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篇露天矿部分(DOC 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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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编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编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编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任务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煤矿事故发生率,保护矿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的煤矿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包括煤矿企业全体员工、采矿工人、工程技术人员等。

第二节安全生产责任第三条:煤矿企业负有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面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和监督。

第二章煤矿安全设备和设施第一节设备设施的质量要求第六条:煤矿安全设备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过合格的检验和评估。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对安全设备和设施进行定期的巡检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煤矿安全设备和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进行,不得擅自改动或关闭。

第二节应急设备和救援措施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如急救箱、救生器材等,并确保其灵活运用。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救援队伍,对煤矿事故进行快速有效的救援。

第三章煤矿生产作业安全管理第一节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特别是对新员工进行系统的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培训档案,记录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并定期评估培训效果。

第二节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符合安全生产的环境要求。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作业现场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作业人员的职责和操作要求。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装备,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

煤矿安全规程第3章

煤矿安全规程第3章
第3 章 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法律保障及 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法律保障及 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1 节 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法律保障 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法律保障
• 一、安全生产条件概念: 安全生产条件概念: • 是指国家确定的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 的安全所必须的规范制度、行为规则、技术标准、 的安全所必须的规范制度、行为规则、技术标准、 安全要求、管理措施等要素的总和。 安全要求、管理措施等要素的总和。 • 二、安全生产的基础保障 • (一)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 1)必须具有经营权 ) • 具有“三证”,即(1)采矿许可证;(2)煤炭 具有“三证” 采矿许可证;( ;(2 生产许可证;( ;(3 营业执照。 生产许可证;(3)营业执照。
• • • • • • • • • •
(六)安全出口要依法管理 1、出口标志明显、畅通; 出口标志明显、 出口标志明显 畅通; 2、禁止封闭、堵塞。 、禁止封闭、堵塞。 (七)爆破要按法定管理 1、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2、确保遵守操作规程; 2、确保遵守操作规程; 3、落实安全措施。 、落实安全措施。 (八)交叉作业安全必须按法定管理 1、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双方共同、各自或协商共同指定专职安全生产 、双方共同、 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九)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必须依法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 管理 • 1、严禁出租给不具有资质条件的人和单位、皮包公司和 严禁出租给不具有资质条件的人和单位、 流动人员。 流动人员。 • 2、双方签订书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 双方签订书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 • 5、生产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生产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互相通气。 管理,互相通气。 • (十)现场安全管理要依法实施 • 1、制定计划,有目的时时检查。 、制定计划,有目的时时检查。 • 2、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 、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不安全行为、 环境的不安全条件立即、亲自、或现场处理。 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立即、亲自、或现场处理。 • 3、不能处理,及时报单位负责人;立即处理有困难,采 、不能处理,及时报单位负责人;立即处理有困难, 区临时措施,报负责人;重大安全问题, 区临时措施,报负责人;重大安全问题,报单位主要负责 研究,制定措施。 人;研究,制定措施。 • 4、检查和处理的情况要记录,备查。 、检查和处理的情况要记录,备查。

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煤矿部分

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煤矿部分

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煤矿部分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五百一十条多工种、多设备联合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五百一十一条采用铁路运输的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应当设人行通路或者梯子,并按有关规定在梯子两侧设置安全护栏。

第五百一十二条在露天煤矿内行走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走人行通路或者梯子。

(二)因工作需要沿铁路线和矿山道路行走的人员,必须时刻注意前后方向来车。

躲车时,必须躲到安全地点。

(三)横过铁路线或者矿山道路时,必须止步瞭望。

(四)跨越带式输送机时,必须沿着装有栏杆的栈桥通过。

(五)严禁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坡底行走或者逗留。

第五百一十三条严禁非作业人员和车辆未经批准进入作业区。

第五百一十四条采场内有危险的火区、老空区、滑坡区等地点,应当充填或者设置栅栏,并设置警示标志;地面、采场及排土场内临时设置变压器时应当设围栏,配电柜、箱、盘应当加锁,并设置明显的防触电标志;设备停放场、炸药厂、爆炸物品库、油库、加油站和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防爆、防火和危险警示标志;矿山道路必须设置限速、道口等路标,特殊路段设警示标志;汽车运输为左侧通行的,在过渡区段内必须设置醒目的换向标志。

严禁擅自移动和损坏各种安全标志。

在运输线路两侧堆放物料时,不得影响行车安全。

第五百一十五条在下列区域不得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一)距采场最终境界的安全距离以内。

(二)爆炸物品库爆炸危险区内。

(三)不稳定的排土场内。

(四)爆破、岩体变形、塌陷、滑坡危险区域内。

第五百一十六条机械设备内必须备有完好的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并定期进行电气绝缘性能试验,不合格的及时更换。

第五百一十七条采掘、运输、排土等机械设备作业时,严禁检修和维护,严禁人员上下设备;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范围内,严禁人员和设备停留或者通过。

移动设备应当在平盘安全区内走行或者停留,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五百一十八条设备走行道路和作业场地坡度不得大于设备允许的最大坡度,转弯半径不得小于设备允许的最小转弯半径。

露天煤矿安全规程全文

露天煤矿安全规程全文

露天煤矿安全规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露天煤矿的安全管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经批准的露天煤矿,包括矿山企业、矿工和其他与露天煤矿工作相关的人员。

第三条露天煤矿应建立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应设立安全管理岗位,负责协助领导层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露天煤矿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领导层应带头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二章生产准备与安全设备第五条露天煤矿应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设施和条件,并定期检修和维护。

设备使用前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试运行,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确保所有生产设备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

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维修,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七条露天煤矿应建立完善的通风系统,保证矿井内空气流通,并进行适时的清洁和消毒。

工作区域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说明工作区域的危险性,并要求工作人员按规定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第九条生产场所应保持清洁、整齐,并定期进行卫生检查。

生产现场不得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

危险品应单独存放,做好标识。

第三章安全操作与职责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指导书,明确操作人员的职责和要求,并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操作人员应熟悉所操作设备的安全操作方法,并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在操作设备时,应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做好自我保护工作。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第十三条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应关闭设备并进行必要的检查,确保设备处于安全状态。

第十四条露天煤矿应设立安全巡视员,定期巡视各作业区域,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安全巡视员发现安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并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四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第十六条露天煤矿应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演练。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篇露天矿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篇露天矿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篇露天矿部分第一条为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依照«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治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修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修理,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五条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禁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显现险情时,有权赶忙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七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通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进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打算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进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打算。

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打算。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难预防和处理打算,并依照具体情形及时修改。

露天煤矿管理办法

露天煤矿管理办法

露天煤矿管理办法(总2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阿拉善盟露天煤矿管理办法2013-1-22 16:53:0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有序开采煤炭资源,降低露天煤矿和其它煤田(煤矿)露天工程建设项目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污染,预防和减少地质灾害,确保安全生产,依据《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环境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露天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煤田火灾灭火规范》等,结合阿盟实际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阿拉善盟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所有露天煤矿建设项目。

第二条露天煤矿是指在全盟范围内所有露天开采煤矿和煤田(煤矿)防灭火工程、煤田(煤矿)采空区治理工程以及其它以露天剥离方式进行的煤田(煤矿)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包含露天地面辅助工程及其它配套设施的建设(以下简称:“露天工程”)。

有探矿权的露天工程按照无矿权露天工程管理。

第三条露天工程的日常管理由属地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第四条盟直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工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一)经信委(煤炭工业局)负责露天工程的总协调工作,负责露天工程总体规划的编制和露天工程专项设计及开工审批;负责露天工程进展月报,掌握和汇总各露天工程进展情况,对露天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

(二)国土资源局负责煤矿露天工程开采范围的监管和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及验收工作;负责监督露天工程的回填复垦;负责打击借露天工程名义进行偷挖盗采和超越界施工等违法行为。

(三)环保局负责露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治理验收标准的审查和验收工作。

负责露天工程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的全程监管。

(四)公安局负责露天工程爆破火工品的审批、审查及日常使用安全管理,保证火工品的安全使用。

露天煤矿安全作业规程共29页

露天煤矿安全作业规程共29页

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瑞德煤矿煤矿安全作业规程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瑞德煤矿二〇一三年规程编制(修订)立项审核表制度名称《安全作业规程》编制部门综合部负责人分管领导编制日期2019年审核意见:前言 0第一部分工程安全作业规程 0第一章总则 0第二章采剥作业规程 (5)第三章运输作业规程 (7)第四章排土作业规程 (9)第五章采空区作业规程 (10)第二部分露天爆破安全作业规程 (11)第一章总则 (11)第二章导爆管、导爆索、雷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12)第三章火工品的运输及保管 (13)第四章装药与充填 (15)第五章起爆方法 (18)第六章警戒与安全距离 (20)第七章瞎炮处理 (24)第八章二次爆破 (24)前言《露天煤矿安全作业规程》是我矿安全生产必须遵循的安全准则,是全矿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保障安全所遵循的依据。

本规程是结合我矿生产实际情况,并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法规、规程制定,分为工程安全作业规程、露天爆破安全作业规程两部分,规程内容涵盖了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

全矿职工必须认真学习、掌握本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一部分工程安全作业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露天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安全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各级领导必须贯彻落实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等。

第四条矿长对本矿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矿行政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各单位、部门行政正职是本单位、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行政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工作负责,其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班组长(工长)对所管辖范围内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各级安全责任人要认真监督检查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并对各级第一责任者负责。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09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编总则 (1)第二编井工部分 (2)第一章开采 (2)第一节一般规定 (2)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 (3)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6)第四节采掘机械 (9)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10)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11)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11)第八节防止坠落 (12)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12)第一节通风 (12)第二节瓦斯防治 (16)第三节粉尘防治 (19)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20)第一节一般规定 (20)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 (20)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21)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22)第一节一般规定 (22)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24)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24)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25)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25)第五章防灭火 (26)第一节一般规定 (26)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27)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29)第六章防治水 (30)第一节一般规定 (30)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30)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30)第四节井下排水 (32)第五节探放水 (33)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34)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 (34)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 (35)第三节井下爆破 (36)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39)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39)第二节立井提升 (43)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46)第四节提升装置 (49)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52)第九章电气 (53)第一节一般规定 (53)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54)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碉室 (55)第四节井下电缆 (55)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56)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57)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58)第十章煤矿救护 (59)第一节一般规定 (59)第二节救护指战员 (59)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 (59)第四节抢救指挥 (61)第五节灾变处理 (61)第三编露天部分 (63)第一章一般规定 (63)第二章采剥 (64)第一节台阶 (64)第二节穿孔 (64)第三节爆破 (64)第四节采装 (66)第三章运输 (68)第一节铁路运输 (68)第二节汽车运输 (71)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71)第四章排土 (72)第五章滑坡防治 (73)第六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73)第一节防治水 (73)第二节防灭火 (74)第七章电气 (74)第一节一般规定 (74)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74)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74)第四节电力牵引 (75)第五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76)第六节照明、通信和信号 (77)第七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78)第八节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79)第八章设备检修 (79)第四编职业危害 (80)第一章管理和监测 (80)第二章健康监护 (80)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81)附录二: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 (86)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部分)1到3章_图文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部分)1到3章_图文

《规程》修订情况简介
第二编 地质保障部分:
第二十四条 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 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 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第三十条 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 必须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技术 负责人组织审定。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一章 矿井建设: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 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2011版
2016版
备注
第五百八十七条 当2台以上 转载机与轮斗挖掘机联合作 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一十条 多工种、多设 备联合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 措施,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 设计规范。
通用内容 扩展
第五百八十三条 轮斗挖掘 机工作面必须帮齐底平,行 走道路的坡度和半径不得超 过规定的允许值。
第三十七条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 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 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
第六百五十四条 露天煤矿的防尘工作应当符合下列 要求: (一)设置加水站(池)。 (二)穿孔作业采取捕尘或者除尘器除尘等措施。 (三)运输道路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 (四)破碎站、转载点等采用喷雾降尘或者除尘器除尘。
提醒:《规程》作为一个整体,在学习和应用《规程》 过程中,不能只看第四编露天煤矿,在总则、地质保障、 职业病危害防治、应急救援这几个通用部分中,包括井工 煤矿部分的矿井建设章节,与露天相关的内容也很多,都 需要我们去关注。通过以下几个举例来说明。
《规程》修订情况简介
第一编 总则:
第十五条 露天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 (三)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 (五)供配电系统图。 (六)通信系统图。 (七)防排水系统图。 (八)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 (九)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露天采矿作业安全生产规程范本

露天采矿作业安全生产规程范本

露天采矿作业安全生产规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露天采矿作业安全管理,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露天采矿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程的宗旨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四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根据作业任务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方案,并明确责任人员。

第六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制定紧急救援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第七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完善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作业许可第九条从事露天采矿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获得相应的作业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范围从事作业活动。

第十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认真审核作业人员的资质和培训情况,确保其具备从事作业活动的能力。

第十一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作业设备和工具,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安全生产控制第十二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根据作业区域和作业任务的风险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作业场所和作业设备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危险区域和禁止区域,防止非授权人员进入。

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十五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人员。

第十六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工具,做好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章安全监督第十七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接受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督和检查,积极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应建立安全事故记录台账,并定期报送相关部门。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露天采矿作业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安全生产规定。

露天煤矿安全管理规程

露天煤矿安全管理规程

安全规程二零一六年十一月目录总则 (1)一般规定 (3)台阶 (7)穿孔 (8)爆破 (9)采装 (12)运输 (15)排土 (16)滑坡防治 (17)防排水(及疏干) (18)防火和灭火 (19)劳动保护用品、设施及购置 (22)安全技术培训 (23)运输作业细则及安全措施 (24)道路维护作业细则及安全措施 (25)车辆运输管理 (26)总则为保障贵州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别斯库都克露天煤矿项目部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家有关的安全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规程。

项目部全体职工必须遵守和认真执行本规程的各项规定。

第一条项目经理是项目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是项目部安全技术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是科室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其技术科长或专职的工程师即技术负责人对该部门的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各级行政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并必须搞好业务保安;班组长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各级安全责任人,认真监督检查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并对各级第一责任者负责。

第二条项目部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领导应贯彻项目部已建立、健全的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等。

第三条安全质量部是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照上级和项目部的有关规定,行使安全监察权。

第四条项目部的安全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各级领导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网的活动,充分发挥群众安全监督的作用。

要根据生产实际案例对职工及时进行安全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自保、互保意识和自身素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场所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报告;在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前,有权拒绝作业。

0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

0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

矿区绿化与美化
加强矿区绿化与美化工作 ,提高矿区的环境质量, 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 境。
废弃物处理与利用
对矿区产生的废弃物进行 妥善处理和合理利用,减 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04
露天矿应急救援措施
应急救援组织与职责
应急救援组织
成立专门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 露天矿应急救援工作。
职责分工
明确应急救援队伍各成员的职责 ,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 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
采矿作业人员安全培训
02
对采矿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
技能,确保其能够遵守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采矿作业安全监管
03
加强对采矿作业的安全监管,确保采矿作业过程中的各项安全
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矿区环境保护规定
01
02
03
矿区环境治理
采取有效措施对矿区环境 进行治理,控制粉尘、噪 音等污染物的排放,保护 生态环境。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 条件。
坚持“科学管理,技术创新”的原则,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提高露天 矿生产的安全性和效率。
03
露天矿安全生产规定
矿区安全规定
矿区安全设施
确保矿区具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安全出口、应急照明、消防 设施等,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0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
汇报人: 2023-12-26
• 露天矿概述 • 露天矿安全规程总则 • 露天矿安全生产规定 • 露天矿应急救援措施 • 露天矿安全事故处理 • 露天矿安全培训与教育
01
露天矿概述
露天矿定义
01
02
露天矿:指通过剥离覆 盖在矿体上的表土和岩 石,从地表采出矿石的 矿山。与地下开采矿山 相比,露天开采具有采 矿作业空间不受限制、 开采强度大、作业安全 等优点。

第三编 煤矿安全规程

第三编 煤矿安全规程

第三编井工煤矿∙矿井建设∙一般规定第三十四条煤矿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

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

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

矿井建设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且预抽率应当达到30%以上。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十八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第三十九条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

第四十条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开凿或者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后,应当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二)相邻的两条斜井或者平硐施工时,应当及时按设计要求贯通联络巷。

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第四十一条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四十二条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冻结法施工井筒时,应当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

(二)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当整体浇筑,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在永久锁口下方应当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

第四十三条立井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四十四条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

2023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

2023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

2023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2023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稳定,保护职工的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国露天煤矿的生产活动,包括开采、运输、装载、辅助作业等环节。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切实履行生产安全主体责任。

第四条需要对煤矿安全规程的内容进行改进和完善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积极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优化煤矿生产布局,降低安全生产风险。

第二章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划定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指标进行生产,不得超过允许范围。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灭火、排水、通风等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安全应急能力。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报送、监管、风险评估等机制,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煤矿设备与设施管理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对设备和设施进行定期维修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提高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防灭火器材,并进行日常检查,保证设备的完好和临时性使用。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运输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运输车辆的日常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对露天开采区域进行安全护栏设置,防止人员误入危险区域。

第四章作业环境与职工安全管理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作业环境监测制度,对空气质量、噪声、粉尘等进行监测,保证作业环境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身体检查,确保职工身体健康,适时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露天煤矿安全

露天煤矿安全

采剥系统
▪ 1、采剥工作应严格执行“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和自上而下台阶式开采,其 台阶高度,边坡角最终边坡角和平盘宽度等应严格按设计规范和煤矿安全规 程的相关要求设计施工。
▪ 2、采场设备严禁靠近采场台阶坡顶线行走,严格执行安全规程,防止设备坠 落下台阶。
▪ 3、及时处理台阶伞檐,大块和冻土,防止砸坏设备和人员伤害。 ▪ 4、挖掘机装车严禁从汽车驾驶室上方通过,严禁高吊斗装车,严禁装偏车和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197-2005
基本名词
▪ 露天矿场边帮:露天矿场四周由台阶和台阶坡面组成的总体。位于矿体底 部的称底帮,位于矿体顶盘的称顶帮,位于矿体端部称端帮。
▪ 露天矿场工作帮:由正在开采的台阶的平台及坡面组成的边帮。 ▪ 露天矿场非工作帮:由已结束开采的台阶的平台及坡面组成的边帮。 ▪ 露天矿工作帮坡角:通过工作帮最上和最下台阶的坡底线的假想平面和水
(1)放炮区警戒制度执行不严,车辆、人员 误入放炮区可能造成大的危害。
(2)爆破质量不好出现瞎炮和“鹅头”等, 导致电铲挖响瞎炮,掌子上“鹅头”砸铲、 断大绳等事故发生。
(3)穿孔作业未按穿孔参数设计要求进行。 (4)穿孔机进行穿孔作业和行走时,履带边 缘与坡顶线的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 (5)躲炮时间和安全距离不够。 (6)违章处理瞎炮。
露天煤矿安全
安全法律法规对露天煤矿安全的规定
▪ 《安全生产法》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 《煤矿安全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4号
第十六条 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 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 和排土作业,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的,责令改正,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露天煤矿安全规程

露天煤矿安全规程

露天煤矿安全规程为了保障露天煤矿生产安全,保护生产人员身心健康,提高生产效益,制定本安全规程。

一、一般规定1.露天煤矿所有本安全规程中提到的岗位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并严格遵守本规程。

2.本安全规程的制定、实施和修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律法规执行,确保安全合法。

3.露天煤矿应当建立实行“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以达到安全、高效的生产目标。

4.必须在所有安全管理工作中实行严格的责任制,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二、安全管理制度1.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在煤矿内部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落实落细安全管理职责。

2.对于新进厂的员工、临时进入露天煤矿的人员和来往车辆,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现场安全指导。

3.对于所有煤矿内的危险区域,必须进行严格管控,切断人员和车辆的进出通道,并有专职人员进行监控。

4.煤矿管理人员必须每天进行现场巡查,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三、作业操作规范1.在煤矿内使用的车辆必须经过专业人员安全检测,确保其安全运行。

2.在开展爆破、挖掘等涉及到可能导致伤亡的作业时,必须进行认真的安全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操作安全。

3.对于煤矿内存在的悬崖、深谷、坡地等多雨、易泥石流等易发生事故的地点,必须采取有效监控和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和车辆安全。

4.所有作业操作必须进行安全防范措施措施的实施,防止人员和设备受到伤害。

四、应急处理1.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如遇突发安全问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负责人员,确保人员严格落实现场安全规范。

2.当发生火灾、瓦斯爆炸等事故时,必须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疏散人员,设立安全隔离区域,并进行安全抢救。

3.为防止煤矿生产过程中人员和设备遇到危险,应建立健全的安全制度和预防措施,并进行严格强化和落实管控。

五、环保管理1.要对煤矿内环境进行严格监控,保证其合理安全,及时处理有关污染,为相关企业和行业管理机构提供协助和建议。

2.建立环保制度和安全准则,采取相应措施控制能源的使用、废物的排放和污染物的处理,保障生产环境的稳定、安全和健康性。

露天煤矿安全规程

露天煤矿安全规程

**有限公司露天煤矿安全规程编制单位:**有限公司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总局令第87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1月3日公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2009年4月22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1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同时废止。

局长 **2016年2月25日附件:煤矿安全规程目录第一篇总则 (1)第二篇地质保障 (6)第三篇露天煤矿 (8)第一章一般规定 (8)第二章钻孔爆破 (10)第一节一般规定 (10)第二节钻孔 (10)第三节爆破 (11)第三章采装 (15)第一节一般规定 (15)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15)第四章运输 (18)第一节公路运输 (19)第五章排土 (20)第六章边坡 (22)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23)第一节防治水 (23)第二节防灭火 (24)第八章电气 (25)第一节一般规定 (25)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26)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26)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29)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30)第五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31)第六节照明和通信 (33)第九章设备检修 (33)第五篇职业病危害防治 (36)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36)第二章粉尘防治 (36)第三章热害防治 (38)第四章噪声防治 (39)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39)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40)第六篇应急救援 (42)第一章一般规定 (42)第二章安全避险 (43)第三章救援队伍 (44)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45)第五章救援指挥 (46)第六章灾变处理 (47)附则 (50)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50)第一篇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最新版)

煤矿安全规程(最新版)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目录第一编总则 ............................................................ 第二编井工部分................................................................................................................................................................ 第一章开采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井巷掘进和支护........................................................................第三节回采和顶板控制........................................................................第四节采掘机械..............................................................................第五节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第六节冲击地压煤层开采......................................................................第七节井巷维修和报废........................................................................第八节防止坠落..............................................................................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第一节通风..................................................................................第二节瓦斯防治..............................................................................第三节粉尘防治..............................................................................第三章通风安全监控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安装、使用和维护......................................................................第三节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第三节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第四节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第五章防灭火..............................................................................................................................................................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地面防治水............................................................................第三节井下防治水............................................................................第四节井下排水..............................................................................第五节探探放水..............................................................................第七章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第一节爆炸材料贮存..........................................................................第二节爆炸材料运输..........................................................................第三节井下爆破..............................................................................第八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第二节立井提升..............................................................................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第四节提升装置..............................................................................第五节空气压缩机............................................................................第九章电气..................................................................................................................................................................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第四节井下电缆..............................................................................第五节照明、通信和信号......................................................................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第七节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第十章煤矿救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救护指战员............................................................................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第四节抢救指挥..............................................................................第五节灾变处理.............................................................................. 第三编露天部分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台阶..................................................................................第二节穿孔..................................................................................第三节爆破..................................................................................第四节采装..................................................................................第三章运输..................................................................................................................................................................第一节铁路运输..............................................................................第二节汽车运输..............................................................................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第四章排土..................................................................................................................................................................第五章滑坡防治..........................................................................................................................................................第六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第一节防治水................................................................................第二节防灭火................................................................................第七章电气..................................................................................................................................................................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第四节电力牵引..............................................................................第五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第六节照明、通信和信号......................................................................第七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第八节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第八章设备检修.......................................................................................................................................................... 第四编职业危害 ...............................................................................................................................................................第一章管理和监测 ......................................................................................................................................................第二章健康监护..........................................................................................................................................................附则 ............................................................................................................................................................................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附录二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第一编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煤矿•一般规定第五百一十条多工种、多设备联合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五百一十一条采用铁路运输的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应当设人行通路或者梯子,并按有关规定在梯子两侧设置安全护栏。

第五百一十二条在露天煤矿内行走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走人行通路或者梯子。

(二)因工作需要沿铁路线和矿山道路行走的人员,必须时刻注意前后方向来车。

躲车时,必须躲到安全地点。

(三)横过铁路线或者矿山道路时,必须止步瞭望。

(四)跨越带式输送机时,必须沿着装有栏杆的栈桥通过。

(五)严禁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坡底行走或者逗留。

第五百一十三条严禁非作业人员和车辆未经批准进入作业区。

第五百一十四条采场内有危险的火区、老空区、滑坡区等地点,应当充填或者设置栅栏,并设置警示标志;地面、采场及排土场内临时设置变压器时应当设围栏,配电柜、箱、盘应当加锁,并设置明显的防触电标志;设备停放场、炸药厂、爆炸物品库、油库、加油站和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防爆、防火和危险警示标志;矿山道路必须设置限速、道口等路标,特殊路段设警示标志;汽车运输为左侧通行的,在过渡区段内必须设置醒目的换向标志。

严禁擅自移动和损坏各种安全标志。

在运输线路两侧堆放物料时,不得影响行车安全。

第五百一十五条在下列区域不得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一)距采场最终境界的安全距离以内。

(二)爆炸物品库爆炸危险区内。

(三)不稳定的排土场内。

(四)爆破、岩体变形、塌陷、滑坡危险区域内。

第五百一十六条机械设备内必须备有完好的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并定期进行电气绝缘性能试验,不合格的及时更换。

第五百一十七条采掘、运输、排土等机械设备作业时,严禁检修和维护,严禁人员上下设备;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范围内,严禁人员和设备停留或者通过。

移动设备应当在平盘安全区内走行或者停留,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五百一十八条设备走行道路和作业场地坡度不得大于设备允许的最大坡度,转弯半径不得小于设备允许的最小转弯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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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五条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七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十条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

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第十二条井工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十三条露天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三)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四)排土工程平面图。

(五)运输系统图。

(六)输配电系统图。

(七)通信系统图。

(八)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九)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十)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十四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三编露天部分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五百三十四条煤矿企业应根据本矿采用的开采工艺和设备制定作业规程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五百三十五条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应设人行通路或梯子,并按有关规定在梯子两侧设置安全护栏。

第五百三十六条在露天煤矿内行走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走人行通路或梯子。

(二)因工作需要沿铁路线和矿山道路行走的人员,必须时刻注意前后方向来车。

躲车时,必须躲到安全地点。

(三)横过铁道线路或矿山公路时,必须止步瞭望。

(四)横过带式输送机时,必须沿着装有栏杆的栈桥通过。

(五)严禁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坡底行走或逗留。

第五百三十七条未经煤矿企业允许,闲杂人员和车辆严禁进入作业区。

第五百三十八条移动设备应在平盘安全区内走行或停留;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五百三十九条采场内有危险的火区、老空等地点,应充填或设置栅栏,并设置警示标志;地面、采场及排土场内临时设置变压器时应设围栏,配电柜、箱、盘应加锁,并应设置明显的防触电标志;设备停放场、炸药厂、爆炸材料库、油库、加油站和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防爆、防火和危险警示标志;矿山道路必须设置限速、道口等路标,特殊路段设警示标;汽车运输为左侧通行的,在过渡区段内必须设置醒目的换向标志。

严禁擅自移动和毁坏各种安全标志。

第五百四十条在运输线路两侧堆放物料时,不得影响行车安全。

第五百四十一条在爆破区域、岩体变形区域、滑坡危险区域内不得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五百四十二条机械设备的供电电缆必须绝缘良好,电缆横过铁路、公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机械设备内必须备有完好的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并定期进行电气绝缘性能试验,不合格的及时更换。

第五百四十三条电气设备应安设过流、过压、漏电、接地等保护装置,并灵敏可靠。

第五百四十四条采掘、运输、排土等机械设备作业时,严禁人员上下设备;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范围内,严禁人员停留或通过。

第五百四十五条在大雾、烟尘等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作业时,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百四十六条作业人员在超过2m的高空作业时,应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

在露天进行起重和高空作业时,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四十七条井工开采形成的老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二章采剥第一节台阶第五百四十八条挖掘机采装的台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

(二)需爆破的坚硬煤、岩台阶,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台阶顶部不得有悬浮大块。

(三)上装车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卸载高度与运输容器高度及卸载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第五百四十九条露天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必须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第五百五十条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保证采掘、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供电线路、电信线路、供水管路、排水沟等的正常布置。

第二节穿孔第五百五十一条穿孔作业必须按穿孔参数设计要求进行,并配备除尘设施。

第五百五十二条穿孔机在有老空的工作面穿孔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在专业人员指挥下进行。

第五百五十三条穿孔机进行穿孔作业和走行时,履带边缘与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16规定。

表16 穿孔机作业和走行安全距离穿凿边行孔时,穿孔机应垂直于台阶坡顶线或调角布置(最小夹角不小于45°)。

在有顺层滑坡危险区,必须压碴穿孔。

第五百五十四条穿孔机在高压线下通过时,钻架顶端与高压线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m;在作业和行走时,钻架与高压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走行时必须保证安全,必要时事先落好钻架。

第三节爆破第五百五十五条爆炸材料的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和销毁,永久性爆炸材料库建筑结构及各种防护措施,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五百五十六条爆破作业使用的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露天煤矿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五百五十七条运输爆炸材料应使用专用车辆。

专用车辆必须保持完好状态,车箱底部铺设胶皮,顶部备有篷布,车辆上装设防静电装置和灭火器。

车辆的排气管应符合安全规定。

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

行驶中不得与其他车辆抢行,严禁随意停车、无关人员搭乘和进入加油站加油。

冬季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有防滑措施。

运输爆炸材料的铁路车辆必须符合铁路运输的有关规定。

用汽车装运爆炸材料时,装运量不得超过汽车额定装载量的80%,并用苫布盖好、绑牢。

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装运。

第五百五十八条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专人押运,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严禁装卸、押运人员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点火物品,严禁穿钉子鞋。

采用铵油炸药混装车和乳化炸药车时,必须对装料、混药、装车、运输和装药等作业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五十九条爆炸材料车到达爆破地点后,爆破人员应对爆炸材料进行检查验收,无误后双方签字盖章。

第五百六十条爆炸材料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帐、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

严禁发放和使用变质失效的炸药。

第五百六十一条爆破后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须当天退回爆炸材料库,严禁在工地存放和销毁。

第五百六十二条在爆破区域内放置和使用爆炸材料过程中,20m以内严禁烟火,10m以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

第五百六十三条炮孔的装药和充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装药前在爆破区两端插好警戒旗,严禁与工作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爆破区。

(二)雷管脚线、导爆索、导爆管的连线和装药布设必须由专人负责。

(三)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人员不应超过3人,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冲击易爆的炸药,严禁使用塑料、金属或带金属包头的炮杆。

(四)炮孔卡堵或雷管脚线及导爆索损坏时应及时处理,无法处理时必须插上标志,按拒爆处理。

(五)机械化装药时,必须由专人操作。

第五百六十四条加工起爆药卷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卷应放在距炮孔炸药2m以外。

第五百六十五条爆破安全警戒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有安全警戒负责人,并向爆破区周围派出警戒人员。

(二)警戒哨与爆破工之间应实行“三联系制”。

(三)因爆破发生中断生产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五百六十六条安全警戒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距爆破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m、硬岩不得小于200m。

(二)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无充填预裂爆破,不得小于300m。

(三)二次爆破:炮眼法不得小于200m。

裸露爆破药量不超过20kg时,不得小于200m;药量超过20kg时,不得小于400m。

(四)扩孔爆破:不得小于100m。

(五)轰水:不得小于50m。

第五百六十七条各种机电设备距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7规定。

表17 机电设备距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小于5m,在5~10m时,必须采用减震爆破。

第五百六十八条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各类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振动速度不应超过下列数值:1.重要工业厂房,0.4cm/s;2.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1.0cm/s;3.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2~3cm/s;4.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5.水工隧道,10cm/s;6.交通涵洞,15cm/s;7.围岩不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0cm/s;围岩中等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5cm/s;围岩稳定无支护的矿山巷道,20cm/s。

(二)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按下式计算:R=(k/v)1/a·Qm式中 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Q--药量(齐发爆破取总量,延期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kg;v--安全质点振动速度,cm/s;m--药量指数,取m=1/3;k、a--与爆破地点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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