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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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保险业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业从业人员行为,提高保险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保险机构的所有从业人员。

第三条保险业从业人员应遵循“诚信、专业、服务、创新”的原则,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任职资格与培训第四条保险业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3. 具有与从事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4. 持有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保险机构颁发的相关资格证书。

第五条保险业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保险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业务规范与行为准则第六条保险业从业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范: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行业自律规范;2. 诚实守信,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3. 公平竞争,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4. 保守客户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信息;5. 积极履行保险代理、经纪职责,为客户提供专业、周到的服务。

第七条保险业从业人员在行为上应遵守以下准则:1.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2. 不得接受或索取贿赂;3. 不得参与任何违法活动;4. 不得违反社会公德,损害保险行业形象;5. 不得参与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活动。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八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

第九条考核内容包括:1. 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行业自律规范情况;2. 诚实守信、服务态度、业务水平等方面;3. 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情况;4. 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第五章处罚与责任第十条保险业从业人员违反本制度,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 警告、通报批评;2. 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3. 解除劳动合同、辞退;4. 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保险机构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发生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近十年保险公司内控管理行政处罚分类梳理

近十年保险公司内控管理行政处罚分类梳理

近十年保险公司内控管理行政处罚分类梳理引言INTRODUCTION2021年6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的通知》,组织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

我们在工作项目中,搜集2013年至今”与保险公司内控管理“相关的公开处罚案例,约200件,并按照保险公司内控框架进行分类梳理,现分享给大家,随附典型案例,以供业内同仁参考。

一、内控制度不健全1.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制度不健全2.执业登记管理制度不健全3.销售过程和品控制度不健全4. 业务经营内控制度不健全5.渠道制度不健全......二、内控管理/机制/制度执行不到位、缺失(一)销售控制不到位1.销售人员和机构控制问题2.销售过程和品质控制问题(二)运营控制不到位1.产品控制问题2.承保控制问题3.保全控制问题4.理赔控制问题5.客户服务控制问题6.业务单证控制问题(三)基础控制不到位1.公司治理问题2.人力资源控制问题3.行政控制问题4.计划财务控制问题5.风险管理问题6.再保险业务管理问题7.分支机构管理问题8.内控监督机制问题上篇:整体情况分析公开检索数据来看,近十年与保险公司内控管理问题相关的处罚200件以上。

随着内控合规管理建设深化,近两年处罚数量增长明显。

从处罚公司类型上来看,相较于财险公司,人身险公司此类处罚略多。

由于业务类型不同,人身险公司与财险公司违规表现有所差异,典型表现为人身险公司销售人员和销售过程/品质管控问题较多。

下篇:体系分类梳理一、内控制度不健全1.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制度不健全【示例】规范从业人员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制度建设缺乏针对性,管理制度中未明确合同制等从业人员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行为要求和惩处规定。

(银保监罚决字〔2019〕21号)【示例】辖内多名个人代理人介绍多位客户在XX安银行开设储蓄账户、申请银行贷款、申请普惠贷款、申购XX所理财产品,并从XX银行、XX普惠、XX 所等三家集团内部子公司获取奖励资金。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6年版)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6年版)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6年版)第一部分基本管理5第一章总则5第二章业务人员的招募及异动11第三章业务人员的职责24第四章业务人员的日常管理27第五章业务人员品质管理39第六章组织归属64第二部分各级业务人员的福利69第一章业务人员的四项基本福利69第二章养老公积金71第三章基本养老补贴74第四章长期服务奖75第三部分各级业务人员的待遇77第一章待遇基本规定77第二章H+类机构业务人员的待遇81第三章H类机构业务人员的待遇100第四章超A类机构业务人员的待遇118第五章A类机构业务人员的待遇135第四部分各级业务人员的考核151第一章考核基本规定151第二章H+类机构业务人员的考核156第三章H类机构业务人员的考核170第四章超A类机构业务人员的考核185第五章A类机构业务人员的考核199-3-第五部分综合开拓业务的待遇和考核规定214第一章总则214第二章综合开拓待遇规定215第三章营销员综合开拓考核规定216第六部分附则217-4-第一部分基本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开拓个人寿险市场,规范个人营销业务人员的招募入司、职责、从业守则、日常管理、福利保障、品质管理、待遇、业务考核以及营销组织架构等事项,满足营销业务人员生涯规划,保证营销业务队伍质量,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规定,特制定《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6年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的招募条件,与我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获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外勤人员;本办法所称“入司”,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招募条件的人员与我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生成业务代码并与我司形成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条业务人员的日常管理、业务考核、待遇、福利保障等事项,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办理.第四条业务人员可选择组织发展和行销发展两种方式。

保险公司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作为一家保险公司,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人寿险业务人员队伍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规范和提高人寿险业务人员的素质,保险公司应该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

1. 人才招聘首先,保险公司需要设计完善的人才招聘机制。

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招聘人才,比如公开招聘、内部推荐、校园招聘等方式。

招聘人员时,公司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人选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良好的沟通、表达和谈判能力。

•人选应具备较高的道德和职业素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职业操守。

•公司可以根据岗位的不同,在招聘过程中进行考试或面试,以确保所招聘的人员能够胜任工作。

2. 岗位培训保险公司应该为人寿险业务人员设计相应的岗位培训计划。

培训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2.1 产品知识培训人寿险业务人员应该对公司的产品及其特点有充分的了解,以便能够满足客户的需求并进行有效的销售。

因此,公司需要为业务人员设计相应的产品知识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应包括公司的保险产品、产品特点及产品销售技巧等。

2.2 销售技巧培训销售技巧是人寿险业务人员必备的能力之一。

公司应该为员工设计相应的销售技巧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应包括如何与客户有效沟通、如何挖掘客户需求、如何加强客户信任感等知识点。

2.3 服务知识培训人寿险业务的服务环节非常重要。

公司应该为员工设计相应的服务知识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应包括如何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如何解决客户的问题、如何维护客户关系等知识点。

3. 聘用和培训成果检测人才招聘和岗位培训是很重要的一环,但是它们并不是独立的环节。

公司在聘用和培训结束后还需要进行成果检测。

公司可以通过工作其他、销售业绩、客户满意度调查等方式来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

对于表现出色的员工,公司可以进行奖励;对于表现不佳的员工,公司可以进行必要的辅导,提高业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4. 奖惩措施公司需要针对人寿险业务人员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

对于表现优异的员工,公司可以给予奖金、荣誉证书等奖励;对于表现不佳的员工,公司可以进行扣减绩效工资、增加工作量、调整岗位等处罚措施。

中国人寿基本法

中国人寿基本法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下称本公司)委托的个人代理人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本公司的委托,向本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第三条个人代理人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本公司与个代理人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个人代理人的管理工作由各级分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部门和支公司负责。

各级分公司设立个人代理人管理部门,为个人代理人的主管部门。

区、县支公司是个人代理人人员管理的基本单位,接受上级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支公司依次下设营销部、营销分部、营销处、营销分处和营销组,分别由部经理、分部经理、处经理、分处经理和组经理负责。

营销部的称谓为:支公司名称+序号(第××)营销部。

支公司所辖各级营业单位图示如下:第三章人员录用第七条个人代理人录用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和50周岁之间;(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一)有不良嗜好,有犯罪记录的;(二)因违反《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而被本公司和其他公司解除代理合同的。

第九条待录用人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填写《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登记表》(见附表);(二)本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原件;(四)近期一寸冠照片两张;(五)本公司认为必须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人员录用的程序如下:(一)待录用人员由增员主管进行初审后,填写《个人代理人登记表》,再由公司审核确认。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一)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二)保险代理机构(含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工作的人员;(三)其他受保险公司委托,从事保险招揽介绍、保险销售的人员。

第三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进行执业登记,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负责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等机构,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可以组织实施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等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1第二章从业资格第七条申请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应当通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下列条件:(一)高中以上学历;(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公告下一年度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考试大纲、考试时间及参考教材。

保监局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统一安排,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辖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年度安排计划,并对外公告。

第九条报名参加保险销售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复印件;(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由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组织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中国人寿基本管理制度

中国人寿基本管理制度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寿险基本管理制度(A类地区)二〇〇四年六月目录第一篇总则…………………………………………………3第二篇个人寿险组织结构和个人寿险运行机制……………9第三篇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制度…………………………14第一章业务人员岗位职责……………………………………15第二章业务人员晋升及维持考核制度………………………16第三章业务人员晋升、降级及异动管理规定………………21第四章业务人员薪酬及福利待遇规定………………………34第五章业务人员薪酬发放管理规定…………………………37第六章业务人员业绩考核与业绩查询规定…………………43第七章业务人员保荐管理制度………………………………47第八章业务人员合同管理制度………………………………54第九章业务人员从业证书管理制度…………………………68第十章业务人员考勤管理制度………………………………78第十一章客户管家协会章程……………………………………89第十二章业务人员行为规范……………………………………92第十三章业务人员办公职场管理规定…………………………94第十四章业务人员违规处理办法………………………………111第十五章业务人员离职及退职管理规定………………………116第四篇个人寿险业务管理人员管理制度……………………123第十六章业务管理人员岗位职责………………………………124第十七章行销总监晋升及维持考核制度………………………153第十八章见习行销总监晋升及维持考核制度…………………156第十九章专职讲师晋升及维持考核制度………………………158第二十章兼职讲师晋升及维持考核制度………………………1631第二十一章行销总监招募办法……………………………………167第二十二章专职讲师招募办法……………………………………168第二十三章兼职讲师招募办法……………………………………173第二十四章特殊贡献讲师评选办法………………………………178第二十五章行销总监薪酬及福利待遇规定………………………182第二十六章见习行销总监薪酬及福利待遇规定…………………184第二十七章兼职讲师薪酬补充规定………………………………185第五篇个人寿险业务管理制度………………………………186第二十八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招募管理制度……………………187第二十九章个人寿险业务计划管理制度…………………………200第三十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行销管理制度……………………206第三十一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客户服务品质评价制度…………215第三十二章个人寿险客户资源分配管理制度……………………217第三十三章个人寿险预警制度……………………………………2282第一篇总则3一、公司《个人寿险基本管理制度》的设计原则(一)以公司核心价值观为制度设计的根本;(二)能够系统性地解决目前寿险市场普遍存在的主要问题;(三)借鉴企业发展研究的最新成果,把握国内寿险市场的发展趋势;(四)遵循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五)能够集中体现中资寿险公司的本土优势;(六)实现公司运作的标准化要求。

平安人寿保险基本法之欧阳德创编

平安人寿保险基本法之欧阳德创编

37《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平安第一部分基本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人员的聘用及异动………………...……第三章业务人员的工作职责………….…………………;第四章业务人员日常管理…………….…………………;第五章业务人员的品质管理办法………….……………;第六章组织归属…………《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平安第一部分基本管理………….……………….…………………5-48第一章总则………………………….…………………………5-8第二章业务人员的聘用及异动………………...……………9-20第三章业务人员的工作职责………….……………………20-23第四章业务人员日常管理…………….……………………23-34第五章业务人员的品质管理办法………….………………34-44第六章组织归属…………………………….………………45-48第二部分业务人员的福利……………………………………49-54第一章业务人员的三项基本福利………….……………….49-49第二章养老公积金………….………………………………50-50第三章基本养老补贴…………………………………………50-51第四章长期服务奖……………………………………………51-54第三部分业务人员的待遇…………………………………54-98第一章待遇基本规定……………………..……………….54-56第二章A类机构业务人员待遇…….………………………56-70第三章B类机构业务人员待遇………..……………………70-84第四章C类机构业务人员待遇…………..…………………84-98第四部分业务人员的考核……………………………..……98-141第一章考核基本规定……..……………….………………98-102第二章A类机构业务人员考核…………...………………102-115第三章B类机构业务人员考核…………….……………115-128第四章C类机构业务人员考核…………………………128-141第五部分附则…….………………..…...……..…………141-141第六部分附件…….………………..…...…………………141-142第一部分基本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为开拓个人寿险市场,规范个人营销业务人员的招聘入司、工作职责、从业守则、日常管理、品质管理、薪酬待遇、业务考核、福利保障以及营销组织架构等规定,满足营销业务人员生涯规划,保证营销业务队伍质量,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代理人暂行管理规定》特制定2005年《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修订稿)—规章制度(最新整理)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修订稿)—规章制度(最新整理)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修订稿)—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司良好形象,规范业务人员行为,奖优罚劣,促进寿险业务健康发展,共建中国道德标准最高的保险公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业务人员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的录用条件,经公司委托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营销与收展系列人员。

第二章嘉奖第三条业务人员有下列各事项之一,且经公司“业评会”审查认定属实的,将予以适当嘉奖:(一)有具体事例或言行维护公司形象、赢得荣誉,取得一定社会效益的;(二)为维护公司利益或保护财产安全见义勇为的;(三)热心参与公益活动,对树立公司形象、维护公司品牌做出贡献的;(四)为公司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对提升公司经营绩效做出贡献的;(五)经常协助推动公司各项训练活动,对业务同仁的工作绩效有长期助益的;(六)服务品质良好、业绩优秀且在公司服务年限长的;(七)其他特殊优良事迹。

第四条业务人员有上述各项情形之一者,“业评会”可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一) 书面奖励;(二) 颁发奖状或奖牌;(三)颁发奖金;(四)提供培训机会;(五)受邀参加年度表彰大会,并接受优良事迹表彰;(六)其他适当奖励。

第三章罚则第五条业务人员发生违规行为,经公司“业评会”审查认定属实,根据该行为性质,予以警告、记过、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等处分。

第六条代签名在投保书、新契约审核函件、体检报告书中的健康告知、各类疾病问卷、授权委托书、委托转帐合同、保单回执及各类变更申请书等保险资料上公司规定需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监护人)亲笔签名却非客户本人签名的,业务员有过失的,警告一次;业务员代客户签名的,记过一次;造成公司或客户损失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误导客户(一)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的宣传说明,或曲意解释条款、投保规则、保全规则,或擅自修改、变更投保书和保单资料、擅自提高、减低保险费率,私自篡改或曲意解释产品说明书内容;(二)向客户夸大或承诺投资收益、分红红利,或夸大资金投资渠道、保险保障利益;(三)向客户隐瞒投资风险事实、投资账户保费分配方式、公司向客户收取的投资账户的各项费用及收取比例。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分级管理办法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分级管理办法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分级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建立业务人员品质档案,实行差异化管理,引导业务人员全面提升业务品质,实现业务人员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公司的长期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业务人员”,指经本公司委托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年资满半年的营销与收展系列业务人员。

对于未达到年资要求的业务人员,可对其业务品质进行记录,但不进行等级评定。

第三条契约品质指标的设置契约指标标准评分新契约问题件一件 -1(在半年考核期内,第一件不计分,但累计计分不超过-5分)犹豫期退保一件 -2短期出险拒赔件一件 -10第十三月继续率≥75% 0[70%,75%) -2[0,70%) -3短险赔付率 [0,50%] 0(50%,60%] -1(60%,100%] -2100% -3(一)新契约问题件:在新契约作业处理过程中产生问题描述、下发新契约审核通知书的新契约件(同一投保件问题下发超过二次以上计为一件问题件)。

不包括体检、契约调查、延期、拒保及加费问题件。

(二)犹豫期退保件:在保险合同的犹豫期内退保的寿险新契约保件。

(三)第十三月保费继续率: 十三个月后仍有效的保单保费之和/十三个月前承保的保单保费之和其中十三个月前承保的保单不含犹豫期退保件、趸交保费件同死亡件。

(四)短险赔付率=累计赔付金额/累计经过承保保费经过承保保费=保险责任经过期间/365*净保费以考核期为2021年上半年为例:分子:该业务员2021年7月1日—2021年6月31日之间的短险总赔付金额分母:该业务员2021年7月1日—2021年6月31日之间的短险总经过保费(五)短期出险拒赔件:保险合同生效后两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且被拒赔的保件。

第四条不良行为品质分值的设置(一)不良品质行为:按《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修订稿)》中对不良品质进行警告、处分、解约的处理分别对同一行为设置不同的分值,营销部在进行确认时将根据“业务品质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业评会”)以书面形式提交的业务人员品质评定结论进行扣分并录入品质管理系统。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银保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银保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

Ⅹ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银保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试行)目录总则 ...................................................................................................................................... - 3 - 第一章个银保险业务组织架构................................................................................... - 3 - 第一节理财顾问 ...................................................................................................... - 3 - 第二节渠道经理 ...................................................................................................... - 4 - 第二章个银保险业务人员人事管理........................................................................... - 5 - 第一节职业生涯规划 .............................................................................................. - 5 - 第二节招聘管理 ...................................................................................................... - 5 - 第三节入职管理 ...................................................................................................... - 6 - 第四节异动管理 ...................................................................................................... - 6 - 第五节解除劳动合同 .............................................................................................. - 6 - 第三章个银保险业务人员薪资福利........................................................................... - 7 - 第一节个银保险业务人员福利津贴....................................................................... - 7 - 第二节个银保险业务人员薪资体系....................................................................... - 7 - 第四章个银保险业务人员考核办法........................................................................... - 9 - 第一节考核期的确定 .............................................................................................. - 9 - 第二节业务人员类别套转..................................................................................... - 10 - 第三节个银保险业务人员考核指标..................................................................... - 10 - 第五章附则 ................................................................................................................ - 11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银保险渠道业务管理,完善销售队伍组织架构,构建优势薪资体系和积极灵活的考核机制,打造新形势下具行销支持力与团队作战能力的个银保险业务队伍,实现个银保险业务的差异化、突破性快速发展,特制定《ⅩⅩ人寿个银保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3版)》,以下简称《基本法》。

太平人寿保险 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 版

太平人寿保险 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 版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营销组织架构及业务人员工作职责 (2)第三章业务人员的招募与离职处理 (5)第四章业务人员日常管理 (10)第五章业务人员待遇 (19)第六章业务人员考核 (32)第七章业务人员福利保障 (43)第八章附则 (4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务人员的展业行为,满足业务人员职涯规划需要,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特制定《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2013年)》(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招募条件,取得当地保险监督机构认可的保险销售资格,与我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并获得我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代理人。

第三条业务人员的待遇、考核、福利、奖惩、工作规范及业务品质等事项的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须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业务人员职级共计四阶九级。

第一阶为一般代理人,包括试用业务员(Trainee Agent)、正式业务员(Career Agent)、业务主任(Unit Supervisor);第二阶为业务经理,包括业务经理一级(Agent Supervisor)、业务经理二级(Senior Agent Supervisor);第三阶为高级业务经理,包括高级业务经理一级(Unit Manager)、高级业务经理二级(Senior Unit Manager);第四阶包括区域总监(Agency Director)、区域总经理(Senior Agency Director)。

第五条本办法的考核规定不得作为竞赛奖惩的工具任意加以变动。

各机构不得用行政或竞赛激励等办法促使营业组和营业部的扩张和裂变。

第二章营销组织架构及业务人员工作职责第一节营销组织架构第六条公司下辖各级机构个险业务队伍实行四级管理。

其组织架构如图所示:第七条第八条的高级业务经理担任。

第九条营业部下设营业组,主管由按照本办法规定晋升的业务经理担任。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试行 2012A版)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试行 2012A版)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2 A版试行)第一章个人寿险《基本法》实施基本规定第二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从业守则第三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工作职责第四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业务品质管理规定第五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招募管理规定第六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调动管理规定第七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解除代理合同管理规定第八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职级变更管理规定第九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出勤管理规定第十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会报管理规定第十一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福利保障第十二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佣金项目与标准第十三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考核基本管理规定第十四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考核项目与标准第十五章个人寿险客户经理管理办法第十六章附则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2 A版试行)第一章个人寿险《基本法》实施基本规定第一条为开拓个人寿险市场,规范个人营销业务人员招募录用、工作职责、从业守则、日常管理、品质管理、佣金待遇、业务考核、福利保障以及营销组织架构等规定,满足营销业务人员职涯规划,保证营销业务队伍质量,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特制定2012版《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基本法》)。

第二条《基本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招募条件,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与我公司签订《个人寿险保险代理合同》(以下简称《代理合同》)并取得本公司《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从事个人寿险产品销售、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除转任制业务人员外,《基本法》所称业务人员与公司为代理关系。

第三条业务人员可选择组织发展序列或个人发展序列。

组织发展序列包括见习保险顾问、正式保险顾问、业务主任、高级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业务总监等职级;个人发展序列包括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资深客户经理等职级。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二○○六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营销组织架构及业务人员工作职责 (3)第三章业务人员的招募与离职处理 (5)第四章业务人员日常管理 (9)第五章业务人员待遇与考核 (18)第六章业务人员福利保障 (84)第七章附则 (88)附注名词释义 (8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务人员的展业行为,满足业务人员职涯规划需要,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特制定《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2006年)》(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招募条件,取得当地保险监督机构认可的保险销售资格,与我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并获得我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代理人。

第三条业务人员的待遇、考核、福利、差勤、奖惩、工作规范及业务品质等事项的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须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业务人员职级共计四阶九级。

第一阶为一般代理人,包括试用业务员(Trainee Agent)、正式业务员(Career Agent)、业务主任(Unit Supervisor);第二阶为业务经理,包括业务经理一级(Agent Supervisor)、业务经理二级(Senior Agent Supervisor);第三阶为高级业务经理,包括高级业务经理一级(Unit Manager)、高级业务经理二级(Senior Unit Manager);第四阶包括区域总监(Agency Director)、区域总经理(Senior Agency Director)。

第五条本办法的考核规定不得作为竞赛奖惩的工具任意加以变动。

各机构不得用行政或竞赛激励等办法促使营业组和营业部的扩张和裂变。

第二章营销组织架构及业务人员工作职责第一节营销组织架构第六条公司下辖各级机构个险业务队伍实行四级管理。

其组织架构如图所示:第七条营业区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该营业区工作。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基本法2016版B类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基本法2016版B类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员管理基本办法(2016版B类)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业务人员的组织与管理 (1)第三章业务人员招聘与离职 (7)第四章业务人员福利 (9)第五章业务人员待遇 (10)第六章业务员考核 (16)第七章附则 (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塑造诚信、专业的保险营销队伍,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对所属业务人员实施统一、规范、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营销员管理基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或公司同意的其他形式用工合同,受公司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个人。

第三条业务人员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相关规定。

业务人员从事公司授权的保险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时,不得使用公司业务人员身份,并且明确表明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与公司无关。

第二章业务人员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业务人员管理职能部门(一)业务人员由公司各级个险部负责管理;(二)省公司个人保险部负责全省个险业务人员制度建设、激励机制建设、业务技能提升体系建设,指导公司个人业务发展;(三)地市机构个险部为业务员队伍的管理部门,指导所辖业务人员业务发展、队伍建设及培训工作,负责对业务人员进行考核;(四)区县机构个险部主要负责团队招聘、衔接教育、日常管理、业务追踪等工作。

第五条业务人员职业生涯规划业务人员分为两大职业发展系列:(一)行销系列:共分五个职级,包括见习客户经理、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资深客户经理、行销总监;(二)组织发展系列:共分三个层级六个职级,包括营业组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以及营业区负责人;其中营业组负责人含主任、高级主任;营业部负责人含部经理、高级部经理;营业区负责人含区总监、高级区总监;第六条业务人员职责(一)行销系列业务人员工作职责1、宣传公司文化和保险知识;2、收集整理准客户信息并进行拜访;3、为客户提供销售及售后服务,且按照准确、完整、安全、保密的原则,收集、记录客户信息,并将客户信息真实、完整地提交给公司,保证公司业务经营和客户服务的需要;4、协同公司招募业务人员;5、参加早夕会、业务会议、培训及公司组织的其他活动;6、参加公司指定的渠道资源拓展活动并按公司要求为渠道客户提供相关服务;7、拟定年计划、月计划和周目标,填写拜访记录,进行自我活动量管理;8、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二○○六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营销组织架构及业务人员工作职责 (3)第三章业务人员的招募与离职处理 (5)第四章业务人员日常管理 (9)第五章业务人员待遇与考核 (18)第六章业务人员福利保障 (84)第七章附则 (88)附注名词释义 (8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务人员的展业行为,满足业务人员职涯规划需要,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特制定《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2006年)》(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招募条件,取得当地保险监督机构认可的保险销售资格,与我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并获得我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代理人。

第三条业务人员的待遇、考核、福利、差勤、奖惩、工作规范及业务品质等事项的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须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业务人员职级共计四阶九级。

第一阶为一般代理人,包括试用业务员(Trainee Agent)、正式业务员(Career Agent)、业务主任(Unit Supervisor);第二阶为业务经理,包括业务经理一级(Agent Supervisor)、业务经理二级(Senior Agent Supervisor);第三阶为高级业务经理,包括高级业务经理一级(Unit Manager)、高级业务经理二级(Senior Unit Manager);第四阶包括区域总监(Agency Director)、区域总经理(Senior Agency Director)。

第五条本办法的考核规定不得作为竞赛奖惩的工具任意加以变动。

各机构不得用行政或竞赛激励等办法促使营业组和营业部的扩张和裂变。

第二章营销组织架构及业务人员工作职责第一节营销组织架构第六条公司下辖各级机构个险业务队伍实行四级管理。

其组织架构如图所示:第七条营业区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该营业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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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6年版)第一部分基本管理 (5)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业务人员的招募及异动 (11)第三章业务人员的职责 (24)第四章业务人员的日常管理 (27)第五章业务人员品质管理 (39)第六章组织归属 (64)第二部分各级业务人员的福利 (69)第一章业务人员的四项基本福利 (69)第二章养老公积金 (71)第三章基本养老补贴 (74)第四章长期服务奖 (75)第三部分各级业务人员的待遇 (77)第一章待遇基本规定 (77)第二章H+类机构业务人员的待遇 (81)第三章H类机构业务人员的待遇 (100)第四章超A类机构业务人员的待遇 (118)第五章A类机构业务人员的待遇 (134)第四部分各级业务人员的考核 (151)第一章考核基本规定 (151)第二章H+类机构业务人员的考核 (156)第三章H类机构业务人员的考核 (170)第四章超A类机构业务人员的考核 (184)第五章A类机构业务人员的考核 (199)-3-第五部分综合开拓业务的待遇和考核规定 (214)第一章总则 (214)第二章综合开拓待遇规定 (214)第三章营销员综合开拓考核规定 (216)第六部分附则 (217)-4-第一部分基本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开拓个人寿险市场,规范个人营销业务人员的招募入司、职责、从业守则、日常管理、福利保障、品质管理、待遇、业务考核以及营销组织架构等事项,满足营销业务人员生涯规划,保证营销业务队伍质量,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规定,特制定《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6年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的招募条件,与我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获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外勤人员;本办法所称“入司”,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招募条件的人员与我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生成业务代码并与我司形成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条业务人员的日常管理、业务考核、待遇、福利保障等事项,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业务人员可选择组织发展和行销发展两种方式。

组织发展的职级包括试用业务员、正式业务员、业务主任、高级业务主任、资深业务主任、营业部经理、高级营业部经理、资深营-5-业部经理、业务总监、高级业务总监、资深业务总监。

行销发展的职级包括试用业务员、正式业务员、行销主任、高级行销主任、资深行销主任、行销经理。

组织发展人员与行销发展人员可相互转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主管”,是指各级业务主任、营业部经理和业务总监;“行销主管”是指各级行销主任及行销经理;本办法所称“营业部”,是指各级营业部经理、业务总监所辖的营业单位;本办法所称“营业组”,是指营业部之下,由各级业务主任所辖的营业单位;本办法所称“直辖”,是指由业务主管直接管辖的各级业务人员在内的营业单位。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初年度佣金”,是指业务人员销售保单于第一保单年度所领取的佣金,计算公式如下:初年度佣金(以下简称FYC)=初年度保费×初年度佣金率。

初年度佣金的发放适用如下规则:(一)新契约回访成功且问题件已处理完成的保单方可发放初年度佣金。

若新契约回访及问题件处理在保单生效月次月13号(含)前完成,则发放100%的初年度佣金,否则将暂扣100%佣金,待新契约回访及问题件处理完成后,再予以发放。

(二)若保单回执在保单生效月次月13号(含)前回销,则发放100%的初年度佣金,否则将预留50%的佣金,待其-6-回执回销后,再予以发放。

(三)若该保单为短期契约转换,则佣金按如下规则发放:对先退保旧单,后投保新单的情况:新保单佣金未超过旧保单佣金的,不发放佣金;新保单佣金超过旧保单佣金的,只发放超过部分的佣金。

对先投保新单,后退保旧单的情况:新保单佣金低于旧保单佣金的,扣回新保单所有佣金;新保单佣金超过旧保单佣金的,扣回旧保单所有佣金。

备注:1.定义:同一被保险人新旧保单的生效日期与解约日期相距在180天之内,无论新旧保单是否为同一业务人员,均属于短期契约转换。

2.相关释义:新保单是指新生效的主险保单,但不含新增附约、追加销售项目产生的新契约;旧保单是指在新保单生效之前同一被保险人的保单,但不含永久失效保单、附加险、一年期主险、银行保险保单。

3.操作时间:对于先退保后投保的情况,在新保单生效月操作;对于先投保后退保的情况,在旧保单退保月操作。

4.发放的佣金参与相关待遇和考核的计算,件数参与待遇和考核的计算。

(四)若该单属于电销单转投个险单,按照如下短期契约转换规则发放佣金:对先退保电销单,后投保个险新单的情况:个险保单佣金未超过电销单保费对应的营销区拓佣金的,不发放佣金;超过的,只发放超过部分的佣金。

对先投保个险新单,后退保电销单的情况:个险保单佣金低于电销单保费对应佣金的,扣回个险保单所有佣金;超过的,扣-7-回电销单保费对应的佣金。

备注:1.定义:同一被保人个险单生效日在电销单的解约日期后180天内,或个险单生效日在电销单的解约日期前180天内且晚于电销保单生效日,均属于电销保单短期契约转换。

2.电销单保费对应的营销佣金计算方式为:电销AFYP×营销佣金率(保费=AFYP 时);营销佣金率指新承保保单险种佣金率。

3.操作时间:对于先退保后投保的情况,在新保单生效月操作;对于先投保后退保的情况,在旧保单退保月操作。

4.发放的佣金参与相关待遇和考核的计算,件数参与待遇和考核的计算。

(五)若该单为新老万能保单转换,则佣金按如下规则发放:对老万能保单先停止交费或解约或部分领取,后投保新万能保单的情况:新万能保单初年度佣金未超过老万能保单初年度佣金的,不发放佣金;新万能保单初年度佣金超过老万能保单初年度佣金的,只发放超过部分的佣金。

对先投保新万能保单,老万能保单后停止交费或解约或部分领取的情况:新万能保单初年度佣金低于老万能保单初年度佣金的,扣回新万能保单所有初年度佣金;新万能保单初年度佣金超过老万能保单初年度佣金的,扣回老万能所有初年度佣金。

备注:1.定义:新老万能保单投保人相同,且被保人也相同;老万能保单停止交费或解约或部分领取时间与新万能保单购买时间的间隔小于1年,包括两种情况:老万能保单停止交费或解约或部分领取后1年内客户购买新万能保单;或客户购买新万能保单后1年内老万能保单停止交费或解约或部分领取;无论新老万能保单是否为同一个业务人员,均属于新老万能保单转换。

-8-2.相关释义:新万能保单是指新生效的万能主险保单,不包含追加和调整期交金额;老万能保单是指在新万能保单生效之前同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投保的老万能保单,不含永久失效保单或银保万能。

3.说明:只对新万能保单业务人员进行扣佣;扣发的佣金为相关期交保费佣金,追加保费的佣金不扣;如老万能保单停止交费或者失效后1年内客户又补交保费,则补发扣发的新老万能保单转换佣金;与短期契约转换的处理顺序:如果本转换也同时符合短期契约转换的有关规则,则先执行短期契约转换处理,扣佣不返还;后执行新老万能保单转换处理,扣佣可能返还。

4.发放的佣金参与相关待遇和考核的计算,件数参与待遇和考核的计算。

(六)若该单符合公司其他关于契约转换规定的,则佣金按相应文件规定发放。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续年度服务津贴”,是指业务人员对客户提供售后服务所领取的佣金(含二级机构内发生迁移的保单),计算公式如下:续年度服务津贴=续年度保费×续年度服务津贴率,其领取以:(一)收进续期保费;(二)业务员在职为条件。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考核期”,分为季考核期、半年考核期和年度考核期。

季考核期,是指每年1至3月、4至6月、7至9月、10至12月;半年考核期,是指每六个月为一个考核期,为每年1月至6月、4月至9月、7月至12月、10月至次年3月;年度考核期,是指每十二个月为一个考核期,为每年1月至12月,7月至次年6月。

正式业务员维持考核,本季考核期任职未满二个月者,并入下一考核期参与考核;正式业务员以上层级维持考核,本考核期任职未满一个考核期者,并入下一-9-考核期参与考核。

晋升营业部经理的时间固定为每年的一月一日或七月一日。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件数”,是指寿险新契约的长期险保单件数。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计算公式如下:考察期间内出单之寿险新契约于生效后第十三个月实收保费(含附约)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考察期间内出单之寿险新契约保费(含附约)例:2014年5月1日-2015年4月30日生效的新契约,在2015年5月1日2016年6月—2016年6月30日区间内实收的第二年保费(含附约)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2014年5月1日-2015年4月30日生效的新契约保费(含附约)备注:1.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的计算范围不包含趸交件、犹豫期撤单件及发生理赔且保险责任终止件、免缴、注销、迁出、人为停效、效力终止、转换终止(投连转保)、到期终止。

2.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的计算以生效时间为准,且考察期间为12个月。

计算时考虑了保单60天的宽限期。

3.提前收取的续期保费,不计入实收期的继续率,将自动计入应收期的继续率,并按此核发应收期的继续率奖金。

4.保单减保,分母按照保单承保时的年缴保费计算;缴费年期变更,缴费频次为月缴、季缴的保单,分子、分母均折算为年缴保费计算继续率;保单发生部分领取,将部分领取作为分子的扣减项参与继续率计算。

5.对于第二年度缴费频次为小缴别的保单,自开始纳入继续率计算的月份起,分子为保单第二年度的累计实收保费,分母为对应月份的首年累计应收保费,一直滚动统计至保单生效的第24个月。

6.健康险长险纳入继续率的计算。

-10-7.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每个月计算、核发,滚动进行。

8.新成立的营业单位,本年度无续期保单的,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以75%计算。

9.核发当年度组和部年终奖金时,取用当年12月计算的继续率。

10.考核中使用的继续率为本考核期最后一个月计算的继续率。

第十一条个人寿险业务人员每月的发佣时间为20日(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考核不得作为竞赛奖惩的工具,随意加以变动。

各机构不得用行政或竞赛激励等办法促使营业组和营业部的扩张和裂变。

第二章业务人员的招募及异动第一节业务人员的招募第十三条各分支机构根据公司的年度计划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增员计划。

增员的速度、规模应与当地市场情况、自身管理条件相适应,以保障业务队伍的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招募业务人员的基本条件:——年龄:20周岁─50周岁;——学历:高中(中专)(含)以上学历,如当地监管单位有更高要求的,以当地监管单位要求为准;——相貌端正、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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