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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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循安全、环保、经济、美观的原则,保障住宅的结构安全,维护正常使用功能,并符合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业主或房屋使用人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管理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禁止擅自拆改住宅承重结构、破坏抗震构件、擅自变动房屋规划用途等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承接工程条件第七条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第八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业主或房屋使用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合同主要内容第九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明确工程内容、质量标准、施工期限、工程造价、支付方式、保修期限等条款。

第十条合同应当约定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第五章质量控制与验收第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工程完工后,应当进行质量验收,并出具质量验收合格证明。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委托与承接第十三条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可以自主选择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进行委托,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定。

第十四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章工程实施与管理第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粉尘等污染,减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第十六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持住宅内部设施完好,妥善保护房屋结构和公共设施。

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室内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室内装修的管理,规范施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室内装修的施工、设备安装、材料选择、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室内装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施工质量、防止事故发生、提高居住环境质量。

第四条建筑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及业主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室内装修管理。

第二章施工准备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建筑设计文件编制具体的施工方案,包括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材料选用、安全措施等。

第六条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确保其具备安全生产和技术操作的能力。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提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手续等。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购买相应的责任险和工伤保险,保障施工人员的权益。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动设计方案,如需变更应征得业主的同意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包括施工现场的道路畅通、防火防毒等安全设施的设置。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定安全区域和施工区域,禁止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和清理,确保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噪音、振动、尘土等对周围居民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供电、供水、供气等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章施工验收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完成室内装修后,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质量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业主使用。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提供施工材料的合格证明和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业主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室内装修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

第十九条若室内装修存在质量问题,业主有权向施工单位要求整改,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装饰施工管理制度篇一第一条为了加强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保证相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度。

室内装饰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施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应与施工现场负责人签定安全责任书。

施工现场负责人为工程施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施工现场负责人应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签定安全责任书。

未签定安全责任书,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一)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确需改变设计图的,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二)不得拆除、破坏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结构;(三)需要拆改室内供暖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暖管理机构同意;(四)不得擅自拆改室内燃气管道及配件,确需拆改的,应征得燃气管理机构的同意。

(五)需要改动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作闭水实验;(六)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定,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七)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保证相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第五条电、气施工安全(一)电气开关柜(箱),按规定制作安装,完整带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并按规定设置。

(二)各类电器设备、线路不准超负荷使用,接头必须接实、接牢,以免线路过热或打火断路,发生问题应立即修理。

(三)存放易燃液体,可燃气瓶和电石的库房,照明线路穿管保护,采用防爆灯具,开关设在库外。

存放防火器材的库房由专人管理,施工人员须了解使用方法。

(四)穿墙电线和靠近易燃物品的电线须穿管保护,灯具与易燃物一般应保持30㎝以上间距,大功率灯泡要加大间距,工棚内不准使用碘钨灯。

(六)施工现场采用三相五线制的配电方式,采用多级保护措施,增设漏电保护开关,设置分段保护,严禁接地导线上加设开关装置,移动电箱电缆采用五芯线,并严格按照tn-s 体系的要求进行保护接地。

(七)在检修设备和接线时应由二人进行,检修前应停止对该设备供电,并在开关把手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识牌。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4篇)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4篇)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家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和监管。

第三条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原则:确保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符合安全规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合规原则:装修设计、施工、材料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三)环保原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室内环境污染。

(四)经济原则:从经济角度出发,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装饰装修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四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满足施工工艺和安全要求。

(二)设计师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知识,设计工作应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

(三)设计方案应符合建设工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标准,明确材料和产品的选用。

(四)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应经相关部门审核。

第五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尊重建筑结构,装修设计不得损害建筑结构的安全性。

(二)合理利用自然照明和通风,提高室内环境质量。

(三)应用节能技术,提高室内能源利用效率。

(四)设计应根据使用需求,合理布局和配置空间。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六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安全意识。

(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周围环境和设施设备。

(三)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方案进行。

(四)施工现场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安全管理。

第七条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施工现场应保持清洁,避免噪音和扬尘污染。

(二)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材料的储存和使用,保证材料质量。

(三)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施工结束后应进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

第四章材料管理第八条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要求
检测时间:装修完成后至少7天
检测方法:使用专业仪器进行 检测
检测标准:符合国家室内空气 质量标准
检测结果处理:对不合格的空 气质量进行整改并重新检测
环保宣传和培训要求
定期开展环保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环保意识 定期组织环保培训,提高员工环保技能 建立环保宣传和培训档案,记录活动内容和参与人员 鼓励员工提出环保建议和意见,不断完善环保管理规定
投诉处理时限: 规定投诉处理的 最长期限,确保 及时解决问题
投诉跟进:对处 理结果进行跟进 ,确保问题得到 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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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管理规定
环保材料使用要求
禁止使用含有甲醛等有害物质的 材料
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分类 处理,避免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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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使用环保材料,如竹木制品、 环保涂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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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规定
装修时间规定
装修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禁止装修 装修期间需遵守物业规定,不得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 装修完成后需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装修噪音控制
装修时间规定:规定装修时间, 避免影响他人休息
噪音分贝限制:规定噪音分贝标 准,超过标准需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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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产生源:限制使用产生噪音 的工具和设备
违规处理:对违反噪音控制规定 的装修行为进行处罚
装修垃圾处理
装修垃圾分类:将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等 装修垃圾存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垃圾 装修垃圾清运:需及时清运,保持环境卫生 装修垃圾处理费用:业主需承担相应的处理费用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加强城市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环保、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装饰装修资质。

第五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二章设计阶段第六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和设计标准;(二)合理利用空间,布局合理;(三)选择环保材料,保证室内空气质量;(四)合理配置通风、照明、供暖、防水、防火等设施;(五)考虑残疾人使用的便利性和安全性;(六)符合建筑外观的美观要求。

第七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当提交相应的设计方案,包括平面布置图、立面图、剖面图、施工图纸等。

第八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当经业主或者乙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施工阶段第九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装饰装修资质;(二)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三)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四)材料的选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五)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防止扬尘、噪音等污染。

第十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当配备有相应的施工人员,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施工进度。

第四章验收阶段第十二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验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二)使用的材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三)装饰装修后的房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安全性、环保性等要求;(四)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四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验收合格后,应当出具相应的验收合格证明。

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十五条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物业管理装修管理规定(5篇)

物业管理装修管理规定(5篇)

物业管理装修管理规定1.装修活动,不得破坏房屋外观,严禁改变房屋门、窗、阳台护栏,以及外立面墙砖、涂料颜色;2.严禁在承重墙上开凿门、窗孔洞,严禁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严禁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外墙上开孔和凿洞;3.严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严禁封闭观景阳台、生活阳台,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外墙上安装雨蓬、防盗网、晾衣杆等;4.严禁随意在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空调外机应安装在房屋的预留位置或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上;5.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房屋外立面上安装广告牌及带有商用告示效应的标识;6.严禁侵占公共区域的通道、露台和屋面,严禁在公共区域的通道、露台和屋面乱搭乱建;7.严禁开挖地下室、打井。

损坏物业共有设施、设备及场地。

二、主体结构管理1.严禁改变物业使用性质;2.严禁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房屋基础,严禁在结构墙、柱、梁、板上钻孔凿槽。

如确须开孔凿槽,须征得物业服务企业同意。

4.严禁在非承重楼面砌砖体隔墙;5.严禁改变房屋使用功能,严禁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成卫生间和厨房;6.吊顶龙骨及木地板龙骨固定支点钻孔,孔洞点阵不得≤600㎜,孔洞直径不得≥12㎜,孔洞深度不得≥50㎜;7.房屋装修如需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必须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其施工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三、防水施工管理1.防水层应涂抹在结实、坚硬、表面光滑平整、干净、干燥的基层上,并按规范要求施工。

施工完成后,应作闭水试验,试验时间应不少于____小时,确认无渗漏现象后,方可后续施工;2.装修施工如对阳台、厨房和卫生间,有较大改变的和对原防水层有较大破坏的部位,二次防水施工时应作重点加强处理,确保无渗漏;3.卫生间、厨房、阳台未作闭水试验不得回填,并不得只在回填找平层上做防水层,因此方式存在严重的工艺技术缺陷和隐患;4.回填找平层水泥沙浆应有足够的强度,其水泥沙浆标号不得低于1∶2,水泥沙浆厚度应≥60㎜;5.卫生间地面防水必须全做,墙面防水最低点应≥300mm;若使用淋浴龙头,安装龙头的墙面防水层高度应≥1800mm,宽度是淋浴龙头左右各500mm,阴角临界墙宽度为1000mm,高度必须达到1800mm。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5篇)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5篇)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一、国家建设部《全国建筑装饰管理规定》,为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各种设施的使用功能,确保公共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房屋所有权和使用人,装饰装修设计学位,施工学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三、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使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四、房屋装饰装修前业主必须提前物业公司申请,填写申请表。

开工时由装修公司到物业公司缴纳管理押金元,管理服务费元并报送施工方案,经物业批准方可施工,同进给予办理装修临时出入证(施工人员必须佩带出入证,否则严禁进入小区)。

五、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六、建筑装饰装修的时间为:自通知交房之日起半年内装修完毕,以便于小区管理。

如不在装修期限内装修则业主装修押金不予退还并请严格遵守物业公司规定的装修时间(时间依据季节另定)。

七、建筑装饰装修竣工之后,物业公司验收合格退还业主装修押金和装修队伍管理押金,装修验收半年后退还装修公司装修押金。

八、装修产生的垃圾请送到指定地点,严禁在院内、楼梯间随意堆垃圾或者高空抛洒垃圾,不准将装修垃圾倒入下水道。

九、装修施工期间,装修公司必须接受物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装修规定的行为,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恢复原状,责令停工、没收押金,视违章情节和结构损坏程度处以____元罚款。

不听劝阻造成严重隐患者加倍处罚。

十、房屋装饰装修不准拆改主体结构,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

十一、按层地面下预埋有上水管、地暖管、装修时不允许打孔或者钉铁钉。

十二、房屋装饰装修时(尤其是顶层住户),应预备各种管道,线路及阀门栓查口,以便维修方便。

十三、房屋装饰装修不准擅自拆卸、改造管网系统(包括上水、下水、煤气管、电路系统等)。

2023年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2023年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2023年室内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室内装修的管理,保障居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的居民楼室内装修,包括住宅、公寓、商业楼等。

第三条室内装修施工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建设单位、装修企业和监督部门等有关方面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室内装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粉尘等污染物应当严格控制,不得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健康造成影响。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明确装修负责人,装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第二章设计规范第六条室内装修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适应环保理念,推广绿色、可持续的装修材料和技术。

(二)合理规划空间,确保室内通风、采光和安全。

(三)优化室内布局,提高使用效率,增加功能性。

(四)合理选择装修材料,防水、防火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五)保证装修效果与主题、风格相统一。

第七条室内装修设计应当符合建筑、消防、安全等相关法规的要求,经过专业设计师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八条室内装修施工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一)施工前,装修企业应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申请施工许可,提供装修企业的资质和经验等材料。

(二)施工现场应设置施工围挡,并对入场人员进行管理。

(三)施工时应建立施工管理制度,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四)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证噪音、粉尘等污染物的控制。

(五)施工结束后,装修企业应进行清理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室内装修施工过程中不得进行以下行为:(一)未经许可擅自更改设计和结构。

(二)使用劣质装修材料。

(三)违反安全规定和要求进行施工。

(四)临时占用公共通道或影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建设单位、装修企业和监督部门等有关方面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室内装修的规范进行。

第十一条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室内装修施工档案,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监督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关于装修的管理规定范文(3篇)

关于装修的管理规定范文(3篇)

关于装修的管理规定范文装修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为了规范装修行为,提升居住环境质量,保障业主的利益,特制定本装修管理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内的所有业主(包括业主家属)、租户及装修公司。

3.所有装修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居住区的管理规定。

二、装修准备4.业主在进行装修前,必须向物业管理处提供书面申请,并遵守物业管理处的各项要求。

5.装修前,业主需向邻居告知装修计划,并征得其同意。

6.装修前,业主需购买相应的装修责任保险,以防止装修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损害。

三、装修要求7.装修风格应与楼宇外观风格相协调,不得在外墙上擅自增加、拆除、改造任何构件。

8.装修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禁止使用违规产品。

装修材料的噪音、挥发性有机物等相关指标需符合国家标准。

9.装修过程中应采取措施进行垃圾分类,保障环境卫生。

10.装修期间,严禁超时施工,造成噪音扰民。

11.装修期间,禁止在楼道、走廊堆放材料,防止堵塞通道。

12.装修期间,需保持公共区域的清洁,包括装修材料的清理等。

13.装修期间,严禁占用他人私人车位,如确有需要,需提前与车主协商并得到其同意。

四、安全管理14.业主或租户在施工期间应确保工地的安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15.业主或租户应妥善保管装修工具和材料,防止造成火灾等意外事故。

16.装修期间,严禁使用明火施工,如有必要,需提前向物业管理处申请,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17.业主或租户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提醒他人注意安全。

五、监督与执法18.物业管理处有权随时检查装修现场,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有权要求整改。

19.如发现明显违反规定的情况,物业管理处有权暂停装修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20.对违反规定的业主或租户,物业管理处有权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停水、停电等。

六、责任与赔偿21.在装修过程中,如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责任由装修方承担。

22.装修过程中,如因装修方原因损坏公共设施,装修方需承担修复费用。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遵循安全、文明、节约、美观的原则,保护建筑结构,合理使用空间,确保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住宅室内装修应事先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同意,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

第五条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按照资质和资格要求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第六条装修工程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事项。

第三章室内环境质量第七条住宅室内装修应保证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材料。

第八条室内装修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震动、光污染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九条室内装修应保证电气安全,合理布线,使用合格电器产品,防止电气火灾。

第四章装饰装修工程管理第十条装修工程应遵守国家建筑规范和安全技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装修工程应实施项目管理,明确项目负责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按规定分类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或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装饰装修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X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已有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制定单位:[制定单位名称]发布日期:[发布日期]以上是一份关于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的文档,内容涵盖了总则、一般规定、室内环境质量、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方面。

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室内装修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室内装修管理,保证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业主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小区(或建筑物)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一、装修申报与审批1、业主或使用人在进行室内装修前,应提前向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室内装修申请表》。

申请表应包括装修项目、装修时间、施工单位及人员等详细信息。

2、业主或使用人应提供装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涉及结构变动、消防设施改动等特殊情况的,还需提供专业部门的审批文件。

3、物业公司在收到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在X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装修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小区管理规约以及消防安全要求等。

4、对于符合要求的装修申请,物业公司应予以批准,并发放《装修许可证》。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书面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原因,并提出整改意见。

二、装修施工管理1、装修施工时间应严格按照物业公司规定执行,一般为工作日的具体时间至具体时间,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不得进行噪音较大的施工活动。

2、施工人员应遵守小区的各项管理规定,佩戴《施工人员出入证》,并接受物业公司的检查和管理。

3、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和周边居民的人身安全。

4、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和外立面。

5、涉及水电改造、燃气管道改动等专业工程的,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6、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理,不得堆放在公共区域。

装修垃圾应按照物业公司指定的地点和方式进行堆放和清运。

三、消防与安全管理1、装修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确保其处于有效状态。

2、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使用明火,如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应事先向物业公司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3、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疏散楼梯,不得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装修1、厨房和卫生间内墙面、地面应采用防水材料,且应与室内墙面、地面相分离,不得与室内墙面、地面共用一层材料。

2、厨房和卫生间内的烟道、排水管道、燃气管道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私拉乱接。

3、厨房和卫生间内的灶具、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位置,严禁在室内设置燃气设备。

4、厨房和卫生间内的水、电、气、排水管道、线路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施工,严禁私拉乱接。

第十条室内装修1、室内装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整体外观和安全性。

2、室内装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材料。

3、室内装修应注意保护公共设施和业主财产,不得破坏、污染公共设施和业主财产。

4、室内装修应注意施工安全,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和工作。

第4节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中心应加强对装修施工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和装修施工单位应遵守本规定,认真履行申报备案手续,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保护小区环境和业主利益。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中心有权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直至恢复原状,并可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1.在装修过程中,严禁改变厨房和卫生间的结构和使用功能。

不允许将其他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或厨房。

2.禁止私自改动或隐藏燃气管道设施。

如确需改动,应提前向燃气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由专业人员施工,并报备物业服务中心。

3.室内给水暗管位置已标识,红色为热水管道,绿色或黑色为冷水管道。

施工过程中,严禁在暗管位置及附近区域上撞击、打钉、凿剔,以免损伤预埋暗管。

4.禁止改变厨房和卫生间的污水排放位置及接口方式。

同时,也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5.厨房和卫生间的地面和墙面已经做了防水处理。

在业主装修前,需要与施工单位进行交验,确保装修单位做好保护措施,避免装修不当或保护不善,给相邻业主造成渗漏和损失。

室内装饰装修的管控规定

室内装饰装修的管控规定

室内装饰装修的管控规定1. 总则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室内装饰工程。

3. 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体制,实行资质管理制度、设计审查制度、施工许可制度、质量验收制度和售后服务体系。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4. 设计要求4.1 室内装饰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消防、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充分考虑室内空气质量、安全、舒适、节能等因素,做到功能合理、美观实用。

4.2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设计任务。

4.3 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施工图、效果图等,内容应完整、准确、清晰,满足施工和验收需要。

5. 施工要求5.1 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施工任务。

5.2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5.3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场地清洁、安全,保护周边环境。

5.4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使用装饰材料,禁止使用不合格、假冒伪劣装饰材料。

6. 质量验收6.1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实行施工、设计、监理、建设等单位共同参与的质量验收制度。

6.2 验收不合格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施工单位应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 售后服务7.1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低于两年。

7.2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业主提供详细的工程资料和保修卡,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7.3 业主在保修期内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施工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国家建设部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完整版

国家建设部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完整版

国家建设部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室内装修管理规定1. 背景和目的为了保护和提升室内环境质量,保证居住者的生活质量和安全性,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室内装修工程,包括住宅、办公室、商业场所等。

2. 装修申请和审批装修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施工单位相关资质证明施工人员的相关证书和培训记录施工所需材料的清单和安全说明书其他物业管理部门要求的附加材料2.2 物业管理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驳回的决定。

2.3 如申请被驳回,驳回原因应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法规的引用。

2.4 审批通过后,居民或业主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装修押金,并签署相应的协议。

3. 施工要求3.1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操作。

施工单位应提供施工人员的工作证明和住质证明。

3.2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保证施工期间不对他人造成噪音或安全隐患。

3.3 施工期间应采取措施保护公共设施和他人财产的安全,避免损坏或污染。

3.4 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施工现场,及时处理废弃材料和垃圾。

施工完成后,应做好整体清洁工作。

4. 室内装修材料4.1 室内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使用有害物质。

4.2 室内装修材料应具备防火、防水、防腐蚀等功能,确保装修工程的安全和持久性。

4.3 室内装修材料的选择应充分考虑易清洁、耐磨损和环保等方面的因素。

4.4 居民或业主应当根据个人需求和经济情况合理选择装修材料,并保证安装和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5. 监督和检查5.1 物业管理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应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5.2 物业管理部门或业主委员会有权随时进入装修现场进行检查,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3 居民或业主对施工单位的行为有异议,可以向物业管理部门或业主委员会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6. 处罚措施警告取消装修许可暂停施工罚款追究法律责任警告取消装修许可恢复原状增加装修押金7. 其他7.1 物业管理部门或业主委员会有权对本规定进行解释和修改,并向居民或业主通知。

室内装修管理制度9篇

室内装修管理制度9篇

室内装修管理制度9篇【第1篇】住所小区室内装修管理规则制度为保证住所的结构平安,保持住所柔美干净,使居民安居乐业,现对住所区装修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住所装修必需办理相关手续。

1、住户装修住所,必需提前三天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签订“房屋装点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照实填写装修项目、范围、标准、时光、和施工队伍名称,装修人员的姓名及身份证实复印件。

经物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举行施工。

2、装修人员进出小区,必需办理小区出入证。

3、户主和施工队负责人应同时在“房屋装点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上签字盖章。

二、住所装修不得对房屋结构和美观造成危害。

1、禁止改动或损坏房屋的柱、梁、板、混凝土墙、燃气管道、屋面防水、隔热板等。

2、如需拆除非承重墙,必需经有关工程建设部门论证并签字认可。

另外,卫生间有防水层,严禁破坏。

3、允许对住所楼地面、内墙面、天棚面举行表面装修。

但楼地面不得凿除原水泥面层。

4、防盗网安装在窗户里侧。

5、空调室外机应安装在不影响相邻业主正常生活的位置上。

6、不得转变进房门门洞的设计,不得堵塞楼梯通道和阻碍消防。

8、不得转变厨房、卫生间的结构和功能,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三、装修施工管理1、为了您的财产、居住平安与舒服,装修时请务必派人盯岗。

2、住所装修时光不能影响小区住户的正常歇息。

3、装修垃圾应堆放在不影响住户正常通行的地方。

装修垃圾由户主自行准时清运,或者交由物业管理部门举行清运,清运费由户主担当。

严禁从楼上抛弃垃圾或任何物品。

严禁将装修垃圾倒入垃圾箱或转运到其他小区。

4、装修施工用电、用水,住户不得私拘束户外接用,违者根据规定给以处罚。

因装修施工造成管道堵、塞、渗、漏、停电、损坏他人物品等,应由装修业主负责修复和赔偿。

5、业主装修前应按1000元/户,装修公司按500/户交纳装修保证金。

工程完工后,经物业管理部查验,无违规状况,退回装修保证金。

【第2篇】大厦室内装修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职责大厦室内装修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职责项目经理:工程实施的总负责人,对项目合同履行工程目标的实现起全权领导的作用。

装修管理制度(优秀11篇)

装修管理制度(优秀11篇)

装修管理制度(优秀11篇)装修管理制度篇一1、装修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发展商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之使用要求。

所有施工必须按照管理公司审批的方案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如有更改,必须事先报管理公司审批,经管理处出具同意更改通知后方可施工。

2、施工期间,住户应进行现场监理,以保证装修施工队严格遵守政府有关规定,按规定作业,文明施工。

3、装修期限:中小工程为20天,较大工程为30天,最长不超过50天,如确实需要延期,应到管理公司办理延期手续。

4、施工时间:每天施工时间为9:00―12:00,14:00―20:00。

5、装修施工用电不得超过装修住宅单位的装表容量,严禁擅自论接、乱拉电源线,超容量用电与管理公司协商后,在管理公司监督下,有管理人员在指定位置接临时电源线,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有住户负责。

6、管道供气设施和燃气用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安装、维修、拆移、改装,必须持有专业资格证的单位专业人员施工,用户不得自行安装、拆除、改装。

7、空调机应按管理公司统一规划的'位置安装,不得破坏楼宇结构,凿坏墙体。

8、不得任意改变窗户、阳台色调;不得改变阳台用途;不得随意加装防盗网、防盗门。

9、施工过程中要注意垃圾袋装后,每天按指定地方放置。

楼梯、过道、天台、道路及其他公共地方不得作为加工、堆放材料和垃圾的地方,不得损坏公用设备、设施,保持公用地面、墙壁完好整洁。

10、未经管理公司事先同意,电梯不得作为运送装修材料和货物的工具。

装修管理制度篇二1、为贯彻实施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控制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为业主提供优质满意的产品。

建立和健全了由总工程师统一领导,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施工员、项目质量员具体实施,部门配合监督的'的质量保证体系。

2、加强现场管理,建立质量管理网络。

3、严格执行质量验收标准,贯彻执行质量体系程控中各项制度。

4、加强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及专业检查,填写'班组自检、互检记录',对工序质量信息反馈到缺陷频数较多的项目,及时按其特点,制定符合质量体系规定的纠正预防措施。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4篇)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4篇)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住宅装饰装修相关的各类建设活动。

第三条完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体系,提供政府监管、企事业单位各类住宅焕新升级服务,促进绿色建筑与装饰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建立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质量监督制度,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质量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配备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的监管,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检查,确保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质量管理第七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规范。

第八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第九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施工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任务,确保质量和进度。

第十一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保持环境卫生和安全。

第十三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记录和档案管理,便于施工质量的追踪和管理。

第三章住宅装饰装修材料和产品管理第十四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材料和产品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对所选材料和产品进行检验、检测,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保持与材料和产品供应商的良好合作关系,及时解决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及时申请材料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的材料和产品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住宅小区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室内装修管理规定住宅小区室内装修管理规定是为了维护住宅小区的正常秩序,保障住宅质量和使用安全,规范居民室内装修行为而制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类住宅小区的室内装修活动。

一、室内装修申请1.住宅小区居民进行室内装修前,需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

2.物业管理公司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发放《室内装修许可证》。

3.居民在取得《室内装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室内装修。

二、室内装修要求1.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

2.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和主体,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3.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化,并在指定时间内搬运至物业指定地点。

4.装修施工时间为每日8:00-22:00,不得影响其他居民正常生活。

5.装修结束后,居民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三、室内装修监管1.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室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装修行为符合规定。

2.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装修现场进行检查,居民不得拒绝。

3.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处理居民关于装修问题的投诉,确保居民权益。

4.对违反室内装修规定的居民,物业管理公司应予以制止,并可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室内装修验收1.居民装修结束后,应邀请物业管理公司进行验收。

2.验收合格后,居民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装修验收手续。

3.验收不合格的,居民应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进行整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

4.装修验收合格后,居民方可投入使用。

五、其他规定1.居民进行室内装修时,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2.居民在进行室内装修过程中,如涉及邻里权益,应提前与邻里进行沟通协商。

3.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对住宅小区的室内装修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装修质量。

4.本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解释,如有争议,可依法解决。

通过规定,我们期望能够为住宅小区的居民提供一个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同时也希望居民能够积极配合,共同维护住宅小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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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修管理规定最新实施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是由2011年1月26日公布实施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的内容,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室内装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室内装修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申请人身份证件;(三)装饰装修方案;(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委托与承接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八)合同的生效时间;(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

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条第7项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九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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