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国际法复习资料:国家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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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分论:国际法上的空间

司法考试《国际法》分论:国际法上的空间

一、领土1.领土主权及其限制a.领土的范围——领陆、领水、领空及其底土;领土主权——领土所有权和领土管辖权b.领土主权的限制:一般限制(无害通过、外交及领事特权与豁免等)及特殊限制(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势力范围)c.界河:以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线为界分属沿岸国d.多国河流(只对沿岸国开放,分段属沿岸国)与国际河流(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2.领土的取得方式(例题)29.八角岛是位于乙国近海的本属于甲国的岛屿。

40年前甲国内战时,乙国乘机强占该岛,并将岛上的甲国居民全部驱逐。

随后乙国在国内立法中将该岛纳入乙国版图。

甲国至今一直主张对该岛的主权,不断抗议乙国的占领行为并要求乙国撤出该岛,但并未采取武力收复该岛的行动。

如果这种实际状态持续下去,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A.根据实际统治原则,该岛在乙国占领50年后,其主权就归属乙国B.根据时效原则,该岛在乙国占领50年后,其主权将归属乙国C.根据实际统治和共管原则,乙国占领该岛50年后,该岛屿主权属于甲乙国共有D.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即使乙国占领该岛50年后,该岛屿主权仍然属于甲国3.边界以条约划定边界的三个步骤:签订边界条约(母约)、勘界并树立界标、制定标界文件(即子约,包括边界地图、议定书等)国际实践中以山脉与河流为界的通常处理方法4.边境制度(界标维护、边境土地和界水的利用、边民往来、边境事件的处理)5.南极地区法律地位和平利用、科考自由及合作、冻结领土要求、公海制度、保护资源和环境、建立南极协商会议二、海洋法重点掌握:沿海国在各海域的权利和义务(1)内海:相当于领陆;(2)领海:属于领土,限制是无害通过制度,沿海国的管辖权(主要是刑事);(3)毗连区:沿海国四项管制权、依附性(其他性质:专属经济区或公海)(4)大陆架:沿海国权利;沿海国权利的三个限制(非沿海国的三项自由)(5)专属经济区:不是领土,沿海国只有经济性权利,他国除了不能开发资源外,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非沿海国的三项自由);(6)群岛水域:领土主权,无害通过权和群岛海岛通过权;(7)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四种通过制度(过境通行、公海自由通过、无害通过、特别协定)、过境通行与无害通过的区别(8)公海:六大自由,船旗国管辖和普遍管辖,管辖权的手段包括临检权(海盗、贩卖奴隶、非法广播、无国籍、与军舰同一国籍)和紧追权(5个规则);(9)国际海底区域:性质、管理机构、开发制度(例题)69.甲国船东的货轮“欢乐号”(在乙国注册)在丙国港口停泊期间,非丙国籍船员詹某和卡某在船舱内因口角引发斗殴。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三章知识点:领土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三章知识点:领土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三章知识点:领土一、领土和领土主权(一)领土的构成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及附属的特定上空。

它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部分组成。

1.领陆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陆地部分。

领陆是国家领土最基本的部分,是领土其他部分的依附。

世界上不存有没有领陆的国家。

2.领水是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

内水包括国家领陆内的水域(或称内陆水)和沿海岸的内海。

内水与领海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内水,但能够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内海和领海的内容在下面海洋法中介绍)。

3.领空是领陆和领水上方一定高度的空间。

领空完全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它的高度界限国际法中尚没有确定(相关问题将在外层空间法中介绍)。

4.底土是领陆和领水下面的部分,理论上一直延伸到地心。

国家对于底土及其中的资源拥有完全主权。

(二)领土主权领土作为国家构成的要素之一,是一国主权行使的空间和对象。

国家的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领土的的排他的权利。

包括两方面内容:(1)对领土的所有权或领有权。

国家对其领土享有拥有、使用和处分的权。

(2)国家享有排他的领土管辖权。

指国家对在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及事件行使属地管辖权。

相互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一方面表明领土主权不可侵犯,另一方面表明一国领土主权的行使不能损害别国的领土主权。

国家在行使领土主权时,应遵守相关国际法规则或条约义务的规定。

这个点在国家利用边境领土以及某些特定水域上尤为重要。

(三)领土主权的限制国家对其领土具有排他的领土主权,但是国家间能够通过国际法或国际条约对领土主权加以若干限制。

领土主权的限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适用于一切国家或者绝大部分国家的一般性限制。

这种限制是各国相互尊重主权的要求或旨在相互和平合作而自愿承担的。

如国家在其领土上行使主权时,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外国商船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权利;外交官在接受国内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等等。

国际法领土知识点总结初中

国际法领土知识点总结初中

国际法领土知识点总结初中一、领土的概念领土是一个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片具有一定地理区域、人口、国土面积、自然资源和生活环境的区域。

领土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是国家的基本组成要素之一。

领土主要包括陆地、内水、领海和空间。

二、领土的种类根据领土的位置、性质和用途不同,可以分为陆地领土、内水领土、领海和空间领土。

1. 陆地领土陆地领土是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陆地区域,可以分为本土领土和海外领土。

本土领土是指一个国家自然地理、人文经济条件所固有的主权管辖范围内的陆地区域。

海外领土是指一个国家在外国拥有的领土,通常是通过殖民、侵略、占领、购买或租借等手段取得的。

2. 内水领土内水领土是国家领土内部的各种水域。

包括内陆湖泊、河流、运河、水库等。

内水领土一般属于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但也受到国际法的限制。

3. 领海领海是指一个国家从其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海域,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

领海内的自然资源和海洋产权都属于国家的管辖范围。

4. 空间领土空间领土是国家对其领土空间的主权权利。

包括国家领空和外太空。

国家领空是指从地理表面向上的一定高度范围内的空间,国家有权管辖并进行监管。

外太空是指国际上认为是属于人类共同利益的空间,但各国也有在外太空进行探索和开发的权利。

三、国家领土的形成和变化国家领土的形成和变化主要包括扩张、收缩和分裂等形式。

1. 领土扩张国家领土扩张通常是通过殖民、征服、占领、购买、交换或合并等手段获取外部领土,并将其纳入国家领土。

领土扩张的主要原因是建立国家的安全、经济、政治和战略利益。

2. 领土收缩国家领土收缩通常是指国家失去领土或割让领土给其他国家。

领土收缩的原因包括战争失败、外交失误、领土争端解决、独立运动或和平交涉等。

3. 领土分裂领土分裂是指一个国家领土内部发生分裂或独立运动,导致领土分裂成两个或多个新的国家。

领土分裂的原因主要包括民族、宗教、政治、经济和文化矛盾等。

四、领土主权原则领土主权原则是国际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包括领土完整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国际公法—领土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国际公法—领土
3.领土包括。【注意】内政一般以为基础,但不与领土范围完全相对应,内政不是一个地理概念。
4.领空主权原则
(1)飞行权:外国飞机;擅自飞入;民航。
(2)国内航行权。
(3)领空立法权和空中禁区权。
答案
2.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采取适当手段,包括要求其立即离境或在指定地点降落等,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
领水
河流
内河
国家对其内河拥有主权。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位于一国领土内的运河属一国内河,处于该国主权管辖范围。
界河
船舶可以在对方航道航行但不得靠泊(遇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除外);修建设施须经对方许可;界河分属沿岸国舶开放,流经各国的河段分别属于各国领土,但不得改道或堵塞河流。
3.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注意】内政一般以领土为基础,但不与领土范围完全相对应,内政不是一个地理概念。
4.领空主权原则
(1)飞行权:外国飞机不得飞入;擅自飞入有权迫降;民航情况不明确不能擅自击落。
(2)国内航行专营权。
(3)领空立法权和空中禁区权。
5.领土主权的取得方式
传统方式
先占:A:无主地;B:有效占领(主客观)——合法,。【注意】先占在今天的最大作用是被用来澄清和解决某些历史遗留问题。
1.领土的构成和制度
领陆
边界制度,便利、相邻权,界标出现任何问题均须方能恢复原状的维护
领水
河流
内河
国家对其拥有。外国船舶不得进入。位于一国领土内的属一国,处于该国主权管辖范围。
界河
船舶可以在对方航道(遇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除外);修建设施须经对方许可;界河分属沿岸国家的部分为该国的领土。
多国河流

国际法领土与边界法律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领土与边界法律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领土与边界法律知识点总结在国际社会中,领土与边界的法律问题至关重要,它们不仅涉及国家的主权和尊严,还对国际关系和地区稳定产生深远影响。

接下来,让我们深入探讨一下国际法中关于领土与边界的重要法律知识点。

一、领土的概念和构成要素领土在国际法上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

领陆是国家领土的最基本组成部分,即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部分。

它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其他部分领土赖以存在的依托。

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

内水是指国家领陆以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包括河流、湖泊、港口等。

领海则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 12 海里的海域。

领空是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领陆和领水之上一定高度的空间。

底土是领陆和领水下面的地层,包括地下水、资源等。

二、领土的取得方式在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中,领土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先占先占是指国家对无主地的占有。

要构成有效的先占,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对象必须是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或民族的土地;二是必须通过有效的占领行为,包括国家有取得该无主地主权的意思,并采取实际的控制和管理措施。

2、时效时效是指一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持续、和平和公然地占有他国领土,从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

然而,时效取得领土主权在现代国际法中存在较大争议,因为它可能掩盖非法侵占的事实。

3、添附添附是指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使一国的领土增加。

自然添附包括由于河流冲积、河口三角洲的形成等自然力量导致的领土增加;人为添附如填海造地等。

但添附不得损害他国的合法权利。

4、割让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国。

割让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自愿的。

强制性割让因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而被现代国际法所禁止。

5、征服征服是指一国通过武力占领他国领土。

这种方式在现代国际法中也被视为非法。

三、边界的概念和分类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

从分类上看,边界可以分为陆地边界、水域边界和空中边界。

第四章国际公法国家领土

第四章国际公法国家领土

第四章国际公法国家领土第四章国家领土第一节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1、领土主权的内容和含义概括为(1)领土管辖权/统治权(以领土为基础---属地优越权,排它的,最高的,只受国际法规范的限制)(2)领土所有权(对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3)领土不可侵犯权(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独立的重要标志):领土完整的不可侵犯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a、不得以武力威胁或使用物理破坏一国的领土完整b、国家边界不容侵犯c、一国领土不得成为军事占领之对象d、使用威胁或武力取得领土的行为为非法,对以此种方式取得的领土不予承认2、领土主权的限制(1)领土主权的一般限制:依据一般国际法规范对所有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2)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条约须为平等、有效的条约,国家间在自愿、平等基础上产生) A、共管:a、被认为是有关国家对领土主权的相互限制b、可以成为对一些有待以后确定其归属的领土的临时措施,这往往发生在相邻国家之间。

c、共同统治并不是真正的公关,统治者不领有或兼并有关土地,但共同统治是对被通知领土的主权限制。

B、租借:承租国取得某种事项的管辖权,但租借地的主权及其行使仍归于出租国,租期一般固定C、国际地役:a、源于罗马法,各国国内民法。

b、此关系的产生一般以相邻关系为前提条件。

是对该国有关领土的属地管辖权的一种限制。

c、主体--国家,客体--受限制的有关国家领土。

d、分积极地役、消极地役3.国籍法上的国际地役与国内民法上的地役有所区别它依据国际条约而设定,并不绝对地以相邻关系为前提,它对属地管辖权的限制具有相对永久性第二节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1、国际河流的通用规则(1)国际河流对沿岸国的商船、军舰及非沿岸国的商船开放(2)航行时,所有国家的国民、财产及旗帜在一切方面享有平等待遇(3)沿岸国对于通过自己领土的那段河流享有管辖权,特别是关于警察、卫生、关税等事项,并且有权为维持和改善河道航运而征收公平捐税(4)沿岸国保留“沿岸航运权”,外国船舶不得从事同一沿岸国的各口岸间的船运(5)设立同一管理国际河流的国际委员会以保障河流的航行自由第三节国家领土的变更方式1、国家领土变更的方式(1)先占:A、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即只能由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来占取私人的占取行为只有经过国家的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才能被视为国家的占取行为B、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C、在主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明确作出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表示通过发表声明、宣言或通告的方式向别国表明占领的意图D、在客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占有(2)时效:用现代国际法的原则衡量,“非法的事实占领可以成为合法”显然是不合理的,会纵容和鼓励一些国家非法强占他国领土,故应摒弃(3)添附:A、自然添附——涨滩、三角洲、废河床、新生岛屿B、人为添附——有一定限制:一国的近海设施和人工岛屿,一国在专属区、大陆架及公海上建造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都不构成领土的添附(4)割让:A、构成:必须有转移领土主权的意思,而且必须是土地的割让B、形式:双边条约、多变条约C、强制性割让:战争的而结果。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总结国际法,作为规范国家和其他国际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包含了一系列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在准备国际法的考试时,以下是一些重要的知识点总结:1. 国际法的来源:- 国际条约:包括双边和多边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之一。

- 国际惯例:长期形成的、被普遍接受并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模式。

-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如公平正义、善意等。

- 司法决策: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判例。

- 学说:虽然不是正式的法律来源,但国际法学者的观点对法律的发展有重要影响。

2. 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 主权平等原则:所有国家不论大小、实力强弱,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地位。

- 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国际法保护国家的领土完整不受侵犯。

- 领土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和平谈判、仲裁、司法解决等。

3. 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国家违反国际义务时的责任,包括赔偿、道歉等形式。

- 个人国际刑事责任:对于国际罪行,如战争罪、种族灭绝罪等,个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4. 国际人权法:- 基本人权的保护: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集会自由等。

- 国际人权条约:如《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法公约》等。

5. 国际人道法:- 战争法规:规定在武装冲突中必须遵守的规则,以保护战俘和平民。

- 禁止使用某些武器:如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等。

6. 海洋法:-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定义与权利。

- 海洋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

7. 国际环境法:- 全球环境问题如气候变化的法律框架。

- 保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的国际协议。

8. 国际经济法:- 国际贸易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

- 国际投资法:保护跨国投资的法律框架。

9.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和领事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 外交和领事机构的职能和运作。

10. 国际争端解决:- 和平解决争端的手段:谈判、调解、仲裁、司法解决等。

-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法庭的作用。

这些知识点是国际法考试中经常出现的主题,理解和掌握这些内容对于考试成功至关重要。

司法考试国际法名师讲义——领土

司法考试国际法名师讲义——领土

司法考试国际法名师讲义——领土
一、领土和领土主权
1、领土构成: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组成
2、领土主权:所有权、领有权、排他的领土管辖权
3、领土主权的限制: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势力范围
4、河流制度:内河完全管辖、界河协议共同管辖、多国河流非沿岸国未经许可不得航行、国际运河一般对所有国家开放
二、领土的取得方式
1、传统方式:先占、时效、添附、征服、割让
2、现代方式:殖民地独立方式、公民投票表决方式
三、边界和边境制度
1、条约划定边界步骤:定条约、立边界、制文件
山脉为界依分水岭;可航行河流为界依主航道中心线;不可航行河流依河流中心线
2、边境制度
A.界标的维护:共同责任、通知、修复、重建
B.边境土地的使用:不损害对方利益
C.界水利用:平等航行权、不损害邻国利益
D.边民的往来:通过有关法规及双方协约规定“特殊的方便”
E.边境事件的处理:协议或通过更高级别的外交机关进行交涉和处理。

四、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1、南极地区
A.只用于和平目的
B.自由和科学合作
C.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D.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
E.保护南极环境与资源
F.建立南极协商会议
2、北极地区:北冰洋适用海洋法规定的原则和制度,大部分为公海。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完整版)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完整版)

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第一篇: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国际公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的分值较少,但考察的知识点很多、很零散。

所以我们在复习时要有所针对,比如今年辅导用书新增加的知识点以及历年考题中还未涉及到知识点,下面把一些重要知识点的相关内容列出来,以供大家参考复习。

一、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国家主权的豁免。

之所以产生国籍主权的豁免,是因为平等者间无管辖权。

国家主权豁免中,我们要注意这几个问题:1、司法管辖豁免,司法管辖豁免是指在受案、程序、执行三方面都必须得到国家的同意,任何一方面国家的同意不得推定为对其他方面的同意。

2、国际上对国家主权豁免分为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我国采用绝对豁免原则,而西方一些国家采用相对豁免原则,相对豁免是指将国家行为加以区分,主权行为、管理行为可以得到豁免,而私行为、商事行为不能得到豁免。

3、豁免的放弃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默示放弃是通过起诉、正式应诉、提起反诉、介入诉讼的行为来放弃豁免,注意只有这四种行为。

二、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承认的问题。

1、承认具有单方性、政治性、法律性。

2、承认的形式分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两种,默示承认是指通过建交、正式接受领事、缔结政治性条约和正式投票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四种方式。

3、国家承认是基于领土的变更,分为独立、合并、分立和分离,政府承认是基于剧烈革命和政变等导致的政府更迭,对政府承认的条件是有效统治原则。

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后果是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自己承担国际责任,除非该团体自己掌握国家政权,组建新政府。

三、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中国家的间接责任,这个知识点,往年考试中尚未涉及到,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承担责任,但如果国家对这种行为或其后果的发生有失职或纵容,则可能导致国家的间接责任。

四、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的新发展。

1、双罚原则。

2、国际刑事法院。

3、国际赔偿责任,国际赔偿责任是一种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在核能利用上,采用双重责任制,国家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二是在外空探索上,采用国家责任制。

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之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之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之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一节领土一、领土和领土主权1.领土主权内容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力,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和体现。

2.领土主权的限制任何国家使用本国领土都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权益。

一般性限制(根据国际习惯的限制)特殊限制(根据国际条约的限制):共管、租借、国际地役3.河流制度:界河(分界线)、国际河流适用自由航行制度的运河:苏伊士运河、巴拿马运河二、领土的取得方式(一)传统国际法的方式1.先占2.时效3.添附4.割让5.征服(兼并)(二)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方式1.全民投票2.恢复领土主权三、边界和边境制度(一)边界根据边界的形成有:历史边界、条约边界和继承边界划界的程序:定界——标界——制订边界文件(二)边境制度1.边界标志的维护2.边界资源的利用与保护3.边境居民的往来4.边境事件的处理四、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南极地区:1959年《南极条约》(了解)第二节海洋法(一)内海1.内海是指群岛国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

内海是国家领水的组成部分,具有与国家陆地相同的地位,国家对内海行使完全的、排它的主权。

(二)领海1.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向外毗连该国陆地领土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规定的领海宽度是12海里,使用直线基线法。

2.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与领土其他部分的主要区别,是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1)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的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只针对船舶,不包括飞机飞越领海上空(领空)。

(2)非无害活动包括: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进行武器操练或演习;搜集情报;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起落或接载飞机;发射、降落或接载军事装置;上下商品、货币或人员;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捕鱼活动;研究或测量活动;目的在于干扰通讯系统及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潜水艇通过时必须浮出水面并展示旗帜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在行使无害通过权时应持有国际协定或为其所规定的证书并遵守国际协定所规定的特别预防措施。

国际法课件第六章领土法常用资料

国际法课件第六章领土法常用资料
传统国际法上的国家领土取得和变更的方式有:先占、时 效、割让、征服和添附。
1.先占 先占的两个要件:①占领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②占 领的方式必须是“有效占领”。有效占领包含两个基本事实: ①占领者以取得国名义实行占有,对该地移民定居;②在该地 建立行政管理机构,宣布主权,并行使管辖权力。 2.添附 添附有自然添附和人工添附两种情况。 3.时效 时效,是指占有他国的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 干扰地占有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这一原则来自罗马法中的 “物权取得时效”。时效与先占的根据区别在于:时效是对他 国领土的占领;而先占是对无主地的占领。 4.割让
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并暂时搁置各国提出的主权要求,维护现状,且不得提出新的要求,还设立了南极协商会议,协调各国的考察
活动。 ②占领的方式必须是“有效占领”。
割让 非强制——合法
领土取得方式 新 方 式 民族自决
②在该地建立行政管理机构,宣布主权,并行使管辖权力。
强 制——非法
殖民地独立 两国在自愿基础上更换部分领土,或在争议地区进行全民投票以决定其归属,是符合国家主权和民族自决原则的。
领土主权包含三个意义: 1.领土不可侵犯; 2.国家在领土范围内享有属地管辖权; 3.国家对领土国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权利。 国家领土完整,就其领域来说,是整个领土范围的 完整性和不可侵犯性;就其内涵来说,是包括领域 和资源两个方面的主权。 二、国家领土的构成 1.领陆。亦称“陆地”,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 全部陆地和岛屿。 2.领水。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 领陆内的水域和沿岸的“内水”和“领海”。 3.领空。指领陆和领水的空气空间。 4.底土。指领陆和领水下面的全部底土。
第二节 内水
领水包括内水和领海两部分。内水又有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的内水和领海是海洋法上的概念。这里是指陆地内的水域, 即河流、运河、湖泊及内海。

国际法:国家领土

国际法:国家领土





先占是国际法中国家获得领土主权的一种方式。根 据现代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已经不能 被作为先占的对象?(06年卷一第79题) A、南极地区 B、北极地区 C、国际海底区域 D、月球

(二)时效 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 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1、区分国内法与国际法上的时效: (1)善意与否:国内法中物权取得时效只限于善 意占有,国际法的时效有善意和恶意。 (2)有无确定期限:国内法物权取得时效有确定 期限,国际法无确定期限,只要相当长时间的平 稳占有他国领土未遭抗议或主张即成——关键

领水包括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称内 陆水)和与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内陆水=河流+湖泊 1、国内河流:发源地到河口都在一国境内 的河流。国家对之拥有完全的主权,他国 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航行。如长江、珠江。 2、界河:分隔两国疆界的河流。沿岸国均 可利用界河。如:黑龙江、鸭绿江。

3、多国河流: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 土的河流。多国河流的沿岸国对流经其境 内的河段具有主权。 如澜仓江—湄公河 4、国际河流:流经多国并可通航到海的河 流,按国际条约对所有国家商船开放的河 流。如莱茵河、多瑙河、刚果河等。 国际河流的沿岸国对流经其境内的河段具 有主权。



(三)添附:国家领土由于新的形成而增加。 自然添附:如三角洲的形成或扩大、涨滩 人工添附:围海造田 (四)割让 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领土转移给他国。 强制性割让(武力胁迫——非法) 非强制性割让(自愿——合法)


一、旧沙俄通过不平等条约强迫清政府割让领土, 在现在国际法上如何认识?


北极地区是指北纬围绕65.5度形成的北极圈以内的 区域,面积约2000平方千米,除美国、加拿大、俄 罗斯、芬兰、丹麦、挪威和瑞典的部分领土外,北 极地区的主要部分是北冰洋。 根据一般国际法规则,北极地区除有关国家的陆地 领土和领海外,其余部分应为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和公海。国家可以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的规定,在北冰洋享有航行、飞越、捕鱼、科学研 究、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等项 权利。

司考国际法考点导学

司考国际法考点导学

司考国际法考点导学
1.司考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演变,国际法渊源与编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和民族平等自决)。

2.国际法的主体(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要素和基本权利,国家的管辖权和豁免,国家的承认与继承,联合国的体系,国际责任)。

3.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1)领土:领土主权和限制(一般和特殊),领土取得的方式(包括传统与现代),南极;
(2)海洋法: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公海和海底区域;
(3)航空法:基本制度(芝加哥公约),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华沙公约),民航安全制度,外层空间制度(营救制度、登记制度和责任制度);
(4)环境保护制度(大气、海洋、危险废物、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
(5)居民制度(国籍、外交保护、引渡和庇护、国际人权法)。

4.对外关系:
(1)外交和领事关系:外交机关以及外交和领事的特权与豁免;
(2)条约法: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保留、条约的效力(冲突和第三国的问题)、条约的解释和条约的终止;
(3)国际争端和平解决:传统和现代的方法、国际法院的职权;
(4)战争法:第一部分战争的开始和结束、中立国。

第二部分作战中的规则、作战手段和方法、保护平民、交战人员和战争受难者(作战手段与方法是海牙体系,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是日内瓦体系)。

司考国际法复习资料:国家领土

司考国际法复习资料:国家领土

⼀、领⼟的构成 国家领⼟由四个部分构成: 1、领陆。

亦称“陆地”,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陆地和岛屿。

2、领⽔。

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域,包括领陆内的⽔域(河流、湖泊和内海)和沿岸的“内⽔”和“领海”。

“内⽔”,其狭义是指沿岸领海基线向陆地⼀⾯的海域,其⼴义是指领陆范围内的所有⽔域。

“领海”专指领海基线向海⼀⾯的⼀定宽度的海域。

国家领⼟范围内的全部⽔域,称为“领⽔”。

3、领空。

指领陆和领⽔的空⽓空间。

地球表⾯的上空,⾃从出现外层空间的概念后,分为空⽓空间与外层空间两个空域。

地⾯国的主权只能及于它所能控制的空⽓空间,故称为“领空”。

国家在领空有完全的主权。

4、底⼟。

指领陆和领⽔下⾯的全部底⼟。

⼆、河流的种类 河流有国内河流;国界河流、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之分。

1、国内河流,是指从河源到河⼝均在⼀国境内的河流(包括运河),亦称内河。

2、国界河流,是指流经两国之间、边界线所经过的河流,亦称界河。

3、多国河流,法律教育是指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

4、国际河流。

多国河流如经国际条约确定对所有国家开放,便成为国际河流。

三、领⼟主权的含义及意义 1.领⼟主权。

即国家在其领⼟范围内⾏使的、排他的权⼒。

2.领⼟主权的意义:(1)领⼟不可侵犯。

(2)国家在领⼟范围内享有属地管辖权。

(3)国家对领⼟国的⾃然资源享有永久权利。

四、国际惯例和条约对领⼟主权的限制 1.国际惯例对领⼟主权的限制:(1)国家在利⽤边界河流、多国河流的时候,或在利⽤其边境⼟地的时候,不应损害邻国的利益。

(2)国家在开发和利⽤其海域资源的时候,应考虑他国在该海域的传统权利,不应加以侵犯。

(3)国家领海、群岛国的群岛⽔域应允许外国船舶⽆害通过。

2.条约对领⼟主权的限制:(1)租借,:第⼀种是⼀国将其部分领⼟永久租让给他国使⽤,法律教育⾃⼰不⾏使主权。

第⼆种是⼀国根据条约允许他国占住其部分领⼟,主权保留,但实际上由占住国管理。

2017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考点:领土【2】

2017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考点:领土【2】

2017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考点:领土【2】二、领土的取得方式在国家的历史发展中,其领土疆域有所变化是经常发生的。

国际法中领土变更的规则正是对这种情况的反映和规范,并随着国际法其他原则和规则的确立、发展而更新。

(一)传统国际法获取领土的五种方式1.先占。

先占是国家有意识地取得不在其他任何国家主权下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先占的对象必须为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或被原属国家明确抛弃。

(2)先占应为“有效占领”:首先,国家应具有取得该无主地主权的意思,并要公开地表现出来;其次,国家须对该地采取实际的控制,包括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措施,建立机构,标示主权等适当的行动。

18世纪以后,单纯对无主地的发现行为,一般被认为仅构成一种暂时阻止他国占领的初步权利,而上述实际或有效占领才能构成先占而获得该土地的主权。

有效占领的方式和程度要求应符合各历史阶段中的人类活动水平。

静态地看,现在世界上已不存在先占的对象,因而,先占原则在今天的最大作用是被用来澄清和解决某些历史遗留问题。

2.时效。

这里是指取得时效。

传统国际法中借用了民法中的这一概念,是指由于国家公开地、不受干扰地、长期持续地占有他国领土,从而获得该领土的主权。

但是,由于这里的时效不问该占领本身是否非法,加上关于取得时效的期限未能确定这两个问题,时效的适用历来争议很大。

现在基本没有普遍适用意义。

3.添附。

添附是指由于自然形成或人造的新土地出现而使得国家领土增加,既包括河口三角洲、涨滩等自然添附,也包括围海造田等人工添附。

人工添附不能损害他国的利益。

添附历来被认为是国际法中一项合法获取领土的方式。

4.征服。

征服也称兼并,是指一国直接以武力占有他国领土的全部或一部,并将其纳入自己的版图从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征服无须缔结条约,但有效征服须满足两个条件:(1)征服国有兼并战败国领土的正式表示;(2)战败国放弃收复失地的企图,或战败国及其盟国表示屈服并放弃一切抵抗。

司法考试一卷备考笔记:国家

司法考试一卷备考笔记: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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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国家的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

国家的主要类型:单一国:如我国;复合国联邦: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单位根据联邦宪法组成的国家,统一联邦宪法。

邦联: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由于特殊目的根据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

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1.国家的管辖权:(1)属地管辖;(2)属人管辖;(3)保护性管辖(基于两个条件: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该行为根据行为地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罪行;实现的两种方式:行为人进入受害国境内被拘捕和管辖,国家间的引渡);(4)普通性管辖,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灭绝种族、贩卖毒品、贩卖奴隶、种族隔离、实施酷刑、航空器劫持。

2.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A.国内立法中采用多种管辖权相互配合制定冲突适用规则。

B.通过多边国际公约划定缔约国之间某此管辖权或协调管辖权冲突,包括确立有关国家专属管辖权。

C.通过有关国家间的协商调整。

3.国家主权豁免(国际法明确规定不得豁免的情况除外,如前述的罪行)三、国家豁免的放弃:必须自愿、特定和明确国家或其授权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国家在外国领土从事商业行为,对外国法院的管辖作出反映,出庭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

国家在外国起诉意味着放弃豁免,但没有放弃执行的豁免。

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

例1、国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包括( )A.责任豁免B.诉讼保全豁免C.强制执行豁免D.司法管辖豁免答案:BCD例2、甲国政府与乙国"绿宝"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项环保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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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国际法复习资料:国家领土
☑一、领土的构成
国家领土由四个部分构成:
1、领陆。

亦称“陆地”,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陆地和岛屿。

2、领水。

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领陆内的水域(河流、湖泊和内海)和沿岸的“内水”和“领海”。

“内水”,其狭义是指沿岸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其广义是指领陆范围内的所有水域。

“领海”专指领海基线向海一面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国家领土范围内的全部水域,称为“领水”。

3、领空。

指领陆和领水的空气空间。

地球表面的上空,自从出现外层空间的概念后,分为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两个空域。

地面国的主权只能及于它所能控制的空气空间,故称为“领空”。

国家在领空有完全的主权。

4、底土。

指领陆和领水下面的全部底土。

☑二、河流的种类
河流有国内河流;国界河流、多国河流和国际河流之分。

1、国内河流,是指从河源到河口均在一国境内的河流(包括运河),亦称内河。

2、国界河流,是指流经两国之间、边界线所经过的河流,亦称界河。

3、多国河流,法律教育网是指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

4、国际河流。

多国河流如经国际条约确定对所有国家开放,便成为国际河流。

☑三、领土主权的含义及意义
1.领土主权。

即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行使的、排他的权力。

2.领土主权的意义:(1)领土不可侵犯。

(2)国家在领土范围内享有属地管辖权。

(3)国家对领土国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权利。

☑四、国际惯例和条约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1.国际惯例对领土主权的限制:(1)国家在利用边界河流、多国河流的时候,或在利用其边境土地的时候,不应损害邻国的利益。

(2)国家在开发和利用其海域资源的时候,应考虑他国在该海域的传统权利,不应加以侵犯。

(3)国家领海、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2.条约对领土主权的限制:(1)租借,:第一种是一国将其部分领土永久租让给他国使用,法律教育网自己不行使主权。

第二种是一国根据条约允许他国占住其部分领土,主权保留,但实际上由占住国管理。

第三种是一国根据条约把部
分领土在一定期限内租借给他国使用。

(2)共管,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块土地共同行使主权。

3、国际地役,耶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或全部领土的特定范围提供给他国为某种目的而永久使用,是国家属地权受到的一种特别的限制。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一、领土的五种取得方式
1.先占(亦称“占领”,但不是指战时的占领)。

国家占领了一块“无主地”,并在其上建立了“有效占领”,就是在法律上取得了该地的主权。

“先占”有两个要件:一是“占领的”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二是占领的方式必须是“有效占领”。

2.时效时效是指占有他国的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时效与先占的根据区别在于:时效是指对他国领土的占领,而先占是对无主地的占领。

3.割让割让是指一目根据条约把部分领土主权转移给另一个国家。

4.征服征服是指战争结束后战胜国把战败国灭亡而兼并其领土的行为。

5.添附添附是指领土因自然状态的变化或人工力量而增添的新部分。

有两种情况(1)自然添附,如涨滩、三角洲、新生岛、废河床等;
(2)人工添附,如堤堰、防波堤、围堤、人工岛屿等。

☑二、领土变更的方式
1.领土。

2.全民投票。

即在争议地区进行全民投票以决定该地主权的归属。

这是现代国际法上关于领土主权变更的一种方式。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自由表达实行民族自决的人民的意志,自由确定其民族领土的命运。

但全民投票应以保证该领土的全体居民投票的充分自由的方式进行,其合法性决定于居民意志是否真正得到充分自由的表达。

这种方式只有在真正符合民族自决原则的前提下才是领土变更的一种方式。

3.收复失地。

国家为恢复其对某些领土的历史性权利而收回被他国侵占的领土。

国家边界和边境制度
一、划界的程序和原则
1.划界的程序。

划界通常包括三个重要程序:
(1)划界。

双方签定有关边界问题的专约或和约中。

约文中规定边界的位置和大致走向,并将边界线标绘在地图上。

这个步骤称为“划界”,这个边界条约称为“母约”,是划界的基本法律文件。

(2)勘界。

由根据边界条约设立的勘界委员会进行实地划界、勘界,并在边界上树立界桩,进行“标界”。

(3)制定边界文件。

标界完成后,作为勘界工作的一部分双方拟定边界议定书,并绘制地图,作为条约的附件。

边界条约、议定书和地图是划定边界的基本法律文件。

2.划界的原则。

一般适用下面的原则:
(1)以山脉为界。

以界山为界时,通常采用分水岭原则,即以构成分水岭及其山脊线为界。

(2)以河流为界。

这种河流称为界河。

以河为界时,如是可以通航河流,一般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如是不通航河流,则以河道中心线为界。

界线两边的岛屿分别属于两岸的沿岸国。

(3)以湖或内海为界。

界湖的划界,除另有协议外,通常把边界定在湖或内海的中央。

二、边境制度的内容
“边境”是边界两侧一定距离的范围。

通过边境管理制订协定而建立起来的,它的主要内容有:
(1)维护边界的标志。

(2)方便地方居民来往。

(3)管理边界河流。

(4)处理边境争执。

南极和北极地区
一、南极的法律制度
根据《南极条约》及有关文件,南极的法律制度可以概括为下列四点:
(1)南极应只用于和平目的。

(2)促进科学调查方面的国际合作。

(3)冻结现状。

(4)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缔约国每两年举行“南极协商会议”,协商有关南极共同利益问题:(甲)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乙)便利在南极的科学研究;(丙)便利在南极的国际科学合作;(丁)便利行使缔约国互相视察的权利;(戊)在南极行使管辖权的问题;(已)生物资源的保护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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