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1.大纲说明1.1本大纲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编制。
1.2本大纲适用于全国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考核。
1.3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主要分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三类。
1.4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要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燃气经营企业管理、通用知识和燃气专业知识等四个主要部分。
城镇燃气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涉及燃气服务的条文。
2.2?燃气经营企业管理2.2.1?经营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原则和基本内容;城镇燃气经营规划、计划和燃气供气规律;供气运行调度的基本制度;城镇燃气设施布局、规模及建设时序;燃气经营和发展动态、方向。
2.2.2?安全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与建设的规定;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燃气用户安全管理制度和用户安全管理知识;供气安全、城镇燃气用气结构和应急需求。
2.2.3?应急城镇燃气应急预案和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知识;燃气系统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原则和要求;燃气应急储备体系建设和企业在体系中的地位。
2.2.4?服务城镇燃气用户管理与服务的重要环节;2.3?2.4?2.4.2?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储存、装卸、充装、销售等环节的设施和主要参数;瓶装燃气供气管理重点,压力容器(钢瓶)管理知识;场站安全设施装置和检测。
2.4.3?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企业加气系统的构成、供应体系的基础知识;储存、装卸、加气等环节的设施和主要参数;供气管理重点,场站安全设施装置和检测,压力容器管理知识;加气现场组织管理。
3.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培训考核要点3.1?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3.1.1?法律法规城镇燃气行业投资、市场准入、特许经营和经营许可管理、燃气经营企业运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供气保障、燃气安全事故处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城镇燃气从业人员的权利保障、义务履行和法律责任;特种设备管理、危化品管理、突发事件应对、燃气安全事故处置、劳动管理、燃气燃烧器具、供气服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和核心内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3.2?3.2.4?服务服务过程和服务质量的保障;燃气燃烧器具使用安全知识。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市政市容委,市、市建委,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围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决定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部分条款,现通知如下: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二、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三、将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修改为“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将第(二)项第1条修改为“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将第(五)项第三款修改为“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第(六)项第二款第1条修改为“1.主要负责人。
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
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六)项第二款第2条修改为“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燃气公司安全培训考核规定
燃气公司安全培训考核规定燃气公司安全培训考核规定一、总则为确保燃气公司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提高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培训考核规定。
二、培训内容1. 燃气安全理论知识:包括燃气的性质、燃气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燃气设备的安全使用方法等。
2. 燃气设备操作技能:包括燃气设备的启动与停机、检修维护等操作技能。
3. 燃气事故应急处理:包括燃气泄漏事故的处理办法、燃气灭火器的正确使用方法等。
三、培训方式1. 理论培训:培训人员通过讲座、培训资料等方式学习相关的燃气安全理论知识。
2. 实践培训:培训人员通过模拟实践操作燃气设备,掌握燃气设备的操作技能。
3. 应急演练:培训人员参与燃气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状况的能力。
四、考核方式1. 理论考核:培训人员参加理论考试,考核内容包括燃气安全理论知识、燃气设备操作技能等。
2. 实践考核:培训人员参加实际操作考核,通过模拟操作燃气设备,检验操作技能。
3. 应急演练考核:培训人员参加应急演练考核,检验灭火器的使用方法、燃气事故应对能力等。
五、培训考核合格标准1. 理论考核:成绩达到80分(满分100分)以上。
2. 实践考核:操作技能熟练,无严重操作失误。
3. 应急演练考核:正确使用灭火器,能够有效控制燃气事故。
六、考核结果1. 理论考核成绩:合格/不合格。
2. 实践考核成绩:合格/不合格。
3. 应急演练考核成绩:合格/不合格。
七、考核不合格处理1. 未通过理论考核:可参加补考,如再次考核不合格,需重新参加培训。
2. 未通过实践考核:可进行实践技能培训,再次进行考核,如再次考核不合格,需重新参加培训。
3. 未通过应急演练考核:可进行应急演练技能培训,再次进行考核,如再次考核不合格,需重新参加培训。
八、考核记录与归档1. 考核结果记录:对每位员工的考核结果进行记录,并归档保存。
2. 员工安全培训证书:合格的员工将获得公司颁发的安全培训证书。
以上为燃气公司安全培训考核规定,旨在提高燃气公司员工的安全素质和技能水平,确保公司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进站须知
1.液化天然气气化站为甲级防爆单位,未经许可,禁止一切无关人员入内。
2.进站人员必须持通行证件,并经值班人员同意、登记后方可入内。
3.进站人员请自觉接受值班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将随身携带的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交值班室保管。
4.进站前必须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严禁穿带钉鞋,同时必须穿着公司准备的防静电服装,佩带安全帽。
5.严禁携带任何火种及易燃易爆品进站。
6.任何车辆未经许可严禁进入站内,须进入站内的工作车辆必须配戴防火帽,并按指定的位置停放。
7.所有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区内使用照相机摄像机。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安全管理
预防
为主安全生产安全
企业生命
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
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企业专职安全员
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
燃气输配场站工
液化石油气库站工
压缩天然气场站工
液化天然气储运工
汽车加气站操作工
燃气管网工
燃气用户检修工
其他人员(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确定)
住建部教材培训考核继续教育指导全国编制职业标准、培训大纲和教材建立统一题库制定考核合格证书样式
本行政区域培训考核编制本行政区域继续教育教材编制本行政区域其他人员培训大纲和教材建立本行政区域题库,报住建部备案分专业考核,分专业发放考核合格证书建立信息库,向社会公告
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燃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协助同级燃气管理部门,做好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
加强行业燃气从业人员自律管理省级县级
协会
企业教材培训考核继续教育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复检前六十工作日(3个月)向所在地省燃气管理部门申请主动报告流出人员变更事项流入企业向省级燃气管理部门申请人员合格证变更
燃气经营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单位): 具备必要的燃气专业培训能力
主动报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使用统一培训大纲
培训结束后,向省级燃气管理部门提出考核申请上岗前接受培训每五年接受继续教育(复检日期前,不少于三十学时)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冒用逾期未复检或附件不通过自动失效
机构
从业人员
6
生命诚可贵,
安全价更高!
要我安全
我要安全
我会安全
谢谢聆听!。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燃气行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基础性行业之一,燃气经营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管理挑战。
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的提高是燃气经营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是实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
为此,制定《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有助于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全面有效的新职工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安全可靠的燃气业务素质,持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新从业人员培训,严格管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及考试,推行继续教育。
一、培训考核组织1. 从业人员来源,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市场部门的要求,根据自身发展需要,采取征募、转入、自培、招收等多种方式招聘从业人员,建立人员档案。
2.训内容,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从业人员来源,按照从业人员职业技能要求,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包括安全知识、技术知识、服务技能培训等。
3.训期限,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从业人员来源,确定培训期限,严格把握培训时间,避免从业人员因时间过长而对培训产生抗拒心理。
二、考核机制1.核科目,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从业人员来源,科学合理确定考核科目,主要考核内容应包括安全知识、技术知识、服务技能等方面。
2.核方式,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不同从业人员来源,采取笔试、实操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层次的考核机制。
3.核标准,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行业规定或者企业规定,科学合理确定考核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完善。
三、继续教育1.容确定,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行业规定,确定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技术更新、新产品培训、安全管理知识、电子商务等。
2.行规划,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从业人员来源,按照季度、半年、年度等规划,进行继续教育。
3.果评估,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继续教育的内容,对从业人员进行绩效考核,以确保教育结果。
四、实施机构1.训基地,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培训设施,提供符合从业人员培训要求的培训基地。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市政市容委,XX市、市建委,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XX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围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山东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山东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燃气从业人员)考核管理,提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燃气从业人员教育工作高质量发展。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燃气从业人员是指燃气经营企业的下列人员:(一)主要负责人。
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
(三)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
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运行工、液化石油气库站运行工、压缩天然气场站运行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运行工、燃气用户安装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工、船舶加注站操作工、汽车加氢站操作工。
第三条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从业人员考核工作。
委托山东省建设从业人员教育中心(以下简称省教育中心)具体实施全省燃气从业人员考核、证书管理和发展规划、制度标准、大纲教材、考核题库、信息化建设等技术辅助工作。
各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市主管部门)按照全省统一标准规定、工作程序、教材题库等,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燃气从业人员考核、证书管理和机构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参加有关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等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实行实名制管理,燃气经营企业应确保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等信息真实有效。
第二章专业培训第五条燃气经营企业为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责任主体。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大纲
2. 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专业培训考核要点2.1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2.1.1法律法规2.1.1.1 城镇燃气行业投资、市场准入、特许经营和经营许可管理、燃气经营企业运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1.1.2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2.1.1.3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和主要内容;2.1.1.4 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主要内容;2.1.1.5 特种设备管理、危化品管理、突发事件应对、燃气安全事故处置、劳动管理、燃气燃烧器具、供气服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主要内容。
2.1.2标准规范2.1.2.1 城镇燃气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涉及城镇燃气安全的强制性条文;2.1.2.2 城镇燃气气质标准中涉及城镇燃气安全的条文;2.1.2.3 城镇燃气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涉及城镇燃气用户安全的条文;2.1.2.4 城镇燃气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涉及燃气服务的条文。
2.2燃气经营企业管理2.2.1经营2.2.1.1 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原则和基本内容;2.2.1.2 城镇燃气经营规划、计划和燃气供气规律;2.2.1.3 供气运行调度的基本制度;2.2.1.4 城镇燃气设施布局、规模及建设时序;2.2.1.5 燃气经营和发展动态、方向。
2.2.2安全2.2.2.1 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与建设的规定;2.2.2.2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2.2.2.3 燃气用户安全管理制度和用户安全管理知识;2.2.2.4 供气安全、城镇燃气用气结构和应急需求。
2.2.3应急2.2.3.1 城镇燃气应急预案和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知识;2.2.3.2 燃气系统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原则和要求;2.2.3.3 燃气应急储备体系建设和企业在体系中的地位。
2.2.4服务2.2.4.1 城镇燃气用户管理与服务的重要环节;2.2.4.2 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质量及评价。
2.2.5人员2.2.5.1 城镇燃气从业人员的职业标准和权利保障。
最新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资料
附件2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1.大纲说明1.1 本大纲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编制。
1.2 本大纲适用于全国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考核。
1.3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主要分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三类。
1.4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要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燃气经营企业管理、通用知识和燃气专业知识等四个主要部分。
1.5 不同类别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核要点,参照下表给出的权重组织开展:序号培训考核要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1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40%(侧重法律法规)25%(侧重标准规范)15%(侧重标准规范)2 燃气经营企业管理30% 10% 5%3 通用知识20% 30% 30%4 燃气专业知识10% 35% 50%2. 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专业培训考核要点2.1 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2.1.1 法律法规2.1.1.1 城镇燃气行业投资、市场准入、特许经营和经营许可管理、燃气经营企业运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1.1.2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2.1.1.3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和主要内容;2.1.1.4 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主要内容;2.1.1.5 特种设备管理、危化品管理、突发事件应对、燃气安全事故处置、劳动管理、燃气燃烧器具、供气服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主要内容。
2.1.2 标准规范2.1.2.1 城镇燃气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涉及城镇燃气安全的强制性条文;2.1.2.2 城镇燃气气质标准中涉及城镇燃气安全的条文;2.1.2.3 城镇燃气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涉及城镇燃气用户安全的条文;2.1.2.4 城镇燃气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涉及燃气服务的条文。
2.2 燃气经营企业管理2.2.1 经营2.2.1.1 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原则和基本内容;2.2.1.2 城镇燃气经营规划、计划和燃气供气规律;2.2.1.3 供气运行调度的基本制度;2.2.1.4 城镇燃气设施布局、规模及建设时序;2.2.1.5 燃气经营和发展动态、方向。
山东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正文:----------------------------------------------------------------------------------------------------------------------------------------------------山东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燃气从业人员)考核管理,提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燃气从业人员教育工作高质量发展。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燃气从业人员是指燃气经营企业的下列人员:(一)主要负责人。
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
(三)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
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运行工、液化石油气库站运行工、压缩天然气场站运行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运行工、燃气用户安装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工、船舶加注站操作工。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从业人员考核工作。
考核组织、证书管理、发展规划、制度标准、大纲教材、考核题库、信息化建设等具体技术辅助工作可由其所属建设从业人员教育机构实施。
各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市主管部门)按照全省统一标准规定、工作程序、教材题库等,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燃气从业人员考核、证书管理和机构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参加有关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等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燃气安全管理培训考核制度
燃气安全管理培训考核制度燃气安全是一个重要的公共安全问题,为了保障燃气使用安全,必须加强对燃气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为此,建立燃气安全管理培训考核制度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一、培训内容针对燃气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燃气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燃气从业人员应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燃气安全条例》等,了解燃气安全监管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规程。
2.燃气安全知识的学习:燃气从业人员应学习燃气的基本性质、安全使用方法、事故原因及处理方法等燃气安全知识,并掌握燃气管道、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等技术要求。
3.应急处理和救援技能的培训:燃气从业人员应学习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应急处理和救援技能,包括扑救火灾、急救措施等,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二、培训形式为了提高培训的效果和便利参与者的学习,培训形式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包括:1.理论授课:通过理论授课的方式向燃气从业人员传授相关知识,采用幻灯片、视频等多种形式进行讲解。
2.实际操作演练:通过实际操作演练的方式培训燃气从业人员,让其掌握相关技能。
3.案例分析:通过分析燃气事故案例,引导燃气从业人员加强安全意识和技能。
4.在线培训: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在线培训,使得燃气从业人员能够随时随地进行学习。
三、考核制度为了确保培训的有效性和培训的质量,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非常重要。
考核制度应包括以下要素:1.考核内容:根据培训内容确定相应的考核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等。
2.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可以通过笔试、实操、口试等多种形式进行。
3.考核评分标准:制定考核评分标准,对于不同的问题和技能给出相应的评分。
4.考核频率:制定考核的频率,包括初次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的频率根据需要进行。
5.考核结果处理: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合格者进行相关奖励,不合格者进行培训补救或调整工作岗位等。
四、考核结果应用考核结果应作为评估燃气从业人员能力和责任的重要依据,对于合格的从业人员应予以奖励和激励,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加气站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加气站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天然气的安全储存充装,就必须首先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素质和安全责任感。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劳动部、公安部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一)、安全教育1、入厂教育新入厂人员必须经过公司、生产安技科、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1)厂级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全公司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
(2)生产安技科教育内容包括:加气站天然气储运及充装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
(3)班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各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能分配其工作。
2、日常教育(1)各级领导和部门要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守纪律教育。
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2)举办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学习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采用展览、宣传画、专栏、报章杂志、收看电视录像等多种形式,开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工业卫生教育。
(3)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安全活动日)。
(4)在大修或重点检修,以及重大危险作业时,应进行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5)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
(6)从业人员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公司领导或生产安技科应进行安全教育。
公司每年组织一次从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并作记载。
公司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的考核,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二)、培训制度1、培训原则(1)操作者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领取安全作业证后,方能上岗。
(2)对操作者的培训,必须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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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做好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燃气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工作,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燃气从业人员是指: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
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
(三)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
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其他人员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全国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等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职业标准、专业培训大纲和教材;建立全国统一的专业考核题库。
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工作。
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编制本行政区域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专业培训大纲和教材,建立本行政区域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专业考核题库,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燃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城市燃气行业协会协助同级燃气管理部门,做好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加强行业燃气从业人员自律管理。
第四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参加有关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
燃气从业人员由所从业的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参加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并经专业考核合格;在从业期间,应参加相应岗位的燃气知识继续教育,以提高从业能力和水平。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日期前,应参加不少于三十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五条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由具备必要的燃气专业培训能力的燃气经营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单位)承担,从事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单位)应主动报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接受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指导监督。
从事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单位),要保证培训质量,应采用统一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大纲开展专业培训工作。
第六条从事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的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单位),在专业培训结束后,应向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提出专业考核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在接到专业考核申请后,应从燃气从业人员专业考核题库内抽取相应类别的专业考核题目,对不同类别燃气从业人员,分别进行专业考核。
经专业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发放相应类别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第七条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制订。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冒用。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除各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以外),全国通用,统一编号;各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确定的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通用、统一编号。
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本行政区域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信息库,统一管理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信息。
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信息应向社会公告。
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每五年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开展一次复检,未经复检或复检不通过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八条燃气从业人员应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日期前六十个工作日内,由燃气经营企业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复检申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意见。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应包括持证人从业期间在岗履职情况、安全事故记录和继续教育等内容。
具体复检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跨企业流动从业的,应由流入燃气经营企业向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变更。
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流出企业应主动向本行政区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报告人员变更事项。
第十条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接受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燃气管理部门设立对外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