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福州大学学生生活区公共场地管理细则
福州大学学生生活区公共场地管理细则第一条细则所指就生活区公共场所特指一区食堂前的青春广场。
未经批准,生活区公共场所不得作为学生活动场所开展活动。
学生生活区公共场地的日常活动审批及管理由校团委负责,并报校保卫部、资产经营公司备案。
第二条每学年迎新前后一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生活区公共场地的审批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
第三条学生生活区场地仅供各级学生组织开展学生活动,禁止在学生生活区公共场地组织开展任何纯商业活动。
第四条学生生活区公共场地的使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与生活秩序。
未经批准,禁止音响在12:30-14:30及22:00以后使用。
第五条使用学生生活区公共场地必须提前一周申请,申请时带齐相关材料(活动策划书及申请表等)。
已获审批的活动,如遇学校有临时性重大活动需要使用场地的,须服从学校统筹安排。
第六条校级学生组织活动应由校级学生组织指导老师进行初核,分管领导审核后到校保卫部复审,再交校团委办公室(素拓308)陈永青老师审批,并上交押金、策划书及一份申请表给办公室值班人员,由值班人员转交给管理员如有企业赞助行为还应报资产经营公司备案。
第七条院级活动使用应报学院党委副书记或团委书记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校保卫部复审,最后交校团委办公室审批,如有企业赞助行为还应报资产经营公司备案。
第八条大型活动如需保卫部门协助维持秩序的应自行向保卫部申报。
第九条需向学校文明办申报的文化活动,须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报校文明办审批。
有涉外单位和人员的还须报对外合作交流处审批。
第十条学生生活区公共场地一般不举行募捐活动。
确有必须的需填写募捐活动申请表由校红十字会批准,并附有相关负责人签章证明。
第十一条学生使用场所不收取费用。
但为保证学生生活区公共场地整洁、设施完好,场地申请时,须上交押金(人民币叁百元整)、申请学生的学生证;使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负责做好环境卫生整洁工作和设施归位工作。
之后联系管理员,待经管理员确认场地卫生情况合格、设施完好后,由管理员退还押金、学生证。
福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程
福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程经2004年第7次校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更好地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行为,建设良好的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一)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本规程所指全体学生包括:在我校取得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本科生、专科生、成人教育学生。
(二)第三条学生在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程给予纪律处分。
(三)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以下六种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
(四)第五条第五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权机关处罚者,按下列规定处分:(一)(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和判处徒刑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二)(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三)被司法或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六)第六条第六条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一)考试作弊;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进行欺骗行为;(二)(二)打架斗殴;侵犯集体、他人权益, 危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三)(三)偷窃、诈骗、抢劫、赌博;(四)(四)扰乱社会、校园秩序;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破坏公共财物;(五)(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法乱纪行为。
(七)(八)第七条第七条除本规程中明确规定给予勒令退学及以上处分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规程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二)(二)主动检举其他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五)(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九)(十)第八条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规程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二)(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三)(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五)(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附1)研究生手册中关于考试违纪的相关规定
附:1)研究生手册中关于考试违纪的相关规定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福大政[2017]31号)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二部分研究生第二部分违纪处分第二节细则第一百零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考试违规,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暗号或者手势的,或以其它方式为自己及他人提供方便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给予警告处分。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其他器材,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抄袭他人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给予记过处分。
(十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七)组织作弊,或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行为按本条相应款项予以处分;考试时违规未被发现,事后被查出的,按本条相应款项予以处分。
大学生学生宿舍守则
大学生学生宿舍守则一、学生须住校宿舍,入学时统一由宿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学院安排,未经宿管服务中心许可不得变动房间床位,违者按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处罚。
住校生宿舍内务由各学院为主负责全面管理。
二、住校生应遵守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按时起床,按时返宿,讲文明、讲道德、讲礼貌、爱护公物和设施,做到人人有责,搞好爱国卫生。
三、每天起床后必须及时整理好内务,叠放好被具,打扫寝室卫生,保持床铺、桌面、书垛、地板整齐干净。
每天要有人值日、保证寝室整洁干净,每周进行一次全面卫生大扫除,禁止在门口堆放垃圾。
四、遵守社会公德,保持宿舍内外环境卫生整洁。
不随地吐痰和乱丢果皮纸屑等。
严禁向窗外泼水扔杂物,走廊、水槽严禁倾倒剩饭菜、茶叶等。
不得在宿舍楼内的墙上乱涂乱画和焚烧纸(信)等物品。
杜绝"白色污染",禁止将任何快餐带进宿舍楼。
五、学生宿舍按规定配齐家具、照明设施,不准任何人随意拆搬变动。
自觉遵守《关于学生宿舍实行水电定量使用的通知》。
六、住校生应做好安全保卫、防火、防盗工作。
来客必须到值班室登记并经批准方能入内,离开时,必须办理注销手续,严禁留宿外来人员过夜。
自觉遵守《福州大学学生宿舍安全和用电管理规定》,严禁学生私自乱拉电线、网络线和安装插座,严禁使用充电器(应急灯)、床头灯、微风扇、电热棒、电热杯等大功率电器和液化气炉等任何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点蜡烛、蚊香等明火行为。
违者将按《违反学生宿舍安全和用电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七、要保持宿舍安静,不得高声喧闹、吹拉乐器、开放高音喇叭,以免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违者批评教育并停电处罚。
严禁在宿舍楼内经商摆摊和招呼商贩进楼等其他活动。
不许在宿舍楼内踢打球,违者没收球具。
八、学生宿舍的家具、照明等设施,在新生住入时就配齐和维修好。
使用过程中自然损坏可向本楼值班员报修,人为损坏和丢失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照价赔偿。
九、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休息、社交活动场所,应积极开展文明宿舍活动,要争创文明宿舍。
福州大学学生网站建设和学生上网管理条例
研究生手册(专业学位)福州大学二○一五年八月目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0)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19)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摘要)(教学[1992]7号) (20)福州大学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研究生的暂行规定(福大研[2013]39号) (22)福州大学招收与培养港澳台研究生的暂行规定(福大研[2013]39号) (26)教育管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30)福州大学研究生和导师学术行为规范实施办法(2013年修订) (34)关于开展创建“文明校园”活动对学生的要求 (40)福州大学学生网站建设和学生上网管理条例(福大保[2011]11号) (41)福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理程序 (46)关于印发《福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福大学[2010]16号) (50)福州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福大学[2011]14号) (5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59)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65)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 (68)福州大学学生退宿申请表 (70)福建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12]138号) (71)福州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福大研[2005]55号) (77)福州大学全日制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暂行办法(福大学[2013]36号) (79)学籍与培养管理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88)福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福大研[2012]75号) (105)福州大学研究生学期注册管理规定(校研[2011]8号) (106)1关于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延期申请工作的通知(校研[2013]18号) (107)福州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福大研[2011]16号) (108)福州大学攻读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2004年4月修改) (109)福州大学人文社科类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基本要求(2015年修订) (113)福州大学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基本要求(2015年修订) (119)福州大学港澳台研究生及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培养方案基本要求(福大研[2015]16号) (125)关于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的补充规定(校研[2011]35号) (139)福州大学全日制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福大研[2013]41号) (140)福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成绩管理规定(校研[2011]18号) (145)福州大学研究生公共课英语免修办法(2013年修订)(福大研[2013]53号) .. 147 福州大学研究生考试考场规则(校研[2011]6号) (148)福州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150)毕业与学位管理福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福大研[2011]72号) (152)福州大学授予硕士专业学位工作补充规定(福大研[2013]35号) (162)福州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要求的规定(福大研[2011]6号) (166)福州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术期刊及论文认定实施细则(校研[2014] 2号) 167 福州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阶段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9月修订) (187)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 (192)福州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毕业与学位论文质量管理的规定(2013年修订) (194)福州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送审工作管理办法(2012年9月修订) (196)关于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认定程序的通知(校研[2012]6号) (198)福州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 (199)关于试行工程硕士不同形式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及评价指标的通知(教指委[2011]11号) (206)福州大学工程硕士研究生不同形式学位论文基本要求(2015年7月修订)(福大研[2015]45号) (217)2福州大学金融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和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福大研[2015]44号) (232)福州大学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和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福大研[2015]44号) (241)福州大学翻译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和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福大研[2015]44号) (251)福州大学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和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福大研[2015]44号) (256)福州大学工程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和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福大研[2015]44号) (261)福州大学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和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福大研[2015]44号) (270)福州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和评价指标体系(2015年7月修订)(福大研[2015]45号) (279)福州大学会计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和评价指标体系(2015年7月修订)(福大研[2015]45号) (285)福州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和评价指标体系(2015年7月修订)(福大研[2015]45号) (292)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的若干规定 (298)福州大学关于研究生培养费分配与使用管理的规定(福大研[2013]2号) (299)奖助体系福州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福大研[2011]11号) (302)福州大学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福大研[2014]59号) (305)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福大研[2014]61号) (307)福州大学博士生优秀助研岗位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福大研[2014]62号) (323)福州大学学术型硕士生优秀助研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福大研[2014]63号) (325)3福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优秀助研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福大研[2014]64号) (328)其它全日制研究生入学须知 (331)考试及考场相关规定 (333)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一九八O年二月十二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本条例。
福州大学材料学院学生宿舍网络与计算机管理规定
福州大学材料学院学生宿舍网络与计算机管理规定为加强对计算机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同学们的学习积极性,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并使计算机能成为大家真正的学习工具。
同时根据学校对计算机管理的要求,以及本学院的情况特制定此规定。
一、网络管理规定:1、不得在校园网内提供不当的服务,传播不健康的东西。
2、接入宿舍的网络布线仅供本房间使用,不得为其他宿舍转接。
3、宿舍网所有用户在宿舍网的使用过程中必须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宿舍网所有用户必须遵守有关部门制定的作息制度、宿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应当尊重他人的正当学习、休息、工作。
二、计算机管理规定:1、计算机拥有者必须在开学初一周内向计算机管理委员会进行登记。
2、严禁在计算机上播放各种不健康、反动的光盘。
使用计算机时上网时不得登录不健康的网站。
3、不得使用计算机在网上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校园秩序,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行为。
4、使用计算机应以学习为主,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20-12:00、下午2:00-5:30,周一至周四和周日晚上7:00-9:30)内和晚上11:30后严禁使用计算机玩游戏、上网(与学习无关的网站)、看影视碟片及其他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5、必须接受学生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在检查计算机的使用过程中,对于不配合检查、态度恶劣者,将停止其计算机的使用权利。
6、遵守学校作息时间,不得妨碍他人学习和正当的作息。
7、计算机拥有者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计算机,如向提供他人违纪使用电脑,计算机拥有者要和使用者共同承担责任。
如计算机为他人违纪使用而使用者不承认或未找到,则由计算机拥有者承担责任。
三、补充说明:1、计算机拥有者必须进行登记并签属计算机使用协议书后方可使用计算机。
2、我们将成立计算机管理委员会并进行不定期抽查。
3、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如何一条将对其当面教育,二次被查到将在年段内通报批评并对其宿舍断电一天,三次违例将在学院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将断电两天,依次类推,若违规五次以上将对其电脑进行强制管理。
【VIP专享】福州大学本科生学位管理办法
福州大学本科生“双学位双专业主辅修”管理实施办法发布时间:2007年08月22日 来源:教务处 福大教〔2007〕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我校实施“双学位、双专业、主辅修”制度,学生通过对第二学位(专业)、辅修专业的修习,形成复合型人才特色,适应社会用人单位对人才多样化的需求,增强大学生的社会适应性和就业竞争力。
第二章修读类型第二条双学位:指修读本专业学位的同时兼修另一门类学位专业,并取得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分。
第三条双专业:指修读本专业同时兼修本专业以外跨学科的另一个专业,并取得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分。
第四条主辅修:指以本专业为主修,辅修跨学科的另一个专业,并取得规定的课程的学分。
第三章修读条件第五条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第六条拟修读双学位、双专业、主辅修的学生在入学半年后的每一个学期均可提出申请,其中:1.申请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5; 2.申请修读主辅修的学生原则上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
第四章申请审批手续第七条每学期的期中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申请修读学生登录“本科教学管理系统”填写修读申请表并交本专业教学办,本专业教学办集中审核后统一交第二专业教学办,第二专业所在学院集中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专业在录取审核时原则上应按学生学分绩点及班级排名从高至低录取,并同时考虑本专业接收能力。
第五章培养与管理第八条修读学生应登录“本科教学管理系统”查询相应教学计划,且每学期按规定时间登录“本科教学管理系统”参与网络选课,并按规定方式缴交学费。
具体收费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修读双学位、双专业、主辅修的学生应系统地修完第二学位(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及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具体要求详见相应的培养计划)并获得规定学分。
当两专业培养计划中出现教学内容基本相同的课程时,原则上应修习学时多的课程,对相对学时少的课程,允许学生向该专业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包括提交申请书和免修课程成绩、学分证明),经免修课程所在专业系主任及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方可免修。
福州大学本科生学位管理办法
福州大学本科生“双学位双专业主辅修”管理实施办法发布时间:2007年08月22日来源:教务处福大教…2007‟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我校实施“双学位、双专业、主辅修”制度,学生通过对第二学位(专业)、辅修专业的修习,形成复合型人才特色,适应社会用人单位对人才多样化的需求,增强大学生的社会适应性和就业竞争力。
第二章修读类型第二条双学位:指修读本专业学位的同时兼修另一门类学位专业,并取得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分。
第三条双专业:指修读本专业同时兼修本专业以外跨学科的另一个专业,并取得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的学分。
第四条主辅修:指以本专业为主修,辅修跨学科的另一个专业,并取得规定的课程的学分。
第三章修读条件第五条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第六条拟修读双学位、双专业、主辅修的学生在入学半年后的每一个学期均可提出申请,其中:1.申请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5;2.申请修读主辅修的学生原则上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
第四章申请审批手续第七条每学期的期中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申请修读学生登录“本科教学管理系统”填写修读申请表并交本专业教学办,本专业教学办集中审核后统一交第二专业教学办,第二专业所在学院集中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专业在录取审核时原则上应按学生学分绩点及班级排名从高至低录取,并同时考虑本专业接收能力。
第五章培养与管理第八条修读学生应登录“本科教学管理系统”查询相应教学计划,且每学期按规定时间登录“本科教学管理系统”参与网络选课,并按规定方式缴交学费。
具体收费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修读双学位、双专业、主辅修的学生应系统地修完第二学位(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及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具体要求详见相应的培养计划)并获得规定学分。
当两专业培养计划中出现教学内容基本相同的课程时,原则上应修习学时多的课程,对相对学时少的课程,允许学生向该专业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包括提交申请书和免修课程成绩、学分证明),经免修课程所在专业系主任及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方可免修。
福州大学学生网站建设和学生网络管理规定
福州大学学生网站建设和学生网络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学生网站建设和学生网络使用管理,保证校园网络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一、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实施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学校成立校园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由网络中心、信息中心负责全校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二、校园网络的管理部门是校园网络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信息中心),负责校园网的规划、建设、应用开发、运行维护、用户管理及网络安全。
三、校园网络的信息安全监查工作由网络中心、信息中心及保卫部负责。
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对学校采取的必要措施给予配合。
四、校园网络的IP地址由校网络中心统一管理,按网段分配到各办公室、教学楼和学生宿舍。
五、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不允许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或散布计算机病毒;不允许通过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系统;不得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盗用未经合法申请的IP地址入网。
六、校园网络所有工作人员及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七、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由网络中心、信息中心对校内网络进行审核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申请教科网之外的网络服务。
八、网络中心有权对网络进行实时监控,并将监控内容上报学校领导。
第二章网站建设一、学生网站指本校所有二级网站、个人网站、 BBS等。
二、申请设立学生网站,应由各学院学生工作小组向校学生工作处、信息中心、校网络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附上网站规划、管理人员登记表等资料,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一责任人由学院分管学生副书记担任。
福州大学软件学院本科生毕业实习管理规定
福州大学软件学院本科生毕业实习管理规定1、毕业实习是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培养社会需要德才兼备人才的重要环节。
毕业实习围绕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搜集有关的图纸、资料、技术数据以及相关信息,使学生获得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锻炼,进一步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
毕业实习采用集中实习和分散(校外)实习等形式进行。
2、指导老师和学生必须学习“附录1:福州大学本科生实习工作管理办法”,并按其中的要求完成各自的工作。
3、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必须符合“软件学院本科生到校外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规定”。
4、毕业实习安排在四下的第1至第3周。
毕业实习的教学大纲和要求见教务处的网站。
四上已经在企业实习的同学直接就在所在企业做毕业实习,四上没有到企业实习的同学(如:考研等)必须在寒假或四下开学初自己安排到企业参观学习。
5、实习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分级评定。
教师应对学生的实习报告给出评语,并填写附录2的毕业实习成绩登记表(不允许自己对表格格式进行调整),最后对本次毕业实习进行总结(格式自定)。
1)校外实习:一般情况下评为良,报告内容充实,表述流利、排版规范等评为优秀,存在问题的可以考虑评为中及以下。
2)校内实习:一般情况下评为中,好的同学可以评为良好,特别好的可评为优秀,存在问题的可以考虑评为及格及以下。
6、所有同学必须在第3周周五之前将“毕业实习报告”(格式参见附录3:“本科生毕业实习报告样例”)提交给校内指导老师,以便给出评语和成绩。
校外实习的学生必须同时提交“软件学院本科生到校外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相关表格”的纸质稿(“软件学院本科实习鉴定表”和“福州大学软件学院本科生毕业实习工作总结”可以等到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时才提交)。
成绩经系主任审核、签字后,在第4周周四之前每个指导教师必须将学生的“毕业实习报告”、每个学生“毕业实习报告”的评语、(五级记分的)毕业实习成绩登记表、毕业实习总结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校外实习学生相关文件的纸质稿一起上交学院实践办。
福州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暂行办法校教[2007]46号选课是学分制教学管理下学生自主学习的一个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我校本科生的选课管理,做好选课工作,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选课原则第一条学生选课包括选择修读课程、上课教师、上课时间。
选课是学生自主性学习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必须认真对待,并对自己的选课行为负责。
第二条培养计划是学生安排学习,进行选课的重要依据。
学生需全面了解本专业的培养计划,并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合理地安排好个人学习进程。
每学期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依据所在专业培养计划及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进行选课,修读课程,以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
第三条本科生一般按四学年安排学习进程,每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一般不宜超过30学分,也不宜低于15学分。
第四条学生选课应首先保证本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必修课程的修读。
有先修要求的课程,一般应先选读先修课程,然后再选读后续课程,以免造成后续课程学习困难。
第五条学生选课后,应按规定在所选定的教学班级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因故不能参加课程学习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选手续。
未办理退选手续而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以不及格计。
任何学生不得参加未选课程或未选教学班的听课和考核。
第二章选课程序第六条专业培养计划、教学大纲、授课计划、任课教师简介以及各类课程信息均在校园网予以公布。
选课前,学生应认真学习学校关于选课管理的规定,主动上网查询并及时了解相关专业的培养计划、教学大纲、授课教师的相关资料信息。
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学期学习计划。
第七条学生应在选课前凭本人学号、密码登录“本科教学管理系统”—“选课子系统”,详细阅读选课系统的使用说明,了解选课系统的具体操作方法。
密码必须妥善保管,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他人学号及密码进入选课系统,不得代替他人选课。
第八条选课分为正常选课、补退选课、重修选课三个阶段。
正常选课主要选择下学期修读的课程;对在正常选课阶段未能完成选课的学生可在补、退选课阶段完成补选或退课;因考试不及格需进行课程重修的学生可在重修选课阶段进行选课。
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9月13日校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在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明德至诚,博学远志,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1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本科生实习工作管理办法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本科生实习工作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实习是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培养社会需要应用型高级专业人才的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加强实习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习目的实习的目的是引导学生深入社会、了解企、事业等用人单位,获得实际工作的知识和技能,理论联系实际,进一步掌握和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吃苦精神、团结协作精神,锻炼学生的交流沟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实际动手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同时,通过实习,检验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是否符合用人单位需要,及时获得相关信息,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实习类型实习类型主要应包括认知实习、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等。
1、认知实习学生认识并了解企、事业等有关单位的一般情况,增强感性认识,验证已学的理论知识、巩固和提高已学部分专业知识,并为进一步学好专业知识做准备。
2、专业实习专业实习是指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在完成本专业主要基础课程或部分专业课程教学的基础上,安排学生到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等岗位,阶段性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为后续的专业课程学习奠定基础。
3、毕业实习毕业实习是在完成本专业所有课程教学的基础上,安排学生连续性地参与实习单位日常实际工作的一次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主要是让学生深入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熟悉所学专业的业务运作过程、熟练掌握相关岗位操作技能,通过毕业实习,拉近学生和用人单位的距离,缩短岗前培训环节,增强学生的就业能力,使学生毕业后能够尽快融入社会。
三、实习方式及实习场所实习方式各系根据专业培养的目标和要求,可采取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等形式进行,对分散实习的学生,各系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习要求和督促检查,不能放任自由。
实习场所应具备专业基本对口,实习单位的条件满足实习大纲要求,实习单位运作规范,技术、管理比较先进,比较重视学生实习,便于学生食宿,就地就近,节省经费等条件,并力求相对稳定。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一、入学须知1. 学生应按时参加入学教育和相关培训,了解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学生管理要求。
2. 学生应准确填写入学材料,如个人信息、健康状况等,并如实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3. 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进行体检,并确保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学校入学标准。
二、学籍管理1.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学籍注册,如未按时注册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学籍信息,将面临相应处罚。
2. 学生的学籍信息应保持准确,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学校,并按照学校要求进行相关手续办理。
3. 学生不得冒用他人学籍或伪造学籍证明文件,如有违反将面临学校纪律处分。
三、学习管理1. 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科课程的学习,并按照教师的要求完成作业和实验。
2. 学生应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学术活动和讲座,提高学术水平和专业素养。
3. 学生不得违反学校学术诚信原则,如有抄袭、作弊等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四、行为规范1. 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2. 学生应尊重他人,遵循公序良俗,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侮辱、歧视或暴力行为。
3. 学生应保持校园和公共场所的卫生整洁,不得乱扔垃圾或破坏公共设施。
五、宿舍管理1. 学生应按时入住宿舍,且不得私自调换宿舍或出租宿舍。
2. 学生应保持宿舍内环境整洁,不得损坏或污损宿舍设施。
3. 学生应遵守宿舍作息时间,不得在宿舍内大声喧哗或扰乱他人休息。
六、纪律处分1. 学生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将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等。
2. 学生纪律处分记录将被保留至学生毕业,有可能影响学生的奖学金及其他荣誉评定。
七、申诉与监督1. 学生对学校对自己的处分有异议,可按照学校相关程序提出申诉,学校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2. 学生对学校管理工作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相关渠道向学校提出,并接受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八、附则1.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体在校学生。
2. 学生应认真阅读并遵守本规定,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责任。
福州大学学生假期留校安全责任书
福州大学学生假期留校安全责任书
为规范学生假期留校管理,明确学生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维护学生安全及学校稳定,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特拟定如下安全责任书。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听从学校指挥,服从学校管理。
二、须将留校事宜告知父母并征得同意,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批,研究生应征得导师同意;如需变更留校情况,应提前提出申请。
三、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注意防盗、防骗、防抢、防自然灾害、防交通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四、应遵守作息规定,不得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不得在宿舍内使用各类炊事用具及大功率电器;不得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五、不得擅自到校外租房住宿,宿舍钥匙不得转借他人或私自换、加门锁,不得自私调换宿舍,不得留宿外来人员、异性。
六、不得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聚众喧哗,不进行其他违法乱纪的活动。
七、不得私自到水塘、河流、水库、湖泊等地游玩。
八、若违反有关规定,学生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学校处理(分)。
九、此安全责任书由本人签署,交学院存档。
学院:学生:研究生导师:
年月日。
福州学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福州学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内部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范围内所有部门和师生员工。
第三条学校规章制度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体现教育性、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学校规章制度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第五条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草案: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制定或修订规章制度的初步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二)讨论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对草案进行讨论,广泛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三)公布实施: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由学校公布实施,并指定专人负责解释。
(四)监督执行:学校各部门应加强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六条学校规章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学校基本制度:如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等。
(二)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如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评价等。
(三)学生管理制度:如学生学籍管理、学生奖惩、学生宿舍管理等。
(四)教职工管理制度:如教职工聘任、工资福利、培训进修等。
(五)财务管理制度:如财务预算、财务报销、资产管理等。
(六)安全管理制度:如校园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
(七)其他管理制度:如档案管理、保密管理、校徽使用权管理等。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执行与监督第七条学校各部门应按照规章制度履行职责,确保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学校教职工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第九条学校对学生应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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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2006-4-29 13:56:46(2005年9月13日校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在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明德至诚,博学远志,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部分本专科学生第一节学制和修业年限第七条我校设有:四年制或五年制本科、二年制或三年制专科(高职高专)、二年制专升本(高等职业本科)五种学制。
第八条我校实施学分制,本专科教育均实行弹性修业年限:(一)学生一般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二)提前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三)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延长修业时间。
各类学制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以下简称修业年限)分别为:四年制本科学生为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为七年,二年制的专科与专升本学生为三年,三年制专科学生为五年。
第二节入学与注册第九条凡按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书面向所录取的学院请假(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医院证明),经学院批准后,由学院上报校教务处备案。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书面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一)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我校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不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二)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新生本人要求取消入学资格,必须在到校报到后二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按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并根据情况退还已交的部分学费。
第十一条新生报到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复查。
对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次学年开学前(一般为8月底)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体检要求、经复查仍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规定到校报到并缴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
(一)未报到者或未缴纳学费者,视为未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参加选课、听课、考试等所有教学活动。
(二)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学费者,应向学生处等有关部门申请减、免、缓缴纳学费。
获批准后,视为注册有效。
(三)因故不能如期办理注册手续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节课程与学分第十三条课程分类学校各专业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含理论及实践全部环节,下同)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三大类。
(一)必修课。
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而开设的课程(或课程组),一般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或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等。
学生必须全部修读。
(二)限定选修课。
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为加深专业基础、扩大知识面而开设的课程(组),一般包括:公共基础选修课、学科或专业基础选修课、专业方向选修课等。
学生应当从指定的若干门课程(组)中选修规定数量的课程(组)。
(三)任意选修课。
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为改善知识结构和提高全面素质而开设的课程,一般包括:跨专业、跨学科、跨学院以及学校面向各专业开设的选修课程。
学生可根据个人志趣和基础按规定自主地进行选读。
第十四条应修基本学分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
应修基本学分是学生完成学业的基本要求。
(一)学生修读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所取得的学分,分别称为必修学分、限定选修学分和任意选修学分。
应修基本学分由必修学分、限定选修学分和任意选修学分构成。
(二)学生在修业年限内所取得的学分,应当分别达到本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必修学分、限定选修学分和任意选修学分的要求,且取得的总学分数应当达到应修基本学分要求。
(三)各类学制学生应修基本学分数,以学校制定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为准。
一般要求:四年制本科180学分左右、五年制本科230学分左右、三年制专科130学分左右、二年制专科90学分左右、二年制专升本90学分左右。
第十五条学分计算(一)一般理论教学的必修课与选修课以及单独设课的实验课,课程学分=课程总学时/18;(二)体育课、上机实习课,每30学时计为1学分;(三)集中进行的专业实习、美术课、社会调查、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一般为每周1学分;(四)学校为鼓励学生在学期间参加科研实践、社会实践、学科竞赛等,专门设置奖励学分。
奖励学分经认定可计算为选修学分,具体办法见《福州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励学分管理实施办法》;(五)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的学分数均应为0.5的整数倍数,并按0.2舍、0.3入为0.5,0.7退为0.5、0.8进为1进行取舍。
第四节课程的选修与免修第十六条学生应认真阅读本专业培养计划,并在导师指导下确定个人的学期修读计划,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每学期修读课程学分一般不宜低于15学分或超过30学分。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进行选课,未经选课不得参加课程学习与考核。
擅自参加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八条学校允许成绩优良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并经批准后免听、免修有关课程。
(一)免修。
对通过自学已基本掌握下学期将要开设的某门课程内容的学生,可在学期末提出免修申请(须交课程的自学笔记、练习等),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参加学院安排的免修考试。
每门课程只能申请一次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者准予免修。
(二)免听。
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的学生可在开学第一周内书面提出免听某门课程的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后可不跟班听课,但应按时完成作业,并参加期中测验及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方可取得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核资格。
学生一学期申请免听的课程数一般不得超过二门。
(三)政治理论课、德育、体育、军事理论、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学生均不得免听与免修。
第五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九条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该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方可取得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成绩及格以上(含及格)方可获得学分与绩点。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的情况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学籍处理的依据。
第二十条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
考核可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面试、实际操作、论文等不同方式进行。
考核成绩应适当参考作业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
考试成绩一般要采用百分制,或者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
考查成绩一般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制记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成绩不及格者,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必修课或限定选修课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前参加学校安排的补考;(二)任意选修课不及格者,一般不安排补考,可选择重新学习或改修其它规定的课程;(三)凡补考不及格或补考缺考者,一律参加该课程的重新学习;(四)实践环节成绩不及格,一律参加重新学习。
第二十二条学分绩点是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评定学生奖学金、申请辅修、获得学位等的重要依据。
学分绩点与考核成绩的计算方法如下:(一)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时,成绩绩点=课程成绩除以10减去5(注:绩点单位为0.1,绩点小于1时作0对待)。
(二)考核成绩采用五级制时,成绩绩点的计算:考核成绩: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成绩绩点: 4 3 2 1 0(三)考查成绩采用两级制的,暂不计算绩点。
(四)通过补考后所获得的及格以上(含及格)成绩,成绩绩点均计为1;重新学习课程所获得的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的方法计算绩点。
(五)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第二十三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
确因疾病(提供医院证明)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可向所在学院书面提出缓考申请。
缓考申请必须在该课程考核前提出,经所在学院批准后生效。
缓考课程的考核原则上安排在同一门课程下一次考核(一般为补考)时进行,不另行单独组织。
缓考取得的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予以记载。
缓考不及格时,必须参加该课程的重新学习,不再安排补考。
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一次,一学期一般只能申请缓考两门课程。
第二十四条重新学习者应缴纳重新学习学分的学费,以补偿额外增加的教学开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重新学习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