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和政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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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与政府的作用

“政府在市场中的作用”是一个非常沉重的课题,因为它关系到市场的合理存在的限度。人们普遍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在市场作用的合理限度以外必须要有政府的作用,它是外生于市场机制、对市场能够产生强力干预作用的因素。但是政府的作用具有一些基本弊病,其中,一般化的处理手法,即“一刀切”,是政府作用的一个难以避免的基本。比如,某些私人煤矿经常发生矿难事故,经常死人,于是政府便一刀切地勒令所有的私人煤矿停业整顿,而不管其他一些私人煤矿的安全措施做得如何好;由于有人私下制造假冒食盐销售,因此政府便将所有的食盐专营,由政府指定的机构进行垄断经营;由于有人在不卫生的地方屠宰生猪,因此政府一声令下,将所有的屠宰行为集中经营,统一管理。这些都是因局部问题而致政府作出一般化处理的典型事例。政府行为本身总是针对一般现象作出一般规定,而不可能只针对某个人或者某个社会集团(某个公司)的行为作出特殊规定。这种一般化的“一刀切”,与市场买卖行为的灵活性、多样性、分散性正好相反;市场的成功之处正在于这种买卖行为的灵活性、多样性与分散性,而不可能总是“一边倒”的一致与统一,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适应人们需求上的灵活性与多样性。比如,当商品价格上涨时,许多人会抢购商品,但有些人却因价格上涨而暂缓购买,这样,后者便对前者所造成的市场不良起到制约作用,最终使供求关系得以成立。因此,政府的一般化行为是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如何寻找一种更符合市场原则的政府行为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大课题。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H•科斯的“交易费用”思想为我们解决这个重大课题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科斯的“交易费用”思想告诉我们,当交易费用为零时,市场的所有交易都不需要政府的任何干预,或者事先作出各种一般化的规定(包括规定)。比如当A人产生的污染物使B人受害时,如果A、B两人在这个问题上的交易费用几乎等于零,那么根本不需要政府插手,或者作出事先的种种规定,这两个人会根据自己的利益诉求,而在污染与赔偿问题上达成一致。此时,对污染的补偿会约束A人产生污染行为,使之不可能无限制地排泄污物(因为污染越大,他所支付的污染补偿也就越大)。污染行为被主流经济学认为是典型的经济外部性---“负外部经济”,这是需要政府外在作用的一个典型依据。但在科斯的“交易费用”思想中,问题完全可以由市场交易而得到解决,只要交易所形成的“摩擦力”---交易费用足够小。

据此,我们可以建立一个政府作用的模式。政府所起的作用存在于交易费用不为零的状态下。比如当前面的B人没有力量单独向A人索赔时---或者说B人为得到A人的补偿必须要花费很大的费用时,就需要政府的介入。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用的模式是:成为高效率受理投诉的政府。如果一个贫弱孤单的老人也能够以极低的费用(包括很大的方便性)通过向政府部门(法院等)的投诉而解决别人侵害他的权益的问题,那么,这个政府作用的模式就算建立起来了。十分显然,在这样的政府作用下,市场会更有效而健全,政府自身也找准了它的位置,起着它应该起的作用,既不对市场干预过度,也并非无所作为。这样,当一个消费者认为某商品名不符实,损害了他的权益时,他马上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而投诉马上得到处理。于是,几乎所有的商品生产与经营者都不敢贸然制假售假。这将比政府的所有因商品质量问题而实施的管制措施要好得多,也可以避免政府的事先规定所造成的一般化与“一刀切”行为。在市场与社会行为中,有许多事先并不符合政府有关法规,却能够为消费者接受的事情。比如某人有用药治病的天然才能,虽然他可能没有政府承认的有关文凭,没有取得政府的资格认证,但却有许多人乐意找他看病。这样,只要没有人对他的行医行为引起的伤害进行投诉,政府就不应该干预他们医疗供需双方的事情。古代名医,如华佗、

李时珍等,几乎都是这样产生的,那时根本没有什么政府在这方面起作用。因此,在社会,尽管制度制约林立,也不要忽视那些自然成才者,他们象野生人参那样可贵,是人类智慧的闪光;但如果按政府的一般化规定,这些人几乎没有生存的空间,就象没有读完大学的比尔•盖茨在今天的不被承认是个人才那样。

可见,政府从“有为”变“无为”,对社会尽可能怀抱开放的、“放水养鱼”的心态,对社会来说利大于弊,是社会之幸;从“积极的事先规定”转变为“积极地受理投诉”,让社会既有充分的空间自主运动,又可通过政府的存在,不失合理均衡的运行。在此,政府真正变成了市场活动所内生出来的一个基本要素,而不是外在地强加于市场之上的一个强力干预因素。反过来,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形成社会民众对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应有的积极投诉机制与习惯,单纯依靠政府的“事先规定”与制裁,是很难根本上杜绝假冒伪劣和各种有害于社会的行为的。在现实实生活中,人们对有损于自己的各种行为,比如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造成对自身利益的损害,大多抱消极领受的态度,单纯等待政府打击制裁,而没有积极维护自己的利益,积极向政府投诉这些假冒伪劣的制造者。这样,那怕政府单方面打击制裁力度再大,社会上假冒伪劣行为,必定难以杜绝。形成这样的状况,广大消费者的消费维权素质与习惯是一个重要因素,但政府却具有更大的责任,因为政府没有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受理投诉制度,使人感到投诉无门,不胜麻烦;这样久而久之,广大消费者也就对此麻木漠然了。政府习惯于对社会实施各种各样的计划与规定,似乎为社会安排好了一切,不用社会民众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因此,在一个全能型的政府功能里,受理投诉的机制相当薄弱。现在应该改变这种制度,收缩政府的“全能”性,增强它的受理投诉机制,最终建立起社会民众的自由活动与政府的积极作为相统一的健全社会。

某些人一看到市场上假冒伪劣盛行,污染、资源危机严重,就指责是市场制度的问题,认为市场经济路线是错误的,主张政府统管一切,就象计划经济时代那样。他们当然不懂得,只有通过上述内生于市场的“政府”,才可完满解决问题。政府不是外在于市场机制之外的,外在于市场机制之外的政府,必定不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应该彻底改革。

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体制中广泛存在的现象。在许多人看来,这是对市场作用的否定,也是需要一个外生于市场而对市场起制约作用的“政府”的理由。所有的假冒伪劣商品,几乎都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产生的,因为,所有这类商品,都是冒充好商品在市场中流通的,而广大消费者并不知道它是冒牌货。最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应该是人们到看医生治病的时候,因为医疗工作具有很强的认识论性质,一般人基本上不认识自己身体的要素结构与功能机制。这样,医生就有很大的空间,为了他自己个人的经济利益,不切实际地解释病情和滥开检查与药物。这种情况在今天的中国,已经相当严重,引起政府高层重视。对于这种情况,“内生于市场的政府”思想是否还能成立?它是否标志着市场的局限甚至终结?实际上我们发现,就算在医疗领域这样典型的信息不对称的地方,如果没有广大患者对医疗不良行为的积极投诉,单凭政府单方面事先规定与事后制裁,也是很难获得良好效果的。而广大患者要懂得投诉、善于投诉,就要对病情与医疗过程有起码的了解,什么病情该用什么药、该做什么检查,应该有一点了解,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才能真正抑制医病机构与人员滥用信息不对称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这就需要一个积极受理投诉的政府的存在。可见,一个健全的市场经济,需要具有一定素质的大众,没有相应素质,消费者容易上当受骗,那怕政府作为再强大,都难以维护每个人的权益,难以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

据上所述,通过科斯的“交易费用”,我们看到“政府”这个因素并不是外在于市场的,它已经成为内生于市场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市场经济内在构成的一个重要部分。在此,当市场中的交易费用等于零时,这个“政府”因素不存在(没有存在的必要),政府所制订的法律法规也不必要存在;当市场产生交易费用后,市场就会自动产生“政府”这个因素,通过“政府”这种权力机构来解决市场交易中的问题;这种“政府的自动产生”首先表现为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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