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生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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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生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不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自2011年2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包括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在内的3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5年9月1日起,广东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即商事主体办理设立登记时,不再发放商事主体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税务登记证、地税税务登记证,只发放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一照”即营业执照,“一码”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照一码”证照同时具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相关功能。领取了“一照一码”各类企业纳税人,在办理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等相关业务时,均可以营业执照替代。注意,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不实施此项改革。

政策文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政策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1号);2.《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收营业税。

以上时间均指税款所属期。根据上述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政策文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该印花税优惠规定中的小微企业的认定,是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文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优惠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

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

毕业生

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的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高校毕业生: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

政策文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粤财法〔2014〕70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

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

政策文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2.《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免

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粤残联〔201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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