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章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央民族大学章程

序言

中央民族大学在中国高等教育体系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具有独特而重要的地位。学校前身为1941年创建的延安民族学院。1951年,中央民族学院在北京成立,1978年被确定为国家重点大学,1993年更名为中央民族大学。1999年,学校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2004年成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中央民族大学(简称中央民大),英文名称为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简称MUC)。学校网址为。

第三条学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7号,设丰台校区,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学校由国家举办,是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非营利性组织。学校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由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建。

第五条学校具有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遵循普通高等教育和民族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学校主要面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办学。学校的办学目标为建设特色鲜明、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七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培养基础宽厚、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人才。

第八条学校坚持科学研究在学校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推动学术创新、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

第九条学校坚持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社会服务,为国家特别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和科学技术支持,推动社会和谐与进步。

第十条学校坚持传承、弘扬和创新各民族优秀文化,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推动人类文化建设与发展。

第十一条学校为综合性大学,学科与专业涵盖主要的学科门类。学校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优化学科结构。

第十二条学校以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积极发展国际教育、继续教育和预科教育。

第十三条学校坚持内涵式发展,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自主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名誉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十六条学校建立、完善教育质量监控保障体系和科学评价体系,定期发布教育质量报告,提高办学水平。

第十七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其他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和完善适合学校改革发展需要的后勤管理体制与服务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良好的保障与服务。

第十九条学校校训为“美美与共,知行合一”。

第二十条学校徽志为圆形标识,中间为“民大”的字形变体,整体形似一部打开的书。学校徽章为印有中英文校名的长方形和圆形证章。学校校旗为红底黄字,左上角印徽志,中间印学校全名。

第二十一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6月11日。

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

第二十二条学校的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学校的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核准学校章程;建立健全对学校的监督和指导机制,对学校办学进行监督与指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遴选、考察、任命学校负责人;依法纠正学校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保障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使学校事业发展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和条件支持。

第二十五条学校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自主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规划,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学活动;

(二)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确定招生规模、结构和标准;

(三)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境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合作;

(四)根据上级部门核定的岗位设置总量和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各类岗位,自主设置内部组织机构,自主聘任工作人员;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职员工职务,调整津贴及收入分配;

(六)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和其他合法收入;

(七)自主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确立学位和学历授予标准,依法颁发学位证书和学历证书;

(八)自主管理内部各项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学校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

(二)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各项基本职能,提高办学水平;

(三)改善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五)实施学校信息公开,接受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评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校党委

第二十七条中国共产党中央民族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党委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和决议,领导并依靠各族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

(二)加强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四)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五)研究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

(六)讨论决定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与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大财经事项和基本建设规划等;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领导学校的统一战线工作;

(九)研究决定其他属于党委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