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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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受人进宅前必须与泰州玉墅园置业有限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2、以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①公共部位维修金、契税、网络电视初装费②物业管理费(收2年)、装修押金、装修垃圾清运费③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费。
3、合同中载明的买受人的通讯地址等信息如发生变更,请及时主动与出卖人联系,否则因此导致出卖人无法联系或相关交房等信息函件无法送达和被退回的,出卖人将不承担逾期交房等违约责任。
4、合同期间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书按合同中载明的通讯地址挂号邮寄,并以邮戳发出之日起计算有效。
5、合同期间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书买受人可以现场签收,并以签收之日起计算有效。
6、房屋交付使用后,因买受人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改建房屋结构和管道设备及不当装修造成的质量问题,出卖人不负责保修,由此造成的房屋受损或其他住户受损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若合同双方因所售房屋存在质量瑕疵纠纷,出卖人和买受人同意由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质量鉴定和整改意见。
7、补充第六条
①买受人如向银行申请贷款,必须按照银行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并承担因贷款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②买受人申请贷款如因自身原因未批准或未达到贷款额度的,买受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补足所有房款,否则视为逾期付款,买受人承担本合同第七条所规定的违约责任。
8、补充第十条
双方经协商一致确认:本小区最终平面布局以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为准,且出卖人所提供的楼书、模型的宣传资料仅供参考,不作为合同附件及交房依据。
9、补充第十一条
①买受人在合同出卖人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时,必须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房款,和相应的由出卖人代收的费用,如买受人未能付清上述各项费用,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直到买受人付清上述费用,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②出卖人发出交房通知一个月内,如买受人未按规定办理交房手续,则自交房通知书(或电话通知)发出30日后,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转移由买受人承担。
③出卖人发出交房通知一个月内,如买受人未按规定办理交房手续,则自交房通知书(或电话通知)发出30日后,该房屋发生的因自然及不可抗力造成的破坏及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④买受人经出卖人书面或电话催告,仍不按催告约定的期限办理交付房屋手续超过三十日以上的,可视为买受人拒绝接收该房屋,为买受人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10、本合同所有条款(包括免责条款)双方均充分理解,并由义务方履行告知义务。双方均无异议才履行签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