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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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办事指南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办事指南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办事指南(企业投资核准、备案类项目)二〇一一年三月目录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公司抽取选定办事指南 (3)建设单位网上抽取选定审图公司密码申请表 (6)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公司抽取情况通知单 (7)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办事指南 (8)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流程图 (14)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申请表 (15)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收件单 (17)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单位承诺书 (18)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复审)受理通知书 (19)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复审)不予受理决定书 (20)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复审)补正材料通知书 (21)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复审)中止办理期限告知书 (22)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复审)终止办理通知书 (2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告知书 (25)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整改通知单 (26)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整改回复单 (27)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整改意见单 (28)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复审办事指南 (3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复审申请表 (35)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复审结果通知书 (36)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备案办事指南 (37)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备案表 (39)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备案变更表 (40)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公司抽取选定办事指南一、办理事项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图公司的抽取、选定。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审查中心)。

市办理窗口:办理地址:小木桥路683号底楼受理大厅一门式受理窗口21号(以下简称受理窗口)办理电话:54614788 - 102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四(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查询网址:咨询电话:54614788 - 1021区县所属管辖范围内项目到各区县相应机构办理。

上海市停车场设置标准

上海市停车场设置标准

上海市停车场设置标准
上海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停车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可以设置限定允许停放时段的时段性道路停车场。

2. 停车需求集中但现有停车资源无法满足的中小学、幼儿园和医院,其周边道路条件允许的,可以设置限定允许停放时段的时段性道路停车场。

3. 夜间停车需求集中但现有停车资源无法满足的商业街区,其周边道路条件允许的,可以设置限定允许停放时段的时段性道路停车场。

4. 停车资源严重不足区域的人行道范围内,条件允许且不影响行人正常行走的,可以设置限定允许停放时段的时段性道路停车场。

此外,商品房配建停车位指标调整为不低于1户1位的标准;医院建筑配建停车库(场)应为外来就医车辆设置预约车辆专用停车区,车位数比例不宜小于新建总车位数的50%;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建设机动车停车设施,缓解家长临时接送孩子上下学的停车难问题。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咨询相关工作人员。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1.22•【字号】宝府办[2012]90号•【施行日期】201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府办〔2012〕90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建设交通委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2年11月2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2〕5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结合新修订的《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基本原则加强规划引领,兼顾发展调控,停车供给体现“适度满足基本车位,从紧控制出行车位”的导向;停车发展符合“以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公共停车场为辅、道路停车场为补充”的原则,重点缓解居住区、学校、医院等社会呼声强烈、供需矛盾突出区域的停车难矛盾。

(二)总体目标通过合理布局、分批建设,完善区域内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促进区域交通资源的合理配置,最终建立动、静态交通相协调,规模适当的机动车停放综合体系,适度满足市民对停车泊位的需求。

2012年底,建立静态交通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协调推进体制,积极遏制重点区域、重点路段乱停车等违法违规行为,制订2013年行动计划。

2015年底,基本形成制度完善、价格合理、服务规范、信息引领的停车管理体系,初步形成与土地功能相匹配、道路交通容量相协调、公交优先战略相适应的静态交通格局。

二、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一)成立领导小组为加强对全区停车工作的统筹指导,有力推进区域静态交通发展,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各有关部门和各街镇为成员单位的区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申请流程及申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申请流程及申

提交材料名称 工商营业执照
原件/复 印件
原件及 复印坚
拥有该停车场用地临时使 原件及
2
用权的证明
复坚
份数 2
2
纸质/ 电子报

要求
工商营业执照中须包含有停车 纸质
场(库)经营范围
纸质
须提供相关管理部门同意该闲 置空地用作临时停车场的会议 纪要、储备用地证明、动迁许 可证明、重大工程办公室或指 挥部委托管理证明及其他有效 证明材料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申请流程及申 请材料目录
一、备案流程
1
二、经营备案申请材料目录
1、公共停车场(库)经营性备案(含等级审核)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1 工商营业执照
停车场(库)土地使用权 2
或建筑物产权证明
原件/复 印件
原件及复 印件
原件及复 印件
份数 2
2
纸质/电 子报件
纸质
纸质
要求
工商营业执照中须包含有停 车场(库)经营范围 若停车场(库)的土地或建筑 物属租赁的,需提供: 1.租赁合同 2.土地或建筑物出租者的土 地使用权或建筑物产权证明
4
纸质 按照要求填写,加盖公章
3、公共停车场(库)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性质变更
序号 1 2 3
提交材料名称
份 原件/复印件

工商营业执照
原件及复印 2

《上海市交通港航公共停车
场(库)经营者名称、法定 原件及复印
2
代表人、经济性质变更备案

表》
《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备案 原件及复印
1
证明》

纸质/电 子报件
3
泊位平面图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沪交法[2014]59号•【施行日期】201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沪交法〔2014〕5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编制指引》(DB31/T545-2011),我局修改完善了涉及交通港航审批及相关事项的办事指南,现经2014年1月24日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和各审批部门严格按照新版办事指南对有关审批及相关事项进行受理和审批。

二、上海市交通港航信息中心做好将新版办事指南挂上“上海交通网”前的准备工作,确保2月1日正式上网。

三、从2月1日起,前来办理审批及相关事项的申请人请依照新版办事指南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对我局的审批办理工作进行监督。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目录0888-01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许可-02核发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车辆营运证-03公共汽车和电车线路或者站点变更0889暂停或者终止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营运审批0891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资质和车辆营运证核发0892客运车辆租赁服务企业经营资质和车辆营运证核发0893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准营证0895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审批0896-0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02省际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0897-01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02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配发-03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运力变更-04省际道路客运班线途经线路变更-05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起讫站点变更-06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停靠站点变更-07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发车时间变更-08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停班、复班-09非沪籍省际客运经营主体相关事项新增、变更0898外省市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0899省际客运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0900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0901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0902-0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0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0903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许可0904核发道路危险货运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0905-01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02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0906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0907核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0908-01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02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车辆备案证明新增、补证0909外省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091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0911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0912核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0913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0914港口工程设计审批(含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0915港口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0916水运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认定0917港口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0918港口经营许可(除理货业务)0919在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审批0920建设港口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审批0921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0922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审批0924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上海市市内运输)审批0926经营国内船舶业务审批0927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0928修建或者设置沿跨内河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审批0929船舶进出港签证0930船舶国籍证书签发(含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0931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093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0933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0936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0939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094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含非机动渡船渡工、非机动船舶驾长、内河游艇驾驶员)0942船员注册0943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签发0944内河特殊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0946船舶检验证书签发0947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材料类乙级、丙级和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0949水运工程质量鉴定0950水运工程质量报监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审核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审核代部初审事项办事指南目录1、外港航道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2、港口深水岸线使用审核(初审)3、港口设施建设工程初步验收4、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甲、乙级,机电工程专项)资质审核(初审)5、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审核6、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审核7、经营台湾海峡两岸间海上直接运输业务审核8、中外合资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登记审核9、经营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船舶运输业务审核10、经营外商独资船务业务许可审核11、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审核12、外资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货物仓储企业设立登记初审13、经营国内沿海、长江省际内河水路运输业务审核14、国内水路运输新增运力业务审核15、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业务审核16、内外贸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业务审核17、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材料类、结构类甲级等级评定核查监管事项办事指南目录1、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2、申领上海市省市际汽车客票3、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运)经营备案4、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运)经营备案车辆新增、补证5、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营备案6、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申领7、机动车性能检测检测报告的申领8、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机动车维修企业经济技术指标月报、年报表样张申领9、港口设施建设工程试运行备案10、多式联运企业备案登记11、外资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货物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登记12、国际海运及其辅助业经营者办理专用发票使用证明13、经营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备案14、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核发。

09 (2014)DGJ08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设置标准

09 (2014)DGJ08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设置标准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Standards for design of traffic and setting up parking garages (lots) i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DG/TJ08-XX-XXXXJXXXXX-XXXX2014 上海前言本标准是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沪建交〔2011〕462号)文件的要求,由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同济大学任主编单位,并会同有关单位,在2006年颁布实施的《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J08-7-2006(以下简称2006《标准》)的基础上修编而成。

近年来,随着上海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和使用量的增速超过道路设施和停车设施供应量,城市交通矛盾日益凸显;为缓解新改建建筑的停车矛盾,并对城市交通进行需求管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交通管理和停车供需的现实情况以及未来5至10年的发展趋势,调整、更新2006《标准》中有关建筑工程停车位指标,成为一项亟需开展的迫切工作。

同时,根据国内外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2006《标准》中建筑工程交通设计相关内容也需要更新,进行及时、全面修编。

本次修编工作就是在此背景下立项进行的。

本次调整主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指标前瞻性原则;区域差别化原则;建筑细分化原则;合理使用上下限原则。

在修编过程中,修编组收集并研究了国家、行业和本市的相关文献和资料,并以城市中心区为重点,对各类主要建筑配建停车库(场)的建设和使用情况深入调研;并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针对本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工作,经反复讨论和修改,提出了兼顾科学性、实用性并适度超前的基本规定、基本尺度和基本指标。

调整内容主要包括对原标准各章节内容进行梳理整合,修改并完善相关术语。

上海规划局车库验收流程及注意事项

上海规划局车库验收流程及注意事项

上海规划局车库验收流程及注意事项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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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专用停车场法规文件

上海市专用停车场法规文件

上海市专用停车场法规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专用停车场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市民的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规。

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二条上海市专用停车场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停车场的选址、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条停车场应具备充足的停车位数量,停车位的布局应合理。

停车位应标明车位编号,方便驾驶员寻找。

第四条停车场应设有指示标志,包括入口、出口、车位指示等标志,以便驾驶员准确找到停车位。

第五条停车场应配备安全设施,包括监控摄像头、报警系统等,确保车辆安全。

第三章停车场管理第六条停车场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停车场应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并公示在明显位置。

停车收费应合理,不得擅自提高。

第八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停车场管理系统。

第九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及时解答驾驶员的疑问,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停车场使用第十条驾驶员停车时应按照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引停放车辆,不得随意停放。

第十一条驾驶员停车时应遵守停车场内的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逆行。

第十二条驾驶员停车时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上,并妥善锁好车门。

第十三条非驾驶员不得擅自进入停车场,不得在停车场内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驾驶员在停车场内违反相关规定的,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等。

第十五条驾驶员在停车场内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及时报警,协助交警处理。

第十六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及时记录和报告停车场内的违规情况,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于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的驾驶员,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扣分等。

第十八条对于停车场管理人员违反管理规定的,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暂停资格等。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对于上海市专用停车场的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及时处理投诉,确保停车场的正常运营。

建立停车场手续流程

建立停车场手续流程

申办停车场许可证程序:1.有停车需求并有场地条件的单位,向当地交警部门提出办理机动车停车场的申请,领取《机动车停车场审批表》。

2.申办单位按照审批表的项目逐栏填写,绘制平面示意图,加盖公章后,返回区交警部门。

3.区交警部门接到申请审批表后,应立即到现场实地踏查、规划和认定,并提出意见上报市交警部门。

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应立即退回并说明原因。

4.市交警部门将参照全市停车场的总体规划和当地的流量情况,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确认该停车场的泊位数量、停车方式和停车时间。

通知申办单位按照审批要求施划泊位标线,设立停车场标志,同时到城管局办理相应的占道手续。

5.由市、区交警部门共同验收后,发放《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

停车场应接受有关部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对《许可证》每年进行一次审验经营性停车场开办申请所需资料: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用合同书、土地红线图、物业委托管理合同;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3、《建筑物消防合格证明》;4、《停车场交通设施平面设计图》;5、《停车场验收意见书》;6、《经营性停车场开办申请表》,《停车场管理单位信息采集表》,申办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7、停车场责任人任命书,须单位法人签名授权,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书(授权谁办理),法人证明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8、停车场专业巡查人员登记备案表、巡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复印件及着统一制服一寸彩照一张。

开办经营性公共停车场,需要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到物价部门备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停车场现场进行勘验,对停车场的出入口、泊位设置及场内交通组织等核查,并出具《市区停车场现场勘验意见书》。

经营者可以就近向所在辖区的交警大队申请现场勘验。

办理费用都不高,就是正常的办证费用,具体可咨询当地办理部门。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 办事流程及申请材料目录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 办事流程及申请材料目录

上海市路政局实地核查, 形成《竣工验收现场调查核实单》
上海市交通委审核, 形成《停车场(库)竣工验收意见单》
1
二、申请材料目录
纸质/

原件/ 份
提交材料名称
电子报

复印件 数

要求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
1 竣工验收审查表
原件 1 纸质 按照规定格式填写
建设项目总体设计文件或 2 初步设计批复以及市交通 原件或 1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 办事流程及申请材料目录
一、办事流程
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将验收材料送上海市路政局 联系人:赵嘉青 53012815



位 补
材料补正后



申请验收材料详见“配建机 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 申请材料目录”
不符合要求 需要补正材料
上海市路政局审核申请材料
材料符 合要求
上海市交通 委予以受理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
5
原件
竣工验收信息单
纸质、
4
按照规定格式填写 光盘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规划验收测绘
资质、符合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
竣工验收测绘质量信誉考核分级管理
要求的第三方测绘机构实施机动车停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
6
原件
竣工验收测绘报告
车场(库)专项测绘,测绘成果报告
纸质、
4
应当包含上述第 5 项《竣工验收信息 光盘
纸质、
4
计和施工单位开展相关交通设施的设 光盘
计和施工,并出具标明停车场(库)
标志、标线设置情况和配套设施、设
备安装情况的停车场(库)交通设施

上海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

上海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发布日期 : 2014-09-24 共阅 5512次•一、适用范围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1281)分项名称:1.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含设计方案审核和设计文件审核)2.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三、办理依据(一)《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

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一)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站、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机动车换乘的枢纽站;(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库)的,公共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建设进行审查。

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附件一:《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议题一、关于停车矛盾突出区域的专用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开放的议题议题:立法规定部分医院、居住区等停车矛盾突出区域周边的单位专用停车场应当向社会提供闲置停车泊位,是否合理、可行?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私家车数量迅速增长,医院、居住区等区域由于规划建设时车位配置标准不高,公共停车矛盾非常突出。

同时,一些专用停车场的泊位经常有一定数量的闲置,如能向社会开放,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停车难”问题,提高停车位的利用效率。

(注:公共停车场(库)是指根据规划建造的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造的经营性机动车停放场所.专用停车场(库)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不对外开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泊位。

)一种观点认为,当前“停车难”是一大城市病,除了建设更多的公共停车场外,充分利用好现有单位专用停车场是自然之义.专用停车场只要有闲置车位的,就应当向社会开放,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

一种观点认为,让社会车辆到单位专用停车场停车,可能会造成停车管理的混乱,同时也会给单位财产、设施带来安全隐患,还要额外加派管理人员提供夜间停车服务等一系列问题.政府可以采取措施鼓1励单位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以自愿为原则,不能强制规定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草案条文:第三十一条(专用停车场的管理)本市举行重大活动期间,公共停车场(库)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库)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公众开放.医院、居住区等公共停车矛盾突出区域,周边专用停车场(库)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将闲置的停车位向公众开放,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

二、关于利用闲置空地开设临时停车场的议题议题:是否应当允许利用闲置空地开设临时停车场?背景介绍:按照规划建设的正规公共停车场(库)要经历规划、交通、环保、消防等各个环节的审批,建设时充分考虑了停车场(库)本身的安全防范以及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上海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

上海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

上海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正文:---------------------------------------------------------------------------------------------------------------------------------------------------- 上海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1991年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减少在道路上停车,确保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旅馆、饭店、办公楼、商业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火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场,是指供各种车辆停放的露天场所;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库,是指供各种车辆停放的室内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库)按其用途分为下列种类:(一)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包括社会停车场(库)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二)专用停车场(库),是指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包括车辆专用及住宅楼配建的停车场(库)。

第五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旅馆、饭店、办公楼、商业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火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但建筑面积小于五百平方米的,可以不配建或不增建停车场(库)。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专业运输部门必须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停放的专用停车场(库)。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配足机动车停车车位确有困难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建筑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库)建筑面积,但必须按所缺机动车停车车位缴纳建设差额费。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填写要求
1.《设计说明》的全部内容均由建设单位打印填写,手写无效。

2.在“建设项目主体建筑功能及其经济技术指标概述”一栏中,
应首先描述项目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指标,然后按主体建筑(包括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不同的使用功能(如居住、办公、商业、餐饮等)分类描述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至少包括其建筑面积,同时根据不同使用功能还应包含住宅户数、体育场馆及影剧院座位数、医院床位数等个性指标),最后描述需要说明的其他特殊情况(如有),本栏中无需描述停车泊位设置情况。

3.在“停车场(库)主要技术指标”一栏中:
(1)对于“划设位置/停车方式/数量/尺寸”指标,应根据不同类型泊位(一般客车泊位、无障碍泊位、货车装卸泊位)分布的不同位置(地面、地下或地上立体多层),分别对应列出不同停车方式(垂直式、平行式、斜列式)所对应的自然数量(不折算)及设计尺寸。

其中:子母式泊位数应按子车位折减前的数量填写,单位为“对”(一个母车位加上其配套一个子车位为“一对”),子泊位、母泊位设计尺寸应一致;机械式泊位还应明确描述其技术形式(升降横移、垂直循环、垂直升降、简易升降、其他),其设计尺寸填写单个停车设备空间所能容纳车辆的最大外廓尺寸(长*宽*高);停车库中同时设置有住宅配套泊位和其他商办、公建等配套泊位的,应明确住宅配套泊位的类型、数量、分布位置。

(2)对于“停车场(库)内部交通设计指标”,应按照设计情况据实填写,一项指标有多个数据的(如通道/坡道宽度、转弯半径、净空高度),可按其最小值和最大值填写数据范围。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机动车停车场(库)环境保护设计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机动车停车场(库)环境保护设计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机动车停车场(库)环境保护设计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1.29
•【字号】沪建管〔2015〕62号
•【施行日期】2015.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机动车停车场(库)环境保护设计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沪建管〔2015〕62号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编的《机动车停车场(库)环境保护设计规程》,经审核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同意,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98-2014,备案号为 J12859-2014,自
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1.2条、5.3.3条、7.0.3条、9.0.2 条为强制性条文。

原《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计规程》(DGJ08-98-200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场设置、审核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场设置、审核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场设置、审核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08•【字号】•【施行日期】2012.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场设置、审核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静态交通管理,科学、合理设置机动车道路停车场,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85号令)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沪府办〔2012〕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场设置、审核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坚持基本原则机动车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总量控制、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基本原则,与区域停车设施供需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交通承载能力相适应,适当缓解“停车难”矛盾。

机动车道路停车场应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设置,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规范标准设置,安排人员管理。

二、明确设置标准(一)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设置机动车道路停车场:1、断头路或四快二慢(含)车道以下,且交通流量较低的,没有固定机非、人非隔离设施的道路,可以设置全天道路停车场。

2、城市道路人行道较宽的,在不影响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设置全天道路停车场。

3、居民住宅区、医院、旅游景点、商业设施等停车需求矛盾突出,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状况在周边道路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场。

4、机动车、非机动车专用道,可以在流量较低的时段,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场。

5、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周边的非主要道路,在接送学生、幼儿时段,可以设置临时机动车停车点,允许短时停车。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的通知(沪交设【2018】1330号)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的通知(沪交设【2018】1330号)
3.交通设施设计、施工相关资质证书是指相关交通设施设计及 施工单位现有的国家或本市相关机构颁发或登记的资质证书或登记 证明材料等;
4.上述表格和图纸均应以 A4 纸格式打印或折叠并逐页加盖建设 单位、交通设施设计及施工单位公章后装订成册,并将上述内容制作 成光盘,粘贴在《交通设施布置图》封底。
40
C.1.08)
域标志。
人行通道标志 应设:人行横道标志、人行横道线。 1、标志设置的完整性:
(DB31/T485-2010: 宜设:区域指向标志、人员位置引 5.4,附录 A.6,附录 导标志、楼梯标志、电梯、人行通 2、标志制作及安装的规范性:
C.1.31-1.33) 道专用标志。
组合引导标志
在车行道及停车区域中单一的引导 1、标志设置的完整性:
5.6.5,附录 C.1.34、 设置无障碍设施标志。
2、标志制作及安装的规范性:
1.36)
休息室标志
提供休息室的停车场(库)宜设置
(DB31/T485-2010:
休息室标志。
5.6.6,附录 C.1.37)
1、标志设置的完整性: 2、标志制作及安装的规范性:
洗手间标志
提供洗手间的停车场(库)宜设置
(DB31/T485-2010: 标志无法满足需求时,宜根据需要 2、标志制作及安装的规范性:
5.6.2,附录 A.5.7) 设置组合引导标志。
陡坡标志
停车场(库)中坡度大于 7%的纵坡 1、标志设置的完整性:
(DB31/T485-2010: 坡脚前 5m 处宜设置上陡坡标志,
5.6.3,附录
坡度大于 7%的纵坡坡顶前 5m 处宜 2、标志制作及安装的规范性:
C.1.05-1.06) 设置下陡坡标志。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6.1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目前,市人民政府正在组织开展《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鉴于该办法关系到道路交通秩序、停车需要等,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将《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草案)》全文予以公布,听取广大市民和各单位的意见。

有关事宜告知如下:一、市民和各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城建法规处,邮编:200003E-mail:******************.cn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4年7月1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四年六月十一日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停车市场秩序,保障停车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秩序,适应城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本市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库),是指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主管和协管部门)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市停车场(库)的相关管理工作。

本市市政、房地、财政、价格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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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发布日期: 2014-09-24共阅5512次•一、适用围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1281)分项名称:1.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含设计方案审核和设计文件审核)2.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三、办理依据(一)《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

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

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一)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站、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机动车换乘的枢纽站;(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库)的,公共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建设进行审查。

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二)市政府《市交通发展白皮书(2013版)》第九章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强化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机制,确保停车配建标准作为强制性审核指标得到有效落实。

(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2〕5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车位配建管理机制,主管部门参与设计方案审核、设计文件审查等阶段的意见征询,在建设项目验收环节,实施停车场(库)专项验收,确保停车设施配建标准作为强制性审核指标得到有效落实。

(四)《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行政审批管理机制的通知》(市交通港口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联合发文,沪交货﹝2011)596号)(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规划,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

加快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驻地停车位(基本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位、路临时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辅助,以城市充电站、换电站为补充的,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

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等单位新建或改造停车场,应当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充分考虑职工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需要,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规划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1.主体名称:市交通委员会;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2.审批权限:(1)市交通委负责对市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受其委托的市政府派出机构(除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审批的建设项目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设计文件审核,并对前期已出具设计文件审核意见的建设项目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

(2)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县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受其委托的区(县)政府派出机构(另含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审批的建设项目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设计文件审核,并对前期已出具设计文件审核意见的建设项目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

(3)市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受其委托的市政府派出机构(除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审批的建设项目包括所有以市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市政府派出机构名义出具审批文书、加盖其公章(含带有编号的印章或受理点业务章)的建设项目,区县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受其委托的区(县)政府派出机构(另含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审批的建设项目包括所有以区(县)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派出机构名义出具审批文书、加盖其公章的建设项目。

(4)除总体按照上述“同级征询、审验一致”的分工要求外,对于以下部分特殊建设项目,实行特殊审批权限分工要求:①对于配建地下(地上)车库设计建筑面积达100000㎡或设计总泊位数达3000个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市交通委直接负责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设计文件审核以及竣工验收工作;②对于由市规划部门审批设计方案但由区县建设部门审批设计文件的建设项目,由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交通委提前报备,并按照市交通委的具体要求直接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文件审核工作;③对于由区(县)规划部门审批设计方案但由市建设部门审批设计文件的建设项目,由市交通委在结合相关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并视情部征询相关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审核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文件审核工作;④对于由市交通委出具设计文件审核意见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建筑性质、建设规模以及项目所在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市交通委可指派相关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工作。

(二)审批容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设计文件(包括总体设计和初步设计)审核,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

(三)法律效力1.通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设计文件(总体设计和初步设计)审核的,可以作为建设项目取得设计方案或设计文件批复的必要条件之一。

2.通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的,可投入正常使用,并作为建设项目通过规划验收、办理房产测绘和产权登记、办理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的必要条件之一。

(四)审批对象从事建设项目开发的建设单位。

五、审批条件(一)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含设计方案、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审核)1.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泊位类型及数量符合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设计分类建筑功能及其经济技术指标,按照市工程建设规《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 08-7)、《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 08-103)有关机动车停车库(场)交通设计、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各类建筑配置无障碍泊位指标的具体技术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相关城市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或专项规划的要求、交通影响评价结论及其专家评审意见,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中配置的小型客车泊位、无障碍泊位、大型客车泊位、货运车装卸泊位等四类泊位的数量及各类型泊位按规定折算后的总泊位数应当符合上述技术规定要求。

当上述各项技术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 08-7)、《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 08-103)为技术基础,经审批机关组织相关专家评估项目建设条件是否受限、停车需求预测是否科学合理、其他替代建设方案或后期管理措施能否保障建设项目稳定运行后的停车供需平衡等因素后,合理确定建设项目配置停车泊位类型及规模。

2.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计符合要求。

按照市工程建设规《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 08-7)、《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 08-103)、《机械式停车库(场)设计规程》(DGJ 08-60)、《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DG/TJ 08-2093)有关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计要求,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部通道和坡道宽度、停车方式、各类型泊位构成比例、设计尺寸及平面布局、主要通道的转弯半径(径)、坡道纵坡及缓坡设置、净空高度等主要设计指标以及其他相关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机动车停车场(库)各类型泊位设置应避免与消防、民防、市政(集水井、排水沟等)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相互占用和影响使用,受到影响的泊位应予调整或撤除。

(二)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1.落实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要求。

根据第三方规划验收测绘单位出具的停车场(库)测绘报告,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泊位类型、数量及有关交通设计应当落实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包括总体设计和初步设计)批复相关要求。

2.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施、设备符合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及其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按照市地方标准《停车场(库)标志设置规》(DB31/T485)、市工程建设规《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 08-7)、市交通行业技术规《公共停车场(库)电子收费系统技术要求》(沪交科〔2013〕713号)的相关技术规定,停车场(库)出入口标志、车行道标志、停车区域标志、人行通道标志等基础标志以及其他标志(组合引导标志、陡坡标志、急转弯标志、无障碍设施标志、休息室标志、卫生间标志、停车库外人行入口标志)和停车场(库)电子收费系统、部电子引导系统等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安装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技术规(市工程建设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等),停车场(库)应按照一定要求和比例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

3.有关规划验收测绘单位、交通设施设计及施工单位承接的停车场(库)专项测绘、交通设施设计及施工工作应符合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测绘、交通设施设计及施工质量信誉考核分级管理要求。

六、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2.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三)申请文书名称1.《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审查表》2.《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文件审查表》3.《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4.《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审查表》5.《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信息单》6.《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测绘报告》7.《市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施布置图》八、审批期限(仅适用市交通委审核项目)(一)受理期限:收件后3个工作日,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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