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开行贷款管理暂行细则(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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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棚户区改造开行贷款管理细则
(暂行)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棚户区改造贷款管理,规范贷款操作程序,根据《安徽省棚户区改造融资管理办法》(财建〔2014〕177号),遵循“统一评级、统一授信、统借统还”的总体原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的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为实施安徽省棚户区改造所发放的贷款,包括过桥贷款和中长期项目贷款。
第三条贷款使用范围包括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涉及的“拆旧”和安置棚户区居民的“建新”建设,具体包括原有棚户区改造的征地、拆迁、土地平整及新建安置房及配套设施等。
第四条贷款原则
(一)自愿申报原则。各市、县要根据本地建设任务和建设资金筹集情况、财政状况、总体负债水平、偿债能力等综合考虑,自愿申报。
(二)风险防控原则。各市、县综合考虑本地所承担的
棚户区改造任务量和自身的债务风险程度,合理提出借款需求。
(三)专款专用原则。贷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二章贷款内容
第五条借款主体
安徽省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省建投公司)作为全省统贷主体,负责贷款的统借统还,对项目进行筛选审核并及时报送省开行,并对承办的贷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用款主体
市、县政府指定一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作为用款主体,承担用款主体责任,其条件应符合监管部门及省开行要求。
第七条贷款品种、期限及利率
过桥贷款占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不超过25%,贷款期5年;中长期项目贷款期限10-15年。过桥贷款利率执行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项目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具体由省开行与省建投公司根据市场变化和政策情况协商确定。
第八条还款来源
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市、县用款主体向省建投公司偿还项目贷款本息,市、县政府从棚户区改造项目及配
套项目租售收入、财政安排的各类棚户区改造资金等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市、县用款主体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第二个层次:省建投公司归集市、县划入的还本付息资金,并按时足额偿还省开行贷款本息。在此过程中,省政府以省级财力确保省建投公司按时足额偿还省开行贷款本息。
第三章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九条贷款额度预分配
省棚户区改造融资管理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综合考虑地方棚改任务、财政状况、负债水平和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向各市、县预下达建议贷款额度。
第十条项目申报
各市、县按照省里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棚户区改造任务和资金筹措情况,由指定的用款主体发起申报,项目申报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性原则。所申报项目需列入国家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
(二)总量控制原则。各市、县所申报的贷款额度需控制在理事会预下达的建议贷款额度内。
(三)紧迫性原则。所申报项目需拥有较高的成熟度,近期可以实施。
(四)可平衡原则。申报项目时需充分考虑项目偿债能
力,通过市场运作确保项目盈亏平衡。
各市、县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见附件一)报省建投公司汇总,省建投公司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理事会审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根据安徽省棚户区改造任务情况,就市、县申报贷款项目建设内容是否合规、建设成本是否合理,提出审核意见。
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县项目申报情况和省住建厅审核意见,综合平衡审核后,报理事会审定,并正式向各市、县下达建设项目和贷款额度。
第十三条借款申请
省建投公司根据理事会审定的各市、县建设项目和贷款额度,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完成总可研报告编制,并报安徽省发改委审批;同时统一向省开行提出借款申请。
第十四条省开行评审
(一)省开行按照总行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贷款评审。
(二)省财政厅提供财政报表等有关评审资料。
(三)省住建厅对审定的项目统一出具列入国家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函。
第四章项目合同签订
第十三条项目前期工作
1.项目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
2.按照可研编制规范和省建投公司相关要求完成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并完成相应的四项审批(可研、规划、用地、环评审批)。
第十四条省建投项目审核
省建投公司通过测算项目自身平衡能力,评估项目偿债能力,并以保本微利为标准审核项目。
第十五条合同签订
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并通过省建投公司审核后,由省建投公司与市、县用款主体及省开行签署三方借款合同。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和市、县政府作为见证方签章。三方借款合同可分批次、分子项签订。
第五章贷款提取和使用
第十六条贷款提取
(一)市、县根据项目实际用款需求,在借款额度内,由用款主体通过省建投公司向省开行提出贷款提取申请。
(二)市、县尚未投入使用的资本金,需划转至市、县用款主体在省开行设立的项目资本金账户封闭运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市、县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资本金,支付凭证等资料需经省开行审核认可。
(三)省建投公司和各市、县用款主体在省开行开设贷
款资金结算账户,省建投公司办理提款手续后,当日划转至各市、县用款主体在省开行开设的账户。
第十七条贷款使用
市、县用款主体按照银监会有关要求和开发银行信贷管理资金支付使用办法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省开行审核同意后办理贷款资金支付。
第十八条情况报告
建立项目建设和贷款资金使用报告制度。用款主体在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向省建投公司报送关于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省建投公司汇总后报理事会。
第十九条余额对账
省建投公司每季度分别与用款主体、省开行对资金提取和使用等有关数据进行核对。
第六章本息偿还
第二十条还款流程
(一)省开行按期向省建投公司发送《贷款到期通知书》和《应收利息通知书》。
(二)省建投公司在还本付息日前20日前向市、县用款主体确认还款事宜。
(三)各市、县于还款到期日前3个工作日将还款资金划入市、县用款主体在省开行开立的账户,同时向省建投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