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档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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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档案管理规定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城建档案管理规定是指对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管理的基础和依据,因此对城建档案的管理规定非常重要。

一、档案管理机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是指依法负责城建档案的管理、保管和利用工作的单位。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由市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承担城建档案的管理、整理和利用等职责。

二、档案管理范围城建档案管理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和建设项目等方面的档案。

城市规划档案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档案;土地利用档案包括土地供应和土地使用的档案;建设项目档案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档案。

三、档案保管要求城建档案的保管要求包括档案的分类、整理、编号、存储和保管等方面。

档案应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分类,每个档案都要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档案应进行编号,以便于查询和使用。

档案的存储和保管要符合档案保管要求,保证档案的安全和可靠。

四、档案利用规定城建档案的利用包括档案的查询、借阅、复制和对外提供等方面。

档案的查询和借阅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保档案的安全。

档案的复制要进行备份,以防止档案的丢失或损坏。

对外提供档案要符合相关的审批程序,并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五、档案保护措施城建档案保护措施主要包括档案数字化、安全防范和灾害防护等方面。

档案的数字化可以提高档案的存储和利用效率,并便于档案的传输和备份。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加强安全防范,采取措施防止档案的丢失、损坏和泄露。

在自然灾害和事故中,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档案的安全。

六、监督和检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对档案的管理、整理和利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以上是城建档案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城建档案的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为城市建设和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建设的日益发展,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也变得愈加重要。

城市建设档案是记录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建筑设计和施工等方面的重要文献资料,对城市发展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和保障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建设档案,保障城市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首先对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进行了规范。

按照规定,每个城市都应该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这些机构应该配备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并建立档案管理系统,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

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收集、整理、归档各类城市建设档案;建立档案库和电子档案系统,提供便捷查询和协作;定期开展档案整理和修复工作,保证档案的可读性和长期保存;提供城市建设档案的查询、复制和提供服务。

二、档案的分类与存放城市建设档案根据内容和用途的不同,可以分为基础资料档案、规划设计档案、施工档案等多个类别。

这些档案应该根据规定的分类标准进行整理和存放。

基础资料档案主要包括城市的地理、人口、经济、社会等基本情况,用于城市规划和决策的参考。

规划设计档案包括城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用于指导城市建设的方向和目标。

施工档案则是记录具体建筑项目的施工过程和技术要求,用于质量验收和工程管理。

档案的存放应该符合一定的规范和要求,包括:选择合适的存储设施,如档案库、防火库等;采用适当的包装和封存材料,保护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随时可查和取用。

三、档案的利用和保密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是推动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基础。

档案管理规定明确了档案的利用权限和程序。

一般情况下,档案的利用需要经过审批和登记,使用者需要提供合理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同时,档案的保密也是档案管理的重要方面。

城市建设档案中可能包含一些敏感信息,比如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等,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

档案管理规定

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 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档案管理行为,确保城市建设档案的保存与利用,促进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是指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和城市运营等有关的文件、图纸、档案材料以及录音、录像、录像带等记录资料的统称。

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实效性和便利性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由江苏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局统一负责。

第二章建造工程档案管理第六条承担建造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档案管理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七条建造工程档案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不同阶段分别归档,并由具备档案管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理。

第八条建造工程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质量检验、验收和竣工报告等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建造工程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及时归档,并建立完整的归档系统,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建造工程档案应当根据需要进行合理的保管和整理,定期进行审查、更新和补充,及时反映工程的进展和变化。

第十一条建造工程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单位使用,并严格保护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三章城市规划档案管理第十二条承担城市规划档案管理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的档案管理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补充规划以及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各类报告和资料。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档案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不同层次进行分类归档,并建立完善的档案目录和检索系统。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档案应当及时整理、保存和利用,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单位使用,推动城市规划工作的科学决策和实施。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2022年)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2022年)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2022年)(2002年10月1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发布根据2019年1月1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二次修订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和乡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以及相关的资料。

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城建档案工作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建档案事业规划和工作计划;(三)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具体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五)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工作的理论研究和科研工作,负责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建档案馆(室),是集中管理城建档案的事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业务工作,并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阶段。

第三条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档案安全;(二)全面收集,确保档案完整;(三)规范整理,提高档案质量;(四)科学利用,发挥档案效益。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建设单位应负责建设工程档案的全面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计划;(二)确定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和人员;(三)督促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设工程档案;(四)组织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移交和保管。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负责施工阶段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具体职责如下:(一)按照规定收集施工过程中的各类档案;(二)对收集的档案进行整理、分类、编目;(三)按照规定时间向建设单位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第六条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档案,具体职责如下:(一)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勘察、设计、监理过程中的各类档案;(二)对收集的档案进行整理、分类、编目;(三)按照规定时间向建设单位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第七条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三)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经验。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八条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收集各类档案应涵盖工程建设全过程;(二)真实性:收集的档案应真实反映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三)完整性:收集的档案应完整无缺。

第九条建设工程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清晰:按照档案内容、性质、形式等进行分类;(二)编目规范:编制档案目录,确保档案检索方便;(三)装订整齐:档案装订应整齐美观,便于保管和利用。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一、总则城市建设档案是指记录城市建设活动全过程的各类文件、图纸、数据和资料的集合。

遵循现代档案管理原则,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持续性,是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档案管理机构1. 建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归档和利用工作。

2.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设施,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档案的归档1. 城市建设活动产生的各类文件、图纸、数据和资料应按规定进行归档。

2. 归档资料应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分类归档,确保档案的整理和检索工作的效率。

3. 归档资料应按照统一的编号和命名规则进行标识,保障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4. 所有归档资料应经过鉴定和审定程序后方可进行归档。

四、档案的保存与维护1. 城市建设档案应采用适当的保存介质和技术手段进行长期保存,防止档案损坏或丢失。

2. 城市建设档案应设备备份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3. 档案的保存环境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包括温度、湿度等条件。

4. 针对不同类型的档案,采取相应的维护措施,防止老化和腐蚀。

五、档案的利用1. 城市建设档案应对社会开放,便于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查阅和利用。

2. 档案利用应遵循法律法规,并保护涉密档案的安全性。

3. 利用档案应进行登记和备案,确保档案利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六、档案的销毁1. 不再需要保存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及时进行销毁,以节省存储空间和管理成本。

2. 档案销毁应按照程序和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七、违规处理对违反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八、附则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定进行档案整理和管理。

如有违反,将承担法律责任。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建设是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城市建设的规范与有序,加强对城市建设过程的监管和管理,各地政府对城市建设档案进行了规定和管理。

本文将介绍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背景和意义城市建设档案是指记录城市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等全过程的各类文件、数据和资料的集合。

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依托和保障,城市建设档案不仅能够为后期的城市管理和决策提供支持,更是维护城市建设合法合规的重要依据。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以确保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可靠,为城市建设提供可靠的基础资料和依据。

二、收集和整理根据规定,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收集和整理机制。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收集并整理与项目有关的各类文件、图纸和资料,包括规划方案、工程施工图纸、验收报告等。

收集和整理的原件应当准确、完整,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三、保管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是关键环节。

规定规定,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的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档案,要进行严格的保密措施。

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应当依法合规,并充分发挥其价值。

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相关档案,并进行科学研究、决策和评估。

但对于商业机密和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要坚决保护,不得非法泄露和利用。

四、档案信息化建设为提高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效率和水平,规定要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的在线存储、检索和共享,提高档案的利用价值和管理效能。

同时,要加强对档案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篡改。

对于敏感信息和涉密档案,应设置有效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档案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五、监管和评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还要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的监管和评估机制。

《青岛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77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7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青岛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6月23日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2020年8月7日——1青岛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接收、保管、利用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文物、地下管线、风景名胜区内建设等的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和集中保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

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2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所需人员配置、馆库建设、管理和研究经费等与城乡建设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 收集和接收第七条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的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工作制度,指导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组织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按照规定管理本单位应当归档保存的建设工程档案。

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约定工程档案的编制、收集、整理、归档质量和移交要求,指导和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同步收集、整理档案,及时接收、汇总、整理相关单位移交的档案。

城建档案法律法规

城建档案法律法规

城建档案法律法规.城建档案法律法规1. 城建档案的法律依据城建档案是指城市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和记录的总称,它包括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工程建设、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方面的档案。

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受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保护和规范。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城建档案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档案的定义、归档、保护、利用等方面的内容,为城建档案的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1.2 《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对城市规划的档案管理进行了规定。

该法规定了城市规划文件的形成、归档和利用,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城市规划文件进行档案保存和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连续性和可追溯性。

1.3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房屋拆迁的档案管理进行了规定。

该条例要求对房屋拆迁的文件、资料和记录进行及时归档和保存,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提供档案资料的查询和复制服务。

1.4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土地征收档案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土地征收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土地征收决定书、征地补偿方案、征地补偿决定书等档案文件的归档和保护。

2. 城建档案管理的原则和措施为了有效管理城建档案,保证城市建设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可追溯性,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原则和措施。

2.1 归档原则归档原则是城建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主要包括完整性原则、时限性原则、单一性原则和有序性原则。

完整性原则要求将城建档案的全部文件、资料和记录进行归档;时限性原则要求根据规定的时限进行归档;单一性原则要求将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的档案归并为一个档案;有序性原则要求按照一定的顺序和分类方式进行档案的归档。

2.2 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城建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制定档案保密制度、建立档案室和档案库房、加强档案检查和巡查、进行防火、防盗和防潮措施等。

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你知道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有哪些吗?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规、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以文字、图纸、图表和声像制品等为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工作纳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为中心、产生城建档案单位的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体系,保证城建档案机构、人员、设施和经费的落实,使城建档案工作与当地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同步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档案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人员,按照城建档案归档的内容,做好收集、整理、建档、保管和利用工作,并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占为己有。

对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技术指导,并对其重点建设工程的档案进行跟踪管理。

第七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并接收下列档案:(一)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业和民用建>工程,城市公共设施工程,城市公用事业工程,抗震工程,与城市建设有关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档案,以及军事工程档案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蔽工程的位置图;(二)建设系统的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绿化设施管理、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市>工程设施管理、公用事业管理、房产管理等专业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学研究成果和有关城市的历史、自然、经济、资源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四)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一、文件目的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应用,保护城市建设
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促进城市建设事业的持续发展。

二、文件适用范围
该规定办法适用于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和应用工作,包括档案馆、城建单位等。

三、原则
城建档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科学、规范管理;
2.全面、真实、完整记录城市建设发展历程;
3.积极开展档案保护、鉴定和应用,充分发挥档案的价值和作用。

四、档案分类和管理
城建档案按照档案分类体系分类、鉴定和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目录,明确档案
管理责任人,实现档案材料的合理管理和应用。

五、档案的保存和保护
城建档案保存应遵循档案保护的原则,采取相应的物理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六、档案的利用
城建档案应及时利用,发挥其对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作用,同时推动知识转化
和科技创新。

城建档案应广泛应用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建筑工程、环境保护、市政设施和城市管理等领域。

七、档案管理的监督
城建档案管理需要进行监督,由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档案管理的监督职责。

并定
期对城建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核和评估。

八、附则
1.本规定办法解释权归XX机构所有;
2.本规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3.对本规定办法的修改和解释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以上就是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办法的详细内容,希望能对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4篇)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4篇)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档案包括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土地利用、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等相关档案。

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开、便捷的原则,坚持信息化管理和实体档案管理相结合,推行电子档案管理。

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制,完善档案管理规范和制度,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

第五条所有涉及城市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档案管理义务,配合城市建设档案的保存、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网络和信息系统,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和服务。

第二章城市建设档案的归档和整理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应按照内容、用途和形式分类归档,建立清晰的档案目录和档案库房。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整理应遵循整理原则和程序,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档案整理计划和进度安排,确保按时完成档案整理任务。

第十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鉴定和鉴定委员会,对重要的城市建设档案进行鉴定和评估。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检索和查阅制度,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和服务。

第三章城市建设档案的保存和利用第十二条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保管期限进行保存和利用。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档案的复制和备份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档案查询和利用服务。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创新服务方式,推广档案数字化和在线查询等技术手段,提高档案利用的便捷性。

第四章城市建设档案的保密和安全第十六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档案保密制度。

城建档案法律法规常识

城建档案法律法规常识

城建档案法律法规常识1、依法治国的方略是何时正式提出和确立的?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

2、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是哪年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是2004年3月22日发布的。

3、要建立什么样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要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4、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全国法制宣传日是每年的12月4日。

5、《全国档案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提出了哪些任务?(1)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策,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学习宣传与经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档案法律法规。

(2)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档,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家档案局《关于全国档案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完善档案部门依法行政体制和机制,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严格依法行正程序。

(3)积极组织开展法制宣传主题活动,广泛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社区、进单位活动,积极参加“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宣传月、宣传周、纪念日等,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档案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6、什么是法规?法规是法律和规范的总称。

法律是指中央和地方权利机关制定的并由专政机关保障强制实施的最高层次的法规。

规范则是由建设和档案主管机关制定发布的关于建设与档案工作的标准和规定。

7、什么是标准?标准是对各项具体工作中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经主管机构批准、公布,作为有关部门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8、什么是档案法规体系?档案法规体体系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为核心,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若干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体。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促进城市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建设档案是指与城市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图纸等载体形式的信息记录。

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遵循依法管理、分类管理、保护利用和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档案登记、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六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档案数字化建设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档案登记和整理第七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将与城市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图纸等及时进行档案登记。

第八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档案登记表,并将其报送所在地的档案主管部门备案。

案整理工作。

第十条档案整理工作应当按照档案分类原则,对各类档案进行整理、排序、编号和装订等处理。

第十一条档案整理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能的人员进行,并记录整理过程和结果。

第十二条档案整理完成后,城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主管部门要求,报送整理结果。

第三章档案保管和利用第十三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和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档案保管工作应当按照档案保存期限和特殊要求,采取适当的保管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五条档案应当存放于专门的档案库房或者设施,并保持干燥、通风、防尘、防火、防蛀和防震。

第十六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逐年检查档案的保存状况,及时进行修复和整理,并做好档案的巡查和防灾工作。

第十七条城市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向社会开放符合公开条件的档案,但应当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

第十八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积极利用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依据,并推动档案利用的研究和应用。

提供所需档案信息,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和研究工作。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拟稿人:时间: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适应城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城建档案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多套分存的原则,建立健全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各县(市)城建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范围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建档案工作的法规、规章;(二)接收、收集需要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三)负责城建档案资料的管理及利用工作;(四)对重要工程的竣工档案资料进行核查;(五)对各有关单位、部门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六)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服务。

第六条市、县(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县(市)政府应当配备与城建档案管理任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和档案专业人员,并对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第八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城建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移交工作,保证城建档案的齐全、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九条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建筑工程。

包括工厂、矿山等。

2、公共和民用建筑工程。

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住宅等建筑工程。

3、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桥涵、给排水、燃气、供热、照明和市容、环卫、环保设施等工程。

4、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包括电厂、变电站、邮政电信枢纽、城市规划区内输配线路、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公交等工程。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1. 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流程和责任。

2. 归档原则:城市建设档案应按照工程项目、工程单位、工程阶段进行分类归档,确保有序、便于查找和利用。

3. 档案保管:城市建设档案应定期整理、登记并进行保管,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 档案利用: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要重视对城市建设历史资料的保护和利用。

5. 档案保密:城市建设档案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应按照国家有关机密保密的规定进行保护。

6. 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档案信息的整理、管理和利用。

7. 强化监督检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总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归档、保管和利用,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提高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 1 页共 1 页。

建设工程档案归档整理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档案归档整理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档案归档整理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更好地为工程建设和城市管理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档案的归档整理管理。

二、建设工程档案的定义和范围建设工程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等。

三、建设工程档案的归档要求(一)真实性建设工程档案应真实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得伪造、篡改。

(二)完整性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不得遗漏。

(三)准确性文件内容应准确无误,数据可靠,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四)规范性文件的格式、编号、装订等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四、建设工程档案的整理要求(一)分类按照工程准备阶段、监理、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进行分类。

(二)组卷将同一类文件材料按照一定的规律组合成卷,便于保管和利用。

(三)编号对每一卷档案进行统一编号,确保编号的唯一性和系统性。

(四)装订装订应牢固、整齐,便于翻阅。

五、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一)移交时间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要求的工程档案。

(二)移交手续移交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填写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六、建设工程档案的保管(一)保管条件城建档案馆应具备符合要求的档案保管库房,保证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二)保管期限根据档案的重要程度和利用价值,确定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

(三)销毁对超过保管期限且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七、建设工程档案的利用(一)利用手续利用者应办理相关手续,填写利用申请表。

(二)利用方式可以提供原件查阅、复制等服务。

(三)保密要求利用者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中的机密内容。

八、监督与处罚(一)监督检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建设工程档案的归档整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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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档案规范性文件
《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2011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
《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 50323-2001
《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 117-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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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城建档案管理程序
建设工程各参加方工程档案管理程序
1. 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
2.签订合同
3.申请与验收
4.移交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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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城建档案法律责任
城建档案的法律责任
城建档案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由于违反城建档 案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按照城建档案法律、法规 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城建档案法律责任可分为三种,即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体现的主要形式是行 政法律责任。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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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城建档案工作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 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 位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条件)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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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城建档案工作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 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 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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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城建档案工作法律法规
城建档案工作既是城乡建设管理活动之一, 又是档案工作,所以不仅要执行建设专业的法 律、法规、规章,还应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 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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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城建档案工作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城建档案工作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
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
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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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城建档案工作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 原始资料。
城建档案规章
1.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2.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3. 《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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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城建档案工作法律法规
城建档案规范性文件
《城乡建设档案密级划分暂行规定》 《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城建档案异地备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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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城建档案工作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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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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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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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城建档案工作法律法规
《河北省建筑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 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 分级管理权限,依法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 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 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对建筑 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 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 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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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城建档案工作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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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城建档案工作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城建档案法律法规 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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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法规概述
基本概念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 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 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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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律法规概述
法律的特征
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 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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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律法规概述
法律的制定权限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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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法律法规概述
法律的制定权限
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 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 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 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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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城建档案工作法律法规
《河北省建筑条例》
第四十五条 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起九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档案移 交工程所在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 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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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城建档案工作法律法规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 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 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 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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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城建档案工作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 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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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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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法律法规概述
法律的制定权限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 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 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称为规范性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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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法律法规概述
法律的效力层次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Nhomakorabea.
3
法律法规概述
法律的作用
1.法律具有明示作用。 2.法律具有预防作用。 3.法律的校正作用(法律的规范作用)。 4.法律具有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的心灵、净 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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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律法规概述
法律的制定权限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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