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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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1. 对偶婚制指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相对稳定地对偶同居的婚姻形态。这种结合并不牢固,很容易为一方或双方破坏,它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环节

2.“同姓不婚”本义指同姓男女不得互为夫妻,是中国古代礼、法规定的结婚禁止条件。

3. 家事代理权指日常家务活动的代理权,亦即因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的代理权。被代理人需对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许多国家立法承认夫妻相互享有家事代理权。

4.婚姻自由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5.婚姻终止夫妻关系借以消灭的法律事实,又称婚姻的消灭。婚姻终止的原因有二:一是配偶死亡,二是依法离婚。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1.亲属关系在我国婚姻法上有哪些效力?

2.简述扶养的概念和特征。(按广义上的抚养作答,包括抚养和赡养)

五、论述题(本题14分)

试论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

四、简答题

1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1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

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1分)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1分)

父母与子女间有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的义务(1分)祖孙之间在一定条件下有抚养和赡养的

义务;(1分)兄弟姊妹在一定条件下有互相扶养的义务。(1分)

2.(1)扶养指亲属间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1分)

(2)扶养发生在法律上规定的一定亲属之间,该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义务。(1分)

(3)扶养是一种法律关系,扶养方为义务人,被扶养方为权利人(1分)

(4)履行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以义务人有能力扶养和权利人有必要受扶养为限。(2分)

(5)扶养是当事人间相互对等的义务,而不是单方的义务。(1分)

五、论述题

(1)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2分)在私有制社会里,非

婚生子女历来遭受歧视,社会地位及家庭地位低下。(1分)近现代,许多国家在法律上

采取了一定的对策,改善非婚生子女的待遇。(1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非婚生子女与

婚生子女的地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1分)

(2)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

危害和歧视”。(2分)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如抚养教育、管教保护、赡养扶助和遗产继承等,均适用干父母和非婚生子女。(2分)(3)婚姻法还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2分)(按修正前的婚姻法第19条2款作答,亦属正确)。这一规定适用于生父与生母未结婚的情况。(l分)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和负担的方式

应根据生父与生母的经济收入情况,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2分)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1题10分,第2题14分,共24分)

1. 张男与王女是中学同学,1998年3月两人订婚。订婚后,张男外出打工。张男外出打工期间,常与王女书信往来,感情一直很好。1999年6月,王女的父亲因欠同村李男赌债,同意将女儿嫁给李男抵债。王女在父亲的哀求与威逼之下,不得已于同年10月与李男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张男闻讯,于同年11月回村,陪同王女去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宣布李男与王女的婚姻无效,并要求确认自己与王女的婚姻关系有效。

试就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张男与王女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2)李男与王女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2.原告李某(女)与被告潘某(男)原系远亲关系,自幼相识,1984年4月确定恋爱关系,并于同年10月开始同居共同生活。1985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与潘某的父、母(王某)共同生活。7月生育一子潘晓。1984年4月,潘某由其父母、单位领导等送至上海市某精神病防治院诊治,被诊断为轻度精神病。李某知晓上述情况。结婚登记时,潘某的父母坚决反对。潘某单位在其要求出具结婚登记证明时,将潘某的病情告知了李某。李某坚持认为潘某的病婚后可以治愈,故要求潘某单位出具结婚证明。但婚后5年多的时间里,潘某一直病假,有一半以上时间在医院住院治疗,未能治愈。原告起诉及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尚在住院治疗。原告诉称:婚前虽然知道被告患有精神病,但自认为婚后可以痊愈,故与被告结婚。但婚后被告精神病久治不愈,故起诉坚决要求离婚,并提出子女由自己抚养,潘某祖上遗留的16张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应归自己所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王某辩称:原告既然婚前知道被告系精神病患者而与之结婚,现在又以被告患精神病为由起诉离婚,是不道德的,故坚决不同意原、被告离婚;并主张该古画是潘某和王某的共同财产,理由是古画是潘某的父亲去世时留下的潘家祖传财产。李某不能对古画享有权利。但李某仍主张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对一半的古画享有权利。

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人民法院是否应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潘某离婚?为什么?

2.被告潘某祖上遗留的16张古画是否为潘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李某依法对多少张古画享有权利?为什么?

六、案例分析题

1.(1)张男与王女不存在婚姻关系(2分)因为两人并未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分)双方虽订立了婚约,但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且订婚不等于结婚。(l分)(2)李男与王女的婚姻关系无效(2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完全自

愿。本案中,王女与李男结婚并非出于自愿,不符合结婚条件,因此两人的婚姻关系无效。(此答案是以婚姻法修正前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的。按照修正后的婚姻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李男与王女的婚姻应按可撤消的婚姻处理。照此作答亦属正确,而且应当

说是更为正确)。(3分)

2.(1)人民法院应判决原、被告离婚(1分)。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婚前知道对方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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