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城区建设工程土(石)方外运处置实行价格补贴的指导意见成建价【201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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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都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2013年11月8(精)

2013成都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2013年11月8(精)

2013成都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2013.11.09询价)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一建设项目报建费1、特大城市市
政基础设施配套

220元/㎡
2、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1.5元/㎡
3、文物勘探发掘费3元/㎡
二新型建筑材料专项基

5元/㎡
三散装水泥专项基金1元/㎡
四异地绿化建设费
(1-现绿化率÷原绿化率x3元/

五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

25元/㎡
合计258.5元/㎡
注:基础设施配套费
2013年1月9日,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发出《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成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3〕21号,我市从
2013年2月1日起执行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中心城区(五城区及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每平方米220元;二圈层区(市县每平方米140元;三圈层区(市县每平方米120元。

龙泉驿区、双流县、新津县已纳入天府新区规划范围的区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中心城区(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的标准执行(对天府新区内的工业建设项目的配套费标准暂不作调整,仍按每平方米160元执行。

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收取。

(二)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金堂县、双流县、郫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收取。

(三)邛崃市、崇州市、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收取。

关于建筑渣土处置费最低限价的通知

关于建筑渣土处置费最低限价的通知

关于建筑渣土处置费最低限价的通知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济南市建筑渣土政治指挥部文件济建渣整发[2009]3号关于建筑渣土处置费最低限价的通知各区建筑渣土整治指挥部,各建设(施工)、运输单位:为规范建筑渣土市场管理,维护各方利益,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济南实际,特确定建筑渣土处置费最低限价为每立方米23元(10公里以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最低限价含挖掘和运输及工地出入口保洁费用。

运距每增加1公里每立方米增加运输费1.3元—1.5元。

处置难度大的经协商可在最低限价基础上向上浮动。

二、任何建设、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低于最低限价发包,违者建筑渣土整治指挥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厉处罚。

三、各区建筑渣土整治指挥部要按照统一管理、统一运输、统一结算的要求,加大建筑渣土市场的管理力度,确保最低限价的落实。

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九年四月八日文件济南市建筑渣土整治指挥部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济建渣整发[2009]2号关于土石方工程纳入建设程序管理的通知各区建筑渣土整治指挥部,各区建委(建设局),各建设、施工单位:为从源头刹住建筑渣土乱拉乱倒现象,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设程序,确保全运会期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市建筑渣土整治指挥部和市建设委员会决定将土石方工程纳入建设程序统一管理。

具体事项如下:一、建设工程含土石方工程。

施工图审查合格之前不得进行土石方工程。

进行土石方工程必须先办理建筑渣土处置手续。

处置手续由各区建筑渣土整治指挥部统一承办,主要内容为对建筑渣土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运输、统一结算。

二、建筑渣土处置手续办理完毕后,市建筑渣土整治指挥部出具办结函。

各建设单位凭办结函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工程报建、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手续等。

未有办结函的,上述各环节一经发现,即行中止。

三、各区建筑渣土整治指挥部、各区建委(建设局)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地搞好服务,确保建筑渣土处置手续的高效快捷,确保土石方工程纳入建设程序规范化管理。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地(矿)产交易建设工程招投标及政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地(矿)产交易建设工程招投标及政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地(矿)产交易建设工程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收费主体变更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发改收费函[2013]90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3.25
【实施日期】2013.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地(矿)产交易建设工程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招投标服
务收费主体变更的通知
(成发改收费函〔2013〕90号)
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对土地(矿权)交易、建设工程招投标及政府采购交易服务收费主体更名的请示》(成公资〔2013〕2号)收悉。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成都市地(矿)产交易建设工程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收费主体变更的批复》(川发改价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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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2013年基准地价的通知-广府函[2012]224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2013年基准地价的通知-广府函[2012]224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2013年基准地价的通知正文:----------------------------------------------------------------------------------------------------------------------------------------------------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2013年基准地价的通知(广府函〔2012〕224号)利州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和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7〕10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准地价调整和公布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0〕79号)的要求,结合市城区土地市场实际情况,现将调整后的2013年市城区基准地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公布的基准地价(见附件1)估价基准日为2013年1月1日,内涵是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宗地外六通或三通,宗地内场平或生地,规定容积率下各级别各用途的平均地价。

二、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价格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宗地的区位、开发程度及评估基准日、市场地价水平等因素修正评估,与基准地价内涵一致的宗地价格只能在同级别、同用途基准地价的30%内上下浮动。

三、宗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该地块同级别、同用途、同地价内涵基准地价的70%,且不得低于土地征收成本、开发成本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和政府最低纯收益之和。

四、已供土地改变用地条件(包括划拨土地转出让、出让续期、改变用途、提高容积率等)补交土地出让金,按国土资源部2006年颁布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办理,其中已建成商服住宅用途房屋分摊土地改变用地条件的按政府制定的配套文件执行。

各地市关于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收费文件

各地市关于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收费文件

关于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置、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滨海县物价局滨海县建设局滨价发[1998]108号滨建[1998]112号关于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置、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根据盐政发[1998]199号、盐市价发[1997]87号文件精神,现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费、处置费、有偿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批复如下:一、建筑垃圾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80元计收。

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费,每吨8元或每立方米12元计收。

未竣工工程应补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手续和费用。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委托清运有偿服务费,按每吨22元计收。

如单位自运的,不得收费。

四、所收取费用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环卫事业,并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

本批复从办理收费许可证注册手续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参考网址:/html/89/n-89.html索引号:FJ00206-2600-2000-01709 文号:闽价〔2000〕房字497号发文机构:福建省物价局发文日期:2000-11-28内容概述: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福州市物委、财政局:你市《关于核定建筑垃圾处理费标准的请示》(榕价费字〔2000〕85号)悉。

为规范建筑垃圾处理收费的行为,根据省建委、省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爱卫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的通知》(闽建城〔1993〕048号)规定,结合你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其中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为事业性收费。

二、凡在你市建成区范围内工程建设的单位,均应按本批复的收费标准向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缴纳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

三、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1、建设单位应按建筑面积(管网工程按施工面积)缴纳1.20元/平方米;2、有进入固定受纳场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收取5元/立方米。

0 京建法[2017]27号 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

0 京建法[2017]27号 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信息来源:印发时间: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2日浏览次数:2775京建法〔2017〕27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2017年工作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1号)精神,全力做好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6号)及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在工程造价中单独列项计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包括的内容本通知所称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修缮等产生的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用、渣土运输和消纳费用、弃土(石)方运输和经专家论证应消纳处置的弃土(石)方消纳费用,其中:(一)弃土(石)方运输处置费用是指土石方工程或地基基础工程等施工中产生的除现场留存土、渣土外所有外运土(石)方运输和(或)消纳费用。

(二)渣土运输处置费用是指建设工程的维修改造或局部拆除、地下障碍物拆除、土石方工程或地基基础工程等施工产生的废弃物运输和消纳费用。

(三)施工垃圾运输处置费用是指建设工程中除弃土(石)方和渣土项目外施工产生的建筑废料和废弃物、办公生活垃圾、现场临时设施拆除废弃物和其它弃料等的运输和消纳费用。

的填埋垃圾等。

二、计价要求(一)依据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编制设计概算时,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应按本通知附件1的规定,计入设计概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中。

(二)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清单计算规范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涉及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的项目,应按本通知附件2的规定,分专业单独设置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清单项目,并在汇- 7 -总计算表格中单独设定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项目及表格填报要求。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计算标准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计算标准

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计算标准第一部分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一、弃土(石)运输项目,仍按现行概算定额子目执行。

二、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仍按现行概算定额子目执行,在工程计价时,须将渣土消纳费计入工程造价中。

三、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项目,参照本标准中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相应计算标准及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01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一、弃土(石)运输项目(一)说明1.土石方工程施工中不发生场外运输的土(石)方,土(石)方运输仍按2012年《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12年建筑装饰定额”),区分不同挖土(石)方形式分别执行运距1km以内的相关定额子目。

2.土石方工程施工中需要场外运输的土方,土方开挖按不同挖土形式分别执行1-54~1-59挖土方的相应定额子目;土方运输执行1-60土方场外运输运距15km以内的定额子目;运距超过15km时,执行2012年建筑装饰定额第一章第四节第一部分土(石)方运输子目及相关规定。

3.土石方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场外运输土(石)方,经专家论证须消纳处置的弃土(石)方,消纳数量和单价按专家论证通过的弃土(石)运输处置方案和弃土(石)方的密度、《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3〕2662号)及本标准的规定计算确定。

不须消纳处置的外运土石方,按定额子目1-60执行时,弃土或渣土消纳的消耗量清零。

4.2012年建筑装饰定额的定额子目1-9、1-11、1-13、1-15、1-19、1-22停止使用。

5.本标准中的其他机具费,以人工费为基数按“%”计算。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挖土方及场外运输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2012年建筑装饰定额的基础挖土方、挖桩间土的计算规则。

二、渣土运输和消纳(一)说明1.渣土按定额子目1-61挖渣土、1-62渣土运输(运距15km 以内)分别编制,运距超过15km时,执行2012年建筑装饰定额第一章第四节第一部分土(石)方运输子目及相关规定。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计价不良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计价不良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计价不良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6•【字号】潭政办发[2013]24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计价不良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潭政办发〔2013〕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计价不良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26日湘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计价不良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有效防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计价不良行为,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计价不良行为,是指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反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经审计机关审定或财政部门评审后存在虚高不实的行为。

本暂行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以政府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具体包括以下项目:(一)全部使用本级或者上级补助的财政性资金,或财政性资金在项目总投资中占50%以上,以及政府拥有控股权的项目;(二)使用政府借贷资金的项目;市人民政府(含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利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价款收益等政府资源和财政收入进行融资的公益性项目;(三)政府实质上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项目;(四)接受或者使用社会捐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项目及其他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的项目;(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组织投资的项目;(六)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评审的项目。

京建法(2017)27号附件

京建法(2017)27号附件

京建法〔2017〕27号附件1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计算标准第一部分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一、弃土(石)运输项目,仍按现行概算定额子目执行.二、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仍按现行概算定额子目执行,在工程计价时,须将渣土消纳费计入工程造价中.三、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项目,参照本标准中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相应计算标准及规定执行。

- 7 -第二部分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01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一、弃土(石)运输项目(一)说明1。

土石方工程施工中不发生场外运输的土(石)方,土(石)方运输仍按2012年《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12年建筑装饰定额”),区分不同挖土(石)方形式分别执行运距1km以内的相关定额子目.2.土石方工程施工中需要场外运输的土方,土方开挖按不同挖土形式分别执行1—54~1-59挖土方的相应定额子目;土方运输执行1—60土方场外运输运距15km以内的定额子目;运距超过15km时,执行2012年建筑装饰定额第一章第四节第一部分土(石)方运输子目及相关规定。

3。

土石方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场外运输土(石)方,经专家论证须消纳处置的弃土(石)方,消纳数量和单价按专家论证通过的弃土(石)运输处置方案和弃土(石)方的密度、《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3〕2662号)及本标准的规定计算确定。

不须消纳处置的外运土石方,按定额子目1—60执行时,弃土或渣土消纳的消耗量清零.- 8 -4.2012年建筑装饰定额的定额子目1—9、1-11、1-13、1-15、1—19、1-22停止使用。

5.本标准中的其他机具费,以人工费为基数按“%"计算。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挖土方及场外运输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2012年建筑装饰定额的基础挖土方、挖桩间土的计算规则.- 9 -二、渣土运输和消纳(一)说明1.渣土按定额子目1—61挖渣土、1-62渣土运输(运距15km 以内)分别编制,运距超过15km时,执行2012年建筑装饰定额第一章第四节第一部分土(石)方运输子目及相关规定。

四川造价预算重要文件汇总

四川造价预算重要文件汇总

目录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的指导意见(川建发〔2015〕9号) (3)成都市城区土石方外运处置价格补贴执行标准的说明(成建价〔2013〕6号) (8)关于发布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建安造价最低控制指标的通知(成建价[2015]12号) (10)关于我市城区建设工程土(石)方外运处置实行价格补贴的指导意见成建价[2013]04号 (13)关于转发《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川建价师协[2008]17号) (15)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1]6号) (22)关于印发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公式的通知(川建价发〔2009〕11号) (43)关于明确计日工人工单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川建价发〔2011〕17号) (44)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09]75号) (45)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 (49)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 (8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481号) (95)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 104 关于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城区建设工程土(石)方外运处置实行价格补贴的指导意见 (106)关于贯彻实施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4〕439号) (108)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 (109)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的指导意见(川建发〔2015〕9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的指导意见(川建发〔2015〕9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4〕30号)中“提倡优质优价”的要求,把推动建筑业发展的立足点转到以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上来,积极弘扬“质量成就未来”的质量文化,使“优质为荣,劣质为耻”的理念深入人心,努力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注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增强工程参建各方质量创优意识和争优创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现就建设工程实施“优质优价”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关于建设工程土石方运输增加费计价办法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土石方运输增加费计价办法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计价办法的通知穗建造价[2009]3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穗建质[2009]981、983号文的精神,为保障余泥渣土运输市场的良性循环,现制定建设工程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计价办法。

凡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价办法(2006)》、《2001年广州市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的工程,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计价办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计价办法如下:1、土方工程、石方工程清单项目中不再包含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在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直接成本)时,应独立设置“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项目。

2、在编制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综合单价时,应按照各专业综合定额编制,人工、机械价格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日工资价格、机械台班指导价格。

3、在编制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综合单价时,要明确弃置点,按实际运距计算运输距离,如未能明确的,位于中心城区(越秀、荔湾、天河、黄埔、海珠、白云)的建设工程项目,土石方运输距离宜按20公里计算。

4、穗建筑[2007]679号文规定的土石方运输增加费(5元/m3),不再列入措施项目费,作为其他机械费列入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中计算。

5 、建筑垃圾处置费如为施工单位缴纳的,费用计入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中,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6、在使用《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06)》、《2001年广州市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中“挖土机挖土自卸汽车运土”、“机械挖基坑沟槽土方自卸汽车运土”及“挖土机挖松散石方自卸车运石方”项目时,计算土石方运输费用,可按原基价乘以0.75系数计算,计算挖土费用,可按原基价乘以0.25系数计算。

关于我市城区建设工程土(石)方外运处置实行价格补贴的指导意见

关于我市城区建设工程土(石)方外运处置实行价格补贴的指导意见

关于我市城区建设工程土(石)方外运处置实行价格补贴的指导意见(成建价〔2013〕4号)2013-5-22 发布人:管理员关于我市城区建设工程土(石)方外运处置实行价格补贴的指导意见成建价〔2013〕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2012年6月25日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成都市建筑垃圾全密闭运输和公司化运营管理实施办法》(成城发〔2012〕143号),从2012年11月1日起对我市建筑垃圾清运实施全密闭运输和公司化运营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土(石)方外运处置价格的实际,提出以下价格补贴指导意见:一、2012年7月23日前开标或者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含费率招标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补充协议或补充合同,土(石)方外运处置价格执行合同约定价格并按以下方式给予补贴:1、2012年6月25日至11月1日期间,按相关部门和发包方要求采用安装了全密闭覆盖系统的车辆完成土(石)方外运处置的,执行补贴标准。

未采用全密闭覆盖系统的车辆外运处置的,不执行补贴标准。

2、2012年11月1日后完成的土(石)方外运处置工程量,其单价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再根据实际运输距离按补贴标准予以补贴,实际运输距离由发包方负责签证核实。

本补贴中已包括成价函〔2007〕68号文中的建筑垃圾处置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淤泥外运处置均按本补贴标准执行。

三、2012年7月23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开标工程的土(石)方外运处置按以下方法执行:1、费率招标工程执行本补贴标准。

2、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参照本标准协商补贴费用,但最高不超过本补贴标准的50%。

四、2013年2月1日起,发包人在预算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应将土(石)方外运处置补贴计入工程造价中,投标人根据市场自主报价,中标后不再计算外运处置价格补贴。

五、施工现场的土方转运不执行本补贴标准。

江安河三期清单控制价

江安河三期清单控制价

(江安苑)武侯区新居工程江安河三期清单说明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江安苑)武侯区新居工程江安河三期工程1.2工程概况:本工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规划建筑面积55294.8平方米,由地下室1#、2#、3#、4#、5#、6#、7#、8#共计8栋楼组成,1.2.4.5号楼4396.38平方米;3号楼2574.06平方米,6.7号楼6596.78平方米,8号楼5066.28平方米,地下室16787.38平方米,门卫18平方米,垃圾中转站70平方米。

地下1层,地上8层,框架结构。

该工程建筑高度 :27.70m,建筑工程等级为二级,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抗震设防烈度为七度,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具体详见设计图纸。

1.3本次招标范围:武侯区新居工程江安河三期工程的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总平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1.4工程设计单位:四川三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清单编制范围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制范围2.1.1 土建工程:按施工图计算,包括土石方工程、护壁及降水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防水工程(包含地下室防水、楼地面防水及屋面防水等)、保温隔热工程等。

工程量根据四川三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江安苑)武侯区新居工程江安河三期》施工图(建施图2014年09月版,结施图2014年09月版,设计项目号(SJ2006-015)计算。

(具体项目见相关工程量清单)。

2.1.2 装饰工程: 依据施工图、装修技术措施表相关回复等计算,包括楼地面工程、墙柱面工程、天棚工程、门窗工程、油漆、涂料工程及其他工程等。

(具体项目见相关工程量清单)2.1.3安装编制范围:2.1.3消防系统:设计范围内的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阀门及附件。

(具体项目见相关工程量清单)2.1.4强弱电工程: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强弱电安装工程。

(具体项目见相关工程量清单) 本次编制不含电表柜及表前电缆,高低压配电房设备、配电房接地、柴油发电机组等供电局施工范围;有线电视系统、电梯五方通话系统、燃气自动抄表系统、计量表箱户表集抄系统均由专业公司完成,本次只计算预留预埋。

京建法(2017)27号附件

京建法(2017)27号附件

京建法〔2017〕27号附件1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计算标准第一部分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一、弃土(石)运输项目,仍按现行概算定额子目执行.二、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仍按现行概算定额子目执行,在工程计价时,须将渣土消纳费计入工程造价中。

三、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项目,参照本标准中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相应计算标准及规定执行。

- 7 -第二部分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01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一、弃土(石)运输项目(一)说明1。

土石方工程施工中不发生场外运输的土(石)方,土(石)方运输仍按2012年《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12年建筑装饰定额”),区分不同挖土(石)方形式分别执行运距1km以内的相关定额子目。

2.土石方工程施工中需要场外运输的土方,土方开挖按不同挖土形式分别执行1-54~1-59挖土方的相应定额子目;土方运输执行1-60土方场外运输运距15km以内的定额子目;运距超过15km时,执行2012年建筑装饰定额第一章第四节第一部分土(石)方运输子目及相关规定.3。

土石方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场外运输土(石)方,经专家论证须消纳处置的弃土(石)方,消纳数量和单价按专家论证通过的弃土(石)运输处置方案和弃土(石)方的密度、《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3〕2662号)及本标准的规定计算确定。

不须消纳处置的外运土石方,按定额子目1—60执行时,弃土或渣土消纳的消耗量清零。

- 8 -4.2012年建筑装饰定额的定额子目1—9、1—11、1—13、1-15、1—19、1-22停止使用。

5。

本标准中的其他机具费,以人工费为基数按“%”计算。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挖土方及场外运输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2012年建筑装饰定额的基础挖土方、挖桩间土的计算规则。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的意见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的意见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8•【字号】徐政发[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的意见(徐政发〔201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运输管理,提升城市形象,营造安全、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建设部第135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江苏省公安厅、住建厅《关于开展渣土运输车辆百日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苏公通〔2010〕2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如下:一、关于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渣土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市城管局、公安局、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

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城管局工程渣土执法大队和市城乡建设局安监站等部门组成渣土专项检查组,在渣土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各项整治,同时负责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渣土运输专项整治工作。

各县(市)、贾汪区、铜山区参照市区的做法,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渣土运输开展专项整治。

二、关于职责分工(一)市城管局是全市渣土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区工程渣土的运输、消纳和综合利用工作,确定渣土弃置场所,逐步推行渣土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置;依法行使市区渣土的处置核准和运输企业资质的查验,会同市公安局、城乡建设局实施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考核制度;对违反渣土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建设工程按照应征收渣土处置费的30%征收道路安全卫生运输保证金(工程结束后无违章行为的,道路安全卫生运输保证金全额返还)。

各地市关于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收费文件

各地市关于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收费文件

关于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置、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滨海县物价局滨海县建设局滨价发[1998]108号滨建[1998]112号关于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置、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根据盐政发[1998]199号、盐市价发[1997]87号文件精神,现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费、处置费、有偿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批复如下:一、建筑垃圾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80元计收。

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费,每吨8元或每立方米12元计收。

未竣工工程应补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手续和费用。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委托清运有偿服务费,按每吨22元计收。

如单位自运的,不得收费。

四、所收取费用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环卫事业,并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

本批复从办理收费许可证注册手续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参考网址:/html/89/n-89.html索引号:FJ00206-2600-2000-01709 文号:闽价〔2000〕房字497号发文机构:福建省物价局发文日期:2000-11-28内容概述: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福州市物委、财政局:你市《关于核定建筑垃圾处理费标准的请示》(榕价费字〔2000〕85号)悉。

为规范建筑垃圾处理收费的行为,根据省建委、省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爱卫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的通知》(闽建城〔1993〕048号)规定,结合你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其中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为事业性收费。

二、凡在你市建成区范围内工程建设的单位,均应按本批复的收费标准向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缴纳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

三、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1、建设单位应按建筑面积(管网工程按施工面积)缴纳1.20元/平方米;2、有进入固定受纳场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收取5元/立方米。

徐州市政府批转市市容与城管执法局关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费征收的意见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批转市市容与城管执法局关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费征收的意见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批转市市容与城管执法局关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费征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7•【字号】徐政发[2007]173号•【施行日期】2007.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政府批转市市容与城管执法局关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费征收的意见的通知(徐政发〔2007〕1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市容与城管执法局《关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费征收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希认真执行。

关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费征收的意见(市市容与城管执法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力度,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费(以下简称处置费)的征收管理,确保处置费征收到位,现就处置费的征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市、区政府财政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免收处置费。

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工程项目,免收处置费。

三、社会公益性事业工程项目处置费的征收,由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招商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减免处置费的,建设单位应向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各类经营性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减免处置费。

六、符合上述第一、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先缴纳处置费的30%,工程建设完成后,经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确认,无违章行为的,全额返还。

七、符合上述第三、第四条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减免处置费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全额交纳处置费,工程建设完成后,经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确认无违章行为的,返还批准减免的部分。

八、各建设、运输单位在办理渣土处置核准,运输核准时,应与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签定合同,明确上述先征后返等有关事项。

九、征收的处置费全部纳入市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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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城区建设工程土(石)方外运处置实行价格补贴的指导意见
成建价[201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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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2年6月25日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成都市建筑垃圾全密闭运输和公司化运营管理实施办法》(成城发〔2012〕143号),从2012年11月1日起对我市建筑垃圾清运实施全密闭运输和公司化运营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土(石)方外运处置价格的实际,提出以下价格补贴指导意见:
一、2012年7月23日前开标或者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含费率招标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补充协议或补充合同,土(石)方外运处置价格执行合同约定价格并按以下方式给予补贴:
1、2012年6月25日至11月1日期间,按相关部门和发包方要求采用安装了全密闭覆盖系统的车辆完成土(石)方外运处置的,执行补贴标准。

未采用全密闭覆盖系统的车辆外运处置的,不执行补贴标准。

2、2012年11月1日后完成的土(石)方外运处置工程量,其单价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再根据实际运输距离按补贴标准予以补贴,实际运输距离由发包方负责签证核实。

二、土(石)方外运处置补贴标准为:
本补贴中已包括成价函〔2007〕68号文中的建筑垃圾处置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淤泥外运处置均按本补贴标准执行。

三、2012年7月23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开标工程的土(石)方外运处置按以下方法执行:
1、费率招标工程执行本补贴标准。

2、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参照本标准协商补贴费用,但最高不超过本补贴标准的50%。

四、2013年2月1日起,发包人在预算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应将土(石)方外运处置补贴计入工程造价中,投标人根据市场自主报价,中标后不再计算外运处置价格补贴。

五、施工现场的土方转运不执行本补贴标准。

六、发包人提供免费弃土场的不计堆场补贴;土方开挖的连砂石等可用于相关工程综合利用的不属于弃置土(石)方,不适用以上补贴标准。

七、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成华区、武侯区、金牛区、高新区范围内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其他资金来源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每立方米土(石)方的外运处置价格补贴不得超过40元。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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