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央编办关于加强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预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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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02.10【实施日期】2003.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2016)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业经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代) 韩寓群二00三年二月十日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纳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和精简、效能、节约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分类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负责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机构编制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第六条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有明确的职责任务;(二)有明确的举办主体;(三)有合法、稳定的资金来源;(四)有必要的工作场所;(五)有资质要求的,应先取得相应资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事业单位,由其举办主体按照管理权限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法律法规依据、必要性及发展规划;(二)机构名称、类型、职责任务、基本规模、经费来源、内设机构、岗位设置和编制数额、领导职位设置及职数。

省编委:服务大局严惩机构编制违纪行为

省编委:服务大局严惩机构编制违纪行为

省编委:服务大局严惩机构编制违纪行为2009年6月17日中央纪委印发了《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从严治党方针在机构编制工作中的集中体现,是实现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目标的重要保证。

《解释》施行后,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机构编制管理法规文件相配套,为加强全省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有力保证,特别是为依法追究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的责任提供了重要依据。

日前,省编委办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就一年来全省贯彻落实《解释》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一年来我省学习贯彻《解释》取得了哪些重要进展?省编委办负责人:《解释》的出台不仅是对党内纪律条例的充实和完善,而且是机构编制法制建设的一大创新。

它不仅提供了处理相关责任人的具体依据,而且还能够时刻提醒有机构编制审批权限的党员领导干部依法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纪律。

为此,我省首先把学习、宣传好《解释》作为贯彻落实的基础工作抓好、抓实。

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充分了解和掌握《解释》所确立的原则和具体内容,明确违反机构编制纪律应当承担的责任,不断增强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解释》的自觉性、主动性和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机构编制的意识。

一年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还在党委、政府和编委的领导下,结合贯彻执行《解释》,积极推进机构编制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转变。

一是全力组织实施地方政府机构改革。

自2009年初党中央、国务院正式批准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后,经过6个月艰苦细致工作,省政府48个部门的“三定”规定全部印发执行。

目前,13个市(地)和68个县(市、区)的改革方案已经全部批复印发,现正集中精力抓好部门“三定”规定的制定实施工作。

二是全面推行机构编制网络管理平台建设。

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创建了省、市、县机构编制数据实时贯通的“三层三环”网络化实名制管理模式,对超权限、超编制、超职数等产生的数据禁止进入数据总库,总库以外的数据不予承认并进行督查追究,实现了全省机构编制管理由手工作业方式向现代电子政务的转变,由封闭、落后向公开、透明、高效的转变,由分散管理向集中统一管理的转变,由静态管理向实时动态管理的转变。

2023年机构编制工作自查报告_1

2023年机构编制工作自查报告_1

2023年机构编制工作自查报告2023年机构编制工作自查报告1根据县委编办《关于对机构编制工作进行考核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对机构编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机构编制基本情况1.机构基本情况。

县金融办成立于3月,为县级正局级机关事业单位。

我办严格按照三定方案内设综合科、银行与保险科、资本市场科共三个科室,明确了内设科室职责,并严格按规定的编制配备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单位正局级编制1个、副局级编制1个,中层干部编制3个。

2.编制及实有人员情况。

核定我办事业编制数10名,临时用工编制2名。

现有事业人员11人,临时用工2人。

在编在岗人员均按照人社局要求签订合同,严格管理。

3.领导职数配备情况。

目前,我办有正局级领导1名,副局级领导1名,中层干部2名,空编1名。

二、机构编制管理情况我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机构编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编制类别管理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各类别编制互不占用。

严格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按照规定呈报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增减或调整等事宜,从未发生过擅自配备工作人员和擅自超规格、超职数配备内设科室干部等情况,也不存在“吃空饷”的问题。

三、单位法人登记情况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办理法人设立、变更及年度检验工作;按照要求开展事业单位法人培训;规范管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档案。

2023年机构编制工作自查报告2__X县委编办:根据《中共__X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共__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X委编办〔〕67号)文件精神,我镇围绕督查内容,认真做好自查工作。

现将自查结果报告如下:一、自查工作基本情况在自查工作中,组成由镇党委副书记任组长的自查小组,对镇机关、内设机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

二、自查结果1、机构编制管理总体情况我镇行政编制39个,截止6月,在编在职33名,借出2名,缺编4人;事业单位编制人数20人,共有编制内人员15人,缺编5人,其中,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岗位人员编制5名,现有4名,缺编1人;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岗位人员编制3名,现有3名;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岗位人员编制12名,现有8名,缺编4人。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山东政报》【年(卷),期】2014(000)005【摘要】<正>SDPR-2014-0610001鲁编办发[2014]3号各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部门(单位),省属经济组织,有关国有企业:现将《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1月3日【总页数】3页(P28-30)【正文语种】中文【相关文献】1.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发[2015]16号 [J], ;2.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3.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学生免费教育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J], ;4.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专科医学生公费教育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J],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5.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属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监事报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的通知-鲁编办发[2014]3号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的通知-鲁编办发[2014]3号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的通知(鲁编办发〔2014〕3号)各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部门(单位),省属经济组织,有关国有企业:现将《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1月3日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事业单位章程建设工作,促进事业单位依法规范运行,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章程的制定(修订)、审核、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章程是事业单位为确保实现社会公益目标,依法制定的关于本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

第四条章程制定应当遵循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章程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章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

第二章内容第六条事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类型、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和举办单位;(二)宗旨和业务范围;(三)组织机构;(四)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五)信息公开;(六)修改程序;(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建议;(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章程载明的单位名称、住所、类型、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和举办单位等应当与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准或预核准的法人登记管理事项一致。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

单 位 的 主要


业 务范 围 是对 事 业单位

记 管理 事 项 的
须 向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申 请变
可 以 开展 的 业 务 事 项 的 界 定
更登 记

事 业 单位 业 务 范 围 应 当 符 合 宗 旨 的 要
第十 三条
章程 应 当 明 确 撤 销





并 与 其 资金

场地


第二章
第十四条
他 —





执 业 许 可 事项 的
应 与 相 应 的 资 质 认 可证

明 或 者 执 业 许 可 证 明 确 认 的 业 务 事项 相
事业 单 位 应 当
审 批机关



且 应 载 明 行业 资 质 证 书 名 称 全 称



批准 设立之

起 成 立 由 主要 负 责 人
服务

书 号 和行业 许可 内 容
第 九条



对象代表

相 关专 家 等组 成 的 起草 组 织

章程应 当 按照 机构 编 制 管理

制 定章程草 案
第十 五 条
提 交 举 办 单位 审 查

规定

根据 事 业单位实 际 与 发展 需 要

事 业 单 位 章程 草 案 经 举 办
年第 期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公报

具体

具有可
构 编 制 管理 的 意 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13•【字号】鲁政办发[2002]44号•【施行日期】2002.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4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编委办公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严格按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全面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当前农村税费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优化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结构,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采取切实措施,积极稳妥地开展中小学全面核编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00二年八月十三日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为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和队伍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山东省全日制中小学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鲁政办发[1999]46号)确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以下调整意见:一、调整后的教职工编制标准按照全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以校为单位按班额核定,调整为以县级为单位按教职工与学生之比核定(编制标准附后)。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1月2日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2016年11月23日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服务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

第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根据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创新管理方式,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重点加强教育、卫生等领域的机构编制资源配置。

第五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信息化工作,推动实现机构编制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事业单位机构管理包括下列事项:(一)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或者撤销;(二)事业单位举办主体、经费来源的确定或者调整;(三)事业单位机构名称、类型、机构规格、职责任务以及内设机构的确定或者调整。

第八条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公益为目的,有明确的职责任务;(二)有明确的举办主体;(三)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四)有必要的工作场所;(五)有资质要求的,应当先取得相应资质;(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已撤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08.21•【文号】•【施行日期】2001.08.2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8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人事厅(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党中央各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是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干部人事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保证。

当前,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在个别地方和部门也存在不少问题,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时有发生。

有的地方和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混乱,擅自增加机构编制和突破编制增加人员;有的录用和选拔干部根本不按规定,甚至“买官卖官“;有的通过制造“假档案“、“假学历“、“假身份“,将一些不具备条件的人塞进干部队伍等等。

这些问题尽管是局部的、个别的,但对社会、对干部队伍建设、对干部人事工作的消极影响绝不可低估,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坚决予以解决。

为了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干部人事工作中的腐败现象,特通知如下:一、加强机构、编制和职数管理,严禁机关、事业单位擅自增加机构编制、突破编制随意增人和超职数配备干部。

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增加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增加人员必须控制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员额内。

对擅自增加的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机构编制部门一律不予承认,并予以纠正。

对随意突破编制自行增加人员的单位,政府人事部门一律不予核认人员和工资计划。

在当前市(地)县乡机构改革和撤乡并镇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上级机关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严禁擅自增加机构编制,严禁突击提拔干部和超职数配备干部,坚决防止先违规录用、再按干部分流,以及在定岗分流中“暗箱操作“、任人唯亲等问题的发生。

机构编制知识专题测试重点内容参考

机构编制知识专题测试重点内容参考

机构编制知识专题测试重点内容参考一、单选题1.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集中统一领导全国机构编制工作。

()A.中央编委B.中央编办C.党中央D.国务院2.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归口本级管理,根据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机构编制具体事宜。

()A.组织部门B.人社部门C.党委D.政府3.作出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大政治决策,确立了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的改革目标。

()A.党的十九大B.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C.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D.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4.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在本级党委一届任期内至少组织次管理范围内的机构编制核查,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本级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A.1B.2C.3D.45.以下哪一选项不属于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工作原则?()A,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B,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法C.坚持有错必纠、失责必问D.坚持灵活处理、变通方法6.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

()A.一周B.一个月C.三个月D.六个月7•出现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时,对情况复杂、整改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的,违规单位应当在到期前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理由并申请延期。

()A.3B.5C.7D.108.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最长整改期限不超过。

()A.6个月B.12个月C.24个月D.36个月9.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提出责令说明情况的建议,报本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实施。

有关责任人应当在内,向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

()A.3日内B.7日内C.15日内D.一个月10.机构编制管理的任务不包括。

()A.社会管理B.职能管理C.机构管理D.人员编制管理二、多选题1.机构编制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A.坚持党管机构编制B.坚持优化协同高效C.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D.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11"三定''规定具体是对以下哪些方面作出规定?()A,职能配置B.职责边界C.内设机构D.人员编制12党中央设立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的、、、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山东机构编制信息

山东机构编制信息

山东机构编制信息第8期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6月5日中央编办调研组来我省调研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预防和领导职数管理工作6月1日至5日,中央编办监督检查司司长李世春带领调研组一行4人,先后到临沂、济南,就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预防和领导职数管理工作进行调研。

在济南调研期间,听取了省编委办公室和济南市编委办公室关于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预防和领导职数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并召开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职数管理工作座谈会,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交流。

调研组对我省严格管理领导职数、建立健全部门间协作配合约束机制等方面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给予充分肯定,并对进一步做好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预防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临沂调研期间,听取了临沂市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预防和领导职数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实地察看了临沂市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具体情况,并在沂水县召开了领导职数管理工作座谈会。

李世春司长一行对临沂市高度重视机构编制工作,特别是积极探索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严控机构编制和人员增长,促进机构编制资源的科学配置,给予了较高评价。

(监督检查处)我省出台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县(市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意见为加快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日前,省编办、财政厅、卫生厅印发《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从基本原则、机构设置、编制配备、组织实施四个方面对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作了具体规定。

一、基本原则。

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规定要求;要统筹考虑县(市、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差异,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到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乡镇卫生院设置和编制核定要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方便群众就医,保证基本工作需要。

关于贯彻中央编办《关于加强机构编制问题整改推进审批联动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中央编办《关于加强机构编制问题整改推进审批联动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中央编办《关于加强机构编制问题整改推进审批联动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作者:来源:《机构与行政》2017年第09期编者按:今年1月,中央编办印发《关于加强机构编制问题整改推进审批联动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7〕11号),要求将机构编制问题整改情况列入机构编制审批要件。

山东省编办认真贯彻落实,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健全机构编制问题整改台账管理制度,建立机构编制审批与问题整改联动、问题源头治理、问题整改协作配合、问题整改监督约束4项机制。

现将实施意见全文刊发。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编办:今年1月,中央编办印发《关于加强机构编制问题整改推进审批联动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7〕11号),对机构编制问题整改的总体要求、主要举措、组织领导等作出明确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这一意见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机构编制问题整改的重要性机构编制是党和国家的重要执政资源,机构编制纪律是党和国家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通过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核查和专项检查,将机构编制管理情况纳入巡视、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和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一系列举措,发现和纠正了一些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强化了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各地各部门(单位)机构编制意识和政策法规执行力明显增强,机构编制纪律得到维护。

但是,目前仍有个别地方和部门(单位)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申请、轻执行”,整改机制不完善、措施不得力,整改进度慢、不到位等问题,机构编制决策部署、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和违规设置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条条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等问题也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扰乱了机构编制管理秩序,损害了机构编制纪律严肃性,影响了机构编制资源优化配置和使用效益,更不利于深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必须采取坚决有力措施予以解决。

二、准确把握机构编制问题整改的总体要求机构编制问题整改是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确保机构编制决策部署和法规政策执行的重要措施。

什么是机构编制监督检查?.doc

什么是机构编制监督检查?.doc

1.什么是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答:动态监督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督促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政策规定,纠正、查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维护机构编制权威性。

2.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政策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概括来说,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政策法律依据主要是“三个条例”、“三个通知”、“三个规定”以及“一个解释”等。

具体包括《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三个条例;2002年两办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两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2011年两办严控机构编制的通知三个通知;《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机构编制“12310”举报受理工作规定》三个规定;以及《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机构编制核查暂行办法》(中编发〔2017〕1号)、《中央编办关于加强机构编制问题整改推进审批联动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7〕11号)。

3.哪些内容纳入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范围?答: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机构编制工作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上机批准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落实情况;机关、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配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量控制情况;违反规定设置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和上级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等问题;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机构编制举报受理和查处违反机构编制规定问题的情况;机构编制统计情况;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4.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什么?答: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

5.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对机构编制法定化和监督检查工作有哪些新的要求?答:一是完善党和国家机构法规制度。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制定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研究制定机构编制法。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作者:来源:《机构与行政》2017年第06期编者按:为落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向改革要编制、向管理要编制的要求,近日,山东省编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机构编制事项跟踪问效实施办法(试行)》。

这两个文件与已出台的机构编制评估、绩效管理、机构编制审计等制度规范一起,基本形成了完整的山东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制度体系。

现全文刊发,以供参考。

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省直各部门、单位: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决策部署,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个别地方和部门(单位)机构编制法规纪律意识淡薄,改革管理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违规设置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上级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等问题仍时有发生。

为有效遏制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突出重点,推动机构编制督查工作深入开展(一)加强行政体制等各项改革、机构编制管理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督查。

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行政体制各项改革、机构编制管理决策部署事项作为督查重点,制定督查计划,明确督查要求,适时跟进督查,确保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到位。

(二)加强政府部门职责履行情况督查。

严格依据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的工作职责,认真核查履职越位、缺位和不到位行为,切实推动政府部门依法全面履行职责。

(三)加强严控机构编制情况督查。

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控机构编制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要求,定期进行实地核验,全面检查行政机构限额、行政编制总额和事业编制总量执行情况,防止超限额设置行政机构、超行政编制总额或事业编制总量核定编制、自定编制、混用编制等行为发生。

(四)加强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用编进人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督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机构编制工作贯彻落实中发5号文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机构编制工作贯彻落实中发5号文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机构编制工作贯彻落实中发5号文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1992.08.25•【文号】中编办[1992]12号•【施行日期】1992.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机构编制工作贯彻落实中发5号文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编办〔199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中发(1992)5号〕中涉及机构编制工作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化经营、不需财政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用人放开、自定编制”的规定对加快发展我国第三产业的意义。

今后,凡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企业管理”,国家不需拨付任何经费的事业单位,在人员编制方面由各事业单位自主决定,同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今后,机构编制部门要继续作好对这些单位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宏观指导和咨询服务工作、统计工作。

二、对尚不具备上述企业化管理条件,但有经常性收入,可以担负本单位经常性支出的自收自支(即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也要按照中发5号文件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放宽对其编制的审批;同时鼓励这些单位创造条件向企业化管理过渡。

三、对有一定数量的经常性业务收入,但还不足以完全担负本单位的支出,需要财政补助的差额预算(即差额补贴)事业单位编制的核定和审批,在总体上可略宽于没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或收入较少的全额预算(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并创造条件鼓励它们向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过渡。

其中,对增人不增经费并且所增人员不作为以后要求增加经费理由的,在增编的同时由全额拨款改为差额补贴的,可进一步放宽;对增编的同时需要财政上增拨经费的,要继续予以控制。

四、为保障实行“自定编制”的事业单位,包括民办事业单位的应有权益,要加强和完善对这些单位法人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在中央未作出统一规定,并制发全国统一的证书之前,由机构编制部门暂采用行文批复的方式,主要是对其成立(含变更)、性质、规格、职责、名称等方面进行管理和审批,以利其更好地发展。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省属事业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省属事业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省属事业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部门(单位),省属经济组织,有关国有企业:(国办发〔2015〕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58号)、《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31号)精神,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就开展省属事业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自今年起,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和抽查结果面向社会公开的工作机制,开展事业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建立省属事业单位法人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确保监管对象齐全、监管人员合格。

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从省属事业单位法人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结果面向社会公开。

二、抽查内容主要抽查事业单位履职情况,相关内容: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要件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准确;2、是否按照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3、是否继续具备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4、是否继续具备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5、是否自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6、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是否按时申请变更登记;7、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标记与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8、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9、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违反规定刻制单位印章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10、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11、是否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

三、抽查频次、比例和方式“双随机”抽查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每次抽查比例为1%-3%,年内已抽查的单位,不再计入本年度抽查基数。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公安厅关于修订《山东省事业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公安厅关于修订《山东省事业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公安厅关于修订《山东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编办发[2017]1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17.10.31【实施日期】2017.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公安厅关于修订《山东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编办发〔2017〕11号)各市、县市区编办、公安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工作,我们对《山东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公安厅2017年10月31日山东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印章管理,保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登记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印章,指事业单位名称印章(含各种质料)、专用印章(指冠以单位名称的钢印、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等专用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四条事业单位名称印章为圆形,直径不得超过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冠以单位法定名称的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其他专用印章在式样上应与单位名称印章有所区别。

印章印文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字体为宋体。

第五条事业单位经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刻制印章。

印章所刊的单位名称,应与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的单位名称相一致。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143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143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转发《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6月5日银办发[2007]14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规范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监察部联合印发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规和纪律,加强机构、编制和职数管理,严禁超越权限擅自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严禁超编制增加人员和超职数配备干部。

确需对机构编制进行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各单位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加强内部监督,共同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并组织开展机构编制自查工作。

自查过程中,如发现存在擅自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或领导职数及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纠正,限期清理。

对拒不纠正和清理的,必须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单位应于2007年8月29日前将机构编制自查报告报送总行。

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机构编制管理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二、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三、在管理权限内,审定或审批本级机构和下级机构的机构设置、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情况;四、超越权限自行设立机构或变更机构名称、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以及超编增加人员和超职数配备干部的情况;五、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举报以及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情况;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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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央编办关于加强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预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近日,中央编办印发《关于加强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预防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7〕9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
中央编办关于加强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预防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委: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提出明确要求。

随着机构编制管理情况纳入中央巡视和审计工作内容,机构编制纪律体系基本健全,机构编制的权威性和刚性约束不断增强。

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违规设置机构、违规核定领导职数并配备干部、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等违规违纪问题。

为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坚持惩防并举,在坚决查处违规违纪问题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预防工作,从源头上杜绝违规违纪问题发生,经中央编委同志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深化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建立健全教育宣传、制度、监督并重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预防工作体系,以具有机构编制决策权、审批权的领导干部以及从事机构编制工作的人员作为重点,全面推进关口前移、惩防并举、全程监管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预防工作,充分发挥各种预防措施的整体功能,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减少和防范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和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提供有力纪律保障。

二、深入开展机构编制纪律教育宣传,筑牢依法办事的思想防线
充分发挥教育在预防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以机构编制领域党纪政纪规定为重点,着力推动机构编制纪律教育与践行四个意识有机统一,扎实有效地开展预防教育。

要针对不同对象,制定有特色的教育工作方案,分级分类组织实施。

对于领导干部,重点强化机构编制红线意识,树立机构编制法治观念。

要将机构编制法规纪律列入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教学内容,切实提升领导干部的机构编制纪律意识。

积极探索将机构编制法规纪律列入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内容,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机构编制的水平。

对于从事机构编制工作的同志,重点强化敢于担当的责任意识,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切实把维护机构编制纪律责任落到实处。

今后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要把机构编制纪律作为必设课程,列入培训内容。

省级机构编
制部门定期举办省直部门和市县编办机构编制纪律专题培训班,着力强化责任担当意识。

要及时通报机构编制违规违纪典型案件,深入开展案例教育,充分发挥典型案件警示震慑作用。

开展经常性的机构编制纪律宣传活动。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主动编印通俗易懂的机构编制纪律宣传材料送同级编委领导及各单位主要领导。

要抓住党委政府换届、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主要领导干部职务调整等重要时间节点,同步宣传机构编制纪律。

要把纪律宣传融入日常工作,利用工作调研、部门商谈、实地督导等开展经常性的机构编制纪律宣传。

要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作用,通过开设宣传专栏、新闻发布、电视访谈、知识竞赛、印发资料、举办展览等多种形式,宣传机构编制法规制度和纪律规定,为加强和创新机构编制管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关口前移的预防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预防工作,让相关制度规定刚性运行。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不断完善和严格执行机构编制议事规则,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审批权限和程序规定。

健全将机构编制法规文件和纪律要求向编委领导同志报告制度,坚决杜绝超越权限和不按程序审批机构编制等问题发生。

建立机构编制评估制度,督促各部门树立严格管理机构编制的意识,提高编制资源使用效益。

要严格把关,切实防止随意性审批,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改进机构编制事项受理制度,凡机构编制问题未整改到位的,原则上要暂停受理该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申请。

健全机构编制备案事项制度。

在各级编委领导下,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建立按职数配备干部的部门联动机制,有效遏制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问题发生。

四、建立全方位监督工作机制,确保机构编制权力正确行使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依托实名制开展用编审核、定期核查等工作,将监督渗透到管理的各个环节。

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编制的管理监督。

积极推进机构编制与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信息共享共用的动态监测平台建设。

建立健全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监测预警机制,对机构编制事项变化频繁、情况异动的地方和部门以及机构编制领域公共事件,采取电话提醒、书面警示、实地督查等方式提前预警,努力将违规违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逐步推进机构编制信息公开,主动公开机构编制法规政策、业务范围、审批程序等,推动部门公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行政审批事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等信息。

要健全完善电话、网络、信访三位一体的12310举报平台,推广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机构编制监督员等经验做法,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要充分借助巡视检查、干部监督、审计监督等平台开展机构编制检查,加强对领导干部机构编制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约。

五、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编委要把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预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重大问题协商、重大案件联合督查机制,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录用、聘用、
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干部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实施办法,落实加强和改进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行为预防工作的制度措施,并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创新,不断提高预防工作水平。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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