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经营权转让纠纷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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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经营权转让纠纷的法律问题

作者:柯昌洁主题类号:D412/民商法学

【文献号】1-1234

【原文出处】人民法院报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20001006

【原刊页号】③

【分类号】D412

【分类名】民商法学

【复印期号】200012

【标题】出租车经营权转让纠纷的法律问题

【作者】柯昌洁

【正文】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出租车行业发展迅猛,由此而来,涉及出租车的诉讼案件增多,特别是出租车公司与个人之间关于经营权的纠纷比较突出。目前,出租车经营方式千差万别,由于法律法规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且政策性较强,这给审判工作增加了难度。

一、目前涉及出租车经营权纠纷的主要情况

当前,在有关出租车经营权纠纷中,我们发现出租车经营权转让的基本情况是:合同一方为出租车公司,公司有偿购买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一定期限)指标,办理了车辆牌照及有关证件,拥有出租车的经营权;另一方为购买出租车经营权的个人。为从事出租车营运,向出租汽车公司购买其经营权,并且采取一次性或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车辆产权,经营权期限届满时,再办理汽车买卖的过户手续。在合同的履行期间,双方常常因为规费及管理费等的交纳、车款的支付、经营权的再转让、产权过户等问题发生纠纷。

在出租车经营方式中,具有普遍代表性且存在法律问题,并引起诉讼较多的为挂靠经营方式。笔者在此主要针对挂靠经营方式中出租车经营权问题进行探讨。

1.挂靠经营的出租车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性质

对于以挂靠经营形式签订的各种合同,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实践中,合同的名称各异,形式也不完全相同。对于挂靠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大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车辆买卖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是租赁合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是融资租赁合同。

笔者认为,出租车挂靠经营关系,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它和承包、买卖、租赁等法律关系既有相似之处,又有明显的区别。

其一,承包关系与挂靠经营关系。它们之间的相似之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模式。但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挂靠经营关系中,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均有投资的义务。实践中,挂靠人以车辆投资形式,被挂靠人则以经营资格(营运权)作为投资形式,挂靠人取得营运权后通过以后的经营取得利润,被挂靠人则收取管理费,实质上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互换。而承包法律关系并不要求承发包双方均要投资,所有权与经营权只是暂时分离。其二,买卖合同关系与挂靠经营关系。买卖合同中有一种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形式。所谓所有权保留条款是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不依交付而转移,而是于交付以后一定时间内买受人履行某项义务时转移,如分期付款购物中付清全部价款。若买受人不按期履行义务,则出卖人以所有人资格有权收回标的物。有的观点认为出租车经营权转让合同是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汽车买卖合同。笔者认为,挂靠经营与所有权保留条款的

买卖虽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存在根本区别,表现在:①当事人的意图不同。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支付价金的意图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挂靠经营合同中,被挂靠人仅将营运权授予了挂靠人,车辆归被挂靠人所有,除非另有特别约定,一般挂靠人在合同期满,即取得车辆的所有权。②期间届满后标的物所有权归属不同。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买卖合同,是以支付全部价金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停止条件,一旦条件成就,无须另订协议。而挂靠合同关系中,必须有特别规定,挂靠人在合同期满后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③支付的金额构成不同。挂靠经营合同中,被挂靠人履行合同的目的是收取一定数量的费用,一般包括标的物(车辆)的购进成本及利息、营业费用、手续费、利润等,明显高于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买卖的总价金。因此,出租车挂靠经营合同不同于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

其三,租赁合同关系与挂靠经营关系。①两者内容不同。租赁合同是一方将属于自己的财产交付他方使用、收益,他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期满后将原物返还的合同。租赁合同为一种财产的有偿使用关系。出租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及维修义务,并承担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税费等。而挂靠经营合同中,挂靠人承担标的物灭失风险及维修义务、各种规费等,支付被挂靠人的租金中,不仅有使用收益而且包括部分车款。②合同特征不同。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接受租金与承租人使用标的物为对价关系,当承租人不能继续使用标的物时,可拒绝继续给付租金,因此,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而在挂靠经营合同中,一旦双方签订合同,被挂靠人履行义务后,仅仅从挂靠人处收回成本或利润,而不问挂靠人是否继续使用、标的物是否有瑕疵及发生毁损灭失危险,因此,具有非继续性的法律特征。

通过以上的比较,我们不难看出,挂靠经营方式与承包、买卖、租赁合同关系是不同的。从法律特征上看,挂靠经营方式更接近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具备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①被挂靠人(公司)作为销售者与挂靠人订立租赁合同和被挂靠人购买租赁物后与挂靠人订立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等形式,合同期满后,一般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挂靠人。挂靠经营关系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是双务、诺成性、不可撤销的要式合同关系。②挂靠人向被挂靠人交纳的租金中,不仅包括使用收益,还包括车辆的价金、利息,符合融资的目的。③期限届满,标的物归挂靠人所有,其所有权应一并转移,这些都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2.出租车经营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及履行问题

实践中,出租车经营权转让合同的出现带有一定时期的特殊性,一般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政府的行政指导性。由于政策的规定及限制,大多数地方政府的出租车指标不对个人,因此,如果个人经营出租车就只能通过挂靠经营的方式,从而造成出租车经营权转让合同的大量出现。二是合同支付的不平等性。出租车公司因拥有出租车的经营权,在预先制定格式合同中,就可以利用其经济优势,拟定一些不公平的条款,政府虽规定了费用收取标准,但有的公司在格式合同中擅自提高标准和条件。而挂靠人缺乏选择的完全自由,且对格式合同的规定理解不深,造成了事实上合同双方的地位不平等。三是违约规定的单向性。有的公司对解除合同的条款规定较多,如挂靠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置出租车,超过规定时间5天的,则视为单方违约解除合同,并加收10%的违约滞纳金等。

3.营运权转让及产权过户问题

在出租车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营运权转让及产权过户问题。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挂靠人在期限届满后,可以得到车辆,但不能取得营运权,营运手续由公司收回。我们知道,出租车如果作为营运工具,必须取得营运资格的相关手续后才能正常营运,否则,就是违法经营,所有权与营运资格必须同时具备,才能产生效益。因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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