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播电视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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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广播电视大学章程
目录
序言...... (4)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系统架构 (5)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7)
第四章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8)
第五章学习者 (14)
第六章教职工 (15)
第七章财务与后勤保障 (16)
第八章学校与社会 (17)
第九章标识与校庆日 (17)
第十章附则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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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浙江广播电视大学创建于1979年,是一所以开放教育为主体、多元办学、多种教育类型协调发展的现代远程开放大学。经省政府同意,学校增挂“浙江省社区教育指导中心”、“浙江老年开放大学”两块牌子。
学校奉行“立足浙江、开放办学、服务全民”的办学理念,秉承“求实创新”的校训,坚持面向地方、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山区海岛,适应浙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满足广大社会成员多样化的学习需求,促进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和学习型社会建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中文名称为浙江广播电视大学,简称“浙江电大”;英文名称为Zhejiang Open University,缩写为ZOU。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42号。学校网址为。
第三条学校是由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主要面向成人开展远程开放教育的新型高等学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等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校设置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2
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和能力,依法设置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五条学校主要以培养具备良好职业素养、自主学习和终身发展能力的应用型人才为根本任务。
第六条学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主要开展本、专科教育,同时开展电视中专教育,依法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七条学校实施非学历教育,依法颁发非学历教育证书。
第八条学校承担国家开放大学(中央电大)在浙江地区的人才培养任务。
第二章系统架构
第九条学校实行系统办学,由浙江电大(校本级简称“省电大”)、市级电大、县级电大(学院、分校)、直属学院(分校、教学点)组成。省电大向上承接国家开放大学(中央电大)的教育资源和业务指导,向下指导市级电大、县级电大(学院、分校)、直属学院(分校、教学点)的教学业务。依托系统,学校同时开展社区教育和老年教育,承担浙江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管理中心等职能。
第十条学校实行统筹规划、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分工协作的办学体制。
(一)省电大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管理制度、质量标准;组织开展招生、教学指导、科研服务、资源和技术服务、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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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协调专业、课程和学习资源建设;开展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加强系统建设,为全省电大的发展提供支持。
(二)市级电大的主要职责是:接受省电大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招生、教学、考试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对县级电大(学院、分校)的教学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
(三)县级电大(学院、分校)的主要职责是:接受上级电大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教学辅导、学习支持服务及相关管理工作。
(四)直属学院(分校、教学点)的主要职责是:接受省电大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教学辅导、学习支持服务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浙江省社区教育指导中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开展全省社区教育理论研究、业务指导、资源开发、政策咨询、信息服务和人员培训等工作。依托市社区大学(城市大学)、县(市、区)社区学院、乡镇(街道)社区学校和村居民学习点,构建社区教育网络,服务全省社区教育。
第十二条浙江老年开放大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开展全省老年教育以及全省电大和社区教育系统老年教育的业务指导、教育示范、师资培训、资源开发、平台建设、理论研究、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培训等工作。依托市老年开放大学、县(市、区)老年教育学院、乡镇(街道)老年学校和村居民学习点,形成面向全体、覆盖城乡、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管理规范、教学有序的老年教育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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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学分银行以服务学习型社会建设、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为宗旨,面向全体社会成员开展学习成果登记、认证和学分管理。浙江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管理中心设在省电大,负责学分银行实体运行及各项业务工作开展。各市、县(市、区)依托地方电大建设学分银行分中心。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教学、培训、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二)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教学、培训、科研、行政管理及服务机构,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三)制定人才培养计划,招生并进行教育和管理;
(四)依法依规确定内部收入分配方案;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管理教职员工;
(六)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经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学校自主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保护学习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学校的资产不受侵占、破坏和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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