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间出口货物退免税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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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地区)间出口物资退(免)税制度

一、法国的出口退税政策

(一)要紧政策内容

1954年法国领先实行增值税,在对出口物资实行零税率的运作上积存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其出口退税政策要紧有:出口物资免征增值税,出口物资的进项税用于抵扣国内销售发生的增值税,当一个企业因出口而存在抵扣不足时,一般采取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实行暂缓征税政策,出口企业全额免税购买。指出口企业在购进物资时即予完全免税,不征税也不退税。具体有两种方式:

(1)年度免税额度审批方式。该方式适用于大宗出口,而且出口实绩良好的企业。大宗出口的标淮由税务部门确定。每年年初,该类出口企业向所在地税务部门书面申请免税额度指标,税务部门依照企业上一年度出口实绩确定企业免交税款的额度。经批准后,出口企业就有了一个经税务部门验证盖章的免税购买证明及免税证明批准号码,在

一年内能够不交国内的销售增值税,而且可在批准额度范围内自主办理免税购进出口物资。当出口企业向供货商购进物资时,只需向供货商提供一个有免税证明批准号码的购货函,供货商就可凭此函向出口企业供应免税物资,并相应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同时,供货商凭此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也能够不交纳此批物资的增值税。当供货商的进项税不足抵扣时,对超过部分应及时逐步办理免税申报或申请加加免税额度,也可向税务部门串请退税。

(2)逐笔审批免税额度方式。适用于新成立的企业或临时性出口的企业,该类企业依照已鉴定的出口合同逐笔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出口免税额度指标,税务部门按照出口合同成交金额确定免税额度指标,审批后,出口企业同上一类企业一样可免税购进出口物资。假如出口合同未能执行因此没有使用免税额度,或者需要用于另一个出口合同时,出口企业应及时向税务部门书面报告,并另行申请免税额度。关于过去没有出口实绩,同时税务部门对其信誉又缺乏足够了解的出口企业,税务部门可要求信誉好的第三者对该出口企业提供出口免税担保。假如出口企业免税购进的物资出口转内销,则应由出口企业补交应纳税

款。二是出口退税。指出口企业假如达不到第一种方法所要求的条件,又存在不足抵扣的情况,可申请出口退税。该方法的实际操作确实是免、抵、退税,即对出口物资免征最后一道环节的增值税,往常各道环节应退的税款与内销物资应纳税款进行抵扣,不足抵扣部分再结转下期接着抵扣或按期办理退库。具体做法有两种:A、普遍退税。指出口企业以年或季为时刻单位向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适用于出口少又不经常退税的企业。一年一退的企业,年终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必须超过1

万法郎,一季一退的企业,季度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必须超过5000法郎。B、专门退税。指出口企业接月向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适用于出口较多的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填写退税申请书,并提供增值税发票和出口报关单。

(二)防骗税措施

为幸免拖欠应退企业税款,法国的税务部门一般是先办退税,后检查。假如一经检查发觉企业有骗税行为,便加倍罚款,并追溯十年完全检查,情节严峻的对有关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

二、台湾的出口退税政策

为扩大外贸出口,进展外向型经济,加强出口退税的治理,台湾当局于1977年7月修正公布了《外销品冲退原料税捐方法》(以下简称《台湾出口退税方法》)。要紧内容有:

(一)出口退税适用范围

台湾《营业税法》第七条第一款已规定外销物资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零,其出口退税措施在《营业税法》中已有详细规定,因此,《台湾出口退税方法》规定出口退税范围以进口关税、商港建设费、物资税、屠宰税等四种税捐为限,其具体内容是:在台湾凡产品业已出口,并将所得外汇依照《治理外汇法》结售或存入台湾当局指定的银行,经营出口的厂商可提出出口退税申请。将物资售予在台湾享有外交待遇的机构、个人而有外汇收入或其它应予退税的专门情况台湾财政部核淮的,也视同出口处理,假如出口所得外汇低于出口原料的总价时,则不予受理出口退

税申请,但四种例外情况:

(1)出口成品的离岸价格,不低于出口当时使用原料的离岸价格,且不低于其它厂商在同一地区的同类品质物资的价格;

(2)经台湾当局的外汇治理机构证明另有外汇收入,合计使成品的实际离岸价格高于其所使用原料的离岸价格的;

(3)因前批出口物资有瑕疵,由买卖双方协议,以后批物资低价折售或约定于此批物资离岸价格中扣除,以致于低报,经台湾贸易主管当局专案审批的;

(4)其它专门情况经台湾财政部会商经济部专案核准的。出口厂商应按规定自起算日起于一年六个月内提交有关出口证明申报出口退税,逾期不予受理(但按规定免验进口凭证案件,应在出口后的六个月内申报退税)。已报运出口的物资因故退货复运回台湾,免征成品进口税及物资税,但出口时已退的原料税捐,仍应按原额补征。

(二)出口退税方法

依照《台湾出口退税方法》规定,台湾的出口退税分为定额退税和定率退税两种情况,主料于成品出口时,按所需原料数量计算应冲退税款;副料于成品出口时,按出口价格核定退税标淮,并依国税和地税所占比例分不计算应冲退税款。凡按照此规定计算的应冲退税款,如在台湾财政部会商经济部所规定的比例或金额以下的,则不予退还。定额退税和定率退税由台湾财政部按下列规定制订的《定额、定率退税表》执行;(1)定额退税。依照台湾经济部所规定的原料核退标准,按平均出口完税价格先行求出每单位出口物资的平均可退金额,订立《定额退税表》,其计算公式为∶定额退税率=平均进口完税价格每单位用料量税率。(2)定率退税。依照台湾经济部所定原料核退标淮及海关经亦此类案件资料求出每单位出口物资的平均可退金额,再统计出每单位出口物资的平均FOB价格,计算出出口物资的从价退税额,订立《定率退税表》,其计算公式为:从价退税率=(类不成品一定期限内出口退税总额/类不成品一定期限内出口总数量) (类不成品一定期限内出口F0B总金

额类不成品一定期限内出口总数量)每单位成品出口F0B价格。此外,适用定额或定率退税的出口物资,如使用的基础原料台湾能够生产且数量足以满足岛内的需要,并能按议定价格充分供应,且品质符合需要的,必须以台湾生产的最差不多原料为计算标准,免验凭证办理手续,其项目由财政部会同经济部具体协定。同时,出口物资所用基础原料系免税或内销部分的,如厂商再进口可用该项基础原料制造的中间产品或其代用品,台湾财政部会同经济部视事实上际情况,降低该中间原料或其代用品的退税标淮或不予退税。出口厂商如符合台湾财政部规定的条件,且经其认为适当的,经查同期间平均无亏损、无违章漏税记录,其过去年度有亏损但已弥补的,其出口物资原料税捐准予出口厂商自行结报。

(三)防骗税措施

为防止不法厂商运用欺诈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税款,台湾当局规定记帐的出口物资原料税捐不能于规定期限内冲销的,应立即补缴税款,并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关于未补缴税款而擅自将进口原料或其制品内销处埋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停止出口贷款、进口鉴证及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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