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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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3.14•【字号】鲁建质监字〔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22〕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修订的《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持续抓好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全过程质量监管,不断提高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推动住宅工程品质全面提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3月14日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保障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减少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品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山东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及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设计文件等,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实体结构、观感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指南

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指南

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指南1概述1.0.1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的意义随着住宅商品化的发展,以及人们的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对住宅工程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虽然我市的建筑工程质量在稳步提高,但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现象却时有发生,甚至平时不常被人们注意到的质量问题,在社会监督下也显现出来,并且百姓反映强烈。

因此,为了有效抑制住宅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消除质量通病,进一步明确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参考北京等地推行住宅工程一户一验制度的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从2006年6月6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要求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物业单位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这项规定的提出是把社会的监督评价作为源头,通过抓质量验收环节的分户验收工作,促进参建各方,尤其是建设单位的质量意识,督促参建单位制定并执行质量管理及实施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l、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明确其具有组织并参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责任。

2、督促施工企业抓技术、质量管理,抓操作人员的素质,严格按施工工艺标准施工,严格三检制度,研究制定提高工程质量措施并有效实施。

3、督促监理企业按施工验收规范、规程,严格验收,不得走过场。

最终达到抓验收,促施工,提高全市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的目的。

4、督促物业管理公司提前介入,了解竣工工程质量状况,为以后住宅工程质量问题的解决及维修铺平道路。

1.0.2分户验收与竣工验收的异同点1、分户验收的含义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将分户验收定义为: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及施工单位技术部门和质量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签署《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2.建监[1994]第392号《住宅工程的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

2.建监[1994]第392号《住宅工程的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1994年6月16日建监字第392号一、为了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进行家庭装饰,减少浪费,确保住宅工程质量,制订本办法。

二、凡新建的住宅工程,均可按本办法实行初装饰竣工验收评定。

对单位自建和急需用的住宅工程,可由建设单位酌定。

三、本办法所称初装饰,是指住宅工程户门以内的部分项目,在施工阶段只完成初步装饰。

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房屋进行再装饰,按城市房屋装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住宅工程初装饰的项目、做法和技术质量要求(含留给面层装饰的余量及面层装饰的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由建设(开发)单位与施工单位通过施工合同确定和施。

五、住宅工程初装饰的部位和项目:1.户门以内的墙面、顶棚的初装饰。

2.户门以内的楼地面的初装饰,可只完成地面基层(找平层),不做面层。

3.各种管线设备安装到位,并按规定进行试水、试压和照明线路的绝缘、接地试验。

导线截面应满足设计要求。

经建设(开发)单位验收后,灯具、水龙头、给水器具、卫生设备等可按合同进行再安装。

4.户内门窗等油漆工程的防腐底漆应完成,面层可进行再装饰。

5.厨房、厕浴间的墙、地面的防水措施,应按设计要求一次到位,卫生洁具在设计指定范围内可进行再安装。

如有特殊要求,应事先采取措施。

6.大空间的内部隔断(非承重墙)、壁柜、吊柜等,根据设计说明,可进行再安装。

7.其它项目,可按合同执行。

六、住宅工程初装饰,应符合以下原则:1.初装饰只限在户门以内。

全部外檐、公用工程和公用的设备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全部完成。

2.初装饰项目,必须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不得随意打洞更不允许取消隔墙等。

不准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节能效果。

凡属设计文件未说明的项目,如要进行初装饰的,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协商同意,并取得工程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手续,方可实施。

3.涉及与家庭装饰相关的内部隔断、地面、墙面、门口、门窗等初装饰项目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应注意调整标高、尺寸余量。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2.17•【字号】济建质安字〔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的通知济建质安字〔2023〕11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2月17日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住宅工程质量品质,规范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行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便于购房人进行再装修,有效避免因初装修相关预留做法不当造成再装修时产生质量问题及争议,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JGJ/T304)等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并可实行初装修验收的住宅工程。

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民生工程应当实行全装修,不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提倡新建住宅工程实行全装修验收。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本规程所称初装修验收,是指新建住宅工程分户门以内(以下简称“户内”)的部分项目,在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只完成初步装修后,即可组织竣工验收。

除本规程第三章所涉及的户内项目可进行初装修验收外,单位工程的其他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均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设计、施工到位,不得进行初装修验收。

第五条实行初装修验收的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的规定执行。

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时间:2007-04-05济建发[2007]7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的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签署《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第三条住宅工程未经分户质量验收或分户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加强对检验批的验收,对于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现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的规范、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必须确保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并应进行必要的仪器检测及观感质量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一)结构工程外观及强度(混凝土、砂浆等)(二)钢筋的规格、等级、间距、数量、保护层厚度;(三)屋面淋水(蓄水)试验;(四)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五)外墙、地下室防水效果;(六)室内净高及轴线;(七)楼梯、阳台、窗台等临空处安全防护设置;(八)烟道(抽气道);(九)门、窗质量;(十)室内墙面、顶棚施工质量;(十一)地面质量;(十二)安全玻璃的使用;(十三)给水管道通水试验;(十四)暖气管道、散热器压力试验;(十五)卫生器具满水试验;(十六)排水干管通球试验;(十七)电气照明全负荷试验;(十八)线路、插座、开关接地检验;(十九)相、零、PE线接线情况及接头处理;(二十)智能系统检测及试运行;(二十一)通风与空调系统测试及试运行。

济南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一、管辖范围:该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竣工联合验收,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业项目等。

二、组织机构: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由建设单位负责召集并主持。

三、验收程序:1.项目竣工前,建设单位应提出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包括竣工报告、技术交底材料等。

2.建设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

3.若评价报告存在问题或需要补充材料时,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提供相关材料,再次提交。

4.基于评价报告和补充材料,建设单位应邀请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与竣工联合验收。

5.竣工联合验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现场勘查、材料抽检、测试等。

6.竣工联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验收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作出验收结论,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四、验收标准:1.建设项目的竣工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的要求。

2.工程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标准应明确合格和不合格的界定及处理措施。

3.针对不同类别、不同规模的建设项目,可以制定相应的专项验收标准。

五、验收结果与处理:1.如果建设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竣工验收报告应列明项目名称、业主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竣工情况等信息,并盖上相关单位的验收章。

2.如果建设项目未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整改,并重新提交申请进行验收。

3.在整改期间,建设单位不得将未达到验收标准的项目投入使用。

4.基于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5.如发现弄虚作假、弄样作假等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总结:济南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对于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程序和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对于不合格项目的整改和处理也有明确的规定,确保了验收结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住宅初装饰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住宅初装饰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初装饰工程竣工验收的通知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及相关单位、局属各单位:随着经济社会的逐步发展,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变化。

为加强管理,方便居民家庭进行二次装饰、减少浪费,进一步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验收工作,提高工程质量,让老百姓住上满意房、放心房,根据国家建设部、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住宅初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望认真遵照执行。

20xx年x月xx日住宅初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一、住宅工程初装饰(以下简称初装饰)是指住宅工程入分户门以内的部分工程项目在工程建设阶段只完成初步装饰工作的建设工程。

住宅工程按初装饰建设并验收后,再进行装饰或家庭装饰的,应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外墙面、外窗(含阳台部位),屋面防水、台阶、散水、人防地下室、公共部位走道、楼梯间、电梯间楼地面、墙面、顶棚,楼梯、楼梯平台、楼梯栏杆、扶手及公共设备等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全部完成。

其中外围护墙首层饰面宜采用粘贴外墙面砖或干挂花岗岩饰面,首层以上部**采用真石漆饰面。

楼内公共通道、楼梯间地面及楼梯踏步宜采用粘贴陶瓷地砖或花岗岩面层;三、按初装饰验收的住宅工程,各参建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1、建设单位应在工程设计阶段向设计单位提出明确要求。

2、设计单位应按本细则相关要求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初装饰的项目、做法和技术要求,并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

3、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达到初装饰设计要求所需采取的相关措施。

设计文件中未说明的项目要进行初装饰验收以及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初装饰的更改必须取得设计单位的书面认可意见,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还须提供原审批部门的书面意见及原经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4、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工程监理,认真履行各项监理工作职责,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济南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办法-第121号

济南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办法-第121号

济南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办法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现发布《济南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3月1日济南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的管理,为小区居民创造舒适、方便、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

第三条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市区内的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工作;各县(市)建委(以下称县(市)开发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开发管理部门的领导。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以及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市、县(市)开发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开发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住宅小区实施规划情况、土地使用情况、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情况组织验收。

验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标准规范对单项工程进行验收,并对所出具的单项工程质量验收结论负责。

第五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所有建设项目符合经批准的住宅小区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二)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全部建成,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饰色彩符合规划要求;(四)施工机具、临时设施、建筑残渣、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五)被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济南 住宅竣工验收流程

济南 住宅竣工验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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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住宅工程基本完工后,建设单位需向相关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济南市家庭居室装修验收标准

济南市家庭居室装修验收标准

济南市盛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总则1.0.1为规范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制定该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中严禁下列行为:1、未经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而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2、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住宅外立面,任意在墙体上开门窗;3、任意扩大主体结构上原有门窗洞口,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4、未经供暖管理部门批准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5、未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吊顶工程2.0.1本章适用于以轻钢龙骨、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石膏板、矿棉板、木质板和格栅为饰面材料的吊顶工程质量验收。

2.0.2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颜色图案、固定方法、基层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

2.0.3吊顶龙骨不得扭曲、变形,木质龙骨无树皮及虫眼,并按规定进行防火和防腐处理,吊杆布置合理、顺直,金属吊杆和挂件应进行防锈处理,龙骨安装牢固可靠,四周平顺。

主龙骨吊点间距应小于1.2m,按照房间短方向的0.1%-0.3%拱起。

吊杆距主龙骨不得超过300mm。

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吊点构造或增设吊杆。

次龙骨应紧贴主龙骨安装。

固定板材的次龙骨间距不的大于600mm,在潮湿地区和场所,间距宜为300-400mm。

2.0.4吊顶罩面板与龙骨连接紧密牢固,阴阳角收边方正,起拱正确。

2.0.5纸面石膏板可用沉头螺钉与龙骨固定,镙钉与板边距离小于15mm,钉间距宜150-170mm 均匀布置,钉帽沉入板面,非防锈螺钉的顶帽应做防锈处理,板缝应进行防裂嵌缝,安装双层板时,上下板缝应错开。

2.0.6灯具、电扇等设备的安装必须牢固,重量大于3公斤的灯具或电扇以及其他重量较大的设备,严禁安装在龙骨上,应另设吊挂件与结构连接。

济南市初装修新建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济南市初装修新建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济南市初装修新建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满足用户个性化装修需求,减少二次装修浪费,依据相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售或出租的室内初装修新建公共建筑工程。

第三条整栋出售或出租的公共建筑工程完成下列施工内容,建设单位可组织竣工验收。

(一)主体结构、屋面工程、外墙面及室外工程施工完毕;
(二)室内装修已完成图审合格图纸(含变更图审合格的图纸)的内容。

第四条部分出售或出租的公共建筑工程,达到下列要求的,建设单位可组织竣工验收:
(一)主体结构、屋面工程、外墙面及室外工程施工完毕;
(二)室内装修已完成图审合格图纸(含变更图审合格的图纸)的内容;
(三)楼内地下停车场、设备间、楼梯间、管道井、避难层及未出售或出租楼层的电梯间、洗手间、走廊等公共部位装修与安装工程已施工完毕。

第五条公共建筑工程达到本办法验收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按实际完成内容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质量监督抽查,符合要求的按实际完成内容出具监督报告。

第六条公共建筑工程按本办法竣工验收的,按规定到原工程立项的市、区(县)行政审批部门办理二次装修相关施工手续。

已整栋或部分出售的,二次装修手续由原建设单位协助承买方办理。

整栋或部分出租的,二次装修手续由原建设单位办理。

第七条对未办理二次装修相关施工手续的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4日。

济南市 关于保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

济南市 关于保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

济建质安站字[2010] 20 号关于保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的使用安全及使用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装饰工程,除《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所包含的内容外,还包含建筑地面工程、屋面工程、外墙外保温工程。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建筑装饰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行为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协调各参建单位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管理,并应将建筑装饰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不得肢解发包。

2、对幕墙等需要进行二次深化设计的工程,深化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所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原设计单位审核确认,并应由建设单位报请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3、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对建筑装饰工程中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工序,应严格实施旁站监理。

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中不同分项、不同工序配合、衔接环节的协调管理,注意成品保护,避免相互之间的干扰、破坏。

对量大面广的分项工程,尚应遵循“样板引路”的原则,分项工程样板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5、建筑装饰工程各分包单位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请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第六条建筑装饰工程用抹灰砂浆、地面砂浆、防水砂浆及各类特种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预拌砂浆的性能指标及施工质量应符合《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11454-2009)的规定。

济南市建筑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济南市建筑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济南市建筑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日期】2002/08/18【颁布单位】济建管字〔2002〕60号济南市建筑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济南市建筑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现印发《济南市建筑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十八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委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市建筑管理局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的具体实施。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本规定向市建管局(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市建管局每月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市建委。

市辖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各自辖区内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

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

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

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
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和建筑质量,在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过
程中需要按照一定的验收规程,该规程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一、表面装修验收
1. 墙面:墙面不得有开裂、空鼓现象,拐角处应该平整,墙面应无划痕、刨痕。

2. 地面:地面不得有脚感不稳、变形现象,平整度差异不应超过1mm。

3. 天花板:天花板不应有凸起、下垂、裂缝现象。

二、电路验收
1. 电线:电线应该按照标准布置,不得有松动、磨损等现象。

2. 开关插座:开关插座应该安装准确、位置合理,不得松动。

3. 分线箱:分线箱应该安装牢固,线路布置工整,接线可靠。

三、管道验收
1. 水管:水管不应有脱落、漏水、开裂等现象。

2. 水龙头:水龙头应安装牢固、操作灵活。

3. 下水道:下水道应布置合理、通畅。

四、门窗验收
1. 门窗:门、窗应该安装牢固、防盗性能好,开关灵活。

2. 玻璃:玻璃应该清洁透明、无毛刺、无碎损。

以上几个方面是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的主要内容,消费者在验收装修时可以参照这些方面进行检查,以保障自身利益。

此外,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问题,消费者可以及时向开发商或建设单位提出,要求其进行整改或补救。

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新建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满足购房人对新建住宅工程居室装修的不一样需要,确保住宅工程品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竣工验收及监督活动,均应遵循本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拆迁安置住房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初装修竣工验收(简称初装修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分户门以内的部分项目,在施工阶段按照设计规定只完成初步装修。

第四条初装修竣工验收后,购房人进行再装修,按《城市房屋装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提倡建设企业新建住宅工程时,将家居装修连同住宅主体结构一体设计、施工到位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企业也可以在预售中,向购房人提供装修菜单及样板间展示服务,按购房人家居装修的意愿连同住宅结构一体设计、施工到位后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条建设企业在新建住宅工程时,下列项目应一体设计、施工、安装到位,不允许甩项及初装修:(一)作为家居装修部位的设施、设备;(二)楼梯间、电梯间、分户门等户门以外公共部位的装修;(三)屋面工程及外墙(含外墙保温)、外窗、外立面装修等公用设施;(四)电气、通信、消防等公用设备、设施;(五)户门及以内厨房、卫生间、浴室等有防水、防潮要求的房间及设施;(六)户门以内的给排水及卫生洁具、采暖、通风与空调(含机组)、电气工程(照明灯可按简易灯具安装)。

第七条住宅工程初装修的项目及技术规定、做法(含面层的预留量)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通过施工合同确定具体内容并实施,且初装修项目应在售房(含预售)合同中明确。

第八条住宅工程可初装修的项目及规定:(一)户门以内(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部位除外)的楼地面,可只完成地面基层(找平层),留出面层余量,墙面及顶棚做至基底,刮腻子。

(二)户内跃层楼梯做至基层,护栏可不安装,但必须设临时安全防护措施;(三)户内内门、内窗(不含阳台门窗)可不安装,但内门至少留出门口和门框埋件并标清埋件位置;(四)室内轻质隔断及壁柜、吊柜、窗帘盒等细木装修可不安装;(五)厨房设计组合橱柜的,组合橱柜及洗涤盆可不安装,只做至给水嘴及排水口;第九条初装修验收程序及规定:(一)初装修验收办法和程序仍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执行;(二)初装修验收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定;(三)初装修项目施工质量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有关标准规定进行验收,其中楼地面找平层及墙面、顶棚刮腻子项目观感品质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地面基层(找平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不得空鼓;表面应密实、平整,无裂纹、脱皮、起砂等现象。

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管理规程完整

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管理规程完整

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住宅工程质量品质,规范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行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便于购房人进行再装修,有效避免因初装修相关预留做法不当造成再装修时产生质量问题及争议,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JGJ/T304-2013) 等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并可实行初装修验收的住宅工程。

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改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民生工程,以及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的住宅工程,应当实行全装修,不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根据《山东省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5]151 号)有关要求,提倡新建住宅工程实行全装修验收。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本规程所称初装修验收,是指新建住宅工程分户门以内(以下简称“户内”)的部分项目,在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只完成初步装修后,即可组织竣工验收。

除本规程第三章所涉及的户内项目可进行初装修验收外,单位工程的其他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均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设计、施工到位,不得进行初装修验收。

第五条实行初装修验收的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初装修项目的相关做法要求应当按照本规程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初装修项目的质量验收标准应当按照本规程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实行初装修验收的住宅工程,初装修项目的具体做法和技术质量要求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予以确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事先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手续,涉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变更,尚需报请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商品住宅及拆迁安置住宅,应在房屋买卖合同或拆迁协议中载明初装修部分的交付标准。

济南市验收流程

济南市验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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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住宅工程质量品质,规范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验收行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便于购房人进行再装修,有效避免因初装修相关预留做法不当造成再装修时产生质量问题及争议,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JGJ/T304-2013)等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并可实行初装修验收的住宅工程。

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改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民生工程,以及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的住宅工程,应当实行全装修,不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根据《山东省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5]151号)有关要求,提倡新建住宅工程实行全装修验收。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本规程所称初装修验收,是指新建住宅工程分户门以内(以下简称“户内”)的部分项目,在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只完成初步装修后,即可组织竣工验收。

除本规程第三章所涉及的户内项目可进行初装修验收外,单位工程的其他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均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设计、施工到位,不得进行初装修验收。

第五条实行初装修验收的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初装修项目的相关做法要求应当按照本规程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初装修项目的质量验收标准应当按照本规程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实行初装修验收的住宅工程,初装修项目的具体做法和技术质量要求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予以确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事先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手续,涉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变更,尚需报请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商品住宅及拆迁安置住宅,应在房屋买卖合同或拆迁协议中载明初装修部分的交付标准。

第三章可进行初装修验收的项目及做法要求第七条户内楼地面、墙面及顶棚(一)起居室、卧室、餐厅等房间初装修做法应符合下列要求:1.墙面及顶棚可不刷涂料,但应做至基底,刮腻子;墙面腻子不应到底,应在墙底10-15cm高度范围内预留踢脚线位置,表面刮2-3遍聚合物砂浆。

(对楼梯间、地下室走廊及储藏室等公共部位的踢脚线,应做水泥砂浆压光或块料踢脚线)2.楼地面可只完成地面基层(找平层),留出面层余量,并标明内部暗敷的给水、采暖管线的位置及走向;对地暖地面的基层(找平层),应采取防裂措施;一般情况下,地暖盘管上部细石混凝土保护层不宜小于40mm且保护层内应设置钢筋网片,并应在房间四周、房间中部纵横方向、门洞口等部位设置界格缝;起居室与阳台地面交接处错台部位阳角应采取护角措施。

3.外窗内侧窗台应采用找平后表面刮2-3遍聚合物砂浆的做法,并留出窗台板安装余量,一般情况下,窗台聚合物砂浆上表面与外窗框下边缘间的缝隙宽度宜为15-20mm;(对楼梯间等公共部位的外窗内侧窗台,应采用水泥砂浆抹平压光或块料镶贴做法)外窗内侧窗框四周的密封胶可不施打,但窗框四周缝隙内的发泡胶必须填充饱满,发泡胶外露表面应切削平整。

(二)卫生间、厨房、阳台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初装修做法应符合下列要求:1.顶棚可不刷涂料,但应做至基底,刮腻子。

2.地面及墙面可不镶贴饰面砖,但防水层及地面、墙面的基层(找平层、防水保护层)必须完成,留出面层余量,并标明内部防水层、暗敷的给水、采暖管线的位置及走向;地面防水层上返高度、门洞口部位内外地面高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门洞口部位地面防水层应采用延伸至门洞口外边缘外侧、门洞口宽度范围内外高内低呈台阶状的做法(具体如下图所示),且防水层应沿门洞口两侧上返,高度不小于300mm;竣工验收时,应标明地面防水层上返范围及门洞口处防水层外延范围。

厨卫间门口细部做法示意图对地面、墙面的基层(找平层、防水保护层),应采取防裂措施;一般情况下,地面宜采用细石混凝土且厚度不小于30mm,并在四周设置界格缝的做法;墙面(含外窗洞口内侧四周)宜采用刮3-5mm厚聚合物砂浆的做法。

3.对外窗窗框四周缝隙宽度,一般情况下,宜为10-15mm;外窗内侧窗框四周的密封胶可不施打,但窗框四周缝隙内的发泡胶必须填充饱满,发泡胶外露表面应切削平整。

(三)楼地面及墙面设计有保温层、隔音层的,必须按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施工到位。

第八条户内设备安装(一)灯具可只安装简易照明灯具。

(二)卫生间的各种卫生洁具、淋浴间及厨房的橱柜、厨房设备可不安装,但应进行以下安装及预留:1.卫生间地面的地漏、清扫口必须安装到位,地漏应采用水封高度不低于5cm的防干涸地漏。

2.必须预留出所有设备给水点、排水管口的位置,并做好封堵和标识。

3.在户内卫生间、厨房等处,应至少留置一处取水点,供再装修时使用。

(三)户内电气、采暖、给排水等设施设备安装时,与初装修地面、墙面间的预留做法应符合下列要求:1.户内配电箱、开关、插座、LEB箱、地暖分集水器、设备给水点等各类安装敷设于墙面上的设施,距初装修地面的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较相应规范所规定的高度适度提高;一般情况下,起居室、餐厅范围内宜提高35-40mm,卧室范围内宜提高15-20mm,厨房、卫生间范围内宜提高25-30mm。

2.卫生间、厨房内的开关、插座、LEB箱、地暖分集水器、设备给水点等各类安装敷设于填充墙或轻质隔墙等墙面上的设施,均应凸出初装修墙面,凸出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一般情况下宜为15-20mm。

3.卫生间地面上的地漏、清扫口,均应高出初装修地面,高出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一般情况下地漏宜为10-15mm,清扫口宜为20-25mm。

4. 卫生间、厨房内的排水立管、散热器、卫生器具排水管口等距初装修墙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一般情况下宜较相应规范所规定的尺寸多出15-20mm。

5.卫生间内的排水立管及除大便器外的设备排水管口管根应做止水台,一般情况下高度宜为40-45mm。

6.起居室空调预留管道穿墙孔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一般情况下,其中心距初装修地面高度不宜高于15cm,距相邻侧墙距离宜为15-20cm。

7.厨房、卫生间排气道的排气口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一般情况下,厨房排气道的排气口中心距顶棚距离宜为50cm,卫生间排气道的排气口中心距顶棚距离宜为20cm,排气口处的防串烟、串味装置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到位。

8.厨房、卫生间内所有预留的排水管口不应敞露,应采取避免管道堵塞的可靠封口措施。

第九条其他(一)户内内门可不安装,但阳台等部位有保温节能要求的内门除外。

(二)户内轻质隔断及储柜、窗帘盒、散热器罩等细部装修可不安装。

(三)外窗、阳台、复式(跃层)住宅户内楼梯等需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部位,安全防护设施必须按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安装到位;一般情况下,安全防护设施应采用设置防护栏杆的方式;对外窗、阳台等部位,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将外窗、阳台底部的固定窗扇作为安全防护设施,不再设置栏杆:1.固定窗扇的玻璃应按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的组合效应进行设计计算,且不得承受人体的背靠、俯靠和手的推、拉等水平荷载;2.固定窗扇的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玻璃的最大需用面积应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的规定。

3.固定窗扇的净高度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的相关规定。

对实行初装修验收的住宅工程,安全防护措施的净高度应较相应规范所规定的高度适度提高;一般情况下,对净高度自地面起算的,起居室、餐厅范围内宜提高50-55mm,卧室范围内及户内楼梯宜提高25-30mm,厨房、卫生间范围内宜提高30-35mm,对净高度自窗台面起算的,宜提高25-30mm。

第四章初装修项目质量验收标准第十条墙面基层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墙面基层抹灰砂浆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二)不同材料交接处不应有裂缝。

(三)基层与墙体之间应粘结牢固,无脱层。

(四)每处空鼓面积不应大于0.04㎡,且每自然间不应多于2处。

(五)墙面基层表面应平整,阴阳角应顺直;立面垂直度、表面平整度、阴阳角方正等允许偏差均不应大于4mm。

(六)护角、空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应表面平整。

第十一条墙面、顶棚腻子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腻子质量应符合《建筑室内用腻子》(JG/T298—2010)的规定。

(二)腻子表面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同时应达到接槎平顺、颜色基本均匀一致的要求。

第十二条地面基层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混凝土、水泥砂浆基层的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二)地面基层与结构层之间、分层施工的基层各层之间,应结合牢固,每处空鼓面积不应大于0.04㎡,且每自然间不应多于2处。

(三)对卫生间、厨房、阳台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地面基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且应按有关规定做蓄水试验,确保不渗不漏。

(四)地面基层表面应进行提浆拉毛处理,并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

(五)地面基层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不宜大于4mm。

第十三条 室内空间尺寸偏差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室内空间尺寸偏差检验项目包括自然间的基层净高、自然间墙面之间的净距(开间、进深)及对角线基层净距。

(二)室内空间尺寸偏差检验前,应在墙面上弹出标高控制线(1米线),在地面上弹出轴线控制线(20线),并参照下图所示对测点进行标识。

净高及开间、进深测点标识示意图(三)测量基层净高时,对起居室、卧室测5个点,即4角点加中心点,对厨房、卫生间、阳台测2个点,即长边分中线的两端;平面布置不规则的房间增加1个测点;基层净高的允许偏差为±15mm ,极差不应大于20mm 。

(四)测量开间、进深及对角线基层净距时,长宽方向各测2个点(地面轴线控制线上返后与标高控制线的交点),对角线测量相对角点(地面轴线控制线交点)之间的水平距离;200 200 200 200开间、进深净距的允许偏差为±15mm,极差不应大于20mm;对角线基层净距允许偏差为±20mm。

全装修住宅的室内空间尺寸偏差检验,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有关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程由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自本规程印发之日起,尚未进入装饰装修施工阶段、可进行初装修验收的住宅工程,均应执行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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