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关于真实性核查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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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个人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个人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1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个人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7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一、客户识别 (1)二、客户分类 (2)三、业务审核 (3)四、风险提示 (6)五、持续监测 (7)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8)一、外汇储蓄账户开立、变更和销户业务 (8)二、个人外币现钞存款业务 (10)三、个人外币现钞取款业务 (11)四、外汇携带证开立业务 (13)五、《携带证》补办业务 (14)六、年度总额内个人结售汇业务 (15)七、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业务 (17)八、境外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业务 (19)九、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业务 (20)十、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非经营性购汇业务 (23)十一、境外个人购汇业务 (26)十二、应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的业务 (28)十三、个人境内外汇划转业务 (29)十四、非经营性收汇业务 (30)十五、境内个人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31)十六、境外个人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33)十七、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销户业务 (35)十八、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性外汇业务 (37)十九、个体工商户经营性外汇业务 (38)二十、境内个人结算账户外汇划转业务 (40)二十一、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业务 (41)二十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业务 (43)二十三、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业务 (44)二十四、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业务 (45)二十五、特殊目的公司项下个人购付汇业务 (47)二十六、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业务 (47)二十七、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业务 (48)二十八、电子银行业务 (49)二十九、支付机构业务 (51)三十、关注名单管理 (53)三十一、分拆信息反馈 (55)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银行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前,应对客户身份进行确认,并按要求对确认后的客户身份信息进行登记。

银行工作中外汇交易资料的保存要求

银行工作中外汇交易资料的保存要求

银行工作中外汇交易资料的保存要求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繁荣,外汇交易已成为银行业务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外汇交易涉及到大量的资料和信息,如何妥善保存这些资料,不仅关乎银行的合规性,也直接影响到客户的权益。

本文将探讨银行工作中外汇交易资料的保存要求,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首先,银行在进行外汇交易时需要保存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银行在开展外汇交易时必须核实客户的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证件。

这些身份证明文件是客户身份真实性的重要证据,银行应该妥善保存,以备日后审计或纠纷解决之需。

为了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信息安全,银行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加密存储、权限管理等,确保这些敏感信息不被泄露或滥用。

其次,银行还需要保存外汇交易的相关凭证和合同文件。

外汇交易涉及到交易确认、交易指令、交易报告等一系列凭证和文件,这些文件记录了交易的基本信息、交易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等重要内容。

银行应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这些凭证和文件,以备日后的审计、调查或纠纷解决之需。

同时,为了方便查询和管理,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确保这些凭证和文件能够及时、准确地找到。

此外,银行还应保存外汇交易的交易记录和报表。

外汇交易的交易记录包括交易日期、交易金额、交易货币等信息,这些记录是银行进行交易核对和结算的依据。

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一定期限内的交易记录,并及时报送相关的交易报表。

这些交易记录和报表不仅是银行内部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监管机构对银行合规性的重要参考。

因此,银行应建立健全的交易记录和报表管理制度,确保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最后,银行还需要保存外汇交易的风险管理和合规性审查文件。

外汇交易存在一定的风险,银行需要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并保存相关的风险管理文件。

另外,银行还需要对外汇交易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确保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这些风险管理和合规性审查文件是银行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的重要依据,银行应妥善保存这些文件,并定期进行复核和更新。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银行为投资主体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前,除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客户识别外,还应审核客户准入条件:(一)查询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确认客户是否按规定报送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确保客户未被业务管控。

(二)审核境内机构相关合法注册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相关文件,确保审办业务所需材料真实、合法、合规、齐全。

(三)对于境内居民个人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具体包括:1.在境内拥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学、就医、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暂时离开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人;2.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的自然人;3.持有境内企业原内资权益,后该权益虽变更为外资权益但仍为本人所最终持有的自然人。

二客户分类(一)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分类。

除此之外,关注客户还包含以下主体:1.投资主体为融资租赁公司、基金类机构、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不具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以及合伙制企业;2.自身资产总额低于其对外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机构(即母小子大情形);3.投资资金并非来自投资主体自有资金的机构(不含股东借款);4.境内投资主体为异地机构、股东为异地机构或个人;5.境内投资主体成立时间不超过1年或短期内集中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业务的机构;6.境外投资项目与境内投资主体主营业务差异较大的机构;7.企业负责人、主要股东、总经理等高管人员被纳入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的机构;8.其他银行认定的关注客户。

(二)银行应按照《总则》要求,进行客户背景调查,综合考虑客户或实际控制人身份、地域、行业、特点、历史交易等因素,合理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对于关注客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业务适用更加严格的尽职调查和业务审批程序。

三业务审核(一)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应尽职审查客户资料,全面了解业务背景,确保客户申请办理业务背景真实、交易目的清楚合理、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确保境外投资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7.11•【文号】汇发[2002]68号•【施行日期】2002.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07年2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2年7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02]6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为规范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方便境内居民个人用自有人民币购买外汇,为银行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配合“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运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订了《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见附件)。

现将《细则》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即日起,凡符合《细则》中第十一条规定的业务及技术条件的外汇指定银行,均可以持《细则》中第十二条所列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提出申请,并按以下原则办理:(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申请全系统开办居民个人购汇业务,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并核发核准文件。

(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申请开办居民个人购汇业务,应当在其总行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并核发备案文件。

(三)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合作银行申请开办居民个人购汇业务,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

(四)各级外汇局应当将核准辖内银行开办居民个人购汇业务的情况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上级外汇局备案,各分局应当于月后1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银行情况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

附件2: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第一章基本含义第一条【制定目的】为防银行外汇业务合规风险,推动银行同业执行《中华人民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外汇管理规定,统一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标准,完善真实性审核,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在《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公约》框架下制定《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第二条【总体框架】《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包括总则和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

总则是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一般要求。

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是银行在办理各项具体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特别要求。

第三条【展业原则涵及外延】展业原则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时,需遵循的“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包括采取有效措施调查客户背景、尽职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慎办理外汇业务。

第四条【“了解客户”含义】“了解客户”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外汇业务关系或为其办理外汇业务时,使用可靠的、独立来源的文件、数据或信息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与核实,对客户背景开展尽职调查,按照风险等级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了解业务”含义】“了解业务”是指银行从客户或者第三方取得相关业务的交易性质、目的等信息,必要时获取主要交易对手方、交易环节以及资金来源及去向等方面的信息,以判断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尽职审查”含义】“尽职审查”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初始业务关系时及在业务关系存续中,采取措施对客户办理的所有交易进行审查并形成整体判断,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第七条【展业基本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坚持围绕真实性、合规性、审慎性的层层递进逻辑开展尽职审查,切实贯彻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要求。

银行不得因业务经营指标压力降低尽职审查标准,也不得因自身在外汇业务中风险敞口较低而未尽真实性审核责任。

第八条【展业实施环节】银行履行展业原则,应贯穿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

包括事前客户背景调查,事中业务审核,事后持续监控、信息资料留存及报告等。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第九条【一般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充分了解客户身份及其背景,确保客户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作为业务合规性、真实性审核的重要依据。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

附件2: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第一章基本含义第一条【制定目的】为防范银行外汇业务合规风险,推动银行同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外汇管理规定,统一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标准,完善真实性审核,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在《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公约》框架下制定《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第二条【总体框架】《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包括总则和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总则是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一般要求。

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是银行在办理各项具体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特别要求。

第三条【展业原则内涵及外延】展业原则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时,需遵循的“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包括采取有效措施调查客户背景、尽职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慎办理外汇业务。

第四条【“了解客户”含义】“了解客户”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外汇业务关系或为其办理外汇业务时,使用可靠的、独立来源的文件、数据或信息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与核实,对客户背景开展尽职调查,按照风险等级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了解业务”含义】“了解业务”是指银行从客户或者第三方取得相关业务的交易性质、目的等信息,必要时获取主要交易对手方、交易环节以及资金来源及去向等方面的信息,以判断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尽职审查”含义】“尽职审查”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初始业务关系时及在业务关系存续中,采取措施对客户办理的所有交易进行审查并形成整体判断,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第七条【展业基本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坚持围绕真实性、合规性、审慎性的层层递进逻辑开展尽职审查,切实贯彻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要求。

银行不得因业务经营指标压力降低尽职审查标准,也不得因自身在外汇业务中风险敞口较低而未尽真实性审核责任。

第八条【展业实施环节】银行履行展业原则,应贯穿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

包括事前客户背景调查,事中业务审核,事后持续监控、信息资料留存及报告等。

境外个人外汇政策

境外个人外汇政策
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不可存入客户本 人账户; • 4.境外个人非经营性超年度总额结汇可以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
2021/9/18
境外个人结汇业务
• 境外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等值5万美元以上)结汇 风 险要点
• 1.需首先区分外汇形式是外币现钞,还是储蓄账户外 汇资金结汇,按不同要求办理;
• (3)审核后在资料原件上批注办理金额,留存材料复 印件。

2.境外个人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是指外币现钞
、信用卡、旅行支票结汇后未用完的人民币。
2021/9/18
境外个人房产项下外汇业务
• 法规依据 • 1.《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
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6〕47号); • 2.《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房地产项 下外汇业务操作规程(银行版)》(汇 综发[2007]3号); • 3.《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 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
2021/9/18
境外个人房产项下外汇业务
• 港澳台居民和华侨房产项下结汇 资料审核 • 1.结汇申请书; • 2.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 3.有效护照等身份证明; • 4.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
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 注:2、3、4均需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1需留存原件 。
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外交身份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身
份证》办理,交易金额不受上述限额的控制。
2021/9/18
境外个人购汇业务 风险要点

1.境外个人购汇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审核购汇人民
币资金来源对应的交易背景真实性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4.26•【文号】汇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推进外汇管理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现就有关促进外汇管理便利化和完善真实性审核措施通知如下:一、扩大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

上年度结售汇业务量等值200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50亿美元;等值200亿至2000亿美元之间的,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20亿美元,非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10亿美元;等值10亿美元至200亿美元之间的,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5亿美元,非做市商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3亿美元;等值1亿美元至10亿美元之间的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2亿美元;等值1亿美元以下以及新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头寸下限调整为-0.5亿美元。

调整后的结售汇综合头寸下限,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自动生效。

二、丰富远期结汇交割方式。

银行为机构客户办理远期结汇业务,在坚持实需原则前提下,到期交割方式可以自主选择全额或差额结算。

远期结汇差额结算的货币和参考价遵照执行期权业务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三、简化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管理。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四、统一中、外资企业外债结汇管理政策,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

五、规范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10.27•【文号】汇发[2004]107号•【施行日期】2004.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2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2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12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10月27日汇发[2004]10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规范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完善反洗钱工作制度,切实履行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职责,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规定》(见附件)。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分局收到文件后,应速转发至所辖支局。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附件: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健全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机制,加大反洗钱核查工作力度,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开展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内控制度。

第四条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信息。

第五条外汇局现场和非现场核查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遵循规定的程序和步骤。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展业规范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展业规范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展业规范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附件 5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展业规范》(2017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本规范所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其中,掉期业务包含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

一、客户识别银行代客办理衍生品业务的客户范围限于境内机构(暂不包括银行自身)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包括境外央行类机构),个体工商户视同境内机构。

境内个人开展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外投资形成外汇风险敞口,银行可以按照实需交易原则为其办理衍生产品业务。

自贸区内注册银行按照自贸区政策执行。

“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包括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

(一)基本信息识别银行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保客户身份信息、主体资格真实合法有效。

审核途径包括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征信系统、工商登记系统以及实地查访、海外联行或母行协查认证等。

1.对个人客户,银行应获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境内个人身份证件、本人或合法代理人签名、联系方式、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职业、个人征信等信息。

2.对机构客户,银行应获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营业地址、联系方式、业务经营范围、贸易方式、境内机构社会信用代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有效期限等。

(二)经营状况识别1.审核客户的经营范围和基本业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1)在本行开立本外币账户的情况;(2)通过银行适合度评估、具有参与银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格;(3)历史交易记录;(4)客户注册资本、业务性质与资金交易规模的匹配性。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3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7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一、客户识别 (1)二、客户分类 (1)三、业务审核 (2)四、持续监测 (4)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6)一、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6)二、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7)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10)四、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的变更、注销 (13)五、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 (18)六、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变更 (19)七、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 (20)八、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变更 (22)九、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23)十、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26)十一、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26)十二、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30)十三、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33)十四、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37)十五、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40)十六、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43)十七、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45)十八、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49)十九、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50)二十、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52)二十一、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53)二十二、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55)二十三、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56)二十四、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国投资者股权资金汇出 (57)二十五、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58)二十六、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59)二十七、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 (60)二十八、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 (62)二十九、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外方利润购付汇 (63)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一、客户识别(一)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1的各项外汇业务,包括为境内直接投资所涉主体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入账和资金使用等业务时,应当对客户进行识别。

外汇询证业务须知

外汇询证业务须知

外汇验资询证业务须知一、现汇出资询证所需资料1.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原件(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企业公章);2.银行询证函原件(须加盖询证银行公章、经办人签字或盖章及验资企业公章)及复印件;3.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开立资本金帐户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原件及复印件,银行需加公章及登记资本金户帐号(如汇款为境内银行划转的,还须出具境内原币划转外汇业务核准件的原件及复印件);4.章程原件;5.进帐单原件及复印件;6.临时帐户验资须提供每笔进帐单及外汇局出具的结汇业务核准件原件、复印件;7.外汇登记证的原件(注:外汇登记证中外汇帐户开户记录栏必须有开户银行公章和银行账号);8.企业如分期验资,须出具有效的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原件;9.外汇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实物出资询证所需资料1.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原件(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企业公章);2.外商投资企业实物投资的章程或合同原件;3.外商投资企业实物投资需出具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付汇联,原件及复印件,报关单位存查联原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财产评估所出具的价值鉴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企业如分期验资,须出具有效的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原件;6.外汇登记证原件;7.外汇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三、已登记外债、资本公积金、赢余公积金(或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未分配利润转增本企业资本;外商投资企业清算、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货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均须外汇局批准,上述企业验资询证所需资料1.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原件(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企业公章);2.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有关该项业务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原件及复印件;3.外汇登记证原件;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四、无形资产验资询证外方以无形资产出资,外汇局只作流入登记,不作真实性审核;1.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原件(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验资企业公章);2.关于该项无形资产的价值报告。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一章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第一节名录登记第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货贸系统)发布名录。

对于不在名录的企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原则上不得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银行和支付机构按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对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

第二条具有真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求的企业,凭《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见附1)、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名录登记。

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进行信息变更。

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第四条名录内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一)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二)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三)连续两年未发生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四)外汇局对企业实施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第五条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的企业进行辅导期标识,辅导期为企业发生首笔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

外汇局对货物贸易收支异常的辅导期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和核查,并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节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第六条本指引所称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包括:(一)从境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在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在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四)离岸转手买卖项下收付款;(五)其他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系列培训教材

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系列培训教材
11
第一章 总体要求
三、业务审核
11.关于电子数据核查。
B类企业出口项下外币现钞收入无需进待核查账户,外币现钞结汇时,银行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B类企业在贸易退汇同时发生货物退运的,银行应当在办理相应贸易退汇的付汇或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 手续时,实施电子数据核查;B类企业的无货物退运退汇和错汇款退汇,银行应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 办理,无需实施电子数据核查;B类企业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业务,银行应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 理,并根据《登记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注明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4)陆运单。对于可疑交易,应与陆运单出具方联系,核验单据真实性。审核单据的各项要素信息,确认客 户对货物的所有权,应注意陆运单不是货权凭证,不可转让。
(5)空运单。对于可疑交易,应与空运单出具方联系,核验单据真实性。审核单据的各项要素信息,确认客 户对货物的所有权,应注意空运单不是货权凭证,不可转让。
2. 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外汇资金入账前,应确定收汇资金性质,无法确定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
企业说明。若企业不在名录内,银行应暂时将该笔外汇资金挂账,并适时通知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 记。
3. 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前,应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并按规
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审核途径包括海关电子口岸系统、监测系统、仓储公司、国际提单查询机构、船公司、行业协会等网站及 实地查访、海外联行或母行、本行其他分支机构、其他从事相同或类似交易的本行其他客户等。
1.客户
(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主体应与进出口报关单收发货人一致; (2)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 等外汇局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 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委托方不得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 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及附表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及附表

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激励银行认真贯彻和实施外汇管理规定,促进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提升外汇管理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综合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

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条考核内容、方法和标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外汇局设立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第四条考核内容及分值:(一)合规性考核指标,考核银行对于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共分为三类:1.业务合规,共60分.考核银行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情况。

2.数据质量,共30分。

考核银行按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和报表情况。

3。

内控制度及其他,共10分。

考核银行内控制度建立情况、监督执行情况,对外汇管理规定的培训、宣传情况,对外汇管理工作要求的配合、落实情况,以及检查情况.此项内容由考核工作小组汇总各业务部门意见后统一进行评分。

(二)风险性考核指标,考核银行对于阶段性外汇管理工作的执行效果,共10分。

具体指标根据外汇管理工作的需要按年度进行调整,提前向银行公布。

风险性考核指标以法人为单位进行考核,不作为对银行分支机构的考核内容。

(三)总行单独考核指标,考核管理权在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头寸集中管理行、主报告行、短期外债管理行等视为总行,下同)的业务,共10分。

总行单独考核指标不作为对银行分支机构的考核内容。

(四)附加项目,考核仅由部分银行开办的特殊业务,共30分,由外汇局相关部门进行专项考核。

附加项目分值不纳入总成绩。

第五条考核评分采取扣分方式。

外汇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考核内容及相应考核标准(见附表1),以日常监管中发现银行存在的问题作为依据,并结合现场核查,进行各项目分值扣减。

对于银行主动发现并能够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问题,不予扣分。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汇款业务第一节汇出国外汇款汇出国外汇款是指汇出行根据汇款人的委托,使用不同的汇款方式(如电汇、信汇和票汇等形式)委托港澳及海外联行或代理行将一定金额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业务。

一、电汇业务操作方法电汇是指汇出行以SWIFT、加押电传(以SWIFT格式)方式委托港澳及海外联行或代理行解付汇款的业务。

(一)业务受理及审核要点受理汇出汇款业务需审核客户提交的符合售付汇管理办法规定的有效凭证、汇出汇款申请书及外汇管理局规定的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的审核。

1、购汇申请书货币金额与汇出汇款申请书相符,经风险管理岗根据汇款公司提交符合售付汇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审核同意,方能购汇办理汇款。

2、汇款公司从其现汇帐户支付汇款时,必须符合帐户的支付范围。

向保税区注册的企业付款,应提供保税区企业的外汇登记证或复印件,方能办理汇款。

3、审核汇款申请书。

汇出汇款申请书是汇出行办理汇款的依据,也是汇款申请人和汇出行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契约,应订明合理的银行免责条款。

在受理电汇业务时,需审核汇出汇款申请书的内容是否清楚与完整,双方的责任义务是否明确。

汇款申请书必须注明汇款货币名称、金额、收款人名称地址、收款人的开户行名称、地址、帐号等,同时,还应注明有关国外费用由谁负担。

除直接汇往我海外机构的可使用中文外,必须用英文填写汇款申请书内容。

4、核对客户在申请书加盖印鉴签章与该客户在汇出行预留的授权书印鉴,并由核对人员在申请书上盖章确认相符。

如果印鉴不符应迅速与客户联系;汇款的资金来源(包括外汇和人民币资金来源)必须到位,不得透支。

5、对资本项下汇款如:向国外汇出投资款或还外债付息应凭当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汇款。

6、对货到付款项下汇出汇款,我行应凭客户提供的有效商业单据(合同和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

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真实性的核查应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对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付汇人不一致或核查中查不出来的报关单的情况,还要进行“二次核对”。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资料.doc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资料.doc

附件10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2017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一、客户准入 (1)二、业务审核 (2)三、风险提示 (4)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6)一、进口信用证开证 (6)二、进口贸易融资业务 (8)三、出口出货前贸易融资业务 (11)四、出口出货后贸易融资业务 (13)五、转口贸易融资业务 (16)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本规范所称国际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

可分为进口贸易融资、出口贸易融资、转口贸易融资等。

进口贸易融资包括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代付等;出口贸易融资包括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信保融资、福费廷、出口代付等。

各行业务品种名称如有不同,或组合型贸易融资业务,适用“穿透原则”,根据其业务实质适用相关业务审核规范。

一、客户准入(一)办理货物贸易项下贸易融资的企业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和B类的企业。

C类企业仅可办理90天以下(含)贸易融资业务。

(二)生产经营正常。

(三)与贸易对手合作情况良好、稳定,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债务纠纷、诉讼等影响融资安全的争端事项,无不良对外履约记录及结算记录。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海关等相关规定,在各银行、海关、外管局的信用记录和历史收付汇情况良好,纳税记录良好,未发生过恶意违约和伪造贸易背景骗贷、骗税等情况。

(五)通过委托代理关系办理进出口业务,需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的,需严格核实委托代理关系及贸易背景真实性后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

(六)客户交易对手所在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稳定,交易双方不涉及反洗钱、反恐融资、制裁等敏感交易。

二、业务审核(一)确认所办理的贸易融资业务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基础交易及业务本身依法合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清楚;基础交易原则上应符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范围。

(二)对客户提交的单证,应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对单证及交易的真实性、一致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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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外汇局汇律发[2018]9号文-关于发布《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相关规范文件的公告。

银行履行展业原则,遵循“单内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等原则,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二、企业需提供资料:
1、预收货款:合同、发票。

于报关后尽快向银行补交报关单。

2、货到付款:合同、发票、报关单。

此外,有些还需:正本提单复印件、装箱单、仓单等。

可为加盖公章的扫描件或传真件。

注:有特殊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资料.3、资料具体要求:
(1)合同:应具备签订日期、交易双方名称、货物名称、结算币种及金额、收付款人、结算方式、预计收货或交货时间、合同生效日期、交易双方盖章或签字等信息;
(2)发票:包括商业发票、形式发票、临时发票等;
(3)报关单:正式报关单,可为出口退税联或企业留存联。

三、企业收付款要求:
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主体应与进出口报关单收发货人一致;
2、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

四、企业单证要求:
1、单证应真实有效,要素齐全,不存在明显瑕疵和虚假及重复使用等情况;单证应与贸易具有关联性,应与外汇收支各要素一致;各单证之间、单证内部要素,如日期、金额、商品等关键信息之间应不存在矛盾。

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基本商业原则和贸易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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