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等关于印发《关于落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关总署、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等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对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原二类口岸进行处理的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开放口岸建设

【发文字号】署岸发[2005]109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a31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5.03.17

【实施日期】2005.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海关总署、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对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原二类口岸进行处理的意见》的通知

(署岸发[2005]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4号)中关于对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原二类口岸分不同情况处理的原则,海关总署与中央编办、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部、质检总局、国务院台办、总参谋部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了《关于落实对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原二类口岸进行处理的意见》(详见附件1),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各有关省(区、市)根据其中要求,做好工作。《清理

整顿后保留的原二类口岸处理意见报表》(详见附件2),请于今年6月30日前填送海关总署口岸规划办公室。

附件:1、关于落实对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原二类口岸进行处理的意见

2、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原二类口岸处理意见报表(略)

二OO五年三月十七日附件1

关于落实对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