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高考作文新闻热点素材范文天天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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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高考作文新闻热点素材范文天天读
整理人董营涛
矫正创作生态,法律当罚出抄袭者的耻感 (1)
于正死不道歉,谁纵容了不正之风? (3)
于正被法院强制向琼瑶道歉意义有限 (5)
于正侵权案被强制执行,向琼瑶公开道歉很难吗? (7)
打击盗版要有共识更要有共治 (9)
“吃出老鼠仅可获赔一千”是何等尴尬 (12)
冰棍中吃出老鼠仅可获赔一千的尴尬理当改变 (14)
劳动者维权举证需多方合力 (16)
跳出“刁民”思维看“捐别墅搁浅”风波 (18)
“新一线城市”有这么多吗? (20)
矫正创作生态,法律当罚出抄袭者的耻感
2018-04-28 17:41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作者:邓海建
近日,据北京法院网官方微信公众号“京法网事”披露,因余征(于正)拒绝履行法院判决中“向陈喆(琼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义务,陈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4月26日对此案进行强制执行,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余征承担。
2018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这份“被强制执行”的判决书,既彰显了法律规则的刚度,亦喟叹着创作生态之凋零。
早在2014年,于正《宫锁连城》部分情节涉嫌抄袭琼瑶《梅花烙》一事,就曾引起热议。
彼时,琼瑶在微博发表给当时的广电总局的公开信中,呼吁停播并拒绝收看;再然后,2015年4月28日,琼瑶正式起诉于正侵权。
输赢已定,公道早在人心。
不过此事中,执行法院耗时两个多月时间,利用多种方法才联系到于正,而且,似乎连“强制”都奈何不了“拒绝执行”。
败诉数年而拒不道歉,看起来这是个人道德问题,但如果放到当下文艺创作的语境中来,怕是并非孤例。
同样值得一提的,还有两个经典案例:一是11位网络小说原创作家联合状告《锦绣未央》原著作者周静(笔名秦简)和当当网一案。
这场维权整整持续了四五年,前后牵扯百来位小说作者、编剧和网友,只是时至今日,仍因“工作量大”而未有定论。
二是多年以前,作家庄羽以郭敬明《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抄袭自己的作品《圈里圈外》为由,起诉作者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及销售商北京图书大厦。
尽管最后庄羽胜诉,判决生效,但抄袭者却似乎赚得更加盆满钵满。
高调叫嚣而不悔改的话语,竟然比法院的正义判决还要响亮。
这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将造成怎样的反面示范可想而知。
而《锦绣未央》迟滞的判决,更是让原创者深感耗不起这个维权成本。
前不久,自媒体人六神磊磊在微信公众平台发布文章,控诉“周冲的影像声色”等多个自媒体大号以洗稿的方式变相剽窃自己的原创作品,
而周冲则第二天在微信上公开否认抄袭和所谓“洗稿”。
双方各执一词,最终竟不了了之。
略显尴尬的是,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原则上似乎只保护原作品的表达方式,而疏于保护情节思想。
据称,在某网上购物平台,甚至有网店公开售卖洗稿软件套餐。
一份属于他人的原创作品,稍作“修改”就可以变成自己发家致富的手段,如果对这种做法,没有开出倾家荡产与声名狼藉的罚单,那么不抄白不抄、抄了也白抄的“后来者”还会有什么痛感和耻感呢?当我们喟叹中国电视剧烂片如云、好编剧奇缺的时候,当我们感叹学术研究浮躁成风、好论文凤毛麟角的时候,是不是也该反思法治环境对于原创的尊重和保护力度,以及市场环境对于版权的捍卫和认知层次呢?
任何时候,任何原创作品,都该是体面的、受人尊重的。
对于所有的抄袭事件,仅在报纸上刊登判决内容还没有足够的警示意义,司法当罚出作奸犯科者对公平正义的敬畏。
换句话说,如果抄袭者连句道歉都没有,胜诉的意义恐怕也就只能止步于底线的法理。
(邓海建)
于正死不道歉,谁纵容了不正之风?
发布时间:2018-04-27 20:43 来源:中青在线作者:王钟的
王钟的
4月26日,《法制日报》以整版篇幅刊登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公告,内容是“于正抄袭案”的判决主要内容。
2014年4月,琼瑶公开举报于正《宫锁连城》多处剧情抄袭《梅花烙》,并在次年正式起诉于正侵权。
法院终审认定《宫锁连城》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编权,要求于正公开赔礼道歉。
然而,于正非但不履行“向陈
喆(琼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判决义务,还玩起了消失,手机不通,邮件退回。
轰动一时的知识版权案件,落得一地鸡毛,而当事人于正虽然跟法院玩躲猫猫,在影视市场上可一点也不低调,不仅名下的新剧频出,还完成了从编剧到制作人的“华丽转型”。
于正这番做法,不禁让人想起郭敬明。
当年,法院认定郭敬明所著《梦里花落知多少》对庄羽的《圈里圈外》构成抄袭,除判决经济赔偿外,还要求郭敬明与出版社在《中国青年报》公开道歉。
郭敬明也是死不道歉,后来,法院不得不实施强制执行。
我就不道歉,其奈我何?
抄袭、侵权以后拒不道歉,反在事业上红红火火,这似乎成了一些侵权者保持“清誉”的套路,他们总想着用掩耳盗铃的办法蒙混过关。
《小时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收割票房的,《朝歌》《凤囚凰》等于正名下的作品也照样吸金。
有人可能会说,一码归一码,拒不道歉固然是于正们的不是,但他们后来的作品并不存在抄袭问题,能“绝地求生”是他们的本事。
这就让人想不通了。
一个政治人物如果犯下严重错误,基本意味着政治生命的结束;科研工作者被证实学术不端,在学术界也如同老鼠过街,凭什么个别文艺界知名人物就能不把不堪的过往当回事?
有限的赔偿金额,对抄袭和侵权者而言不痛不痒。
郭敬明当年虽然不肯道歉,却二话不说就赔了21万元,这笔钱还不够买他名下豪宅的卫生间吧?于正被判连同其他4家被告赔偿500万元,这对排在“编剧作家富豪榜”前列的他来说,恐怕也是毛毛雨。
资本也纵容了文艺圈的不正之风。
一些投资机构、影视公司的操盘者,缺乏最基本的是非观,不把道德底线和职业操守当回事。
一看到侵权者还有商业价值可挖,他们从一开始扭扭捏捏地贴脸,到后来放开手脚地追捧,
毫不在意“吃相”。
抄袭的事情还没有说清楚,生意却越做越大,这无疑
反映了一种恶劣的市场生态。
没有正确价值观的支撑,不足以创作出票房和品质双收的好作品。
说实话,就算于正、郭敬明后来的作品摆脱了抄袭嫌疑,其艺术水平也不会
太高,更谈不上社会价值。
鼓吹物质主义、消费主义的《小时代》“窄了
格局,矮了思想”,《凤囚凰》被公认为2018年“开年第一烂片”,并
不是偶然。
看到个别不肯道歉的文艺界知名人物继续“呼风唤雨”,笔者真替他们的粉丝感到不值。
不敢直面自己犯错历史的人,有什么资格成为偶像?
德不配位,必有灾殃。
这些文艺界知名人物所谓的“成功”,还为后来者提供了负面的示范,阻碍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
当现有的法律制度尚不足以让他们
从内心痛改前非,那么就有必要出台更具约束力的法律和规范,让侵权者
付出更大的代价;而相关行业的主导者和行业协会,不能光盯着商业利益,而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拿出抵制抄袭剽窃者的真手段,用实际行动来
净化知识产权环境。
于正被法院强制向琼瑶道歉意义有限
蒋萌
2018年04月28日15:52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于正被法院强制向琼瑶道歉意义有限
背景:据北京法院网官方微信公众号“京法网事”披露,因余征(于正)拒绝履行法院判决中“向陈喆(琼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义务,陈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4月26日对此
案进行强制执行,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余征承担。
湖南红网发表邓海建的观点:2018年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被强制执行”的这份判决书,大概既彰显了法律规则的刚度,亦喟叹着创作生态之诡谲。
官司板上钉钉,公道早在人心。
不过,似乎谁也奈何不了“拒绝执行”啊。
“京法网事”详细介绍了法院的执行过程,其间跌宕多姿。
败诉数年而拒不道歉,看起来是“个人问题”,但如果放到当下文艺创作的语境中来,怕还并非孤本一例。
一款爆文,一本小说,整个“易容术”就可以变成自己的去发家致富、扬名立万,如果这种明规则没有倾家荡产与声名狼藉的罚单同时伺候着,不抄白不抄、抄了也白抄的“后来者”还会有什么痛感和耻感呢?当我们喟叹中国电视剧烂片如云、好编剧奇缺的时候,当我们感叹学术研究浮躁成风、好论文凤毛麟角的时候,是不是该反思法治环境对于原创的尊重和保护力度、市场环境对于版权的捍卫和认知层级?核心技术时代,原创的智慧和独家的思维,都该有体面的尊严和荣光。
《法制日报》刊登判决内容还不够,司法当罚出作奸犯科者对公平正义的敬畏。
换句话说,抄袭者连句歉意都没有,胜诉的意义恐怕也就止步于底线的法理了。
小蒋随想:这样的恶例多年前也有。
2006年,郭敬明的《梦里花落知多少》被告抄袭庄羽的《圈里圈外》,法院判决郭敬明败诉。
郭敬明宣称“赔钱可以,道歉没门”。
事后证明,郭敬明一直拒不道歉,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反倒是,郭敬明拍电影,混娱乐圈,成为“郭导”,
风光无限,前段时间还晒豪宅,说他的浴缸堪比澡堂子……抄袭且无悔意的人过得很滋润很“成功”,某些粉丝对其那种“范儿”顶礼膜拜,媒体盛情邀请其参加各种盛典、充当“导师”,你难道不会感叹诚信价值几何?这种光怪陆离体现的是怎样的认同趋向?此次,余征(于正)被法院强制向陈喆(琼瑶)公开赔礼道歉,说到底,不是余征(于正)在说对不起,他只是承担“被道歉”的刊登费而已。
余征(于正)感到羞愧或羞耻了吗?他付出的代价相比抄袭产生的利益是大是小?对此,看客们心里都有数。
如果抄袭获得的各种价值远超惩处,在社会评价方面“没啥大不了”,甚至还有“只看结果,不问出处”的心态,会给后来者带来怎样的示范?对社会诚信的构建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常听说“人们会用脚投票”,某些人真的会善用这种权利吗?
于正侵权案被强制执行,向琼瑶公开道歉很难吗?
作者:欧阳晨雨
正义还不应止步于此。
既然法律有明文规定,就应让不尊重司法、不履行义务者付出更沉重的代价。
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唯有教训深刻,才能震慑“老赖”,也才能逐渐减少执行难痼疾。
打赢了官司,拿到胜诉判决书,对方却拒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这张法律“白条”该怎么兑现?现实中,不光是咱普通人,就连琼瑶这样的名人,也遇到了困惑。
据北京法院网官方微信公众号“京法网事”披露,因余征(于正)拒绝履行法院判决中“向陈喆(琼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义务,陈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4月26日对此案进行强制执行,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余征承担。
早在2015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宣判,《宫锁连城》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编权,于正被要求向琼瑶公开赔礼道歉,五家被告则共计赔偿500万元。
既然法院判决早已生效,败诉方就得认真履行,这里应尽的法律义务,不仅是物质上的,也是道义上的,目的不仅是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也是平复精神上的创伤。
或许,在于正的眼中,诸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法律义务,不理会也没啥影响,但人民法院却不能置之不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1条,“侵权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也就是说,法院对此案进行强制执行于法有据,理所应当。
如今,此案已经强制执行,是不是就该打个结了,于正这一关就算过了?当然不是。
在上述司法解释的后面,还跟着一条,“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6项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此案,法院判决已经生效,执行法官通过拨打电话、司法专邮、微博告知等多种方式联系,但“未得到任何回应”,前往于正所在公司送达法律文书,也被以种种借口拒不接收,后者如此恶劣的表现,已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之实。
除了强制执行登报,法院也可以根据该案的具体情节,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
不仅如此,《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还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判侵权的于正,尽管拒不履行的法律义务属于金钱义务以外的其它义务,法院也应要求其支付迟延履行金。
其实,琼瑶面对的执行难,也是长期以来的司法难题。
2016年,最高法印发了《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
随后,各地在惩治“老赖”上持续创新,收获了一定成效。
于正被法院强制执行登报,既归功于琼瑶的敢于较真,也归功于司法机关的鼎力支持。
但是,正义还不应止步于此。
既然法律有明文规定,就应让不尊重司法、不履行义务者付出更沉重的代价。
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唯有教训深刻,才能震慑“老赖”,也才能逐渐减少执行难痼疾。
打击盗版要有共识更要有共治
2018-04-28 08:43:33 来源:法制日报
要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合执法,既要打击线下的盗版与销售行为,也要打击线上的盗版与销售行为,比如加强对电商平台销售图书的监管,加大对文学网站上传作品著作权合规性的监督力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宣判赵某等8人侵犯著作权上诉一案。
据悉,该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获的盗版图书册数最多、少儿出版物码洋最大的案件,查获仓库8处,起获图书360余万册,其中3281554册为非法出版物或侵权复制品。
最终,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主犯赵某有期徒刑6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至两年半不等刑罚,并处罚金(4月26日《北京日报》)。
盗版图书蚕食正版图书的利润,扰乱出版市场秩序,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有效实施构成危害。
盗版图书为有效抢占市场,往往会追求低廉的价格。
比如赵某盗版的一些图书,以每本1.6元左右的价格批发给个体商户,其中粗制滥造、错误百出,这样传播错误知识,就会误导读者,影响其价值认知。
尤其是针对孩子的图书,盗版不仅影响孩子未来识字识词的准确性,而且,劣质的印刷质量易让孩子产生视觉疲劳,影响视力。
为降低成本,盗版会采用不合格的纸张、油墨和胶水等,其中重金属元素超标,可能会影响孩子的健康,甚至对大脑发育造成伤害。
由此可见,图书市场一旦出现“劣币驱逐良币”,危害便是多重且深远的。
严厉打击盗版图书,不仅是维护作者、出版社合法利益与权益的需
要,也是捍卫出版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还是保护读者尤其是孩子身心健
康的需要。
对此,我们并不缺乏共识,却缺乏共同行动。
时下,一边是相关部门在宣传盗版图书的危害,在颁布保护知识产权
的法规,在出手阻击盗版行为。
然而另一边,为了自己的非法利益,一些印刷企业仍在接受无合法手续的订单,一些书店仍在引入盗版,不少读者仍
在一味追捧盗版,一些出版社甚至可能会互相盗版而无底气主张自己的
权益……
在这种只知计较私利,而罔顾公共利益的局面下,又如何将盗版行为
有效封堵?更不要说赶尽杀绝了。
所以,打击盗版图书有共识还要有共治。
在这方面,监管部门理当承担起重担,在加大法律法规宣传的同时,加大
对盗版者、销售盗版者的打击力度,尤其要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合执法,既
要打击线下的盗版与销售行为,也要打击线上的盗版与销售行为。
比如
加强对电商平台销售图书的监管,加大对文学网站上传作品著作权合规
性的监督力度。
比如赵某等人炮制的盗版图书,小部分进了网店零售,绝
大部分批发到图书市场,堵截就要双管齐下。
在监管部门之外,印刷企业也要守好职业与法规底线,不与盗版行为
同流合污,否则极可能承担盗版的连带责任。
出版社也要守好阵地,在保
证自己清白之身后,面对侵权行为,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同时,在图书定价上要遵循经济规律,合理定价,不宜以昂贵的价格将读者
变相赶到盗版商那里。
电商平台也有责任把关,不给盗版图书提供销售
空间。
而读者诸君也应自觉抵制盗版,不因盗版图书价格便宜,而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网开一面。
必须认识到,好的书籍就是好的老师,从长远来看,读者要想持续获得丰富的知识营养,就要从我做起,拒绝盗版,让优秀的作品获得本应有的尊重,实现理所应当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何勇海)
“吃出老鼠仅可获赔一千”是何等尴尬
2018-04-27 09:07:48 来源:北京青年报
4月24日,江苏淮安的杨女士在一支冰棍中吃出了老鼠,商家答应赔偿一两千元,杨女士表示不接受,“一两千元能解决事情的话,谁能解决谁把它吃掉”。
杨女士随后向食药监部门进行了举报和投诉,要求商家赔偿5万元。
相关工作人员称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杨女士最多可获得赔偿1000元。
在冰棍中吃出了老鼠,想想都非常恶心,这是任何一个正常人都无法忍受的“悲惨”遭遇,因而,虽然消费者索赔5万元有些过高,但其愤怒心情可以理解。
然而,在商家愿意赔偿一两千元的前提下,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最多可获赔1000元的说法的确让人难以接受。
在商家食品安全意识相对薄弱的背景下,理当以更严厉的违法成本倒逼商家尽到相应责任,并让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得到足够赔偿。
可以说,在食品中吃出苍蝇、老鼠、带血创可贴、电池等让人作呕异物的报道屡见不鲜,这足以说明商家在制作、加工食品的过程中根本
未尽到起码的注意义务,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对此,商家除了应该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但在消费者索赔方面,却屡屡遭遇无奈与尴尬。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
要说这种兜底赔偿的规定原本对消费者很有利,解决了价格低廉商品索赔金额过低的尴尬,譬如,消费者购买到价格仅有几元钱的不合格食品,即便十倍赔偿,无非几十元上百元,连消费者索赔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都不够。
1000元的兜底赔偿则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能足额
弥补消费者的损失。
因而,相关执法人员最多只能赔1000元的说法并非毫无道理。
然而,这恰恰忽略了极端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
像冰棍中吃出老鼠、饭菜中吃出苍蝇、火锅中吃出抹布等极端恶心的事件,就面临着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尴尬。
十倍饭菜的价格无非一两千元,至多几千元。
可以说,吃出苍蝇、老鼠事件中,消费者的损失绝非购买的饭菜那么简单,消费者因此受到的精神伤害和心理损伤远非1000元或几千元所能弥补。
遗憾的是,这种精神层面的损失虽然的确存在,却难以量化和评估,除
非消费者因此住院接受心理治疗并产生医疗费用,该费用可由商家承担,也即消费者不能要求商家承担相应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
如前所述,现实中,消费者遭遇类似的极端事件并不鲜见,其受到的精神损害不能忽视,相关部门有必要予以重视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思路。
如凡是遭遇类似侵害的,除十倍赔偿且不低于1000元的赔偿外,不妨赋予消费者一定金额的精神损害索赔权。
这样方能在惩戒无良商家的同时,让消费者的精神损害得到足额赔偿,不至于白白遭受巨大精神损害和心理创伤。
(史奉楚)
冰棍中吃出老鼠仅可获赔一千的尴尬理当改变
2018-04-27 15:59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作者:史洪举
4月24日,江苏省淮安市的杨女士在一支冰棍中吃出了老鼠,商家表示愿意赔偿一两千块,杨女士表示不接受,表示“一两千能解决事情的话,谁能解决谁把它吃掉”。
杨女士随后向地方食药监部门进行了举报和投诉,要求赔偿5万元,相关工作人员称,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杨女士最多可获得赔偿1000元。
在冰棍中吃出了老鼠,任何人都无法忍受。
虽然消费者索赔5万元的确过高,但其愤怒的心情可以理解。
然而,在商家愿意赔偿一两千元的前提下,地方食药监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最多获赔1000元的说法让人难以接受。
在商家食品安全意识相对薄弱的大背景下,如此醒目
的食品质量问题,理当以更严厉的违法成本倒逼商家尽到相应责任,并让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得到足够赔偿。
在食品中吃出苍蝇、带血创可贴、电池等异物的报道,近年来屡见不鲜。
这足以说明,商家在制作、加工食品的过程中根本未尽到应尽义务,也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但在索赔方面,消费者却屡屡遭遇无奈与尴尬境遇。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要说,这种兜底赔偿的规定原本对消费者很有利,解决了价格低廉商品索赔金额过低的尴尬。
譬如,消费者购买到价格仅有几元钱的不合格食品,即便十倍赔偿,无非几十元上百元,连消费者索赔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都不够。
1000元的兜底赔偿,则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能足额弥补消费者损失。
因而,相关执法人员最多只能赔1000元的说法并非毫无道理。
然而,这恰恰忽略了极端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
像冰棍中吃出老鼠、饭菜中吃出苍蝇、火锅中吃出抹布等事件,就面临着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尴尬。
在这些事件中,消费者的损失绝非饭菜那么简单,因此受到的精神伤害和心理损伤,远非赔款所能弥补。
遗憾的是,这种精神层面的损失虽然存在,却难以量化和评估。
除非消费者因此住院接受心理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