设施设备,借用房屋内设施设备的,应当和甲方签订《设备借用清单表》,并妥善保管使用,并在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
第十条、保密义务
乙方应当对甲方提交的全部相关资料进行保密,除执法机关依法调取查询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否则向甲方承担本合同金额10%作为违约金,如果该行为照成甲方损失高于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工程结算审核的国家、行业要求进行审核的,或者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则甲方有权单独解除合同,同时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并向赔偿甲方本合同金额20%作为违约金,如果该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高于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单项《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的,经甲方催告后5工作日内仍未交付,自第6工作日起,乙方按照迟延天数,每日该单项审计费用总金额1%向甲方支付迟延违约金。迟延交付超过10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该单项审计费用总金额20%作为违约金。
3、甲方迟延付款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相应的损失。
第十二条、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