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部报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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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技术部报告管理规定
1.报告出具工作日
1.1 “出具报告工作日” 定义为业务员接单后,在所需评估资料齐全及与客户沟通协商后,正常情况下出具评估报告所需的工作日。
1.2 一般的抵押报告(含二手楼按揭),正常出具时间为二个工作日(即16 个工作小时);
1.3 较复杂的抵押报告(如土地使用权、酒店、加油站、高尔夫球道、车牌、机器设备及其它特殊评估报告),正常出具时间为四个工作日(即32 个工作小时);
1.4 项目开发贷款、楼宇按揭分析、可行性研究等大型复杂评估报告正常出具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即40 个工作小时);其它类型的特殊报告需报技术部经理协商后确定评估工作日;
1.5 对于要提前出具的评估报告,需经技术部经理批准,由业务员填写《评估报告提前出具申请表》,申请表一式二份,存根联由估价师助理保存,回执联交估价师。
经批准加快的报告出具后,作为对估价师加班的补偿,每加快一天从该业务收费中提取10%的费用给技
术部,加快二天按20%计算,以此类推作为技术部部门收入。
业务员自行出具评估报告者除外。
1.6 每月由估价师助理统计当月各业务员申请提前出具评估报告份数,以供评比,对于提出申请较多的业务员应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客户沟通,以减少申请数量。
1.7 对于估价师无正当原因延误评估报告出具的或因评估报告中出现错误造成延误时间的,如果为估价师的失误,由相应业务员填写“评估报告出错登记表” ,经调查核实后,该报告不计分,并计入考核指标中;如果由于业务员的失误,造成延误时间并需估价师返工的,则由估价师填写“评估报告出错登记表” ,并视情况扣发业务员当月提成奖金100-400 元。
1.8 对于已出具评估报告但因收不到费用而作废的报告,需由业务员填写“评估报告作废申请表”,交估价师助理存档,该报告费用由相应部门承担。
2.评估报告差错界定
对各级内部审核的评估报告,以下情况均属差错范围:
1、评估报告中文字出现错别字超过三个以上者(不含三个)
2、评估报告中有关房地产产权等关键数字如房地产证号、面积、建购价款、价值量、
评估目的、所选用的税表、房地产权利证书等错误;
3、评估报告中计算过程中数据或计算结果错误或出现语言逻辑错误;
4、评估报告中最终评估结果准确性失误;
5、评估报告内容完整性失误(如主要应说明的内容未说明;应指出的内容遗漏)
6、出具的评估报告,因质量原因被银行或客户投诉或退回。
3.评估报告出具管理
3.1 业务员接单后,在填写齐全《物业评估现场勘测表》、《评估报告审查表》、物业位置示意图及物业照片(如果可能)后,交给技术部估价师助理编写评估报告号,估价师助理应认真审查业务员有关表格是否填写齐全,对于填写不全的应要求业务员补全内容,否则估价师助理有权不予放号。
对于已编号的评估报告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再出具时,业务员应及时向估价师助理申请注消报告号,以备他用,估价师助理每月底(27 日)应对本月的评估报告进行统计、清理,对不出具的报告号及时注消,避免空号产生;
3.2 已编号的评估报告一般由估价师助理根据估价师的业务情况予以统一分配,也可由业务员自行与估价师协商。
估价师在出具报告前应对有关资料进行检查,需补充资料的及时与业务员联系,估价师应根据本管理规定中的第7项-报告出具工作日的有关规定及报告的轻重缓急及时按质出具报告,对于不能按时完成的报告应及时向部门经理反映并与业务员协商解决;
3.3 估价师完成评估报告电子稿后,先自查再根据评估报告的难易程度及标的额大小执行分级审核制度。
3.4 经审核通过的评估报告方可由估价师打印正文后交技术部估价师助理统一安排评估报告的复印、装订等工作,估价师助理负责并指导业务员助理统筹完成评估报告的复印、装订、签字、盖章、送审工作,估价师应对所出具报告的复印、装订过程及时间进行跟踪、督促,并在签字时对正式报告内容进行检查,确保评估报告按时按质出具,以减少报告的延误、差错率。
其流程如下:(具体另见评估报告流程图)
3.4.1 估价师助理应根据评估报告的轻重缓急情况统筹安排相应的业务员助理进行评估报告的复印、装订工作,并及时跟催,业务员助理在操作过程中如对正文或附件有疑问,应及时与相关估价师、业务员联系;
3.4.2 业务员助理完成报告装订工作并检查无误后,估价师
凭评估报告审查表交由相关业务员、
检查、签字,技术部经理盖章后,由估价师助理登记报告并在报
告审查表上签字;
343业务员助理凭报告审查表到财务部,经财务部审核后方可加盖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法人代表章,再到管理部加盖公司公章后交由估价师助理保管,由估价师助理通知相关业
务员该报告已出具;对于需送审的报告,则由估价师助理统一安排业务员助理或业务员送审。
3. 4.4业务员助理应认真及时完成评估报告的复印、出具工作,并根据需要自觉加班完成。
4其它
4.1本规定未涉及之内容,以公司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4.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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