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诉生父索抚养费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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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诉生父索抚养费败诉
据新华社电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在校大学生与父亲因抚养费而产生纠纷的上诉案,最终,法院驳回了大学生刘某索要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刘先生与朱女士婚后生育一女刘某。
2005年,朱女士去世,刘某由外婆照顾,刘先生定期支付抚养费。
转眼,刘某已年满18岁,并进入上海市一所大学深造,而刘先生也已到了退休年龄。
刘先生认为,女儿已经成年,而自己年老多病,每月3000余元的收入自己都不够用,因此拒绝为刘某提供经济资助,刘某遂以因求学而不能独立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刘先生支付抚养费至完成学业。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负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
刘某已成年,而且在大专院校就读,完全可以通过勤工俭学完成学业,刘先生已没有抚养刘某的义务,故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二中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而刘某已年满18周岁,作为在校大专生,身体、智力状况正常,完全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标准,刘先生已无承担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法院认为,如果刘某认为在今后的生活中仍需父亲帮助,应与父亲协商解决,也可通过勤工俭学等途径解决学费、生活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