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开行贷款管理暂行细则(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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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辽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双政办发〔2018〕13号

双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辽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双政办发〔2018〕13号

双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辽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双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辽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双政办发〔2018〕1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双辽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双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月26日双辽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为加强双辽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提高棚改贷款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双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则第一条本办法中的贷款资金是银行为支持双辽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对双辽市城镇化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定向发放的贷款资金。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市政府授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城投公司为我市棚户区改造二期建设项目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并向城投公司购买棚户区改造项目服务。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双辽市上报吉林省批准的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并由银行贷款资金投入的项目。

第三条贷款资金适用范围包括由市住建局组织实施对棚户区的征地、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以及新建、购置回迁安置住房等。

职责分工第四条市住建局和城投公司负责棚户区贷款项目立项审批、申报、贷款计划拟定、项目前期工作推进、编制用款计划、资金使用监督检查、贷款项目变更调整及资金拨付审核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购买服务资金的预算安排,将《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期内的购买服务资金,逐年纳入未来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管理,承担偿贷资金的组织及支付;负责棚改偿债资金的落实、归集、拨付等工作。

吉林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管理细则

吉林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管理细则

吉林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管理细则为加强吉林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开行贷款资金监督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根据“三重一大”有关要求及《吉林市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总则第一条本细则中的贷款资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行)为实施支持吉林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对吉林市城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镇房地产公司)定向发放的贷款资金。

市建委受市政府委托向城镇房地产公司购买棚户区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服务。

第二条本细则中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吉林市上报省批准的纳入国家2013—2017年1000万户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并由国开行贷款资金投入的棚改项目。

第三条贷款资金使用范围包括由市政府、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及部分开发企业组织实施改造地块的征地、房屋征收、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房屋修缮及新建回迁安置房屋、货币安置(含货币购买商品房安置回迁)等。

职责分工第四条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棚改贷款项目立项审批、贷款项目变更调整、申报、资金使用审批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领导小组下设棚改贷款资金使用管理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棚改推进办公室),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计划拟定、贷款项目变更调整拟定、项目前期工作推进、编制用款计划、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定期筹备领导小组例会议题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对购买服务资金的预算安排,将《购买服务合同》期内的购买服务资金,逐年纳入未来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管理,承担偿贷资金的组织及支付。

负责对各区(开发区)出具的财政担保函及棚改配套道路建设项目相关要件进行审核,向市城镇房地产公司出具同意拨付贷款资金书面通知。

负责将存入财政专户的贷款资金拨付城镇房地产公司账户,动态跟踪市城镇房地产公司对各区(开发区)和项目实施单位贷款资金的拨付。

第七条市发改委负责落实贷款项目所需的立项批复和能评手续办理工作;市国土局负责落实贷款项目所需的土地手续办理工作;市规划局负责落实贷款项目所需的规划手续办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落实贷款项目所需的环评批复手续办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及业务范围,积极做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10•【字号】防政办发〔2014〕60号•【施行日期】2014.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4〕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10日防城港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工作部署,保障我市棚户区改造任务顺利实施,做好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的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广西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防城港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防城港市市本级纳入自治区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并利用国家开行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包括中长期贷款和过桥贷款,主要用于市、县(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四条贷款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对原有棚户区的征地、拆迁、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新建安置房等。

第二章各部门职责第五条发改委部门职责:负责本级项目投资计划编制及下达、项目审批等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门职责:负责落实项目配套资本金、本级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招标上限控制价审核、资金审核拨付、政府采购管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住建部门职责:对列入棚户区改造的项目进行规划选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证件;对项目建设的工程和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2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2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财政局制定的《西安市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2日西安市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3号)以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4〕5号),为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的使用及还贷风险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为实施西安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发放的贷款,包括资本金过桥贷款及中长期贷款。

第三条贷款原则(一)量力而行。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企业)申报贷款额度时,既要考虑所承担的棚户区改造任务量,又要考虑自身的财力状况、债务风险程度,合理提出贷款需求。

(二)借偿一体。

各区县(开发区)及市级部门(企业)确定的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要加强贷款资金管理,认真履行还款义务,建立还款保障机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

(三)分步推进。

河北省xx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开行贷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xx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开行贷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市棚户区改造开行贷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棚户区改造开行贷款资金管理,规范贷款操作流程,遵循“自愿参与,统贷统还,分责还款,控制风险”的基本原则,根据《河北省棚户区改造开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冀财综[2014]44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棚户区改造开行贷款是指省政府指定河北省保障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省房投)作为省级融资平台,以统贷统还的方式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以下称国开行河北分行)申请的用于我市棚户区改造的贷款。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贷款模式是省房投作为统贷主体统一借款,市政府授权(本级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住建局、房管局或建设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的建设与管理,授权市财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的资金管理、结算并筹集还款资金等。

市、县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开行贷款借入、使用和偿还的最终责任人。

第四条贷款用途贷款资金使用范围限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安臵房建设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五条市政府与省房投签订《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协议书》,并向国开行河北分行报备壹份;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与省房投签订《委托投资协议》并向国开行河北分行报备壹份;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本级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住建局、房管局或建设局)就具体项目与省房投签订《河北省保障住房投资有限公司受托代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及信贷投资资金监管与形成资产回购合同》并向国开行河北分行报备壹份。

市政府授权下辖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

相应县政府授权本级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的建设与管理;授权县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的资金管理、结算并筹集还款资金等。

对于县财政局还款差额部分,市财政局负责筹集还款差额补足资金。

省房投以其依法可以出质的应收账款,即其在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委托代建协议》项下享有的全部权益和收益为项目贷款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并与质权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

陕西省棚户区改造开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棚户区改造开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棚户区改造开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陕西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强陕西省棚户区改造开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贷款操作程序,遵循“统一授信、统贷统还、主体承贷、单项运作、分责还款”的总体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棚户区改造是指陕西省纳入国家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贷款资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为实施陕西省棚户区改造所发放的贷款资金,既包括资本金过桥贷款资金(即软贷款),也包括中长期贷款资金。

第四条贷款资金使用范为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块的征地、房屋征收(拆迁)、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新建回迁安置房等。

第二章贷款原则和内容第五条贷款原则(一)坚持自主决定、自愿申报原则。

各地要根据本地建设任务和建设资金筹集情况、财政状况、总体负债水平、债偿能力等综合考虑,自主决定是否借款,自愿申报。

(二)坚持量力而行、风险自担原则。

各地在自愿申报借款额度时,要根据本地所承担的棚户区改造任务量、地方财力水平以及债务风险程度等因素,合理提出借款需求。

(三)坚持借偿一体、谁借谁还原则。

用款市县要加强借款资金管理,规范借款、还款流程,认真履行还款义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

(四)坚持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原则。

借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用于规定范围外以及其他商业开发建设项目。

第六条借款内容(一)借款平台。

陕西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指定陕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保障房公司”)作为全省统筹借款的借款平台,向省开行提供与借款有关材料,承担借款资金划转、拨付、回款等责任。

市县政府承担借款资金的第一还款责任,并指定一个用款人承担借款资金偿还的相应主体责任,其条件要符合银行及监管部门要求。

(二)借款品种、限期及利率。

资本金过桥贷款占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不超过50%(可用于弥补资本金不足),贷款期限7-9年;中长期贷款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贷款期限10-15年。

岳阳市财政局、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岳阳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财政局、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岳阳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财政局、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岳阳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财政局,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2.16•【字号】岳财发〔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岳阳市财政局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岳阳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岳财发〔2016〕1号各区财政局、房地产管理局,市直相关单位,中央、省驻岳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5〕8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棚户(旧城)区改造十大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强棚改贷款资金管理,保障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们制定了《岳阳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财政局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2016年2月16日岳阳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岳阳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以下简称贷款资金)管理,规范操作程序,确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结合岳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岳阳市城区及屈原管理区已纳入国家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资金是指以岳阳市棚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市棚改公司)为平台,向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申请专项用于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专项贷款资金。

第四条贷款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使用、偿还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贷款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改造地块的征地、房屋征收(拆迁)、土地平整和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安置支出等。

银行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等国家相关文件及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经政府授权从事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项目拆迁阶段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的贷款。

贷款不得用于借款人缴交土地出让金。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是指经政府授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城市市区范围内的旧城区、城中村等区域内原有建筑物拆除,并由其开发建设商品房的过程。

第三条发放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项目所在城市必须已具备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配套政策。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具备该项业务开办资格的分支机构办理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六条借款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政府或经其授权的区级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有权部门)授权其从事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文件。

(二)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或所有者权益20000万元(含)以上,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借款人为项目公司的,实收资本或所有者权益应为5000万元(含)以上,且其控股股东须符合上述规定。

(三)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具有多年的房地产开发经验,与我行合作多年,具有良好的品牌和市场影响力。

(四)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

(五)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

(六)具有贷款证(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已纳入政府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并已取得政府相关部门专项规划批准文件。

XX银行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概念(一)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是指我行向经政府授权从事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项目拆迁、补偿等费用和合规建设安置房的贷款。

贷款不得用于借款人缴交土地出让金;城市棚户区改造是指拆除城市市区范围内的旧城区、城中村等区域内原有建筑物,并进行后续开发建设的过程;棚户区改造贷款的借款人,包括省级政府或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政府全资或控股设立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保障性住房建设公司)和政府授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两种;(二)贷款项目所在城市必须已具备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配套政策;(三)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应由项目所在地经营行办理。

第二章借款人及项目准入条件第二条借款人条件(一)借款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信用等级BB级(含)以上;2.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3.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4.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具备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5.具有贷款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6.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二)借款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满足第一条第(一)款要求外,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政府或经其授权的区级政府授权其从事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文件;2.符合我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入标准;3.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或所有者权益20000万元(含)以上;4.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具有多年的房地产开发经验,与银行合作多年,具有良好的品牌和市场影响力;5.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三)借款人为保障性住房建设公司的,除满足第一条第(一)款要求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1.由县级以上(含)城市政府全资或控股设立、统筹辖内棚户区改造、公租房和廉租房管理、融资和偿债的唯一一家保障性住房建设公司。

2.实收资本1亿元(含)以上。

第三条贷款项目条件贷款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当地经济发展稳定,政府财政实力较强,信用状况良好,负债水平合理,已出台棚户区改造相关配套政策;(二)项目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已纳入政府棚户区改造计划,并已取得政府相关部门专项规划批准文件;(三)已与95%(含)以上建筑面积的业主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确保能够获得房屋拆迁许可文件;。

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工商银行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等国家相关文件及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经政府授权从事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项目拆迁阶段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的贷款。

贷款不得用于借款人缴交土地出让金。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是指经政府授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城市市区范围内的旧城区、城中村等区域内原有建筑物拆除,并由其开发建设商品房的过程。

第三条发放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项目所在城市必须已具备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配套政策。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具备该项业务开办资格的分支机构办理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六条借款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政府或经其授权的区级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有权部门)授权其从事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文件。

(二)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或所有者权益20000万元(含)以上,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借款人为项目公司的,实收资本或所有者权益应为5000万元(含)以上,且其控股股东须符合上述规定。

(三)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具有多年的房地产开发经验,与我行合作多年,具有良好的品牌和市场影响力。

(四)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

(五)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

(六)具有贷款证(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已纳入政府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并已取得政府相关部门专项规划批准文件。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棚户区住房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棚户区住房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棚户区住房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2•【字号】聊政办发[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棚户区住房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聊政办发〔2014〕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聊城市棚户区住房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22日聊城市棚户区住房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棚户区住房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贷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住房改造项目,是指纳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改造计划,由市、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政府融资平台(或由其委托的代建单位)作为项目法人的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项目。

本办法所称国开行专项贷款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授权,由聊城市财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财信公司)统借统还的棚户区住房改造项目国开行专项贷款资金。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棚户区住房改造项目国开行专项贷款资金的申报、使用、管理、偿还等活动,遵守本办法。

棚户区住房改造项目的投资管理,按照《聊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县(市、区)政府和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审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及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开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政府和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职责:(一)县(市、区)政府和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本级国开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负责本级国开行专项贷款资金的申报、使用、管理、偿还;(三)负责与市财信公司签定国开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使用相关文件。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台区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及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台区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及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台区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及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9•【字号】汉区政发〔2015〕23号•【施行日期】2015.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印发汉台区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及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汉台区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及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2015年第7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2015年7月9日汉台区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及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利用国家开发银行陕西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专项贷款资金的管理,确保项目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汉中市财政局、汉中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汉中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汉财办综〔2014〕77号),按照“谁借款,谁偿债,借偿一体”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是指已经纳入汉台区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并列入年度改造计划和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的城市棚户区(含城中村改造)及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资金,是指统一由市政府提供担保,经区政府审定由汉台区城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区发投公司)从市发投公司统借统还的专门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贷款资金。

第四条区发投公司是汉台区政府确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的统一用款人,负责从市发投公司统借统还贷款资金,并负责贷款资金的申报、管理使用和偿还。

第五条区发投公司应在银行设立棚户区改造项目“省开行专项贷款资金”账户,专门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的统借统还及使用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经市区政府批准使用省开行贷款资金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的征地费、房屋征收费(拆迁补偿费)、安置住房建设费,项目区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照明、绿化、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回迁安置房,以及应属棚户区改造必须的其他费用等。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19•【字号】襄政办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17〕34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襄阳市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实施。

2017年6月19日襄阳市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使用和管理,构建完善动态还款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我市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东津新区范围内已纳入湖北省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贷款资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为实施棚户区改造所发放的专项贷款资金(含软贷款、硬贷款和专项建设基金)。

本办法所称购买主体是指市、区政府批准同意实施棚户区改造服务采购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承接主体是指由购买主体依法确定的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征迁安置、还建房建设,与还建房建设及政府采购房源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开支。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06•【字号】黄政办发〔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黄政办发〔2017〕14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6日黄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黄政发〔2016〕1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办发〔2015〕4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为切实做好专项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按时偿还,结合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棚改贷款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黄石市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资、列入省棚户区改造计划,且通过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棚改贷款支持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适用本办法。

棚改贷款由市政府指定投融资平台作为统贷主体,实行统一评级、统一授信、统借统还(以下简称“三统一”)方式,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本办法所称统贷主体,是指经政府指定、采取统借统还方式向金融机构申请棚改贷款资金的政府投融资平台。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贷款模式,是指由市政府指定相关部门作为购买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棚改投融资任务的一种棚改方式。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由企业通过申请专项贷款、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

政府依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支付服务资金。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5•【字号】娄政办函〔2015〕72号•【施行日期】2015.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函〔2015〕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娄底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5日娄底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以下称贷款)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湖南省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湘财综〔2015〕8号)、《娄底市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娄政发〔2014〕10号),结合娄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娄底市城区范围内(包括娄星区、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以市城投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娄底市湘中棚户区改造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湘中棚改公司)为平台,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市政府委托湘中棚改公司承建的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娄底市大科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娄底市2015年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批)”“娄底市2014年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批)”等3个项目。

第四条贷款遵循“统借统还、分级负责”“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由市级统筹,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湘中棚改公司等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职责,会同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省棚户区改造投资有限公司做好贷款项目及资金的监督管理。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定西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定西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定西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定政办发[2014]93号【发布部门】定西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7.28【实施日期】2014.07.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定西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定政办发[2014]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定有关单位:《定西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7月25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8日定西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资金管理,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全市纳入国家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及符合政策要求的拓展项目和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贷款资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为支持全市实施棚户区改造所发放的贷款资金,包括软贷款(用于项目资本金)资金和中长期专项贷款资金。

第四条全市贷款资金依托省扶贫棚改公司统一承贷,并承担贷款资金划转和统筹还款责任。

各县区政府是贷款资金借入、使用和偿还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指定项目实施主体,即用款人,并督促指定的用款人按期将还款资金归集至省扶贫棚改公司,用于统一还款。

第五条贷款资金用于新建安置房、购买安置房、货币补偿安置等形式的棚户区改造,用于棚户区的征地、房屋征收、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章贷款原则和内容第六条贷款原则(一)自主决定、自愿申报原则。

各县区政府根据本县区建设任务和建设资金筹集情况、财政状况、总体负债水平、偿债能力等综合考虑,自主决定是否贷款,自愿申报。

棚户区改造国开行贷款项目收支平衡实施办法

棚户区改造国开行贷款项目收支平衡实施办法

棚户区改造国开行贷款项目收支平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同时完成棚改计划任务和实现资金平衡“两篇文章”的要求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意见》(X发〔X〕3X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X〕1X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函〔X〕1X号)、《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X〕5X号)、《X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的通知》(X财办预〔X〕6X号)、《X 市财政局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X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国开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财办建〔X〕4X号)、《X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开行贷款还款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进一步加快资金运行,规范贷款还款程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棚户区改造是指X县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并申请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棚改项目贷款资金是指国开行X年以前经过“三统一”模式申请的贷款资金和X年以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申请的贷款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市级贷款承接主体为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承担全市棚改项目还款资金归集职责;X县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建发公司”)为X县棚改项目的法人(实施和承接)主体。

第二章贷款申报第五条贷款项目审查(一)由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拟实施的项目进行可行性和收支平衡评价。

(二)对于能够通过可行性评估和达到收支平衡的项目,由县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召开审议会议,由县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局、国土局、环保局、棚改办、县建发公司共同参加并审议。

银行棚户区改造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棚户区改造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有效支持民生工程,规范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发【2013】39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我行的信贷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棚户区改造释义本办法所称城市棚户区改造是指实施主体根据城市规划和政府制定的相关配套政策,对城市中原有房宅、工矿、商贸、城中村等进行土地综合整治、安置房项目建设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三条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释义本办法所称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是指我行向政府授权(批准)承担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职能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棚户区土地综合整治、安置房项目建设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不得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支持商业性项目开发建设。

第四条管理要求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业务实行名单准入制管理。

经总行地产金融部准入后依据本办法开办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开办地产金融业务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六条地区条件我行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地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地方政府城市棚户区改造配套政策优势突出;(二)试点区域土地市场规范,房地产市场发展平稳,金融环境良好。

第七条借款人条件借款人申请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1.借款人为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股权关系清晰,财务制度规范,已按规定办理年检合格手续;2.借款人具有城市棚户区改造主体资格,符合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承担“城市棚户区改造”主体资格的要求,能够出具政府有关部门赋予其城市棚户区改造职能的文件;3. 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借款人核定的经营期限或存续期限长于贷款期限;4. 如贷款用于安置房建设项目,借款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安置房采用委托代建方式的除外);5. 借款人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6. 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如为新设项目法人,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不良记录;7. 借款人及其控股公司须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拆迁时,应我行要求无条件归还我行贷款;8. 借款人为我行名单制客户,不属于政府融资平台客户;9. 我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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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棚户区改造开行贷款管理细则
(暂行)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棚户区改造贷款管理,规范贷款操作程序,根据《安徽省棚户区改造融资管理办法》(财建〔2014〕177号),遵循“统一评级、统一授信、统借统还”的总体原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的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为实施安徽省棚户区改造所发放的贷款,包括过桥贷款和中长期项目贷款。

第三条贷款使用范围包括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涉及的“拆旧”和安置棚户区居民的“建新”建设,具体包括原有棚户区改造的征地、拆迁、土地平整及新建安置房及配套设施等。

第四条贷款原则
(一)自愿申报原则。

各市、县要根据本地建设任务和建设资金筹集情况、财政状况、总体负债水平、偿债能力等综合考虑,自愿申报。

(二)风险防控原则。

各市、县综合考虑本地所承担的
棚户区改造任务量和自身的债务风险程度,合理提出借款需求。

(三)专款专用原则。

贷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二章贷款内容
第五条借款主体
安徽省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省建投公司)作为全省统贷主体,负责贷款的统借统还,对项目进行筛选审核并及时报送省开行,并对承办的贷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用款主体
市、县政府指定一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作为用款主体,承担用款主体责任,其条件应符合监管部门及省开行要求。

第七条贷款品种、期限及利率
过桥贷款占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不超过25%,贷款期5年;中长期项目贷款期限10-15年。

过桥贷款利率执行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项目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具体由省开行与省建投公司根据市场变化和政策情况协商确定。

第八条还款来源
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市、县用款主体向省建投公司偿还项目贷款本息,市、县政府从棚户区改造项目及配
套项目租售收入、财政安排的各类棚户区改造资金等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市、县用款主体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个层次:省建投公司归集市、县划入的还本付息资金,并按时足额偿还省开行贷款本息。

在此过程中,省政府以省级财力确保省建投公司按时足额偿还省开行贷款本息。

第三章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九条贷款额度预分配
省棚户区改造融资管理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综合考虑地方棚改任务、财政状况、负债水平和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向各市、县预下达建议贷款额度。

第十条项目申报
各市、县按照省里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棚户区改造任务和资金筹措情况,由指定的用款主体发起申报,项目申报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性原则。

所申报项目需列入国家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

(二)总量控制原则。

各市、县所申报的贷款额度需控制在理事会预下达的建议贷款额度内。

(三)紧迫性原则。

所申报项目需拥有较高的成熟度,近期可以实施。

(四)可平衡原则。

申报项目时需充分考虑项目偿债能
力,通过市场运作确保项目盈亏平衡。

各市、县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见附件一)报省建投公司汇总,省建投公司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理事会审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根据安徽省棚户区改造任务情况,就市、县申报贷款项目建设内容是否合规、建设成本是否合理,提出审核意见。

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县项目申报情况和省住建厅审核意见,综合平衡审核后,报理事会审定,并正式向各市、县下达建设项目和贷款额度。

第十三条借款申请
省建投公司根据理事会审定的各市、县建设项目和贷款额度,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完成总可研报告编制,并报安徽省发改委审批;同时统一向省开行提出借款申请。

第十四条省开行评审
(一)省开行按照总行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贷款评审。

(二)省财政厅提供财政报表等有关评审资料。

(三)省住建厅对审定的项目统一出具列入国家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函。

第四章项目合同签订
第十三条项目前期工作
1.项目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

2.按照可研编制规范和省建投公司相关要求完成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并完成相应的四项审批(可研、规划、用地、环评审批)。

第十四条省建投项目审核
省建投公司通过测算项目自身平衡能力,评估项目偿债能力,并以保本微利为标准审核项目。

第十五条合同签订
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并通过省建投公司审核后,由省建投公司与市、县用款主体及省开行签署三方借款合同。

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和市、县政府作为见证方签章。

三方借款合同可分批次、分子项签订。

第五章贷款提取和使用
第十六条贷款提取
(一)市、县根据项目实际用款需求,在借款额度内,由用款主体通过省建投公司向省开行提出贷款提取申请。

(二)市、县尚未投入使用的资本金,需划转至市、县用款主体在省开行设立的项目资本金账户封闭运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市、县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资本金,支付凭证等资料需经省开行审核认可。

(三)省建投公司和各市、县用款主体在省开行开设贷
款资金结算账户,省建投公司办理提款手续后,当日划转至各市、县用款主体在省开行开设的账户。

第十七条贷款使用
市、县用款主体按照银监会有关要求和开发银行信贷管理资金支付使用办法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省开行审核同意后办理贷款资金支付。

第十八条情况报告
建立项目建设和贷款资金使用报告制度。

用款主体在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向省建投公司报送关于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省建投公司汇总后报理事会。

第十九条余额对账
省建投公司每季度分别与用款主体、省开行对资金提取和使用等有关数据进行核对。

第六章本息偿还
第二十条还款流程
(一)省开行按期向省建投公司发送《贷款到期通知书》和《应收利息通知书》。

(二)省建投公司在还本付息日前20日前向市、县用款主体确认还款事宜。

(三)各市、县于还款到期日前3个工作日将还款资金划入市、县用款主体在省开行开立的账户,同时向省建投公
司备案。

还款到期日,市、县用款主体将还款资金从市、县用款主体账户划转至省建投公司账户,省建投公司统一归还省开行贷款本息。

(四)如还款到期日前3个工作日市、县用款主体仍未筹足还款资金的,省建投公司报告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启动省级偿债准备金先行代偿,同时办理省与市、县财政结算扣款,补足省级偿债准备金。

第二十一条提前还款。

市、县用款主体需要提前还贷时,可向省建投公司提出申请,由省建投公司与省开行办理提前还款。

利息按照实际发生期限计付。

第七章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贷款资金纳入市、县政府性债务管理,由市、县财政局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编制债务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用途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与省建投公司签订《差额补足协议》,并将协议项下权益向省开行质押。

第二十四条设立项目租售资金监管账户,结算经办银行由市、县商省建投公司和省开行确定,由项目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省建投公司和上述银行进行监管,结算经办行定期将监管账户资金收支情况报省建投公司,租
售期结束后,取消账户监管。

第二十五条省开行、省建投公司会同财政、住建、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跟踪审计;监察部门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廉政效能建设。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省棚户区改造融资管理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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