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城区建设工程土(石)方外运处置实行价格补贴的指导意见成建价【201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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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城区建设工程土(石)方外运处置实行价格补贴的指导意见

成建价[2013]04号

XX

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2年6月25日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成都市建筑垃圾全密闭运输和公司化运营管理实施办法》(成城发〔2012〕143号),从2012年11月1日起对我市建筑垃圾清运实施全密闭运输和公司化运营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土(石)方外运处置价格的实际,提出以下价格补贴指导意见:

一、2012年7月23日前开标或者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含费率招标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补充协议或补充合同,土(石)方外运处置价格执行合同约定价格并按以下方式给予补贴:

1、2012年6月25日至11月1日期间,按相关部门和发包方要求采用安装了全密闭覆盖系统的车辆完成土(石)方外运处置的,执行补贴标准。未采用全密闭覆盖系统的车辆外运处置的,不执行补贴标准。

2、2012年11月1日后完成的土(石)方外运处置工程量,其单价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再根据实际运输距离按补贴标准予以补贴,实际运输距离由发包方负责签证核实。

二、土(石)方外运处置补贴标准为:

本补贴中已包括成价函〔2007〕68号文中的建筑垃圾处置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淤泥外运处置均按本补贴标准执行。

三、2012年7月23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开标工程的土(石)方外运处置按以下方法执行:

1、费率招标工程执行本补贴标准。

2、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参照本标准协商补贴费用,但最高不超过本补贴标准的50%。

四、2013年2月1日起,发包人在预算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应将土(石)方外运处置补贴计入工程造价中,投标人根据市场自主报价,中标后不再计算外运处置价格补贴。

五、施工现场的土方转运不执行本补贴标准。

六、发包人提供免费弃土场的不计堆场补贴;土方开挖的连砂石等可用于相关工程综合利用的不属于弃置土(石)方,不适用以上补贴标准。

七、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成华区、武侯区、金牛区、高新区范围内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其他资金来源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每立方米土(石)方的外运处置价格补贴不得超过40元。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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