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质监特字〔2009〕275号附件一: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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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

山东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

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企业(以下简称充装企业)安全管理,确保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以及《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充装企业的充装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充装企业应当取得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一)省局负责下列工作:1、负责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审批、发(换)证工作;2、其他应由省局负责的工作。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下列工作:1、负责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受理工作;2、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充装企业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和抽查工作;3、负责对企业提供的自有产权气瓶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工作;(三)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局)负责充装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鼓励充装企业实行连锁经营或者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六条申请充装许可的企业(含焊接绝热气瓶和车用气瓶充装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县级以上政府规划部门,含县级)、消防等有关部门批准;(三)从事LNG加气站、CNG常规站及加气子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四)从事液化石油气、LNG、CNG等燃气充装企业应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文件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安全及消防设施单项验收文件;(五)从事危化品介质充装企业应提供安监部门颁发的《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六)有与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见附件A资源条件);具有多个充装点的充装企业应配备技术负责人至少1名,其他人员:安全员、检查人员、充装人员、化验人员、辅助人员等各充装点都应分别满足资源条件(附件A)的要求;(七)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厂房、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安全设施(见附件A资源条件);(八)有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2、气体作为企业的附属产品,属于余气利用或者只供应企业内部生产使用的充装企业,其气体储存(生产)能力经市局批准后可适当放宽要求。

化工企业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化工企业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目录1设计依据、内容与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设计依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2建设项目概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项目的建设单位、生产规模、产品方案、建设性质、地理位置、工程占地面积、设计范围及分工............................................................. 错误!未定义书签。

采用的主要工艺技术及与国内或国外同类项目技术对比情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项目涉及的主要原辅材料和产品名称及最大储量.................... 错误!未定义书签。

建设项目的工艺流程、主要装置和设施(设备)的布局及其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错误!未定义书签。

项目配套公用和辅助工程或设施的名称、能力...................... 错误!未定义书签。

项目装置的主要设备表,包括名称、规格、操作或设计条件、材质、数量等错误!未定义书签。

项目外部依托条件或设施,包括水源、电源、蒸汽、仪表空气以及消防站、救护室、医院等应急设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项目所在地自然条件,包括地质、气象、水文等.................... 错误!未定义书签。

项目所在地的周边情况及项目距下列重要设施的距离................ 错误!未定义书签。

3建设项目过程危险源及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物料危险性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山东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山东特种设备协会

山东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山东特种设备协会
关键
4※
2.4
充装设施
永久气体充装必须配备防错装接头。
关键
(1)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必须有专用的复秤衡器;
(2)对流水线作业在大型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当安装自动切断气源的灌装秤;对小型液化气体充装站必须安装自动报警装置;
(3)其它液化气体必须安装超装自动报警装置。
关键
溶解乙炔充装必须有测量瓶内余压、剩余丙酮量和补加丙酮的装置,有冷却喷淋和紧急喷淋装置,有可靠水源。
现场跟踪一批气瓶的充装过程进行检查,其充装工作应当符合工艺规程,各环节应当符合相应标准规定,并考核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
(1)气瓶充装前的检查项目和要求应当符合相应规定,气瓶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附件6
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指南
编号:
申请单位
单位地址
单位法人
联系电话
受理机关
受理日期
约请鉴定评审日期
完成鉴定评审日期
鉴定评审统计
关键项目数
一般项目数
关键项目合格率
一般项目合格率
评定标准
(一)符合条件
关键项目合格率100%,一般项目合格率90%。
(二)需要整改
关键项目合格率90%,一般项目合格率80%。
(三)不符合条件
达不到(一)和(二)的规定或带※项有一项未满足者
鉴定评审组成员
姓名
工作单位
职称
评审证书编号
鉴定评审意见:
鉴定评审组组长:日期:
一、资源条件
(一)组织机构和技术力量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与要求
审查
类别
审查情况及存在问题
1※
1.1
建站审批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第三章取得经营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第四章企业申请第五章发证机关受理第六章发证机关审查与发证第七章经营许可证书第八章安全评价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有关问题的处理第十一章附则附件: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直接延期换证征求意见表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意见表7.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推迟延期换证申请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以上不包括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

车用燃料(如甲醇汽油、醇烃复合燃料等)暂不列入许可范围。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三条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新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执行新的规定。

第二章经营许可发证机关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级安监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含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辖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分公司)。

4.《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副本

4.《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副本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Gas Cylinder Filling Licensing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6年06月21日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充装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体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气瓶使用登记表;(四)质量管理手册;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基早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o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气瓶使用登记表;(四)质量管理手册;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

不同意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

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

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气瓶充装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气瓶充装活动是指对压力容器进行气体或液体的充装、分装、回收、维修等操作。

第四条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地市级以上市级气瓶充装许可由地市级以上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第五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需要提交以下材料:2.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3.充装设施和保安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备案证明;4.公司章程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可申请延期。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七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2.具备相应的生产、销售、使用或维修气瓶的资质;3.掌握气瓶充装技术和操作规程,有专职或兼职的经验丰富的操作人员;4.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充装设施和保安设施;5.具备依法履行充装许可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经审查合格后,申请单位和个人可以获得气瓶充装许可,可以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第九条气瓶充装许可在申请获批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气瓶充装许可被注销或者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公告注销信息。

第三章监管措施第十一条气瓶充装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第十二条气瓶充装许可持有人应当定期对充装设施和保安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和维护,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气瓶充装许可持有人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气瓶充装许可持有人应当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本单位的充装活动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对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或者不符合许可条件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充装活动,并处以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第三章取得经营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第四章企业申请第五章发证机关受理第六章发证机关审查与发证第七章经营许可证书第八章安全评价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有关问题的处理第十一章附则附件: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直接延期换证征求意见表6.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意见表7.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推迟延期换证申请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以上不包括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

车用燃料(如甲醇汽油、醇烃复合燃料等)暂不列入许可范围。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三条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新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执行新的规定。

第二章经营许可发证机关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省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级安监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含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辖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分公司)。

气瓶充装质量体系保证手册范本

气瓶充装质量体系保证手册范本

气瓶充装质量体系保证手册编写说明本《气瓶充装质量保证手册》简称:“手册”,是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参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编写而成。

本手册是公司气瓶充装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的法规性文件,是质量保证体系高效有序运行、充装质量管理的准则,它将对我公司气瓶充装质量管理工作起到决定性作用。

由于编写时间仓促、技术水平有限,本手册在实施中,望各部门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修改控制页序号通知单号码修改部位修改日期验证人备注目录01 企业简介02 质量手册管理1 体系的适用范围2 依据文件3 术语和缩写4 管理职责4.1 质量方针和目标4.2 质量保证体系组织4.3 职责、权限4.4 管理评审5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5.1 总则5.2 质量保证手册5.3 程序文件和管理制度5.4 作业(工艺)文件和质量记录6 文件和记录控制6.1 文件控制6.2 记录控制7 采购控制7.1 职责7.2 分供方的评价与选择7.3 采购信息7.4 采购产品的验证8 作业(工艺)控制8.1 作业(工艺)文件控制8.2 作业(工艺)纪律检查9 检验与试验控制9.1 检验与试验工艺文件9.2 进货检验和试验9.3 过程检验和试验9.4 最终检验和试验9.5 检验和试验标识9.6 检验和试验记录10 设备和检验试验装置控制10.1 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置采购10.2 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置验收10.3 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置配置10.4 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置使用10.5 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置管理与标识10.6 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置保养及维修10.7 设备的检查鉴定10.8 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置的报废11 不合格品(项)控制11.1 总则11.2 不合格品(项)的记录、标识、存放、隔离11.3 不合格品(项)的评审和处置12 纠正和预防措施12.1 纠正措施12.2 预防措施13 质量改进与服务13.1 质量信息控制13.2 内部审核13.3 数据分析13.4 用户服务14 人员培训、考核及其管理14.1 总则14.2 培训计划及实施14.3 培训对象和内容14.4 培训质量考核14.5 人员管理15 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15.1 目的15.2 职责15.3 安全监察15.4 监督检验15.5 整改附录附录 A:公司组织机构图附录 B:公司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图附录 C :职能分配表附录 D:本单位与充装有关的资源情况D1 :从事充装的管理、技术、作业人员情况一览表D2 :本单位的设备、仪器情况一览表附录 E:气瓶充装法规标准目录附录 F:程序文件及管理制度清单附录 G :过程控制程序图G1 :气瓶充装质量控制点G2 :气瓶充装前检查过程控制程序图G3 :气瓶充装后检查过程控制程序图G4 :气瓶充装过程控制程序图G5 :着火处理过程控制程序图G6 :漏气时紧急处理过程控制程序图气瓶充装质量保证手册章节编号01版次 / 修改码01/0 企业简介页码第 1页共 1页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单位地址:邮编:传真:电话:气瓶充装质量保证手册章节编号02版次 / 修改码01/0 质量保证手册管理页码第 1页共 2页02.1 质量保证手册由质保工程师组织人员编制,质保工程师审核,经理批准发布。

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

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

附件7
山东省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指南
一、监督检查内容及评价
注:检查评定意见分为两种:
一、合格:按《年度监督检查评定细则》进行评定,关键项目100%合格,一般项目≥80%合格,且在20日内经整改能达到上述要求的。

二、不合格:按《年度监督检查评定细则》进行评定,关键项目≥4个不合格,或一般项目≥40%不合格,且在20日内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介于合格和不合格之间的,经20日内整改,能达到合格要求的评为合格,达不到合格要求的,评为不合格。

二、检查项目评定表。

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

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

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确保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质监局)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一)省质监局负责下列工作:1、负责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受理、审批、发(换)证工作;2、负责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的核准工作;3、负责对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工作;4、其他应由省质监局负责的工作。

(二)市质监局负责下列工作:1、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换证)气瓶充装许可单位的资源条件确认,并负责将申报资料输入省局金质工程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库;2、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气瓶充装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监督检查工作;3、负责对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现场监督。

(三)县(区)质监局负责:1、负责气瓶充装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工作;2、负责对充气气瓶销售、使用、运输、储存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应当经省质监局核准,对所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气瓶充装许可证》(见附件1)有效期4年。

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五条鼓励气瓶充装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省安监局转发《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07〕12号)要求,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建立充装过程视频监控,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鼓励气瓶充装单位连锁经营或规模化经营。

气瓶充装连锁经营单位可以使用统一的气瓶充装单位标志。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应达到资源条件(见附件2)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气瓶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气瓶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气瓶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3.07•【文号】质检特函[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气瓶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0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部分气瓶制造企业和瓶装气体使用单位反映,一些气瓶充装单位存在向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或在焊接气瓶中擅自加入不明化学添加剂后销售的行为,此类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而且可能导致液化石油气钢瓶阀门漏气和焊接气瓶严重腐蚀,给气瓶安全使用带来了很大危险性。

为了保证气瓶的使用安全,避免因瓶阀漏气或钢瓶严重腐蚀造成事故,现提出如下要求:1、气瓶充装单位应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气瓶必须专用和不得改装使用的规定,设立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保证只充装与气瓶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不得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或在焊接气瓶中擅自加入不明化学添加剂;2、气瓶使用单位使用气瓶前,应对气瓶进行检查,对气瓶钢印标记和盛装气体性质的一致性进行确认,对经过改装的气瓶,一律不得使用;3、各地要加强对气瓶充装、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一经发现经过改装的气瓶,应立即予以查封。

对存在向液化石油气钢瓶中掺入二甲醚和焊接气瓶中加入不明化学添加剂等气瓶改装行为的充装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规定进行查处,避免因气瓶改装导致气瓶事故的发生。

请将此文转发至有关气瓶充装单位。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山东省气瓶充装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山东省气瓶充装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山东省气瓶充装安全监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监察管理,规范气瓶充装单位行为,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所有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不含液化石油气)、溶解乙炔气体和液化石油气四个类别气体的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第三条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简称质监部门)负责实施本规定。

(一)省级质监部门负责下列工作:1、负责气瓶充装许可证发(换)工作;2、负责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评审机构核准工作;(二)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简称市级质监部门)负责下列工作:1、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气瓶充装单位的申请,负责对气瓶充装单位的批准工作;2、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气瓶充装单位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3、负责本行政区域直接管理区域内气瓶充装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4、负责对气瓶充装单位评审机构评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三)县(区)级质监部门负责:1、负责气瓶充装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工作;2、负责对瓶装气体销售、使用、运输、储存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评审机构须经省局核准同意,负责对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充装许可和换证评审工作。

第四条经市级质监部门审查合格并批准的气瓶充装单位,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鼓励气瓶充装单位连锁经营或规模化经营。

气瓶充装连锁经营单位可以使用统一的气瓶充装单位标志。

第二章气瓶充装许可证发放条件第七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其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充装单位应当经危险化学品登记,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2、建筑、生产设备设施和布局应符合相应消防技术规范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并经消防安全审查合格;3、必须有能保证充装安全与正常生产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并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气瓶充装检查人员和气体充装操作人员(详见附件1-2);4、必须具备与所充装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场地厂房、完好的充装工艺装备、检测手段(详见附件1-3),并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5、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保证气体质量和充装量,有必要的安全、环保设施(详见附件1-4);6、具有健全的气体充装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和事故处理预案,并能严格执行(详见附件1-5)。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得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与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得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得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得实施。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得批准;(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得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得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得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与一定得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与足够数量得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得质量管理体系与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与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得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得资源条件(包括人员与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与审批发证。

第七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得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得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得证明(复印件);(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得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气瓶使用登记表;(四)质量管理手册;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做出就是否受理其申请得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

不同意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6、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鲁政发〔2008〕64号)

6、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鲁政发〔2008〕64号)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于2008年5月29日经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以及安全监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节能性能和安全管理水平。

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方面排查治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销售与使用第七条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核准和登记,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培训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培训

20
.
变更登记
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 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 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 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 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
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
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
工业管道、公用管道
9
.
第二部分
特种设备使用单 位管理职责
10
.
TSG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义务1
(1)建立并且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高耗能特种设 备节能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
(2)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 修理,下同),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超设计使 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 备;
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
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
18 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
登记方式
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 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 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 位进行使用登记。
号】
4
.
特种设备定义
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 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设施,包括锅 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 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 专用机动车辆等 。
5
.
特种设备分类1
固定式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是指由罐体

气瓶充装许可

气瓶充装许可

气瓶充装许可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一)充装许可1、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一式三份);2、气瓶充装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气瓶充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在网站下载后填全有关内容的电子版申请书;5、质量管理手册;6、其它需要附加说明的资料。

(二)气瓶充装单位变更1、《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生产单位变更申请表》;2、变更前、后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变更前、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EXCEL电子版申请表;5、原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6、其他需要附加说明的资料。

二、办理程序(一)充装许可1、申请单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条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应予补正的,请申请单位补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受理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将其中一份申请书存档,另两份返回申请单位。

4、被受理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持签署了受理意见的《申请书》、质量管理手册,约请气瓶充装许可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逾期不申请鉴定评审的,原受理批准自动失效。

5、评审机构与申请单位确定评审时间,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

6、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派员或请有关机构到场监督。

7、评审机构将评审材料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8、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核。

对审查批准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省局。

9、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发放许可证。

(二)气瓶充装单位变更1、申请单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同意变更的市局上报省局。

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发放许可证。

三、办理时限受理:5个工作日内。

评审结果出具: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

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上报省局。

四、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鲁价费发[2000] 208号附件中的附件二第一条第14项:500元/证五、窗口受理电话0543-3180839。

化工企业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化工企业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目录1设计依据、内容与范围 (3)1。

1 设计依据 (3)2建设项目概况 (14)2.1 项目的建设单位、生产规模、产品方案、建设性质、地理位置、工程占地面积、设计范围及分工 (14)2.2 采用的主要工艺技术及与国内或国外同类项目技术对比情况 (16)2.3 项目涉及的主要原辅材料和产品名称及最大储量 (17)2.4 建设项目的工艺流程、主要装置和设施(设备)的布局及其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 (18)2。

5 项目配套公用和辅助工程或设施的名称、能力 (22)2。

6 项目装置的主要设备表,包括名称、规格、操作或设计条件、材质、数量等 (27)2。

7 项目外部依托条件或设施,包括水源、电源、蒸汽、仪表空气以及消防站、救护室、医院等应急设施 (28)2。

8 项目所在地自然条件,包括地质、气象、水文等 (29)2。

9 项目所在地的周边情况及项目距下列重要设施的距离 (33)3建设项目过程危险源及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 (35)3.1 物料危险性分析 (35)3。

2 建设项目工艺过程可能导致泄漏、爆炸、火灾、中毒事故的危险源 (38)3。

3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作业人员伤亡的其他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 (51)3。

4 危险源及危险和有害因素存在的主要作业场所 (59)3.5 装置或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59)3。

6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60)3。

7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66)3.8 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路由及穿跨越过程存在的危险源及危险和有害因素 (67)3。

9 建设项目前期《安全评价报告》分析 (67)3。

10 设计过程开展的危险与可操作性研究及其他安全风险分析结果 (68)3。

11 多套装置或毗邻装置相互间的影响及可能产生的危险 (69)4设计采用的安全设施 (70)4.1 工艺系统 (70)4。

2 总平面布置 (79)4。

3 设备及管道 (85)4。

4 电气 (90)4。

5 自控仪表及火灾报警 (97)4。

气瓶充装质量体系保证手册

气瓶充装质量体系保证手册

气瓶充装质量体系保证手册编写说明本《气瓶充装质量保证手册》简称:“手册”,是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参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编写而成。

本手册是公司气瓶充装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的法规性文件,是质量保证体系高效有序运行、充装质量管理的准则,它将对我公司气瓶充装质量管理工作起到决定性作用。

由于编写时间仓促、技术水平有限,本手册在实施中,望各部门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修改控制页目录01 企业简介02 质量手册管理1 体系的适用范围2 依据文件3 术语和缩写4 管理职责4.1 质量方针和目标4.2 质量保证体系组织4.3 职责、权限4.4 管理评审5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5.1 总则5.2 质量保证手册5.3 程序文件和管理制度5.4 作业(工艺)文件和质量记录6 文件和记录控制6.1 文件控制6.2 记录控制7 采购控制7.1 职责7.2 分供方的评价与选择7.3 采购信息7.4 采购产品的验证8 作业(工艺)控制8.1 作业(工艺)文件控制8.2 作业(工艺)纪律检查9 检验与试验控制9.1 检验与试验工艺文件9.2 进货检验和试验9.3 过程检验和试验9.4 最终检验和试验9.5 检验和试验标识9.6 检验和试验记录10 设备和检验试验装置控制10.1 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置采购10.2 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置验收10.3 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置配置10.4 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置使用10.5 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置管理与标识10.6 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置保养及维修10.7 设备的检查鉴定10.8 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置的报废11 不合格品(项)控制11.1 总则11.2 不合格品(项)的记录、标识、存放、隔离11.3 不合格品(项)的评审和处置12 纠正和预防措施12.1 纠正措施12.2 预防措施13 质量改进与服务13.1 质量信息控制13.2 内部审核13.3 数据分析13.4 用户服务14 人员培训、考核及其管理14.1 总则14.2 培训计划及实施14.3 培训对象和内容14.4 培训质量考核14.5 人员管理15 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15.1 目的15.2 职责15.3 安全监察15.4 监督检验15.5 整改附录附录A:公司组织机构图附录B:公司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图附录C:职能分配表附录D:本单位与充装有关的资源情况D1:从事充装的管理、技术、作业人员情况一览表 D2:本单位的设备、仪器情况一览表附录E:气瓶充装法规标准目录附录F:程序文件及管理制度清单附录G:过程控制程序图G1:气瓶充装质量控制点G2:气瓶充装前检查过程控制程序图G3:气瓶充装后检查过程控制程序图G4:气瓶充装过程控制程序图G5:着火处理过程控制程序图G6:漏气时紧急处理过程控制程序图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单位地址:邮编:传真:电话:02.1 质量保证手册由质保工程师组织人员编制,质保工程师审核,经理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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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确保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以及•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全省各级质监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应当经省质监部门受理和批准,对所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各级质监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省质监部门负责下列工作:1、负责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发(换)证工作;2、负责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的受理、审批工作;3、负责鉴定评审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4、其他应由省质监部门负责的工作。

(二)市质监部门负责下列工作:1、负责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受理、审批工作;2、负责将申报资料输入省局金质工程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库;3、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和抽查工作;4、负责对企业提供的自有产权气瓶档案进行网上建档工作;5、负责对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现场监督。

(三)县(市、区)质监部门负责气瓶充装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气瓶充装许可证‣(见附件1)有效期4年。

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五条鼓励气瓶充装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省安监局转发•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07‟12号)要求,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建立充装过程视频监控,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鼓励气瓶充装单位连锁经营或规模化经营,一个气瓶充装站有多个充装地址(同一种充装介质)时,应建立统一的充装质量管理体系及各分点的充装质量体系,其自有气瓶的量可以多个充装地址合并计算,使用一个充装许可证和气瓶充装单位标志,但其他条件仍需单独满足。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应达到资源条件(见附件2)的要求。

第八条气瓶充装单位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当由取得质监部门相关许可的单位承担。

气瓶充装单位特种设备安装的过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九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应向市质监部门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式样见附件3,一式四份,附申请书电子版);(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三)政府土地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四)气瓶及其他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表(复印件);(五)质量管理手册;(六)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七)企业自有产权气瓶电子档案(模板见附件8)。

申请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设有多个充装地点(充装介质相同)的充装单位,申请书中应注明多个充装地址,并按要求分别(包括总站及下属各分点)提供相应资料。

第十条市质监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

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一条已批准受理的气瓶充装单位,应承担气瓶充装线调试过程中的相应责任。

第三章鉴定评审第十二条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应向省质监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局核准后方可从事山东省境内气瓶充装鉴定评审工作。

申请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应当向省质监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申报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二)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鉴定评审人员情况及资格证书复印件;(三)机构性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四)质量管理手册;(五)各项制度目录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目录;(六)工作条件及技术能力说明材料等。

第十三条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名以上考核合格的鉴定评审人员,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二)鉴定评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有5年以上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经历;(三)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设施、文件资料保存设施等工作条件;(四)建立与鉴定评审工作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手册、工作程序,建立人员管理、文档管理等制度;(五)具有满足鉴定评审工作所需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

第十四条鉴定评审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掌握气瓶及气瓶充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熟悉相关的管理、技术标准以及气体充装工艺流程;(二)熟悉与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生产、充装、检验检测工作管理要求、工艺流程等;(三)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与所从事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气瓶生产、检验检测或安全管理工作经历,能够根据鉴定评审情况做出符合性判断。

第十五条鉴定评审机构聘请鉴定评审人员须签订聘任合同,且聘用期不得少于2年。

鉴定评审人员只能受聘于1个鉴定评审机构。

第十六条申请被受理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及时联系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鉴定评审的安排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评审安排,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鉴定评审机构不能在规定时间安排鉴定评审工作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气瓶充装单位所在地市质监部门。

第十八条鉴定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七日前,应书面告知气瓶充装单位所在地市质监部门,市质监部门应派安全监察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九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选派具备评审资格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成员数量为3-5人。

第二十条鉴定评审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和•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指南‣(见附件5)进行,并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鉴定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三种。

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

整改报告报鉴定评审机构。

整改确认工作由鉴定评审组进行。

确认方法为:现场确认和资料确认,确认报告须鉴定评审组组长签字。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经确认整改不合格的,视为不符合条件。

第二十二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在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市质监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四章审批与发证第二十三条市质监部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省质监部门接到审批文件后,在10日内打印•气瓶充装许可证‣,并将•气瓶充装许可证‣寄往各市质监部门,市质监部门负责通知气瓶充装单位取证。

第二十四条省质监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本省境内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第五章变更第二十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充装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变更等情况,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市质监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包括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生产单位变更申请表、改制的批准文件和变动前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等)及质量管理体系、资源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

市质监部门对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市质监部门对变更情况做出同意变更或者重新办理许可申请手续(充装地址变更必须重新鉴定评审)等决定,对需要重新鉴定评审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充装单位。

充装单位换领新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重新开展充装工作。

第二十六条需要增加充装项目、充装地点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三、四章规定程序,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第六章换证与注销第二十七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三、四章规定提出换证申请。

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的气瓶充装单位,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二十八条市质监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在许可有效期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1次年度监督检查。

年度监督检查按照•山东省气瓶充装单位年度监督检查指南‣(见附件6)进行。

年度监督检查结论应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并加盖年度监督检查标记。

对未经年度监督检查或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在20日内完成整改。

整改仍不合格的,市质监部门应向省质监部门提出撤销气瓶充装证意见。

对连续四年年度监督检查合格(不含整改后合格)的充装单位,可免予现场换证审查,充装许可证期满时,直接换发新的充装许可证。

同一单位不能连续两次免予现场换证审查。

第二十九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市质监部门提出暂缓换证申请。

经过审核批准后可暂缓。

暂缓期不超过1年,暂缓期内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三十条在充装许可证有效期内,气瓶充装单位不再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气瓶充装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交回•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充装场地明显的位臵悬挂•气瓶充装许可证‣,并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核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

第三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气瓶使用登记规则‣的要求到市质监部门办理自有产权气瓶的使用登记。

第三十四条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除外),不准充装超期未检、技术档案不在本单位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

第三十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单位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单位标志钢印或其他方法做出的永久标志,充装单位标志由市质监部门排序后报省质监部门统一备案(详见附件7)。

工业气瓶充装单位应采用电子标签手段对气瓶进行动态信息化安全管理;有条件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应逐步完成电子标签等信息化安全管理;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采用自动充装装臵对气瓶进行信息化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气瓶充装单位根据发展规划和保证安全的原则合理布局建立瓶装气体经销网点,并负责所属的或与其签订供气合同的瓶装气体经销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气瓶在充装前应当由检查人员逐只进行检查,防止错装和超装。

对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气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对瓶内残余介质不明的气瓶,必须在投入充装前进行介质臵换;对气瓶颜色标记不清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及时按照原漆色重新涂敷气瓶颜色标记。

充装后,充装单位应当逐只检查气瓶,发现存在超装、错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

充装检查、充装过程应及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八条车用压缩天然气充装站应设臵充装前气瓶检查点,配备检查人员。

车用气瓶充装前,检查人员应当对车用气瓶进行严格检查并且做好记录。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用气瓶,严禁充装:1、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2、超过检验期限、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报废的;3、首次充装或者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臵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4、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5、外观检查不合格或有可疑隐患的;6、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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