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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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 年1 号部长令)、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交质监发〔2009〕757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一级企业、二级企业定义如下:一级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且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中央管理的施工企业总部及其所属一级企业除外),以及未分资质等级的专项资质施工企业。

二级企业是指省内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 )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公路水运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由公路水运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

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等。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以下分别简称为企业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四条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通过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活动。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中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兼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助交通运输部对省内一级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工作进行管理,受理一级企业的考核申请,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

(二)负责省内二级企业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受理省内二级及以下企业的考核申请,并对申报三类人员安全管理能力进行考核,组织安全知识考试,对合格人员颁发考核合格证书;

(三)负责省内二级企业三类人员证书的延期、补办、变更、注销等管理工作;

(四)组织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继续教

育;

(五)建立全省公路水运二级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用于三类人员申请受理、公示公告、岗位登记、信息查询等。

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

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发证

第六条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申请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不接受个人申请。

第七条施工企业提出考核申请时,应登录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

一级企业登录交通运输部建立的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三类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经省交通运输厅在线审核合格后,报交通运输部。

二级企业登录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三类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合格后,方可受理申请。

第八条施工企业提出考核申请时,应按规定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书面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书面材料包括:

(一)企业出具的申请函(见附件1);

(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供说明材料;

(三)《个人考核申请表》及《考核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3);

(四)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学历证书或者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并附申请人白色背景1 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 张。

资料填写、装订应符合附件8 的有关要求。

第九条施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施工企业应按要求及时补充完善。当出现下列现象时,省交通运输厅将不予受理考核申请:

(一)未提交书面申请函;

(二)资料不全时,未及时补充资料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照片不满足要求;

(四)资料不真实。

第十条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 )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

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申请资格的审核。知识考试是对申请人

具备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情况的测试。

能力考核与知识考试均合格后,方可取得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申请项目负责人考核的,年龄不超过65 周岁;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的,年龄不超过60 周岁。

第十二条申请人的能力考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以下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 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经历;企业专职安全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

上技术职称,且具有1 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或安全管理经历。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5 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1 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经历。

(二)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 年内,申请人未有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形。

(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第十三条申请人能力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知识考试。知识考试合格的申请人,经公示后,可以颁发考核合格证书。考核通过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信息应在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四条一级企业申请人知识考试、公示、发证由交通运输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具体组织。

二级企业申请人知识考试、公示、发证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第十五条考核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证书有效期为3 年。

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考核证书编号规则为:“交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后2 位+行业代码+证书颁发当年4位流水顺序号。

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考核证书编号规则为:鄂+“交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后2 位+行业代码+证书颁发当年4 位流水顺序号。

其中,管理类别代号分为A (企业主要负责人)、B (项目负责人)、C1 (企业专职安全员)、C2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行业代码分为G(公路工程)、S (水运工程)。

第十六条在同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可同时持有A证和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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