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4.30•【字号】武发[1997]8号•【施行日期】1997.04.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武发[1997]8号)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全面落实的重要举措,是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的需要,也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
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执行,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从严治党,切实搞好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对《武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试行)》的贯彻执行,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紧密结合实际,逐级抓好落实。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责任制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保证责任制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1997年4月30日《武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各级党委、政府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使各级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从严治党,廉洁从政;(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三)逐级负责,层层抓落实;(四)自我约束与检查监督相结合,奖励与惩处相结合。
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时间休闲娱乐责任追究暂行办法_办法_

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时间休闲娱乐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正风肃纪工作,切实解决公务时间休闲娱乐等庸懒散问题,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号)、《xx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xx4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的在编干部职工。
第三条对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时间休闲娱乐实行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违纪必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公职人员在公务时间(包括值班等)有下列从事与公务无关活动的情形的,应当追究责任:(一)从事上网聊天、看影视、玩游戏、炒股、网购、打牌下棋等活动的;(二)到茶楼、宾馆、酒店、商场等场所休闲娱乐或消费购物的;(三)从事洗浴按摩、美容、美发、唱歌跳舞等活动的;(四)从事球类、游泳、钓鱼等健身活动的;(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方式:(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建议给予调离、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六)其他方式。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视其情节轻重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六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一)领导干部公务时间休闲娱乐的;(二)借事假、病假等名义从事休闲娱乐活动的;(三)一年内两次被追究责任的;(四)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五)拒不改正,致使损失或不良影响扩大的;(六)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七)其他应当从重的情形。
第七条对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时间休闲娱乐实行责任追究,各级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纪委(纪检机构、纪检员)负监督责任。
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对责任对象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采取提醒谈话、组织学习有关规定等方式,督促责任对象自觉遵守作风建设纪律规定,并将履行职责的有关工作资料报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备案和本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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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违反工作纪律的案件违反工作纪律的案件工作时间带彩娱乐问题201X年8月12日下午5点10分,府河镇农技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何朝国、涢潭铺村党支部书记张永安、党支部委员喻有全在该镇某山庄带彩打麻将。
府河镇纪委给予何朝国、张永安、喻有全三人党内警告处分。
201X年8月12日下午4点50分,府河镇中心学校会计包世华与其他三位当地居民在府河镇某酒店带彩打麻将。
府河镇纪委给予包世华党内警告处分。
在职教师有偿家教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问题。
今年以来,仙桃市加大整治力度,修订出台了“最严禁令”,向违规补课、有偿家教出重拳。
截至目前,已有1名校长被免职,17名教师停职待岗,其中8名城区教师调至乡镇。
今年6月,仙桃市纪委督导市教育局重新修订和出台了《市教育局关于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处理意见》,明确提出了对违规违纪教师的五条处理意见,即责令其对违规所得进行清退,责成学校同时给与其停职待岗半年,取消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五年内不得晋职晋级,年度考核不合格等。
仙桃市成立了工作专班,1至6月,查处乱办班、乱补课5起:仙桃九中初三年级提前违规到校补课,该校校长被免职;实验小学、二中、三中、四中共9名教师因参与有偿家教被停职待岗。
7月份,实验初中、仙桃一中共有8名教师违规开展暑期有偿家教被查处,取消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五年内不得晋升职称,调至乡镇学校工作。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

---------------------------------------------------------------范文最新推荐------------------------------------------------------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心得体会**年8月21日,区委召开全区党员干部(扩大)会议,集中学习人民日报8月19日头版文章《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须担责——武汉不容庸懒散》。
此次学习,是我强化了责任意识,也使我认识到加大治庸治懒治散力度是加强广大干部作风建设的重大举措,通过学习,我感触颇深,现就学习谈一点认识及体会。
武汉掀起“责任风暴”、实施“治庸计划”已持续4个多月,席卷到全市上上下下的每一个层次、每一个角落、每一个角落、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干部。
其目的都是为了大力整治干部队伍中存在的“慵、懒、散”问题,都是为了增强干部责任意识,切实转变干部队伍工作作风,为经济社会不断前进提供坚强保障。
庸、懒、散行为,在武汉被归纳为10种表现:得过且过;工作推进不力;创新能力不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业绩平庸;“谋人”不谋事;纪律涣散;贪图享受;远城区干部“走读”现象严重。
庸、懒、散,小则碍事,大则碍政。
现实中,干部队伍中存在的庸、懒、散,是常见病,也是慢病和顽症,须长期用“药”。
当大部分政府官员都处于庸、懒、散的状态时,最受摧残、最为悲哀的是人民群众。
作为一名年轻干部,要引以为戒,时刻提醒自己杜绝庸、懒、散行为。
坚决杜绝得过且过;工作推进不力;创新能力不强;有令不行、1 / 18有禁不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业绩平庸;“谋人”不谋事;纪律涣散;贪图享受。
一是“庸政”“懒政”现象正成为中国各地政府着力破解的难题,特别是今年以来,多个省区和城市相继掀起一场“治庸”“治懒”“治散”的官场整肃风暴,一些机关工作人员抱定的“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思想越来越行不通了。
我局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情况汇报

我局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情况汇报部局纪委:按照通知要求,现将我局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有关情况简要汇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基本精神和有关要求。
《暂行规定》文件颁布后,我局党组、纪检组高度重视,及时转发并提出明确要求;局党组中心组学习会对《暂行规定》的问责情形、方式、适用、实行问责的程序等进行学习、讨论和解读,局内各级党组织也将《暂行规定》列入学习内容,让全局党员干部全面领会问责制的精神实质,深刻理解实行问责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对党员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深刻内涵,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明确岗位职责,强化监督。
一是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反腐倡廉工作任务逐项进行细化和分解,每年年初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别与管辖的单位、处室主要领导郑重签订责任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签订率100%;局属各单位也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分解目标,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量化到岗,细化到人。
二是强化程序监督,规范领导责任。
在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形成了包括重大问题或事项决策等监督内容在内的16项易于操作的权力运行监督程序,使权力运行按照廉政制度“格式化”,按照工作流程“程序化”,起到了防范于前、制约于中、惩治于后。
三是积极探索风险防控。
2011年,编制《廉政风险防控手册》,2012年,根据局党组的安排,将在全局范围内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三、结合实际,加强对问责体制的协调与监督。
一是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工作力度。
认真处理来信来访,认真做到有访必接、有信必查、有查必果、有错必纠。
2011年,纪检监察处收到上级转来匿名信1件,按规定程序和工作要求办结。
同时,根据局党组的部署,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查办。
二是强化考核。
每年廉政教育学习月期间,局纪检组深入局属二级单位和船舶就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调研、检查、督导。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9〕7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9〕7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9月2日武汉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实施方案为加强和规范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的宣传解读工作,切实增进企业和群众对政策的理解和认同,有效推动政策措施落实落地,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对政策进行全周期解读。
政策出台前,起草部门要与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进行充分有效沟通,增进社会共识,引导社会预期。
政策公布时,要同步组织开展解读,及时全面阐释政策。
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执行效果和相关舆情,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并根据评估情况作出相应处置,推动政策落地实施。
二、解读范围(一)市人民政府规章;(二)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文件;(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统称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发的,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政策文件。
三、解读主体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是市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读的责任主体。
市人民政府规章,由市司法局会同起草部门组织做好解读工作。
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政策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做好解读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1〕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切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重要标尺规范行政行为,进一步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保障和服务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对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含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清理、研究,决定对17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集中修改,对4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单独修改;宣布废止5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集中修改17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具体内容(一)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6〕28号)作如下修改:将“三、严格征地工作程序(一)认真落实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中的“与被征地农民无法联系或者其拒绝确认的,可以邀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见证人在调查结果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载明无法联系被征地农民或者被征地农民拒绝确认的具体情况”修改为“与被征地农民无法联系或者其拒绝确认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邀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到场作为见证人,说明情况。
调查结果应当载明无法联系被征地农民或者被征地农民拒绝确认的具体情况,包括事由和日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党政机关干部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实行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主要是指得过且过,工作推进不力,创新能力不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业绩平庸,“谋人”不谋事,纪律涣散,贪图享受以及干部“走读”现象严重等。
第五条在党政机关干部受到问责时,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出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六条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问责:(一)因违背客观规律、违反规定程序等原因,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二)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不能在规定时间和标准内完成的;(三)在年度考评中领导班子被评定为“一般”或“差”等次的;(四)不从实际出发、不顾地方财力、违背群众意愿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干部群众反映较大的;(五)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故意违犯、故意放纵,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六)本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案件、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的;(七)对本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在机关作风、行政效能等方面存在的“庸懒散”问题,不及时主动查处而被上级机关发现问责的;(八)对集体决策的事项消极抵制、拖延执行,造成工作损失的;(九)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不敢管理,做老好人,庸碌无为,造成工作损失的;(十)对负责的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工作思路不清,进取意识不强,长期打不开局面的;工作中搞随意变通,降低质量和标准的;(十一)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办事拖拉或者有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二)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对失误、处臵失当,导致事态扩大的;(十三)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久拖不决,或者态度生硬、方法简单,造成不良影响的;(十四)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十五)上班迟到早退,外出不按规定请假,擅自脱岗的;在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玩游戏、炒股票(基金)或者上网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十六)在工作人员招考、招聘、录用、职称评定、选拔任用等工作中违反规定,导致工作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七)在工作中不讲团结、拨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十八)违反政策规定,拉关系、走门子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待遇、资格、荣誉的;(十九)在年底考评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在民主测评“庸懒散”行为中,被评定为B、C、D等次的;(二十)散布、传播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信息的;不遵守社会公德,违反职业行为规范,损害职业形象的;(二十一)用公款超标准、超规格接待的;在外地工作学习中擅自延长停留时间的;用公款旅游的;私自借用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车辆的;公车私用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十二)违反公务回避、信息公开、宣传、保密等规定的;(二十三)违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禁止远城区市管领导干部“走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武纪发[2011]4号)的;(二十四)对违纪违法行为包庇、袒护、说情,干扰调查处理工作的;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的;滥用自由裁量权办“人情案”、“关系案”的;(二十五)党政机关干部存在“庸懒散”行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违反工作纪律的案件

违反工作纪律的案件工作时间带彩娱乐问题2014年8月12日下午5点10分,府河镇农技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何朝国、涢潭铺村党支部书记张永安、党支部委员喻有全在该镇某山庄带彩打麻将。
府河镇纪委给予何朝国、张永安、喻有全三人党内警告处分。
2014年8月12日下午4点50分,府河镇中心学校会计包世华与其他三位当地居民在府河镇某酒店带彩打麻将。
府河镇纪委给予包世华党内警告处分。
在职教师有偿家教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问题。
今年以来,仙桃市加大整治力度,修订出台了“最严禁令”,向违规补课、有偿家教出重拳。
截至目前,已有1名校长被免职,17名教师停职待岗,其中8名城区教师调至乡镇。
今年6月,仙桃市纪委督导市教育局重新修订和出台了《市教育局关于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处理意见》,明确提出了对违规违纪教师的五条处理意见,即责令其对违规所得进行清退,责成学校同时给与其停职待岗半年,取消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五年内不得晋职晋级,年度考核不合格等。
仙桃市成立了工作专班,1至6月,查处乱办班、乱补课5起:仙桃九中初三年级提前违规到校补课,该校校长被免职;实验小学、二中、三中、四中共9名教师因参与有偿家教被停职待岗。
7月份,实验初中、仙桃一中共有8名教师违规开展暑期有偿家教被查处,取消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五年内不得晋升职称,调至乡镇学校工作。
(仙纪轩)网上“斗地主”被发现后强行关电源24日14时38分,江夏区委区政府大楼门口,开发区办公室3名机关工作人员黎明、汤畅、陈磊迟到8分钟。
经核实,黎明是经过办公室同意请假外出办事,另外两名工作人员核实为迟到;14时52分,该区政府办综合三科黄芳迟到近半个小时,据她称,是中午出去办公事,回来迟了。
暗访组来到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办事处,在607办公室(即大桥新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发现会计邓军艳正在网上“斗地主”。
面对督查员询问,她不仅拒绝配合,还与暗访人员争夺鼠标。
眼看鼠标被控制,她又强行关闭电源,欲掩盖事实。
武汉市治庸问责条例

武汉市治庸问责条例武汉市治庸问责条例是为了惩治“庸,懒,散”的行为,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武汉市治庸问责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深入开展治庸问责活动,严格遵守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我市投资发展环境的有关规定,畅通治庸问责投诉渠道,完善治庸问责工作机制,特制定实施办法如下:一、受理投诉原则围绕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全市统计系统依法统计,加强廉政勤政建设的工作目标,认真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本局机关和具有委托履行统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违法违规行政行为、影响投资发展环境的行为和工作中“庸、懒、散”现象的投诉。
并本着有错必纠、以纠促建的原则,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受理投诉部门局监察室负责受理社会各界对本局系统的有关投诉,接受市行政投诉中心转办、督办的投诉和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负责组织相关处室开展对有关投诉的调查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受理投诉范围(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不当,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四)损害投资和发展环境的行政行为;(五)“庸懒散”现象和其它属于投诉的行政行为。
四、受理投诉程序(一)投诉人可以采取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投诉,采用信函、电话方式投诉的,应当告知真实单位、姓名及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对符合以上范围内的投诉,要认真进行详细登记,准确分类,在接到投诉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
对决定受理的投诉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对市行政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件办结时限同上。
【最新】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

【最新】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关于治理“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工作行为个人自查自纠报告近段时间,我镇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了关于治理“慵懒散软”工作行为的相关精神。
通过集体学习和会后交流讨论,同时结合党政办公室日常工作实际,围绕文件精神中的要求,针对庸、懒、散、软的问题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现象,举一反三,认真进行了自查整改。
现就我个人在党政办公室自查自纠整改提高情况报告如下:一、自查情况(一)认真学习《规定》内容,丰富理论素养。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文件出台后,本人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认真学习《规定》内容,逐条领会精神实质,认真做学习笔记,制定学习计划,用《规定》指导自己的言行,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对《规定》进行了全面、深入、系统的学习,丰富了自身的理论素养。
(二)严格遵守《规定》制度,牢记《规定》要求。
作为镇里一把手,率先垂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务求自己做到自省、自警、自励,做到淡泊明志,宁静致远,不让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占据自己的头脑,不让现实之中的歪风邪气侵蚀自己的灵魂,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本人在学习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之后,对照其内容,认真自查,能够严格遵守“19个不准”,无一违反,同时也发现一些问题,具体如下:(1)学习不够深入,思想不够解放。
平时虽然学习了大量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科学方面的知识,并注重从中吸取精华充实自己,但由于处在领导岗位上,日常性事务工作多,俗话说:“上面千条线、下面一针穿”,来的都是客,要尽地主之谊,所以不能更深层次地静下心来学习,导致对新生事物不能及时掌握,影响了更深层次的解放思想,整改报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自查自纠报告》()。
(2)工作抓落实力度不够。
虽然平时对工作强调很多,并注重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且强调要求严格,但深入第一线的时间不多;开会发文件较多,对执行情况检查督促较少,过硬措施不力。
浅谈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

[标签:标题]篇一:浅析当前基层干部作风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当前基层干部作风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当前,全国各地正在紧抓机关作风建设,开门听民意,整治庸懒散,轰轰烈烈开展干部作风整治活动。
作风是一面镜子,干部作风正则干群和,干群和则社会稳,社会稳则发展快。
应当说,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开拓进取、务实高效、勤奋敬业的,但在少数人身上也还存在着思想上自甘平庸、工作上办事拖拉、作风上自由散漫的现象。
经过调研,笔者就当前如何加强基层干部作风建设进行简单的分析,谈些粗浅的认识,并提出对策建议。
基层干部作风存在的突出问题1、学习应景无实效。
一是文凭高、水平低。
不少干部一味追求高学历,但实际的文化水平与该学历应具备的知识相差甚远.二是制度多、落实少.各单位一般都制定了学习制度,但能够坚持学习的很少,有的甚至根本不学,制度只是一种摆设。
三是要求多、兑现少。
各级主管部门在学习方面对下属单位和干部提出了很多具体要求,但督办检查指导较少,学习效果不够明显.2、思想消极不进取。
一是自以为怀才不遇,工作随随便便,甚至自我标榜政治上无所求,工作好坏无所谓,经常散布消极言论。
二是好人主义严重,不愿说真话,不敢抵制和反对歪风邪气,不愿开展相互批评,随波逐流,明哲保身。
三是对前途悲观失望,工作没有积极性。
提拔无望的,工作得过且过;即将退位的,时时告诫自己“栽花不栽刺"。
3、工作漂浮不务实。
一是夸夸其谈,坐而论道。
思路、计划、措施都停留在嘴上,说起来头头是道,落实到实际中却百无一用.二是好练虚功,做表面文章。
安排工作,照着本子念一念;调查研究,隔着玻璃看一看;接待上访,糊弄糊弄劝一劝。
三是纸上谈兵,深入基层不够.用会议贯彻会议,就文件落实文件,平时不深入基层,而是“了解情况靠电话线,入户调查跑沿线,向上汇报超水平线,还说自己在第一线。
”光有唱功,没有做功。
4、纪律散漫不严明。
机关管理松驰,干部上班迟到、下班早退甚至不在岗,不请假不汇报就离岗,抓紧时间去经营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工作或开会时开小差、打瞌睡,上班时间上网聊天、购物、玩游戏、炒股票等;纪律松弛,办事拖拉,敷衍塞责;玩心太重,沉迷于打麻将、玩扑克、唱歌跳舞等娱乐活动。
不作为乱作为整治情况报告3篇

不作为乱作为整治情况报告3篇近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深化县级“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着力解决基层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重要批示精神,在县级“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中,着力解决基层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本文是不作为乱作为整治情况的报告,仅供参考。
不作为乱作为整治情况报告一:依据《王沟学校开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从4月1日起,学校认真组织人员根据岗位职责,采取深入基层走访、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发放调查表等形式,广泛征求服务对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查摆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找准问题根源。
并且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广泛接受群众关于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的举报投诉,通过社会调查、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收集各方面意见,对问题比较集中,反映强烈的,立刻建立台账,明确专人负责,限时进行整改。
规范办学行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每个教师的声誉,关系到学校的形象。
因此,我校领导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一直把规范办学行为,治理教育乱收费作为日常工作来抓。
在开学时我校召开全体教师大会,组织开展了有偿家教、乱订教辅教材、乱收费现象的自查自纠工作,现就我校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工作小组,加强领导不放松学校成立了“规范办学行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与全体教师签定了《禁止有偿家教、乱订教辅教材、乱收费,规范教育行为目标责任书》,并对照相关文件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贯彻文件精神,统一思想不掉队治理有偿家教、乱订教辅教材、乱收费,是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的一项重大措施,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学校乃至全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当前,一些学校或教师个人进行有偿家教、乱订教辅教材、乱收费的现象屡禁不止,已经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不但加重了群众负担,败坏了社会风气,也严重损害了教育的声誉与形象,引起一些群众的强烈不满。
湖北省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办法

湖北省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办法(鄂纪发﹝201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保证处分决定及时准确执行,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指全省各级党的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单位按照规定将生效的处分决定付诸实施的活动。
主要执行事项包括:处分决定的送达与宣布;受处分后职务、级别、工资、医疗、住房及其他待遇的变更;没收、收缴、追缴、责令退赔违纪款物,纠正违纪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非经济利益;处分影响期内年度考核的评定以及限制职级晋升和工资调整;处分决定等材料归入组织人事档案;党员权利的恢复和政纪处分的解除等。
第三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坚持依纪依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相结合,保障受处分人合法权利的原则。
第五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是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处分决定作出机关的职责:(一)处分决定作出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受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送达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卡》(附式1)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附式2);(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抄送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三)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职责:(一)按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宣布或者通报处分决定;(二)依据处分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办理或者直接办理受处分人的职级、工资及其他待遇的变更手续;(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做好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内的职级、工资、年度考核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四)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的组织人事档案;(五)在收到处分决定两个月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处分决定机关;(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对不担当不作为干部进行组织处理的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区对不担当不作为干部进行组织处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区对不担当不作为干部进行组织处理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着力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担当不作为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和《湖北省受处理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组通〔2018〕19号)、《关于在监督执纪中加强和规范运用组织措施的意见》(鄂纪办发〔2017〕3号)、《中共@@市@@区委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办发〔2018〕3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不担当不作为干部进行组织处理,要全面贯彻中央全- 1 -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区委全面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以激励全区广大干部担当作为、奋力谱写新时代@@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科学运用“第一种形态”,聚焦“虚推慢粗软”作风顽疾,加大组织处理力度,形成干部能上能下“新常态”,激励全区干部讲政治、比奉献、抓落实。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委管理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四级主任科员以上职级的干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组织处理包括诫勉、调整职务、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引咎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
第五条组织处理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全面从严;坚持实事求是,体现客观公正;坚持依规依纪,做到准确恰当;坚持惩教结合,强化警示作用。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予以诫勉、调整职务、调离岗位:1.工作重形式轻实效,照抄照转文件、会议贯彻会议,推进上级和区委、区政府部署的中心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2.争先意识不强,分管工作或者承担的县域经济考核指标连续两年在全市排名后三位的;3.对由几个地方或者单位办理的事项,牵头地方或单位不主动牵头,协办地方或单位推诿扯皮,致使工作延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4.不敢啃硬骨头,躲避复杂矛盾,对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环境问题- 2 -处理失职失责,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5.不认真履行维护稳定职责,或者在职责范围内监管不力、决策失误、工作失职、处置不当导致信访问题重生,本辖区本单位连续发生涉稳事故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6.对干部管理“宽松软”、“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或领导班子不团结、长期闹无原则纠纷,年终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综合考评连续两年在全区排名后三位的;7.个人工作热情减退、精神懈怠,或者由于身体健康、能力水平等无法正常履职的;或者个人拒不服从组织分配,干部群众反映较大的;8.其他不担当不作为的情形。
新中国成立以来武汉法治发展的主要历程及经验启示

新中国庆五以耒武汉法治发展的至要历程及经验启禾※o周昕冯明武汉作为国家中心城市,法治文化源远流长。
新中国成立以来,武汉市在巩固政治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创新社会治理等诸多法治领域,取得了丰硕孵,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了重要贡献。
本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武汉法治发展的主要历程及经验启示进行总结回顾,为武汉加快建成国内_流法治城市提供理论参考。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武汉法治发展的主要历程(一)新中国成立初期武汉法制建设的起步(1949—1966)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的工作重心是在实现国家制度根本性变革的基础上,重塑社会规则与法律秩序,捍卫新生人民政权。
武汉解放后,全市上下迅速投入到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城市法制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一是巩固新生政权,恢复国民经济。
武汉市认真贯彻1951年颁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从单纯依靠司法部门到发动广大市民参与,从实行规劝、检举、登记到提出輩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多措并举,有力地巩固了新生政权。
1950年,根据(土地改革法》,武汉市开展了大规模的土地改革,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同时进行清匪反霸,消灭匪霸组织,彻底消灭封建土地占有制度,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全市农业生产大幅增长,财政经济状况取得根本好转。
二是建立国家机构,实现人民民主。
1954年8月,武汉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审议武汉市第一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年度财政预决算报告,选举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收集和听取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1949年6月,武汉市人民政府法院正式成立;1950年初,武汉市人民政府法院更名为武汉市人民法院;1955年再次更名为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设治安庭、经济保卫庭、刑民婚姻庭、房地债务庭等,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1950年7月,武汉市人民检察署建立;1955年更名为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扩充了机构,并成立了城区检察院,行使公诉、侦查贪污等职权。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09•【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程用文2024年5月9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3〕116号)和《湖北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相关工作指引》《湖北省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行动方案》等精神,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对《武汉市统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等19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对《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等3部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市人民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武汉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一、对《武汉市统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第十九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三)删去第二十条。
二、对《武汉市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保护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门站以内的天然气高压管道(以下简称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城市门站以外的长输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和炼油、化工、发电等企业内部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二)将第八条第八项修改为:“(八)进行焊接、烘烤等作业。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自查报告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自查报告近日,我县各单位纷纷开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专项治理活动,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提高服务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党员干部持续转变作风,提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某某单位集中开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动员会,会上由崔主席了宣读《某某县集中开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通过了《某某单位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党委副书记、镇长某某某做了《坚定践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持续深化作风建设》的讲话。
会议要求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强化机关管理;进一步加强建章立制,规范工作程序;切实抓好制度落实,提高工作效率。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以“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为标尺,提高党性修养,全体干部职工要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严肃工作纪律,严格监督检查,坚决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打造一支风清气正、廉洁高效的干部队伍,为推动全市民实现跨越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在周例会上,全体机关干部学习了《某某县集中开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引起广大机关干部的高度重视,掀起“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自查自纠大讨论热潮,形成了凝心聚气、风清气正、谋事干事、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
某某部门以集中整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突出问题为主题,召开了全体党员干部专题学习研讨会。
学习了某某县集中开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及《某某县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全体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对照单位职能和个人承担的岗位职责,逐项检查履职尽责情况;学习研讨中,中层以上领导依次发言,结合个人工作和思想实际,指出自身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突出问题及下一步的整改措施。
讨论中,各位同志也根据发言情况,对其他同志的查找出的问题进行了点评,并对整改措施给与了相关建议。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政府系统开展“文山会海”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政府系统开展“文山会海”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政府系统开展“文山会海”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全市政府系统开展“文山会海”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15日全市政府系统开展“文山会海”问题整改工作方案“文山会海”问题是市委、市人民政府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征求意见过程中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之一。
按照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边学边查边改”的要求,为切实抓好全市政府系统“文山会海”问题的整改,特制订工作方案如下:一、整改内容“文山会海”问题二、整改目标(一)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提高文件质量。
以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各类公文总量比上年减少5%以上,年减少75件以上,简报不超过5种;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名义制发的公文比上年减少10%以上;以各区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简报每区不超过3种,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名义制发的简报每部门不超过2种。
同时,严格控制公文字数和公文发送范围,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
(二)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活动数量,提高会议和活动实效。
以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数量严格控制在绩效目标挑战值以内(即全年80次以内);以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名义召开的专题会、协调会数量比上年减少10%以上;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数量比上年减少10%以上。
同时,要认真解决好只注重会议形式、规格,不注重会议效果的问题。
民警办公秩序问题整改措施

民警办公秩序问题整改措施
目标任务:通过整改,达到机关日常办公程序进一步规范,工作作风进一步好转,建立良好工作作风和严密组织纪律的长效机制。
1完成时限
集中一个月时间,分四个阶段进行,并形成长效机制(第一阶段:抓好集中学习教育,切实提高对整改活动的认识;第二阶段:明确方法、重点,认真查摆存在的突出问题;第三阶段:切实抓好整改落实,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第四阶段:认真搞好总结验收,确保形成长效机制:每个阶段安排时间一周)。
2、工作举措
一是修订完善《人民检察院考勤管理规定》:二是安装指纹考勤机,实行院上下班指纹考勤与部门考勤审核相结合:三是院绩效考评小组与检务督察办公室联合实行不定期督查,并将督查情况每月集中通报一次;四是对违反院考勤规定的人员,按《院绩效考评办法》扣除个人及部门相应分值。
3、完不成整改任务的责任追究
一是各整改责任部门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整改到位,明确今后努力方向:二是对工作任务不落实、走过场,验收不合格的整改责任部门,要进行补课,限期整改,并将验收结果作为院年终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三是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和《院绩效考评办法》,对干警违规行为不隐瞒、不护短,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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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法[2011]65号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关于转发《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
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武中法[2011]217号文件精神,现将《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转发作风建设问责办法通知———————————————————————————抄送:本院领导。
(共印35份)———————————————————————————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办公室2011年11月22日印发
———————————————————————————
附件:
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
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党政机关干部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实行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主要是指得过且过,工作推进不力,创新能力不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业绩平庸,“谋人”不谋事,纪律涣散,贪图享受以及干部“走读”现象严重等。
第五条在党政机关干部受到问责时,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出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六条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问责:
(一)因违背客观规律、违反规定程序等原因,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不能在规定时间和标准内完成的;
(三)在年度考评中领导班子被评定为“一般”或“差”等次的;
(四)不从实际出发、不顾地方财力、违背群众意愿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干部群众反映较大的;
(五)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故意违犯、故意放纵,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六)本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案件、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的;
(七)对本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在机关作风、行政效能等方面存在的“庸懒散”问题,不及时主动查处而被上级机关发现问责的;
(八)对集体决策的事项消极抵制、拖延执行,造成工作损失的;
(九)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不敢管理,做老好人,庸碌无为,造成工作损失的;
(十)对负责的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工作思路不清,进取意识不强,长期打不开局面的;工作中搞随意变通,降低质量和标准的;
(十一)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办事拖拉或者有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对失误、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扩大的;
(十三)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久拖不决,或者态度生硬、方法简单,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四)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
(十五)上班迟到早退,外出不按规定请假,擅自脱岗的;在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玩游戏、炒股票(基金)或者上网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十六)在工作人员招考、招聘、录用、职称评定、选拔任用等工作中违反规定,导致工作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七)在工作中不讲团结、拨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十八)违反政策规定,拉关系、走门子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待遇、资格、荣誉的;
(十九)在年底考评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在民主测评“庸懒散”行为中,被评定为B、C、D等次的;
(二十)散布、传播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信息的;不遵守社会公德,违反职业行为规范,损害职业形象的;
(二十一)用公款超标准、超规格接待的;在外地工作学习中擅自延长停留时间的;用公款旅游的;私自借用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车辆的;公车私用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二)违反公务回避、信息公开、宣传、保密等规定的;
(二十三)违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禁止远城区市管领导干部“走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武纪发[2011]4号)的;
(二十四)对违纪违法行为包庇、袒护、说情,干扰调查处理工作的;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的;滥用自由裁量权办“人情案”、“关系案”的;
(二十五)党政机关干部存在“庸懒散”行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具有本办法第六条(一)至(七)项所列情形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的责任;具有本办法第六条(八)至(二十五)项所列情形的,追究单位领导或者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八条对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停职检查;
(六)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七)免职;
(八)辞退或者解聘。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九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确定问责方式。
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第十条问责对象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认错态度较差的;
(三)对办案人员、投诉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陷害的;
(四)一年内被问责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一条问责对象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二条受到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问责处理的党政机关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交流,并取消当年年度考评评优和各类评先的资格。
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为3—6个月。
停职检查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应根据个人表现、群众意见和组织考核的情况,由问责决定机关决定。
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机关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对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机关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机关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对下列反映本办法第六条所述问责情形的线索,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
(二)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的指示、批示;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中反映的重大问题;
(四)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司法、审计、信访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
(六)年度考评和民主测评结果;
(七)其他应当调查的线索来源。
第十四条对党政机关干部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问责程序启动后,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问责调查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l5个工作日。
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六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问责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被问责人的有关责任材料应及时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问责决定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或者在单位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