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等关于印发《关于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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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等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对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原二类口岸进行处理的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开放口岸建设
【发文字号】署岸发[2005]109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a31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5.03.17
【实施日期】2005.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海关总署、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对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原二类口岸进行处理的意见》的通知
(署岸发[2005]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4号)中关于对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原二类口岸分不同情况处理的原则,海关总署与中央编办、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部、质检总局、国务院台办、总参谋部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了《关于落实对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原二类口岸进行处理的意见》(详见附件1),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各有关省(区、市)根据其中要求,做好工作。《清理
整顿后保留的原二类口岸处理意见报表》(详见附件2),请于今年6月30日前填送海关总署口岸规划办公室。
附件:1、关于落实对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原二类口岸进行处理的意见
2、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原二类口岸处理意见报表(略)
二OO五年三月十七日附件1
关于落实对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