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2011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1]73号)
财政部关于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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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的通知(2007年6月27日财库[2007]58号)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省(自治区)财政厅:为了规范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支付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7〕2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将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范围,是指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由财政部承担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省级财政部门承担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以及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的,由市县财政部门承担的保险保费补贴。
二、省(区)财政厅主管保险保费补贴机构根据中央财政确定的补贴险种的承保面积、保险费率和补贴比例等,代编保费补贴预算、决算以及资金支付的用款计划和财政直接支付申请。
三、省(区)本级承担的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支付,由省(区)财政厅主管保险保费补贴机构于每年1月15目前,向财政国库机构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由财政国库机构审核确认后,通过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省(区)本级承担的本年度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
四、中央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支付,由财政部对省(区)财政厅拨付省(区)本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情况核实后,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每年1月底前,财政部按上年预算执行数将中央财政应承担的本年度保费补贴预拨到省级财政国库。
(二)每年4月上旬以前,财政部根据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和年初预拨保费补贴资金情况,拨足中央财政应承担的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0.25•【字号】湘财金〔2023〕60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金〔2023〕60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相关省直单位,有关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省以下品种农业保险业务市场化改革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23〕25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财政引导和绩效奖惩机制全面提升保险服务质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财金〔2023〕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升农业保险数据信息服务水平,推动农业保险转型升级,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更好地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修订了《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23年10月25日附件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财政奖补,是指中央和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保费补贴,以及对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进行超赔补偿、绩效奖补。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三)项目绩效情况分析
1、项目产出情况。本项目小麦计划投保面积 213 万亩、棉花
计划投保面积 45 万亩、玉米计划投保面积 300 万亩,小麦实际投
保面积 261.11 万亩,棉花实际投保面积 27.32 万亩,玉米实际投
保面积 274.40 万亩。小麦超额完成计划任务,棉花任务完成率 60%,玉米任务完成率 90% 。
承担 5%),其余 20%由农户自担。本项目资金为配套资金,其申
报、批复程序符合相关管理办法。
3、资金分配情况。本项目资金分配结合了滨州市各县(区)
农业种植情况,合理、合规。
(二)项目管理情况
1、资金到位情况。2017 年市财政拨付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
贴专项资金共计 500 万元,已全部拨付到各县(区)财政局,到
法按期拨付。通过对搜集的书面材料进行分析和现场核实,本项
目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制定的《山东省种植业保险保费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鲁财金〔2008〕41 号)《滨州市种植
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滨财金〔2012〕17 号),
资金拨付流程合规,未发现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情况。
3、项目实施情况。(1)组织机构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农业
泰山保险
2.38 18.32
高新区 15.00
0.00
人保财险滨州分公司 泰山保险滨州支公司
6.72 21.72
北海新 5.00
区
0.00
中华财险公司
1.19 6.19
合计 500.00 103.9
235.31 631.41
2017 年未使用资金情况说明:2017 年投保工作基本已完成,
由于参与投保的保险公司投保面积等核实比较滞后,导致资金无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1.12.31
•【文号】财金〔2021〕130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预算、决算,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21〕130号农业农村部、林草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农业保险加快高质量发展,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和新形势新要求,我们对2016年制定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21年12月31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财金[2011]141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1417号)各市财政局,省农垦集团,国元农业保险股份责任公司、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为推动我省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我省农业保险政策规定,我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安徽保监局再次对《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考评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考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考评暂行办法为推动我省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精神和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关于民生工程实施情况考核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和期间(一)符合以下条件的试点单位和保险经办机构,可按本办法规定参加考评:1.试点单位:以市为单位(省农垦集团以集团为单位)进行考评。
种植业保险品种2个以上且投保率达到20%以上;养殖业保险品种1个以上且投保率达到40%以上;未发现违法违纪行为。
2.保险经办机构:以市级保险经办机构为单位进行考评。
主动服务,操作规范,依法经营,未发现虚构保险标的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编造虚假赔案套取保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考评期间1.试点单位: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
2.保险经办机构: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一)试点单位:考评基础工作、组织推动、监督检查、主要指标4项内容,满分100分。
1.基础工作(15分)(1)组织机构:本级及所辖各县(市、区)均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理赔协调机构,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5分)。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4月13日财金[200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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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政府联办等模式开展业务 ;具体模 式 由试 点省份 自主确定。 第二十 三条 农 业保 险经 营机构 应不 断加强业 务宣传和人才 培训 , 充 分利用农技 部门的专业力量 ,不断提 高业务经营管理水平 。试点省份相关 政府 部门应对农业保 险经营机构的展
业、 承保 、 查勘定损 、 理赔 、 防灾防损等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业保险的顺利 开展 ,做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 贴试点的管理 ,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 使用效益 , 根据 《 中共 中央 、 国务院关 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的 若 干 意 见 》 中 发 f
险种和补贴 比例的基础上 ,有条件的
贴。
第六条 中央确 定的补贴险种 以 “ 低保 障 、 广覆盖 ” 为原则确定保 障水 平 。保 障金额原则上为农作物生长期 内所发 生的直接物化成本 ( 以国家权
第三条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 补贴 的基本原则是 自主 自愿、市场运 作、 共同负担 、 稳步推进。
自主 自愿是指农户 、 龙头企业 、 中 介组织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 、农业 部
而出现补贴 资金不足时 ,省级财政部 门应及 时补足 , 向财政部提 出申请 。 并
第十六条 保费补贴资金 实行 国
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
第二十四条 在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 的基础上 ,试点省份可以采取 以险
库集 中支付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
执行进度 ,通过省级 财政 国库部 门开 设 的中央专项资金 财政零余 额账户 ,
中央确 定 的补贴 险种的承保面积 、 保
险种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 ,由试点省 份 自主选择。
第二十一条 下条件 : 开展 中央确定 的补
内部资料 注意保存

内部资料注意保存
驻马店中支公司农业保险
资料汇编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农业保险政策法规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河南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
通知》(豫政文[2010]129号) (03)
2、《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金[2011]8号) (07)
3、《河南省财政厅河南保监局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工作经费管
(豫财金[2011]18号) (11)
理的通知》
第二部分农业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1、《河南分公司2011年农业保险经营指导意见》 (17)
2、《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种植业保险业务实务操作
(2011年修订稿) (31)
规程》
3、《关于开展驻马店中心支公司2011年农业保险“合规经营
年”活动方案的通知》(中华财险驻发[2011]42号) (65)
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2011
年农业保险“合规经营年”考核办法》 (75)
5、《中华财险驻马店中支公司2011年农险合规经营达标考核
办法》 (79)
6、关于下发《驻马店中支小麦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华
财险驻发[2011]82号) (85)。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2.19•【文号】财金[2016]123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农业部、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做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相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2月19日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国家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业保险制度。
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更好服务“三农”,根据《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省级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本办法所称经办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
财政部门通过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2356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23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72f5c08c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66.png)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2356号)各市、县(区)财政局:为加强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特色农产品保险业务的开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秘〔2009〕113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开展财政扶持的特色农产品保险是创新财政支出方式,助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地实际和农户需求,自主选择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要加强调查研究,合理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责任、保险费率和保费筹集政策,科学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各地2011年度开展的特色农产品保险,凡属于本办法规定补助品种范围的,由各市、县(区)财政局于2012年1月底前,将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核定补助地区、品种和金额。
三、各市、县(区)需申请参加2012年特色农产品保险省级财政补助的,请于2012年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安徽省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为加强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特色农产品保险业务的开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秘〔2009〕113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938号建议的答复-财金函〔2021〕49号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938号建议的答复正文:----------------------------------------------------------------------------------------------------------------------------------------------------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938号建议的答复财金函〔2021〕49号温艳嫦等5名代表:您提出的《关于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政府部门有效协调您所提建议对于更好回应农户诉求,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9年5月2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部门,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2020年,中央财政拨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285亿元,同比增长7.5%,各级财政以近80%的保费补贴推动了农业保险快速发展,为服务“三农”发挥了重要作用。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也从各自职责出发,引导和扶持农业保险发展。
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农业保险实现了快速发展,截至2020年底,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农业保险国家。
二、关于因地制宜优化补贴资金发放方式农业保险事关农户切身利益,事关农业农村发展,事关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助力乡村振兴,财政部高度重视补贴资金拨付工作。
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中央财政在地方自主开展、自愿申请并承担一定补贴比例基础上,给予一定配套保费补贴支持,补贴资金采取“提前下达+当年据实结算”的拨付方式,切实足额保证各地保费补贴资金需求。
2019年,我们在相关文件中进一步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农业保险保费资金的规范化管理,督促省级以下各级财政部门扎实做好保费补贴结算,及时向经办机构拨付补贴资金。
财政部关于扩大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试点范围的通知-财金〔2020〕54号

财政部关于扩大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试点范围的通知正文:----------------------------------------------------------------------------------------------------------------------------------------------------关于扩大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试点范围的通知财金〔2020〕54号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2019年,财政部开展了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的以奖代补试点。
现财政部决定,自2020年起,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地区扩大至20个省份。
你省(区,含兵团)可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开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并申请中央财政补贴支持。
试点保险标的或保险产品由不超过两种增加至三种。
二、鼓励各地对贫困地区给予优先支持。
下辖832个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以下简称贫困县)的省份,在2020年开展试点时,应首先将贫困县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并在通过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2021年及以后年度对相对贫困地区的支持,按照国家统一政策进行优化完善。
三、地方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你省(区,含兵团)在开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中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为,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3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补贴30%,对东部地区补贴25%;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贴65%。
原则上贫困县县级财政承担的补贴比例不超过5%。
四、资金申请程序、承办机构要求等其他事项仍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的通知》(财金〔2019〕55号)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5•【字号】枣政办发[2008]72号•【施行日期】200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枣政办发[2008]7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3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认识大力推动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是落实中央惠农工作方针,扶持农业发展的一项具体措施,有利于减轻农民生产的后顾之忧,防止因灾致贫,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调动和保护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确保粮食供应,保持社会稳定。
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进一步探索建立新型的农业防灾减灾机制,可以有效改善农业生产保障方式,分散农业风险,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农民利益、保护经济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做好试点工作。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完善农业保险扶持政策,健全保障服务体系,逐步建立符合我市市情的农业保险制度,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提供自然灾害风险保障。
三、试点任务安排(一)试点地区。
在去年台儿庄区试点的基础上,新增滕州市、市中区和峄城区。
(二)试点险种。
2008年我市试点区(市)的试点险种为小麦、玉米、棉花等。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9.11.10•【文号】财社[2009]211号•【施行日期】2009.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村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11月10日财社[2009]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做好中央财政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助范围和标准根据《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50%。
对各地的具体补助金额,根据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农保试点县(市、区、旗,以下简称试点县)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下同)参保农业户籍人口总数、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核定。
二、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联合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新农保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经两部审核同意后,核拨补助资金。
(一)申报材料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上报的申报材料,应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地开展新农保试点的情况,确保报表数据真实、内容完整,不得瞒报、虚报、漏报。
申报材料包括:1.申请报告。
包括本地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准备情况、政策规定和资金安排情况、试点启动和实施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等。
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

0 区域 扩大至全 国 。各地 可本着 自主 自愿 上 ,中央财 政补贴 1%。其他 中央财 政 的原则开展 ,在符合中央财政农业保险 补贴险种按 照现行政策执 行 。 二 、扎实做 好下 一步农业保 险保 费
1 、对于各地根 据相 关规 定已开展 的 中央 财政补 贴险种 ,财政 部将继 续按规
( ) 增加 保 费补 贴品 种 。中央 财 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一
政将继续做好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
( )关 于补 贴 比例 。一 是糖 料 作 定给予保费补贴,各地要及时组织落实。 四 2 、对 于 各地 拟新 开 展 的 中央 财政
准) ,并 按市 场化 规律 与保 险公 司 商定 请根据本通知要求 ,相应完善相关方
( )扎 实做 好 农业 保 险保 费补 贴 二
、
进一 步加大 中央财政 农业保 险 展 改革 委 等国 家权 威部 门数 据 为标 接物 化成 本 。已上 报相 关材 料 的地 方 ,
保费补贴 支持 力度
自21 年起 ,在现 行政 策基 础上 , 保额、保费等保险条款。对于因为覆盖 案 。 02
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直接物化成 本而增加 的保费 ,中央财政 贴区域、支持提高保障水平。 于直接物化成本的保障部分 ,可由地方
力度 ,增加保费补贴品种、扩大保费补 将根据现行 规定给予 保费补贴 。对于 高 相 关 工 作 。
补贴工作
三 、扩 大农业保 险保 费补贴 绩效评 价试 点
保费补贴工作相关规定的基础上 ,中央 财政将按规定给予保费补贴支持。
( ) 支持 提 高保 障水 平 。根 据现 三
农业保险工作计划

农业保险工作计划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农业保险工作计划》,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更多资源请搜索工作计划频道与你分享!篇一:农业保险工作计划2015保险工作计划2015年农业保险工作大体安排一、5月末至6月初根据省市农业保险工作会议精神部署东港市农业保险工作;二、6月初开始督促各保险公司到丹东市划定的承保区域进行宣传动员工作,投保工作于6月底结束;三、7月,农经局联合财政局对投保规范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相关单位纠正,防止出现虚保、骗保等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一旦发生严重的违规违法现象将交由纪检、司法等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四、8月,向政府和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五、7-10月,各家农业保险公司对承保区域内发生的灾情及时查勘定损并及时理赔,并于年底前将理赔款及时足额发放到参保农户粮食直补卡中;篇二:农业保险工作计划河南省2012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河南省2012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财金【2012】2号)要求,结合中央有关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保险品种及开展范围2012年我省农业保险品种包括:(一)中央财政补贴的保险品种。
种植业:玉米、小麦、水.稻、棉花、油料作物(大豆、花生、油菜)保险;养殖业:能繁母猪、奶牛保险;林业:公益林森林保险。
(二)地方财政补贴的保险,品种:烟叶、肉鸡。
中央财政补贴的保险品种在全省范围内开展。
各有条件的市县可根据情况自行自主开展地方政策性新险种试点,积极探索多样化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
二、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及费率(一)保险责任1、种植业。
玉米、小麦、水稻、棉花、油料作物(大豆、花生、油菜)的保险责任为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22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结算资金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22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结算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3.02.20
•【字号】黑财金〔2023〕19号
•【施行日期】2023.0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22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保险
保费补贴结算资金的通知
黑财金〔2023〕19号
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公司:
为促进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黑财规审〔2022〕6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按照你公司2022年度在省直农(林)场的实际承保规模据实结算后,现拨付你公司2022年度中央和省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结算资金万元(详见附件)。
你公司应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拨付2022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结算资金明细表
2.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区域绩效目标表(2022年度)
黑龙江省财政厅2023年2月20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7〕2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7〕25号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省(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的精神,从2007年开始,我部选择部分地区开展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
2007年试点省份为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和四川。
为做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各项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抄送:财政部驻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做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的管理,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省级政府组织开展的特定农作物品种的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参保农户提供补贴。
第三条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基本原则是自主自愿、市场运作、共同负担、稳步推进。
自主自愿是指农户、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农业部门、各级财政等有关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
在财政部确定的补贴险种和补贴比例的基础上,有条件的试点省份可以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例。
市场运作是指农业保险业务以市场运作为主,保费补贴主要起引导作用,应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化解农业保险的风险。
中国保监会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5〕25号各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精神,进一步保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确保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效果,现就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拟订条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公开公正、公平合理;(二)要素完备、通俗易懂、表述严谨;(三)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不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影响行业健康发展。
二、保险公司应当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农业、保险监管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条款。
三、保险责任应列明保险标的所在区域内的主要风险,切实保障投保农户的风险需求。
其中:种植业保险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以及病虫草鼠害等。
养殖业保险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疾病和疫病、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政府扑杀等。
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公司应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四、保险金额应覆盖直接物化成本或饲养成本。
鼓励各公司开发满足农业生产者特别是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风险需求的多层次、高保障的保险产品。
鼓励各级地方政府提供保费补贴。
五、种植业保险及能繁母猪、生猪、奶牛等按头(只)保险的大牲畜保险条款中不得设置绝对免赔。
同时,要依据不同品种的风险状况及民政、农业部门的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地设置相对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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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2011年度中央财政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金[2011]73号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部署,切实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引导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现就2011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方案
(一)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
1、玉米、水稻、小麦、棉花、油料作物保险。
保费补贴地区增加陕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
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为,陕西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为40%,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为65%。
2、马铃薯保险。
保费补贴地区增加河北、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为40%。
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具体工作事项和程序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未提及事项,按照《财政部关
于2010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0]49号)执行,下同。
(二)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
中央财政奶牛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由30%提高至50%,保费补贴地区增加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其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为80%。
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具体工作事项和程序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
保费补贴地区增加广东、四川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增加的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地区在制定森林保险方案时,应选择有条件、有能力、有意愿的县、市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开。
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具体工作事项和程序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2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中央财政天然橡胶保险保费补贴。
保费补贴地区增加广东农垦,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为65%。
中央财政天然橡胶保险保费补贴具体工作事项和程序参照《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2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试点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财预[2011]285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2011年选择四川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开展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试点工作。
请上述2省(区)财政厅根据财预[2011]285号文规定,结合本地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际,制定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试点方案,开展相关工作,并及时向我部报送绩效评价试点方案和绩效评价报告等有关材料。
其他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试点工作。
三、进一步研究完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为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研究建立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请各省(区、市)财政厅(局)会同有关部门,统计分析本省(区、市)2007年—2010年农业大灾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等情况,总结本省(区、市)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制度和经验,分析制定相关政策的考虑,研究提出建立健全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政策建议,并于2011年7月30日前形成报告报我部。
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应根据上述安排,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认真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监督管理,及时报送相关数据和材料,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服务“三农”事业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