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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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14-09-24共阅5512次
•一、适用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1281)
分项名称:
1.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含设计方案审核和设计文件审核)
2.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
三、办理依据
(一)《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

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

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一)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站、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机动车换乘的枢纽站;(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库)的,公共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建设进行审查。

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二)市政府《市交通发展白皮书(2013版)》第九章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强化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机制,确保停车配建标准作为强制性审核指标得到有效落实。

(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2〕5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车位配建管理机制,主管部门参与设计方案审核、设计文件审查等阶段的意见征询,在建设项目验收环节,实施停车场(库)专项验收,确保停车设施配建标准作为强制性审核指标得到有效落实。

(四)《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行政审批管理机制的通知》(市交通港口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联合发文,沪交货﹝2011)596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规划,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

加快形成以使用者居住地、驻地停车位(基本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位、路临时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辅助,以城市充电站、换电站为补充的,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

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等单位新建或改造停车场,应当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充分考虑职工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需要,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规划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主体名称:市交通委员会;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2.审批权限:
(1)市交通委负责对市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受其委托的市政府派出机构(除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审批的建设项目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设计文件审核,并对前期已出具设计文件审核意见的建设项目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

(2)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县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受其委托的区(县)政府派出机构(另含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审批的建设项目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设计文件审核,并对前期已出具设计文件审核意见的建设项目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

(3)市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受其委托的市政府派出机构(除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审批的建设项目包括所有以市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市政府派出机构名义出具审批文书、加盖其公章(含带有编号的印章或受理点业务章)的建设项目,区县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受其委托的区(县)政府派出机构(另含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审批的建设项目包括所有以区(县)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派出机构名义出具审批文书、加盖其公章的建设项目。

(4)除总体按照上述“同级征询、审验一致”的分工要求外,对于以下部分特殊建设项目,实行特殊审批权限分工要求:
①对于配建地下(地上)车库设计建筑面积达100000㎡或设计总泊位数达3000个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市交通委直接负责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设计文件审核以及竣工验收工作;
②对于由市规划部门审批设计方案但由区县建设部门审批设计文件的建设项目,由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交通委提前报备,并按照市交通委的具体要求直接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文件审核工作;
③对于由区(县)规划部门审批设计方案但由市建设部门审批设计文件的建设项目,由市交通委在结合相关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并视情部征询相关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审核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文件审核工作;
④对于由市交通委出具设计文件审核意见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建筑性质、建设规模以及项目所在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市交通委可指派相关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实施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工作。

(二)审批容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设计文件(包括总体设计和初步设计)审核,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

(三)法律效力
1.通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设计文件(总体设计和初步设计)审核的,可以作为建设项目取得设计方案或设计文件批复的必要条件之一。

2.通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的,可投入正常使用,并作为建设项目通过规划验收、办理房产测绘和产权登记、办理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的必要条件之一。

(四)审批对象
从事建设项目开发的建设单位。

五、审批条件
(一)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含设计方案、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审核)
1.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泊位类型及数量符合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设计分类建筑功能
及其经济技术指标,按照市工程建设规《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 08-7)、《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 08-103)有关机动车停车库(场)交通设计、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各类建筑配置无障碍泊位指标的具体技术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相关城市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或专项规划的要求、交通影响评价结论及其专家评审意见,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中配置的小型客车泊位、无障碍泊位、大型客车泊位、货运车装卸泊位等四类泊位的数量及各类型泊位按规定折算后的总泊位数应当符合上述技术规定要求。

当上述各项技术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 08-7)、《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 08-103)为技术基础,经审批机关组织相关专家评估项目建设条件是否受限、停车需求预测是否科学合理、其他替代建设方案或后期管理措施能否保障建设项目稳定运行后的停车供需平衡等因素后,合理确定建设项目配置停车泊位类型及规模。

2.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计符合要求。

按照市工程建设规《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 08-7)、《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 08-103)、《机械式停车库(场)设计规程》(DGJ 08-60)、《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DG/TJ 08-2093)有关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计要求,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部通道和坡道宽度、停车方式、各类型泊位构成比例、设计尺寸及平面布局、主要通道的转弯半径(径)、坡道纵坡及缓坡设置、净空高度等主要设计指标以及其他相关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机动车停车场(库)各类型泊位设置应避免与消防、民防、市政(集水井、排水沟等)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相互占用和影响使用,受到影响的泊位应予调整或撤除。

(二)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
1.落实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要求。

根据第三方规划验收测绘单位出具的停车场(库)测绘报告,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泊位类型、数量及有关交通设计应当落实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包括总体设计和初步设计)批复相关要求。

2.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施、设备符合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及其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按照市地方标准《停车场(库)标志设置规》(DB31/T485)、市工程建设规《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TJ 08-7)、市交通行业技术规《公共停车场(库)电子收费系统技术要求》(沪交科〔2013〕713号)的相关技术规定,停车场(库)出入口标志、车行道标志、停车区域标志、人行通道标志等基础标志以及其他标志(组合引导标志、陡坡标志、急转弯标志、无障碍设施标志、休息室标志、卫生间标志、停车库外人行入口标志)和停车场(库)电子收费系统、部电子引导系统等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安装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技术规(市工程建设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等),停车场(库)应按照一定要求和比例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

3.有关规划验收测绘单位、交通设施设计及施工单位承接的停车场(库)专项测绘、交通设施设计及施工工作应符合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测绘、交通设施设计及施工质量信誉考核分级管理要求。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2.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
(三)申请文书名称
1.《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审查表》
2.《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文件审查表》
3.《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
4.《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审查表》
5.《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信息单》
6.《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测绘报告》
7.《市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施布置图》
八、审批期限(仅适用市交通委审核项目)
(一)受理期限:收件后3个工作日,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二)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正式受理后7个工作日;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正式受理后15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1.《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意见单》
2.《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意见单》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

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

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

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

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

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

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十二、申请接收(仅适用市交通委审核项目)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设计方案审核、总体设计文件审核、初步设计文件审核)属并联审批事项,由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收件后分别转送市交通委综合规划处、交通建设处。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的申请接收方式如下:
(一)接收方式:窗口/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市交通委员会交通设施处。

接收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604室(邮编:200125)。

(二)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国定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仅适用市交通委审核项目)
(一)咨询
(021)23115196
(二)网上咨询
建设单位在正式报审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总体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竣工验收前,可根据本机关公布的各阶段受理材料要求备齐相关材料(制作形成电子版)后,一次性打包发送至指定(shjttc163.)进行咨询,本机关将在发出接收回执后的5个工作日通过反馈有关答复意见。

(三)窗口咨询
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604室市交通委员会交通设施处。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604室市交通委员会交通设施处。

(二)投诉
12319
(三)网上投诉
(四)电子投诉
E-mail:
(五)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市交通委员会。

通信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

邮政编码:200125
(六)监察部门投诉
监察部门名称:市交通委员会纪检组(监察室)。

:63269116
通信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1号楼。

邮政编码:200125
十五、办理方式(仅适用市交通委审核项目)
(一)适用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市交通委交通设施处提交竣工验收规定材料后,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由市交通委交通设施处受理后转送市运输管理处进行实地核查;市运输管理处经实地核查后将核查意见报市交通委交通设施处;市交通委交通设施处经办人员经综合书面审查资料及市运输管理处实地核查意见后出具竣工验收审查意见,经设施处处长审批并报市交通委分管主任审定后,制作竣工验收文书并通知送达申请人。

2、适用情形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

(二)适用并联审批。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市规划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并联审批申请时,同时提交本办事指南规定的申请材料,市规划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收件后转送市交通委综合规划处/交通建设处,市交通委综合规划处/交通建设处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交由市交通委交通设施处征询审核意见;市交通委交通设施处经书面审查后出具征询意见,送交市交通委综合规划处/交通建设处汇总后向牵头征询的市规划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馈审核意见。

2、适用情形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

十六、决定公开
对于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事项,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在市交通委员会(/)上公开。

附:
1.《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审查表》
2.《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文件审查表》
3.《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
4.《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审查表》
. . . .
5.《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信息单》
6.《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测绘报告》
7.《市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施布置图》
8、办事流程
9、审核办理所依据的技术标准目录
. .word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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